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事故傷亡的經濟權利——論人身傷害的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
作者:佚名
2008-07-04 13:56
來源:不詳
《
安全生產法》在賦予從業人員人身
安全權利保護的同時,又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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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亡的經濟權利予以確認。
法律第一次就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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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亡的
工傷
保險補償和民事損害賠償的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是曆史性的突破,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切實保障。
在生產 安全 02manbetx.com 多發的情況下,從業人員在 02manbetx.com 傷亡時應有的經濟權利及其保障的問題非常重要但又相當複雜,長期未能 法律化、 製度化。發生生產 安全事故後,由於缺乏明確的章法,各地處理傷亡人員善後事項的做法五花八門,以至糾紛不斷。從業人員事故傷亡的經濟權利究竟有哪些?應當實行何種權益保障 法律 製度?這在《安全生產法》的製定和實施過程中始終是一個重大問題。《安全生產法》最重要的突破之一,就是首次確立了 工傷 保險與民事賠償相結合的 法律 製度,從根本上實現了對事故傷亡從業人員經濟權利的法律保障。當然,具體實施這項法律 製度尚需製定一係列的配套 法規,法律主要是對此作出定性的確認。此後國務院發布的《 工傷 保險條例》專門就 工傷 保險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明確了事故傷亡從業人員的經濟權利及其實現方式,隻有搞清楚 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的性質及其相互關係,才能正確地用於實踐。
從業人員事故傷亡的經濟權利
《安全生產法》賦予從業人員事故傷亡的經濟權利有兩項,即享有 工傷保險補償的權利和依法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兩者之間具有互補性。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這裏明確了三個問題,一是享有 工傷保險是從業人員的法定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二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履行為從業人員辦理 工傷保險並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三是從業人員可以依法獲得工傷保險補償。為保證這項權利,法律特別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應當載明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的,將對其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實施工傷保險,具體要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執行。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法律確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享有民事賠償的權利,在我國尚屬首次。這樣規定的意義在於不僅要保護從業人員的人身權利,而且將與其不可分割的經濟權利法定化,貫穿了以人為本的理念,體現了對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全麵保護。《安全生產法》關於從業人員經濟權利的規定將社會保障製度與民事賠償製度有機結合,是我國安全生產法製建設的曆史性突破。
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的性質
切實保障從業人員的經濟權利,必須區分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的不同性質,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
工傷保險的性質
工傷保險是從業人員因公傷亡所應獲得的社會補償的經濟權利,其性質表現在以下七個方麵:
1. 適用範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適用工傷保險的空間範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及其相關場所。各類企業不僅包括中國企業,也包括外國在華開辦的“三資企業”。凡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工作、從事9 7 3 12 3 4 8 : 來源:湖北安全生產信息網 與本職工作及其有關的其他工作時受到事故傷害、意外傷害,因公外出受到傷害和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以及患職業病的全體職工和雇工,依法享有獲得工傷保險補償的權利。工傷保險適用的地域範圍隻限於因公活動所及的場所,超出這些場所的範圍所受到的人身傷害,不屬於工傷保險的範圍。譬如職工在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公共場所受到傷害,就不能享受工傷保險補償。
2. 權利主體。享有工傷保險權利的主體隻限於本企業的職工或者雇工,其他人不能享有這項權利。如果在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對職工或者雇工以及其他人造成傷害時,隻有本企業的職工或者雇工可以得到工傷保險補償,而受到事故傷害的其他人則不能享有這項權利。所以,工傷保險補償權利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
3. 義務和責任主體。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有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的義務,這就確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是工傷保險的義務和責任主體。不履行這項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 保險補償的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和我國立法,工傷保險補償實行“無責任補償”的原則,這是基於職業風險理論確立的。這種理論從最大限度地保護職工權益的理念出發,認為職業傷害不可避免,職工無法抗拒,不能以受害人是否負有責任來決定是否補償,隻要因公受到傷害就應補償。所以,工傷保險不論造成工傷的原因、過錯及其責任,確認隻要在法定情形下發生工傷,職工即享有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
5. 補償 標準。工傷保險費率和補償 標準是相對固定、統一的,即在一定的周期內是固定的,並由政府統一製定,體現了行政主導的原則。
6. 補償風險的承擔。按照無責任補償原則,工傷補償風險的第一承擔者本應是企業或者業主,但是工傷保險是以社會共濟方式確定補償風險承擔者的,因此不需要企業或者業主直接負責補償,而是將補償風險轉由社保機構承擔。隻要企業或者業主依法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那麼工傷補償的責任就要由社保機構承擔。工傷保險實際上是一種轉移工傷補償的風險和責任的社會共濟方式。
7. 具有補償性。工傷保險是法定的強製性社會保險,是通過對受害人實施醫療救治和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以保障其經濟權利的補救 措施。從根本上說,它是由政府監管、社保機構經辦的社會保障製度,不具有法律製度的懲罰性。
民事賠償的性質
民事賠償是因生產經營單位違法、導致從業人員傷亡依法應當獲得賠償的經濟權利,其性質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麵:
