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覆蓋麵再擴大的三個瓶頸
作者:佚名
2008-06-03 11:12
來源:不詳
2004年1月,國家頒布的《
工傷
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後,
工傷
保險的覆蓋範圍迅速擴大,不僅從過去的國有企業擴大到集體、外資、私企等各類企業,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工也將逐步納入。截至2004年6月底,全國共有29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開展了
工傷
保險工作,參加
工傷
保險的職工人數達4996萬人,比2003年底增加了421萬人。
然而,在 工傷保險覆蓋範圍迅速擴大的同時,一些“瓶頸”問題隨即浮出水麵,它們將成為廣大勞動者享受 工傷保險這一福利的“攔路虎”。
瓶頸一:地方政府的政績觀
《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即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均有依照《條例》的規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依照《條例》為職工或者雇工繳納 工傷保險費。《條例》擴大了工傷保險的覆蓋範圍:我國工傷保險的覆蓋人群從過去的國有企業擴大到了國有、集體、外資、私營等各類企業職工。然而,外資、私營等各類企業正是工傷保險擴麵的難點所在。以山東省為例,全省近400萬參保職工主要分布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大部分的民營企業、私營企業、混合所有製企業還沒有納入到工傷保險的覆蓋範圍。
2004年4月,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1883家各類中國企業的調查報告也從另一角度顯示出了這一情況:私營企業與集體企業的工傷保險率偏低,分別是59.4%和53.6%。
那麼,這些企業能夠得以不參保,原因何在呢?
由於工傷保險一般實行市級統籌,工傷保險是否啟動,覆蓋範圍多大,往往取決於地方政府的想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雖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但畢竟要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征收工傷保險費。
在很多地方,地方政府招商引資時,客觀上有以企業不參加社會保險作為改善投資環境的傾向,不正確的政績觀往往促使地方政府片麵看重三個指標:引資、GDP、稅收。地方政府要GDP增長就要投資,要稅收就要老板,這就決定了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可能“縱容”企業或雇主在社會保險方麵的違法、違規行為。地方政府如果片麵注重引資、稅收與GDP,那麼,它勢必要保護老板的利益而忽略甚至輕視勞動者的勞動保護與社會保險權益。
要改變這種局麵,一個現實的辦法是,將勞資關係是否和諧作為衡量地方政府政績的一項重要指標。地方政府要使勞資關係達到和諧,就要解決勞動者的勞動保護、社會保險問題,要適當節製資本,保護勞工。
瓶頸二:企業的守法意識
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遵守法定的勞動時間,按時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都是 法律 法規已經規範了的,也是一個企業或者雇主起碼應該遵守的法定義務。但我國現在的企業做的還不夠好,企業的守法意識差,更不要談社會責任了。很多企業都在想盡辦法不參保,少繳費。
我國從1951年開始建立工傷保險 製度,由國家製定補償 標準、企業支付補償待遇。經過不斷改革後,現在已經發展成工傷保險基金統籌 製度,即雇主為雇員交納保險費,形成工傷保險基金對受傷工人進行補償。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條例》將行業劃分為三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三類行業分別實行三種不同的工傷保險繳費率。在實際操作中,工傷保險風險小的企業往往不願意參保,認為參加保險隻會增加企業成本,參保人越多,則成本越大。即便是參保的少部分企業,他們也往往采取各種方法減少運作成本,其中之一就是隻給兩三個人參保,大多數人不參保,誰出 02manbetx.com 就說誰參保了。而一些工傷風險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企業又強烈要求參加,但這樣基金支付就有了風險。
一個引人注意並頗有意味的事實是,不論在《條例》還是《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 法律責任和罰則章節規範的指向都是參保企業。《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 法律、行政 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編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 法律、行政 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試問,如果一個企業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和《參加工傷保險人員情況表》,提供營業執照、參保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及社保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和資料,即不參保,不就成了“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了。地方政府不采取強製 措施,加之企業不守法,工傷保險覆蓋麵的擴大將成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廂情願的事情。
