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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與雇主責任保險結合發展的策略

作者:佚名 2008-07-04 13:59 來源:不詳
工傷 保險存在一係列的問題在一段時期內難以完全解決,因而需要把 工傷 保險與雇主責任 保險結合起來,以 工傷 保險為主、雇主責任保險為輔,加強 工傷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的立法工作,使兩者的保險責任相互補充,不斷提高我國工傷人員的保障水平。
一、以 工傷保險為主,雇主責任保險為輔
工傷保險與雇主責任保險結合發展,共同打造我國的工傷保障體係。並不是說兩者並重,或者是兩者平行發展。而是以 工傷保險為主體,以雇主責任保險為補充。
1. 工傷保險是工傷保障的主體
自1884年德國頒布《工人災害賠償法》以來,社會工傷保險在世界上被廣泛的采用。根據國際社會保險協會(ISSA)的資料,截至2002年底,在全球近200個國家和地區中,有164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社會工傷保險,其他30多個國家和地區也有與工傷 02manbetx.com 方麵相關的立法。在1995—1998年的4年間,據不完全統計,有50多個國家和地區修改或實施了工傷保險 製度。有的國家通過立法,擴大了工傷保險的覆蓋範圍,有的國家調整和完善了工傷保險的待遇 標準。目前社會工傷保險已經成為世界各國處理工傷風險的主要手段。
社會工傷保險的實施有利於加強對雇主的強製性,其主要做法是統一籌集基金,共擔風險,以支付長期待遇為主。社會工傷保險可以在全社會範圍內分散工傷風險,在工傷發生後也能夠使雇員比較快的獲得賠償,因而工傷保險應該是整個社會工傷保障體製的基礎和主體。
雇主責任工傷保險一般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工傷 02manbetx.com 的爭議較多,追求 02manbetx.com 責任的過程很複雜,法庭調查的時間也很長,雇主支付的比例一般都低於工傷員工的真正需要;(2)商業性保險公司介入工傷保險有很大的局限性,在大多數情況下,商業性保險公司會拒絕那些職業危險性很大的雇主和雇員參加保險,而職業風險較小的雇主和雇員又不願投保,即產生“逆選擇”問題;(3)在支付保險金的時候,保險公司會想方設法的降低給付 標準,盡可能逃避賠負責任。
單純采用商業性雇主責任保險,或以雇主責任保險為主,必然會導致“逆選擇”問題,使得工傷保障的範圍受到局限,無法充分發揮工傷保險工傷保障的作用。風險性較大的行業,如采礦、建築等,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以工傷保險為主體,理論上可以使工傷保險擴大到全國所有的行業和地區,可以有效的分散風險,也可以使所有的雇員都得到基本工傷保障,這基本上就可以達到工傷保險開辦的目的。
2.雇主責任保險是輔助手段
但是,工傷保險也存在一些問題。我國的工傷保險保障程度低,對於工傷 02manbetx.com 發生後工人的康複費用、喪失勞動能力的扶助費用補償不足,直接造成很多雇員發生工傷後,生活水平非常低下。還有,我國的工傷保險 製度對於由於工傷給受害者及其家屬帶來的精神損害估計不足,因而難以滿足工傷受害者的賠償要求,因工傷鬧事的現象時有發生。雇主責任保險正好可以滿足以上工傷受害者的要求,為他們提供高額的保障,也為企業提供了抵禦工傷事故帶來財務損失風險的工具。
雇主責任保險作為一種商業性生命、健康和財產保險,在發生工傷事故,導致傷殘、疾病、死亡等時,可以轉移雇主所應承擔的風險,保持企業經營不受工傷事故的影響,甚至可以提供因工傷而引起的 法律訴訟費用,使企業可以專心的進行經營活動。而雇員也可以較快的得到工傷賠償,有利於工傷的康複。雇主投保雇主責任保險,給雇員提供較高程度的工傷保障,是企業9 7 3 12 3 4 5 6 4 8 : 來源:湖北 安全生產信息網