1. 適用範圍。民事賠償的適用範圍在空間和主體方麵,一般是固定的,即在生產經營場所從事作業的從業人員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有權依法獲得民事賠償。但其空間範圍有時又是不固定的,一是有些生產經營場所是流動或者不固定的,如交通、勘探作業的場所經常變化,不一定隻限於某些固定的場所。在流動場所作業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也有民事賠償的可能。二是民事賠償不隻限於從業人員,如果生產安全事故傷害了從業人員以外的其他人,也會產生民事賠償問題。所以,民事賠償的適用範圍大於工傷保險補償的適用範圍。
2. 權利主體。享有民事賠償權利的自然人一般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但是也包括其他不特定的人群。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有時受9 7 3 1 23 4 8 : 來源:湖北安全生產信息網 害人不隻是本單位的從業人員。譬如公共場所發生火災、爆炸、坍塌等事故,除了本單位的從業人員會被傷害,還可能造成公眾的人身傷亡,這些受害人也依法享有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權利主體的不特定是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的重要區別之一。
3. 義務和責任主體。民事賠償的義務和責任主體多於工傷保險的義務和責任主體,既有單位又有個人。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不僅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而且包括其主要負責人和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與工傷保險不同的是,民事賠償的主體不存在責任分擔和轉移的問題,隻能由其直接承擔賠償責任。
4. 賠償原則。民事賠償是以“過錯”原則為前提的,即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並造成從業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導致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行為屬於民事違法行為,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依照民事法律的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是否應當進行民事賠償,必須以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是否實施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為要件。如果生產經營單位無過錯即沒有實施民事違法行為,那麼就不應承擔民事責任,不存在民事賠償的問題。
5. 賠償 標準。鑒於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非常複雜,各地方經濟發展狀況和生活水平各不相同,由此表現為民事賠償 標準的不確定性,不能確定全國通行的統一標準,隻能視具體情況加以確定。民事賠償標準有兩種,一種是由受害人或其親屬與生產經營單位協商確定具體金額。另一種是雙方協商不一致的,受害人或其親屬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確定賠償金額。任何政府部門均無權確定民事賠償標準。
6. 具有懲罰性。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補償的最大區別,在於它是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基礎、實行司法管轄的法律責任製度,貫穿了當事人自願協商與司法裁判相結合的原則。民事賠償除了具有補償性之外,更具有法律的懲罰性功能。這一點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體現在三個方麵,一是由人民法院確定責任主體行為的違法性。二是可以判定責任主體承擔一般標準以上的賠償金,以示對其社會危害後果的懲罰。三是可以依法作出責任主體履行賠償以外的其他民事責任的裁判,如強製其履行賠償義務,責令賠禮道歉、停止損害行為等。
工傷補償與民事賠償不能抵免
在實踐中常見的問題是工傷補償與民事賠償能否相互抵免。有關法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充分保障傷亡從業人員的經濟權利,並使違法者付出較大的經濟代價和“事故成本”。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將工傷補償與民事賠償兩項不同的經濟權利予以剝奪或者抵免。如因生產經營單位違法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並造成從業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傷亡的,受害人本人或其親屬有權依法獲得工傷補償和民事賠償,社保機構不得以受害人已獲得民事賠償為由而不履行支付工傷補償金的義務,生產經營單位也不得以受害人已獲得工傷補償金為由而拒絕賠償。如果出現上述侵權行為,受害人或其親屬有權依法追索工傷補償金或者民事賠償金。
除了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兩項經濟權利之外,有些從業人員或其生產經營單位另外辦理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這是一種自願投保的商業保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時,投保人依法享有獲得意外傷害賠償的權利。9 7 3 1 2 34 8 : 來源:湖北安全生產信息網 $False$ $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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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事故傷亡的經濟權利
《安全生產法》賦予從業人員事故傷亡的經濟權利有兩項,即享有 工傷保險補償的權利和依法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兩者之間具有互補性。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這裏明確了三個問題,一是享有 工傷保險是從業人員的法定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二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履行為從業人員辦理 工傷保險並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三是從業人員可以依法獲得工傷保險補償。為保證這項權利,法律特別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應當載明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的,將對其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實施工傷保險,具體要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執行。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法律確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享有民事賠償的權利,在我國尚屬首次。這樣規定的意義在於不僅要保護從業人員的人身權利,而且將與其不可分割的經濟權利法定化,貫穿了以人為本的理念,體現了對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全麵保護。《安全生產法》關於從業人員經濟權利的規定將社會保障製度與民事賠償製度有機結合,是我國安全生產法製建設的曆史性突破。
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的性質
切實保障從業人員的經濟權利,必須區分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的不同性質,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
工傷保險的性質
工傷保險是從業人員因公傷亡所應獲得的社會補償的經濟權利,其性質表現在以下七個方麵:
