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鑒定的不同
作者:佚名
2008-06-05 15:12
來源:不詳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往往對糾紛處理結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有以下幾點不同:
主體不同。根據新實施的《 工傷 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 工傷認定行為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作出的。而勞動能力鑒定行為是由當地勞動保障、人事、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
程序不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時應當根據職工的工傷 保險待遇申請,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者勞動行政部門根據職工的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在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而勞動能力鑒定行為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以後,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請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也可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工傷 保險條例》中規定,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法律效力不同。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複議、提起訴訟後被駁回,工傷認定結論即生效,並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和證明力。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在被司法機關采信後才有證明力,否則對當事人無影響。
法律後果不同。工傷認定結論一經作出,如果認定職工屬因工負傷,職工就可以享受報銷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等待遇,工傷醫療期還可領取工傷津貼。而勞動能力鑒定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職工傷殘等級評定後就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領取傷殘撫恤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如因工死亡的,應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救濟途徑不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途徑解決。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來源:深圳勞動爭議網
主體不同。根據新實施的《 工傷 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 工傷認定行為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作出的。而勞動能力鑒定行為是由當地勞動保障、人事、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
程序不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時應當根據職工的工傷 保險待遇申請,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者勞動行政部門根據職工的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在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而勞動能力鑒定行為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以後,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請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也可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工傷 保險條例》中規定,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法律效力不同。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複議、提起訴訟後被駁回,工傷認定結論即生效,並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和證明力。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在被司法機關采信後才有證明力,否則對當事人無影響。
法律後果不同。工傷認定結論一經作出,如果認定職工屬因工負傷,職工就可以享受報銷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等待遇,工傷醫療期還可領取工傷津貼。而勞動能力鑒定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職工傷殘等級評定後就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領取傷殘撫恤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如因工死亡的,應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救濟途徑不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途徑解決。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來源:深圳勞動爭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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