我國工傷保險製度改革的新篇章
作者:佚名
2008-05-30 16:31
來源:不詳
《條例》的頒布,提高了
工傷
保險的立法層次
我國的 工傷 保險 製度,是20世紀50年代初期建立的,標誌是政務院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製定的,並於1950年10月頒布的《勞動 保險條例》。從那時起到20世紀80年代的30多年裏, 工傷 保險與當時的 計劃經濟體製相適應,保持著“超穩定”的狀態。及至改革開放,尤其是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這種“幾十年一貫製”的“超穩定”的 工傷保險 製度,顯然在覆蓋範圍、待遇水平等各個方麵已不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的需要。於是從20世紀80年代初期,有些省份根據新形勢的需要,對 工傷保險 製度進行了改革,有些省份還出台了地方 法規,對新形勢下的 工傷保險進行規範,實行社會統籌的實驗。在 總結各地實踐經驗基礎上,1996年,勞動部頒布了《企業職工 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第一次將 工傷保險作為單獨的社會保險 製度統一組織實施,對沿用了40多年的企業自我保障的工傷保險製度進行了改革。《試行辦法》提高了工傷職工的基本權益,分散了企業風險,初步建立了工傷保險預防機製,為工傷保險社會化 管理探索了路子,積累了經驗。《試行辦法》的實施,實現了工傷保險製度的體製創新和機製轉換,使工傷保險社會化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但是,《試行辦法》也有一些弱點和不足,主要問題是: 法律層次不高, 法律強製力較弱。《試行辦法》作為部門規章,對非公企業約束力不強,大多數非公有製企業未能參加工傷保險;一些國家以我國沒有工傷保險國家立法為由,對我國出口商品設置貿易壁壘,給一些沿海地區帶來了經濟損失。
《工傷保險條例》的頒布,不僅大大提高了工傷保險的 法律層次,而且還突破了部門框框,適應了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對建立健全我國社會保障的 法律體係,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條例》在以下幾個方麵對工傷保險製度進行了規範和完善
一、覆蓋範圍方麵
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政策是原勞動部1996年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與《試行辦法》相比,《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大了。《條例》適用範圍為“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公務員工傷保險實行單獨的 管理辦法,具體辦法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人事、財政部門製定。
二、工傷認定的範圍
《條例》明確了應當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以及不得認定工傷和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比較大的變化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 02manbetx.com 傷害的”以及“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認定為視同工傷的情形。《試行辦法》規定,認定工傷必須符合“上下班規定的時間和必經路線”、“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條例》刪除了《試行辦法》中一些不好界定的限製條件,比較有利於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同時比較便於實踐中操作。《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而《試行辦法》規定,應認定工傷的必須是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在實際操作中,《試行辦法》規定的“工作緊張”、“第一次搶救治療”等限製條件不好操作,經常引起爭議,因此《條例》也刪除了這些不好界定的條件,做出了比較容易操作和界定的規定。
三、工傷認定的時限和時效
《條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這是工傷認定的時限;而“職工發生 02manbetx.com 或者按照 職業病防治法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 02manbetx.com 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係親屬、工會組織在 02manbetx.com 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1年時效”的規定,較好地解決陳舊工傷難認定的問題。
此外,《條例》在工傷保險的舉證責任等方麵有一些新的規定。這些規定,規範和完善了《試行辦法》中一些容易引起歧義和爭議的規定,整個工傷保險製度體係更加趨於嚴謹、規範、科學、合理。
貫徹工傷保險條例 促進 安全生產工作
《工傷保險條例》開宗明義,在第一條就明確了製定條例的三大目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複、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工傷預防”也是 安全生產工作的題中應有之意。《 安全生產法》第一條就明確指出了其立法宗旨是“防止和減少生產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這說明,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工作存在著內在的密切聯係,其目的,都是為了保障職工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健康發展。兩項工作互相作用,互相促進,形成良性互動,從而提高全社會的文明生產,提升全社會的整體文明水平。
在實際工作中,安全生產工作和工傷保險工作可以說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此,《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 法律 法規,執行安全衛生 01manbetx 和 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這是因為,如果安全生產工作搞好了,就可以大大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從而減少工傷保險賠付,最終減少整個社會的經濟壓力,最大程度地減少由於工傷事故給社會帶來的不良社會影響,保障廣大職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把安全生產和工傷保險工作看成是一條河流,那麼安全生產工作處於這條河的“上遊”,如果上遊的工作做得好,下遊就減輕了壓力;反之亦然。
當然,“任何比喻都是蹩腳的”,工傷保險雖然處於“下遊”,但是並非完全被動。工傷預防做好了,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做好了安全生產工作,也就是說,工傷保險工作,對安全生產工作也有促進作用。以工傷保險促安全生產,也是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一個重要目的。我國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單位浮動費率,目的就是通過費率機製這個經濟杠杆,促進安全生產,從而減少事故,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文明生產水平。
總之,安全生產工作和工傷保險工作是緊密聯係的,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事物的不同方麵。安全生產更側重事前預防,工傷保險則側重於事後賠償;安全生產工作的好壞關乎工傷保險賠付的多少,而工傷預防的工作,又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安全生產工作的效果。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安全生產工作和工傷保險工作不應該“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而應當積極互動,資源共享。因為兩項工作雖然側重點有所不同,但是其根本目的是相同的,那就是維護廣大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提高整個社會的文明生產水平,更快更好地建設小康社會。 來源:轉載