1. 適用範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適用工傷保險的空間範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及其相關場所。各類企業不僅包括中國企業,也包括外國在華開辦的“三資企業”。凡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工作、從事9 7 3 12 3 4 8 : 來源:湖北安全生產信息網 與本職工作及其有關的其他工作時受到事故傷害、意外傷害,因公外出受到傷害和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以及患職業病的全體職工和雇工,依法享有獲得工傷保險補償的權利。工傷保險適用的地域範圍隻限於因公活動所及的場所,超出這些場所的範圍所受到的人身傷害,不屬於工傷保險的範圍。譬如職工在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公共場所受到傷害,就不能享受工傷保險補償。
2. 權利主體。享有工傷保險權利的主體隻限於本企業的職工或者雇工,其他人不能享有這項權利。如果在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對職工或者雇工以及其他人造成傷害時,隻有本企業的職工或者雇工可以得到工傷保險補償,而受到事故傷害的其他人則不能享有這項權利。所以,工傷保險補償權利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
3. 義務和責任主體。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有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的義務,這就確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是工傷保險的義務和責任主體。不履行這項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 保險補償的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和我國立法,工傷保險補償實行“無責任補償”的原則,這是基於職業風險理論確立的。這種理論從最大限度地保護職工權益的理念出發,認為職業傷害不可避免,職工無法抗拒,不能以受害人是否負有責任來決定是否補償,隻要因公受到傷害就應補償。所以,工傷保險不論造成工傷的原因、過錯及其責任,確認隻要在法定情形下發生工傷,職工即享有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
5. 補償 標準。工傷保險費率和補償 標準是相對固定、統一的,即在一定的周期內是固定的,並由政府統一製定,體現了行政主導的原則。
6. 補償風險的承擔。按照無責任補償原則,工傷補償風險的第一承擔者本應是企業或者業主,但是工傷保險是以社會共濟方式確定補償風險承擔者的,因此不需要企業或者業主直接負責補償,而是將補償風險轉由社保機構承擔。隻要企業或者業主依法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那麼工傷補償的責任就要由社保機構承擔。工傷保險實際上是一種轉移工傷補償的風險和責任的社會共濟方式。
7. 具有補償性。工傷保險是法定的強製性社會保險,是通過對受害人實施醫療救治和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以保障其經濟權利的補救 措施。從根本上說,它是由政府監管、社保機構經辦的社會保障製度,不具有法律製度的懲罰性。
民事賠償的性質
民事賠償是因生產經營單位違法、導致從業人員傷亡依法應當獲得賠償的經濟權利,其性質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麵:
1. 適用範圍。民事賠償的適用範圍在空間和主體方麵,一般是固定的,即在生產經營場所從事作業的從業人員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有權依法獲得民事賠償。但其空間範圍有時又是不固定的,一是有些生產經營場所是流動或者不固定的,如交通、勘探作業的場所經常變化,不一定隻限於某些固定的場所。在流動場所作業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也有民事賠償的可能。二是民事賠償不隻限於從業人員,如果生產安全事故傷害了從業人員以外的其他人,也會產生民事賠償問題。所以,民事賠償的適用範圍大於工傷保險補償的適用範圍。
2. 權利主體。享有民事賠償權利的自然人一般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但是也包括其他不特定的人群。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有時受9 7 3 1 23 4 8 : 來源:湖北安全生產信息網 害人不隻是本單位的從業人員。譬如公共場所發生火災、爆炸、坍塌等事故,除了本單位的從業人員會被傷害,還可能造成公眾的人身傷亡,這些受害人也依法享有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權利主體的不特定是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的重要區別之一。
3. 義務和責任主體。民事賠償的義務和責任主體多於工傷保險的義務和責任主體,既有單位又有個人。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不僅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而且包括其主要負責人和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與工傷保險不同的是,民事賠償的主體不存在責任分擔和轉移的問題,隻能由其直接承擔賠償責任。
4. 賠償原則。民事賠償是以“過錯”原則為前提的,即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並造成從業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導致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行為屬於民事違法行為,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依照民事法律的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是否應當進行民事賠償,必須以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是否實施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為要件。如果生產經營單位無過錯即沒有實施民事違法行為,那麼就不應承擔民事責任,不存在民事賠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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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具有懲罰性。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補償的最大區別,在於它是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基礎、實行司法管轄的法律責任製度,貫穿了當事人自願協商與司法裁判相結合的原則。民事賠償除了具有補償性之外,更具有法律的懲罰性功能。這一點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體現在三個方麵,一是由人民法院確定責任主體行為的違法性。二是可以判定責任主體承擔一般標準以上的賠償金,以示對其社會危害後果的懲罰。三是可以依法作出責任主體履行賠償以外的其他民事責任的裁判,如強製其履行賠償義務,責令賠禮道歉、停止損害行為等。
工傷補償與民事賠償不能抵免
在實踐中常見的問題是工傷補償與民事賠償能否相互抵免。有關法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充分保障傷亡從業人員的經濟權利,並使違法者付出較大的經濟代價和“事故成本”。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將工傷補償與民事賠償兩項不同的經濟權利予以剝奪或者抵免。如因生產經營單位違法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並造成從業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傷亡的,受害人本人或其親屬有權依法獲得工傷補償和民事賠償,社保機構不得以受害人已獲得民事賠償為由而不履行支付工傷補償金的義務,生產經營單位也不得以受害人已獲得工傷補償金為由而拒絕賠償。如果出現上述侵權行為,受害人或其親屬有權依法追索工傷補償金或者民事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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