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法律關係
作者:佚名
2008-06-12 11:23
來源:不詳
建築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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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1、 02manbetx.com 須發生建築施工過程中。一項工程的建設一般包括勘察、 設計、施工等一係列過程。作為整個建築活動的一部分,施工過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裝兩方麵內容。建造是指對各類房屋建築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為。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設備的裝配及較大規模的裝修裝飾活動。人身傷亡隻有發生在建造和安裝兩個工作環節的進行過程中,才構成建築施工 02manbetx.com 賠償責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設過程中,如工程竣工驗收後倒塌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不屬建築施工 02manbetx.com 的範圍。
2、事故須發生在建築施工工作區域。這裏的工作區域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裝等施工活動需要而必然到達的區域,包括施工現場、搬運建築材料途中、拆裝運輸機械設備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須為建築工程的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包括建築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職工、雇員、幫工、學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為該企業或組織的成員並為工程建造、安裝提供個人勞務。
4、事故受害人須有損害事實。確定民事賠償責任應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原則,即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
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也必須以受害人有損害為必要條件。如果隻是出現意外事件、作業人員過失行為或違反 01manbetx 01manbetx 的行為,沒有發生人身、財產上的損害,則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隻能從 管理上嚴格 措施,或對責任人員進行教育或紀律處分。
5、作業人員的致害行為及有關物件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需要明確地是,隻有作業人員的行為是為工作需要和必須的,才構成施工事故。
如果是作業人員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職工毆鬥造成人身傷害,不屬建築施工事故,應按一般人身傷害賠償糾紛處理。引起損害發生的有關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機械設備毀壞、 安全設施失當以及其他意外情況。
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與地麵施工致人損害責任、建築物致人損害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責任的區別根據《民法通則》關於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 03manbetx ,主要有以下區別:
1、賠償起因不同。建築施工事故人身傷害賠償,是施工作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而獲賠償。地麵施工致人損害責任,是由於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 安全 措施造成他人損害而賠償。建築物致人損害責任,是由於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而賠償。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是由於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而賠償。
2、主體不同。建築施工事故的受害人是施工中的作業人員。賠償義務主體一般為與受害作業人員有勞動關係、雇傭關係的用人單位或雇主。建築物致害的受害人為一般的民事主體。
3、適用 法律不同。由於國家對建築市場準入的主體資格有明確、嚴格的要求,建築施工事故的賠償主體一般是具有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的企業,而受害方往往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因此,對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爭議的處理以《勞動法》及相關 法律 法規為主,同時,因存在雇傭關係、幫工關係等,也經常適用《民法通則》關於特殊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地麵施工致害責任、建築物致人損害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責任都是《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形態,自然適用《民法通則》的具體規定。
建築施工事故中的9 7 3 12 3 4 8 : 來源:湖北 安全生產信息網 工傷賠償 法律關係 工傷是指職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形成的,依照《勞動法》、《企業職工 工傷 保險試行辦法》等規定處理的人身傷亡事故。 工傷賠償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傷事故而發生的經濟性賠償。
建築施工事故構成工傷,當事人之間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範疇。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是否構成工傷,賠償爭議是否符合工傷賠償案件的條件,應當從以下幾點進行把握和界定:(1)看爭議雙方是否符合特定主體要求。工傷賠償案件主體是特定的,不適用一般主體,這是其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與其他民事糾紛一個很重要的區別。工傷賠償案件主體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根據《勞動法》和《建築法》的規定,建築市場的用人單位主要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私營企業等符合資質條件的企業法人。雖然《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還包括個體經
濟組織,即雇工在7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但 法律對從事建築活動的人員和單位有明確的技術和資質要求,如,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等。對取得村鎮建築工匠從業資格的個人,也隻允許獨立或合夥承包規定範圍內的村鎮建築工程。
因此,農村中的各類個體建築隊、裝修裝飾隊、承攬工程的合夥施工隊等,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條件,行政主管部門也不予核發營業執照。建築市場的勞動者即建築施工事故的受害方即與上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自然人。
(2)看爭議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勞動法》實施以後,勞動關係的存在一般是基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確認用工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也主要審查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由於多方麵的原因,社會實際生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的情形仍然大量存在。沒有勞動合同,不能絕對地排除勞動關係的成立和存在。《勞動法》雖然對事實勞動關係未明確規定,但在勞動部的有關規章中有條件地規定了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
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隻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在確定建築施工事故受害方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關鍵要根據有關規定實事求是地認真審查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依法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3)看人身傷亡事故是否發生在勞動過程中。勞動過程是界定工傷的一個關鍵環節。參照《企業職工工傷 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範圍的列舉式規定,結合《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對人身傷害是否發生在勞動過程中的確認,可以從以下幾個因素綜合 03manbetx :一是工作時間因素,考慮遭受意外人身傷害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內。二是工作場所因素,考慮是否在工作場所遭受意外人身傷害。三是利益因素,既不在工作時間內也不在工作場所內的情況下,考慮是否為維護用人單位利益而遭受意外傷害。四是公益因素。
即指勞動者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等遭受意外傷害的。在確認建築施工人身傷亡是否發生在勞動過程中時,應主要依據傷害是否在工作時間內和施工區域兩個因素,同時兼顧利益因素和公益因素。
建築施工事故中的雇員受害賠償法律關係