我國的 工傷 保險 製度,是20世紀50年代初期建立的,標誌是政務院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製定的,並於1950年10月頒布的《勞動 保險條例》。從那時起到20世紀80年代的30多年裏, 工傷 保險與當時的 計劃經濟體製相適應,保持著“超穩定”的狀態。及至改革開放,尤其是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這種“幾十年一貫製”的“超穩定”的 工傷保險 製度,顯然在覆蓋範圍、待遇水平等各個方麵已不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的需要。於是從20世紀80年代初期,有些省份根據新形勢的需要,對 工傷保險 製度進行了改革,有些省份還出台了地方 法規,對新形勢下的 工傷保險進行規範,實行社會統籌的實驗。在 總結各地實踐經驗基礎上,1996年,勞動部頒布了《企業職工 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第一次將 工傷保險作為單獨的社會保險 製度統一組織實施,對沿用了40多年的企業自我保障的工傷保險製度進行了改革。《試行辦法》提高了工傷職工的基本權益,分散了企業風險,初步建立了工傷保險預防機製,為工傷保險社會化 管理探索了路子,積累了經驗。《試行辦法》的實施,實現了工傷保險製度的體製創新和機製轉換,使工傷保險社會化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但是,《試行辦法》也有一些弱點和不足,主要問題是: 法律層次不高, 法律強製力較弱。《試行辦法》作為部門規章,對非公企業約束力不強,大多數非公有製企業未能參加工傷保險;一些國家以我國沒有工傷保險國家立法為由,對我國出口商品設置貿易壁壘,給一些沿海地區帶來了經濟損失。
《工傷保險條例》的頒布,不僅大大提高了工傷保險的 法律層次,而且還突破了部門框框,適應了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對建立健全我國社會保障的 法律體係,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條例》在以下幾個方麵對工傷保險製度進行了規範和完善
一、覆蓋範圍方麵
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政策是原勞動部1996年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與《試行辦法》相比,《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大了。《條例》適用範圍為“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公務員工傷保險實行單獨的 管理辦法,具體辦法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人事、財政部門製定。
二、工傷認定的範圍
《條例》明確了應當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以及不得認定工傷和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比較大的變化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 02manbetx.com 傷害的”以及“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認定為視同工傷的情形。《試行辦法》規定,認定工傷必須符合“上下班規定的時間和必經路線”、“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條例》刪除了《試行辦法》中一些不好界定的限製條件,比較有利於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同時比較便於實踐中操作。《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而《試行辦法》規定,應認定工傷的必須是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在實際操作中,《試行辦法》規定的“工作緊張”、“第一次搶救治療”等限製條件不好操作,經常引起爭議,因此《條例》也刪除了這些不好界定的條件,做出了比較容易操作和界定的規定。
三、工傷認定的時限和時效
《條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這是工傷認定的時限;而“職工發生 02manbetx.com 或者按照 職業病防治法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 02manbetx.com 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係親屬、工會組織在 02manbetx.com 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1年時效”的規定,較好地解決陳舊工傷難認定的問題。
此外,《條例》在工傷保險的舉證責任等方麵有一些新的規定。這些規定,規範和完善了《試行辦法》中一些容易引起歧義和爭議的規定,整個工傷保險製度體係更加趨於嚴謹、規範、科學、合理。
貫徹工傷保險條例 促進 安全生產工作
《工傷保險條例》開宗明義,在第一條就明確了製定條例的三大目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複、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工傷預防”也是 安全生產工作的題中應有之意。《 安全生產法》第一條就明確指出了其立法宗旨是“防止和減少生產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這說明,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工作存在著內在的密切聯係,其目的,都是為了保障職工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健康發展。兩項工作互相作用,互相促進,形成良性互動,從而提高全社會的文明生產,提升全社會的整體文明水平。
在實際工作中,安全生產工作和工傷保險工作可以說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此,《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 法律 法規,執行安全衛生 01manbetx 和 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這是因為,如果安全生產工作搞好了,就可以大大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從而減少工傷保險賠付,最終減少整個社會的經濟壓力,最大程度地減少由於工傷事故給社會帶來的不良社會影響,保障廣大職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把安全生產和工傷保險工作看成是一條河流,那麼安全生產工作處於這條河的“上遊”,如果上遊的工作做得好,下遊就減輕了壓力;反之亦然。
當然,“任何比喻都是蹩腳的”,工傷保險雖然處於“下遊”,但是並非完全被動。工傷預防做好了,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做好了安全生產工作,也就是說,工傷保險工作,對安全生產工作也有促進作用。以工傷保險促安全生產,也是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一個重要目的。我國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單位浮動費率,目的就是通過費率機製這個經濟杠杆,促進安全生產,從而減少事故,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文明生產水平。
總之,安全生產工作和工傷保險工作是緊密聯係的,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事物的不同方麵。安全生產更側重事前預防,工傷保險則側重於事後賠償;安全生產工作的好壞關乎工傷保險賠付的多少,而工傷預防的工作,又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安全生產工作的效果。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安全生產工作和工傷保險工作不應該“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而應當積極互動,資源共享。因為兩項工作雖然側重點有所不同,但是其根本目的是相同的,那就是維護廣大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提高整個社會的文明生產水平,更快更好地建設小康社會。 來源: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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