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業主離礦須向縣長與市煤炭局長請假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8-06-26 08:46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今天(25日),太原市
煤礦
安全生產專項整頓工作領導組出台十項特別規定。根據規定,今後,基建、整頓、複產礦井的董事長(業主)白天必須在礦上值守,離礦時須同時向縣(區)長、市煤炭局長請假。不請假而擅自離礦的,一經發現,
煤礦立即關閉。
此次出台的十項特別規定中,除請假一項外,如違反以下九項規定中任何一項,煤礦要堅決關閉。九項規定包括:井下使用三輪車;煤礦層層轉包、承包;不按規定進行隱患排查治理的;基建、整頓、複產礦井的董事長(業主)做不到每周下井檢查一次安全生產的;未批準基建而擅自基建和以整頓名義生產的;超層越界開采煤炭資源的;超強度、超能力、超定員生產的;私自購買、儲存、使用非法火工品的;基建、整頓、複產礦井作業班沒有領導下井跟班、指揮生產、處理隱患的。
來源:山西晚報
下一篇:
新聞分析:煤礦安全生產之四大怪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