按照我國的傳統法學理論,雇傭關係是以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私有為基礎而形成的一種勞動關係。因而,勞動者在公有製單位利用公有的生產資料從事生產勞9 7 3 1 23 4 8 : 來源:湖北 安全生產信息網 動,並不是雇傭勞動,勞動者和單位之間的關係不是雇傭關係。但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確立了以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 製度,同時,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階層構成發生了新變化,勞動力就業形式日趨多樣化,社會分配形式日趨多元化,不能再簡單地以生產資料私有即用人單位的所有製性質來區分勞動法律關係和雇傭法律關係。《勞動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這裏的用人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個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製企業以及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等各種單一所有製企業和混合所有製企業。上述企業與其勞動者(有的稱雇工、雇員)之間建立勞動關係的都屬勞動法律關係,由《勞動法》調整。9 7 3 1 2 34 8 : 來源:湖北安全生產信息網 $False$ $False$
1、 02manbetx.com 須發生建築施工過程中。一項工程的建設一般包括勘察、 設計、施工等一係列過程。作為整個建築活動的一部分,施工過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裝兩方麵內容。建造是指對各類房屋建築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為。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設備的裝配及較大規模的裝修裝飾活動。人身傷亡隻有發生在建造和安裝兩個工作環節的進行過程中,才構成建築施工 02manbetx.com 賠償責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設過程中,如工程竣工驗收後倒塌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不屬建築施工 02manbetx.com 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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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故受害人須為建築工程的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包括建築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職工、雇員、幫工、學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為該企業或組織的成員並為工程建造、安裝提供個人勞務。
4、事故受害人須有損害事實。確定民事賠償責任應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原則,即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
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也必須以受害人有損害為必要條件。如果隻是出現意外事件、作業人員過失行為或違反 01manbetx 01manbetx 的行為,沒有發生人身、財產上的損害,則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隻能從 管理上嚴格 措施,或對責任人員進行教育或紀律處分。
5、作業人員的致害行為及有關物件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需要明確地是,隻有作業人員的行為是為工作需要和必須的,才構成施工事故。
如果是作業人員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職工毆鬥造成人身傷害,不屬建築施工事故,應按一般人身傷害賠償糾紛處理。引起損害發生的有關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機械設備毀壞、 安全設施失當以及其他意外情況。
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與地麵施工致人損害責任、建築物致人損害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責任的區別根據《民法通則》關於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 03manbetx ,主要有以下區別:
1、賠償起因不同。建築施工事故人身傷害賠償,是施工作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而獲賠償。地麵施工致人損害責任,是由於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 安全 措施造成他人損害而賠償。建築物致人損害責任,是由於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而賠償。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是由於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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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適用 法律不同。由於國家對建築市場準入的主體資格有明確、嚴格的要求,建築施工事故的賠償主體一般是具有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的企業,而受害方往往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因此,對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爭議的處理以《勞動法》及相關 法律 法規為主,同時,因存在雇傭關係、幫工關係等,也經常適用《民法通則》關於特殊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地麵施工致害責任、建築物致人損害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責任都是《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形態,自然適用《民法通則》的具體規定。
建築施工事故中的9 7 3 12 3 4 8 : 來源:湖北 安全生產信息網 工傷賠償 法律關係 工傷是指職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形成的,依照《勞動法》、《企業職工 工傷 保險試行辦法》等規定處理的人身傷亡事故。 工傷賠償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傷事故而發生的經濟性賠償。
建築施工事故構成工傷,當事人之間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範疇。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是否構成工傷,賠償爭議是否符合工傷賠償案件的條件,應當從以下幾點進行把握和界定:(1)看爭議雙方是否符合特定主體要求。工傷賠償案件主體是特定的,不適用一般主體,這是其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與其他民事糾紛一個很重要的區別。工傷賠償案件主體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根據《勞動法》和《建築法》的規定,建築市場的用人單位主要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私營企業等符合資質條件的企業法人。雖然《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還包括個體經
濟組織,即雇工在7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但 法律對從事建築活動的人員和單位有明確的技術和資質要求,如,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等。對取得村鎮建築工匠從業資格的個人,也隻允許獨立或合夥承包規定範圍內的村鎮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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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看爭議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勞動法》實施以後,勞動關係的存在一般是基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確認用工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也主要審查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由於多方麵的原因,社會實際生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的情形仍然大量存在。沒有勞動合同,不能絕對地排除勞動關係的成立和存在。《勞動法》雖然對事實勞動關係未明確規定,但在勞動部的有關規章中有條件地規定了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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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的傳統法學理論,雇傭關係是以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私有為基礎而形成的一種勞動關係。因而,勞動者在公有製單位利用公有的生產資料從事生產勞9 7 3 1 23 4 8 : 來源:湖北 安全生產信息網 動,並不是雇傭勞動,勞動者和單位之間的關係不是雇傭關係。但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確立了以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 製度,同時,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階層構成發生了新變化,勞動力就業形式日趨多樣化,社會分配形式日趨多元化,不能再簡單地以生產資料私有即用人單位的所有製性質來區分勞動法律關係和雇傭法律關係。《勞動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這裏的用人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個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製企業以及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等各種單一所有製企業和混合所有製企業。上述企業與其勞動者(有的稱雇工、雇員)之間建立勞動關係的都屬勞動法律關係,由《勞動法》調整。9 7 3 1 2 34 8 : 來源:湖北安全生產信息網 $False$ $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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