2003年2月27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以第16號令的形式下發了《社會保險稽核辦法》,旨在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核力度,一個明顯的標誌便是建立健全稽核機構,開始加強培養高素質的稽核隊伍。由於社保經辦機構的稽核人員有限,一般來說恐怕是幾名稽核人員麵對的是幾十萬的參保對象的監管工作,如果再受理勞動者關於用人單位不參加工傷保險的舉報,其精力也極為有限,其效果可想而知。一位參加北京市社會保險專項審計的注冊會計師深有感觸地說,在企業領導人的心裏,稅是無論如何不能逃避的,那是違法的事,但社會保險費總可以“討價還價”。這位會計師說,《社會保險法》一日不出台,企業對於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就很難真正地“嚴肅”起來。
瓶頸三:社保經辦機構的“捆綁式參保”
據調查,很多地方每三個產業工人中就有一個進城務工人員。而他們所從事的多是高強度、高風險的工作,且自身流動性大,一旦發生工傷 02manbetx.com ,保險權益卻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條例》規定: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他們辦理工傷保險手續。2004年6月1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各地要將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作為今年工傷保險擴麵的重要工作,明確任務,抓好落實,今年重點推進建築、礦山等工傷風險較大、職業危害較重行業的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對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各地經辦機構應予辦理。在“對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各地經辦機構應予辦理”一句當中,並不難破譯其後麵的潛台詞:某些地方為提高社會保險參保率而實施的“捆綁式參保”,規定不參加其他保險就不能參加工傷保險。
目前,很多地方社會保險實行“五保合一”體製,即要求所有企業及職工必須同時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等5個社會保險險種,不能隻選擇參加其中的部分險種。但有個別企業常以全部參加5個險種增加經濟負擔為借口,逃避社會保險責任,造成工傷風險較大、職業危害較重行業的農民工參保率長期處於一個較低的水平。一些企業沒能參加工傷保險,除了以“捆綁式參保”為借口逃避對外地農民工的保障責任外,關鍵原因一是農民工真正需要的是能抵禦工傷意外的風險和能有錢治大病,養老保險對於他們來說受益期太遠;二是養老保險模式不適應農民工跨地區流動性大的就業特點,跨地區社會保險關係難以銜接。農民工自身對養老保險也有抵觸想法,既然勞動保障部在政策上已經開了可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 的口子,那麼“捆綁式參保”的體製是否可以做出改變?以廣東省為代表的一些省份開始在政策上做出了調整:生產經營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可為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先行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等條件成熟時再參加其他各項險種。但“按兵不動”的省份也不少。這些省份的養老保險基金壓力都較大。
而真正要引起重視的是,“捆綁式參保”在很多地方已經成為一個過濾參保單位的“篩子”——正因為基金支付風險的存在,少部分地方開展工傷保險工作時,不可避免地存在對用人單位的“挑肥揀瘦”的選擇性做法,這也成為工傷保險難於全麵覆蓋的一個原因。 來源:轉載
然而,在 工傷保險覆蓋範圍迅速擴大的同時,一些“瓶頸”問題隨即浮出水麵,它們將成為廣大勞動者享受 工傷保險這一福利的“攔路虎”。
瓶頸一:地方政府的政績觀
《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即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均有依照《條例》的規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依照《條例》為職工或者雇工繳納 工傷保險費。《條例》擴大了工傷保險的覆蓋範圍:我國工傷保險的覆蓋人群從過去的國有企業擴大到了國有、集體、外資、私營等各類企業職工。然而,外資、私營等各類企業正是工傷保險擴麵的難點所在。以山東省為例,全省近400萬參保職工主要分布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大部分的民營企業、私營企業、混合所有製企業還沒有納入到工傷保險的覆蓋範圍。
2004年4月,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1883家各類中國企業的調查報告也從另一角度顯示出了這一情況:私營企業與集體企業的工傷保險率偏低,分別是59.4%和53.6%。
那麼,這些企業能夠得以不參保,原因何在呢?
由於工傷保險一般實行市級統籌,工傷保險是否啟動,覆蓋範圍多大,往往取決於地方政府的想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雖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但畢竟要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征收工傷保險費。
在很多地方,地方政府招商引資時,客觀上有以企業不參加社會保險作為改善投資環境的傾向,不正確的政績觀往往促使地方政府片麵看重三個指標:引資、GDP、稅收。地方政府要GDP增長就要投資,要稅收就要老板,這就決定了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可能“縱容”企業或雇主在社會保險方麵的違法、違規行為。地方政府如果片麵注重引資、稅收與GDP,那麼,它勢必要保護老板的利益而忽略甚至輕視勞動者的勞動保護與社會保險權益。
要改變這種局麵,一個現實的辦法是,將勞資關係是否和諧作為衡量地方政府政績的一項重要指標。地方政府要使勞資關係達到和諧,就要解決勞動者的勞動保護、社會保險問題,要適當節製資本,保護勞工。
瓶頸二:企業的守法意識
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遵守法定的勞動時間,按時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都是 法律 法規已經規範了的,也是一個企業或者雇主起碼應該遵守的法定義務。但我國現在的企業做的還不夠好,企業的守法意識差,更不要談社會責任了。很多企業都在想盡辦法不參保,少繳費。
我國從1951年開始建立工傷保險 製度,由國家製定補償 標準、企業支付補償待遇。經過不斷改革後,現在已經發展成工傷保險基金統籌 製度,即雇主為雇員交納保險費,形成工傷保險基金對受傷工人進行補償。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條例》將行業劃分為三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三類行業分別實行三種不同的工傷保險繳費率。在實際操作中,工傷保險風險小的企業往往不願意參保,認為參加保險隻會增加企業成本,參保人越多,則成本越大。即便是參保的少部分企業,他們也往往采取各種方法減少運作成本,其中之一就是隻給兩三個人參保,大多數人不參保,誰出 02manbetx.com 就說誰參保了。而一些工傷風險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企業又強烈要求參加,但這樣基金支付就有了風險。
一個引人注意並頗有意味的事實是,不論在《條例》還是《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 法律責任和罰則章節規範的指向都是參保企業。《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 法律、行政 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編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 法律、行政 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試問,如果一個企業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和《參加工傷保險人員情況表》,提供營業執照、參保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及社保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和資料,即不參保,不就成了“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了。地方政府不采取強製 措施,加之企業不守法,工傷保險覆蓋麵的擴大將成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廂情願的事情。
2003年2月27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以第16號令的形式下發了《社會保險稽核辦法》,旨在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核力度,一個明顯的標誌便是建立健全稽核機構,開始加強培養高素質的稽核隊伍。由於社保經辦機構的稽核人員有限,一般來說恐怕是幾名稽核人員麵對的是幾十萬的參保對象的監管工作,如果再受理勞動者關於用人單位不參加工傷保險的舉報,其精力也極為有限,其效果可想而知。一位參加北京市社會保險專項審計的注冊會計師深有感觸地說,在企業領導人的心裏,稅是無論如何不能逃避的,那是違法的事,但社會保險費總可以“討價還價”。這位會計師說,《社會保險法》一日不出台,企業對於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就很難真正地“嚴肅”起來。
瓶頸三:社保經辦機構的“捆綁式參保”
據調查,很多地方每三個產業工人中就有一個進城務工人員。而他們所從事的多是高強度、高風險的工作,且自身流動性大,一旦發生工傷 02manbetx.com ,保險權益卻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條例》規定: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他們辦理工傷保險手續。2004年6月1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各地要將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作為今年工傷保險擴麵的重要工作,明確任務,抓好落實,今年重點推進建築、礦山等工傷風險較大、職業危害較重行業的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對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各地經辦機構應予辦理。在“對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各地經辦機構應予辦理”一句當中,並不難破譯其後麵的潛台詞:某些地方為提高社會保險參保率而實施的“捆綁式參保”,規定不參加其他保險就不能參加工傷保險。
目前,很多地方社會保險實行“五保合一”體製,即要求所有企業及職工必須同時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等5個社會保險險種,不能隻選擇參加其中的部分險種。但有個別企業常以全部參加5個險種增加經濟負擔為借口,逃避社會保險責任,造成工傷風險較大、職業危害較重行業的農民工參保率長期處於一個較低的水平。一些企業沒能參加工傷保險,除了以“捆綁式參保”為借口逃避對外地農民工的保障責任外,關鍵原因一是農民工真正需要的是能抵禦工傷意外的風險和能有錢治大病,養老保險對於他們來說受益期太遠;二是養老保險模式不適應農民工跨地區流動性大的就業特點,跨地區社會保險關係難以銜接。農民工自身對養老保險也有抵觸想法,既然勞動保障部在政策上已經開了可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 的口子,那麼“捆綁式參保”的體製是否可以做出改變?以廣東省為代表的一些省份開始在政策上做出了調整:生產經營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可為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先行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等條件成熟時再參加其他各項險種。但“按兵不動”的省份也不少。這些省份的養老保險基金壓力都較大。
而真正要引起重視的是,“捆綁式參保”在很多地方已經成為一個過濾參保單位的“篩子”——正因為基金支付風險的存在,少部分地方開展工傷保險工作時,不可避免地存在對用人單位的“挑肥揀瘦”的選擇性做法,這也成為工傷保險難於全麵覆蓋的一個原因。 來源: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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