福利之一,也可以作為一種吸引人才的手段。而雇員也因為較高的工傷保障而獲得一些心理的保障,從而可以安心的工作。
另外,雇主責任保險一般施行共保。也就是比例保險。雇主於商業性保險公司各自分擔一部分風險,分擔的比例由雇主責任保險合同約定。商業性保險公司隻負責自己的那部分風險的保障。也就是說,雇主即使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也不能完全免除自己的工傷責任。商業性保險公司會督促投保的雇主盡快改善工作 安全條件,客觀上推進了工傷預防工作的開展,有利於“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落實。
二、加強工傷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的立法工作
1.加強工傷保險立法
我國2003年5月4日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我國工傷保險的法定覆蓋範圍,明確規定了職工個人不承擔工傷保險費,並且規定工傷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等。使得工傷保險條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在各地方工傷保險立法中存在一些誤區,迫切需要澄清。主要需要解決以下幾個方麵的問題。
(1)認識工傷高補償金無法替代企業 安全生產 管理
勞動者因工傷致殘或死亡後,工傷補償金高可以促進企業重視和加強安全生產 管理。這個觀點,不僅在現實工作中客觀存在,而且具有普遍性和影響力,並在一定程度上主導工傷保險立法者的思維方式,構成工傷保險立法的首要誤區。
以福建省為例,1994年福建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福建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中規定:企業尚未為勞動者投工傷保險的,在工傷事故中傷亡的勞動者,治療期間工資照發,所需醫療費用由企業支付;自定殘之日起,企業應按規定以所在地(市)上年度勞動者年平均工資為 標準,一次性付給傷殘者傷殘撫恤金。其中最高的,應付給30年的年平均工資。這一 標準,按2001年福建九個設區市計算補償金的結果,補償可達30-50萬元,是全國工傷保險規定補償金水平的15倍。也是全國以勞動安全 法規規定如此高額補償金的唯一省份。據了解這項 法規出台的宗旨之一,是帶處罰性質,以達到促進企業重視安全生產的目的。但多年的實踐證明,這項試圖用高補償金替代安全生產 管理的宗旨僅僅是立法者的美好願望而已,既無效果也不夠合理,這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來看。
第一,事故預防的前瞻性要求與補償金發生滯後性是一對矛盾,不存在因果關係。從發生工傷事故上訪企業的情況看,企業經營者事故發生之前多數不了解工傷補償金還有《條例》這樣一部 法規,事前不知道,事後才知道,因此高額賠償金對企業經營者加強事故預防一般不會起到前瞻性的預防效果。
第二,工傷事故是經濟發展、社會化大生產無法根本回避的客觀現象。因此,安全生產 管理部門每年必須下達事故指標,實行量化目標管理。引發工傷事故的因素很多,勞動者因違反 01manbetx 01manbetx 和自然災害性質的工傷事故是無法避免的。此類事故以傷殘職工獲得高額補償金為手段來對企業進行處罰,顯然失去公平性。
第三,安全生產管理與工傷待遇補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事故預防要求企業增加成本投入,是企業行為;工傷補償金屬於工傷保險範疇,是政府行為。企業隻有在勞動者培訓、生產防護 措施、設備維護等軟硬件中加強投入,才能最終達到促進安全生產的目的。高補償金處罰無法確保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的成本投入,勢必造成“成本投入少,事故發生,支付補償金,少投入,再發生事故”的惡性循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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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第四, 法律 法規和政策具有雙麵刃,一經實施其正反麵的效應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因此, 法律法規和政策如何做到“適度”,應當列入立法機關認真研究的核心內容。如果掌握不好,其負麵影響必然產生。工傷高補償金的政策直接誤導勞動者為得到補償金,放棄或拒絕康複治療,配合不積極、不鍛煉,使原本經治療能夠康複的傷留下殘疾,夠不上等級的傷反而上了等級等等現象,在福建省時有發生。社會保障待遇的導向性是世界共同遵循的重要規則。隻考慮保障需要,不考慮誤導的副作用,顧此失彼是不可取的。
可以預見,“工傷高補償金能夠促進企業重視和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觀點,如果主導工傷保險立法並將法規付諸實施的話,不僅不可能使立法者的美好願望得以實現,而且由於其立法規範的行為直接違反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變政府承擔的工作通過立法轉嫁給企業負擔,不僅扭曲社會保險行為,阻礙了工傷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而且最終會使社會保障 製度走到死胡同裏去。
(2)加強應用解釋配套文件的可執行性
法規政策一經頒布實施,就應當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不能有絲毫的怠慢。但我國部分地區現行的工傷保險政策法規中,有一些條款是無法執行的,理由是這些條款意圖不清、用詞不當、表述不準確、甚至自相矛盾。這是工傷保險立法必須克服的又一個誤區。特別是地方立法機關,應該重視解釋配套文件的解釋和表達。
我們應該避免一些文件剛剛下發就失去生命力的現象。在工傷保險的立法工作中,一定要加強立法的文字工作,使 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可執行性。
(3)規範統一政策交叉矛盾
工傷保險政策的細致要求程度從一定意義上更是超過其他項目的社會保險,一些市場經濟國家將其列入社會保險體係的首要位置,稱其為社會保險的“鼻祖”。但現階段我國對工傷保險的重視程度和力量配備遠遠不夠,就勞動保障部門內部看,工傷保險行政職能和業務經辦工作,長期掛靠其他職能機構和經辦機構承辦,難免出現由於種種條件限製,對法規政策研究不夠,研究不深,疲於應付,結果出現種種問題是可想而知了。因此,工傷保險政策交叉矛盾也是下一步工作應當重點突破的盲點。
2.加強雇主責任保險立法
我國的雇主責任保險還處於初級階段。我國《保險法》50條、51條、92條從法律層麵給責任保險提供了框架,但我國對各種責任保險的法律不夠充分,責任保險法律體係目前正處於建設中。
我國的雇主責任和雇主責任保險的立法工作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麵入手。
(1)製定專門的雇主責任保險法規
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的雇主責任法,勞動法則僅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集體企業,而目前大量增加的非公有製企業雇員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造成保險人在經營雇主責任保險時,一般隻能以《保險法》為法律基礎,以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雇傭合同作為法律依據。
但是雇主責任保險屬於責任保險的範疇,責任保險屬於廣義的財產保險,它本身具有特殊的社會管理的功能,而且其經營一般都非常複雜。有的國家甚至把責任保險從財產保險中劃分出來,與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並列為三大險種。基於雇主責任保險的複雜性、獨特性,需要專門立法對其經營進行規範。在立法完備的西方發達國家,如英國、美國等,民法、勞工法、雇主責任法同時並存,民法作為雇主責任保險的法律基礎,勞工法是社會保險9 7 3 1 2 34 5 6 4 8 : 來源:湖北安全生產信息網

性質的勞工保險(強製性雇主責任保險)的法律依據,雇主責任法則是商業意義的雇主責任保險的直接法律依據。
(2)將保險人承保的責任上升為法律責任
目前我國保險人承保的仍然是一種合同責任,還未上升為法律責任。從法律上講,雇員要求賠償的權利不是基於雇傭合同產生的,而是基於勞動保護所享有的權利;雇主所承擔的責任也不是因其違反雇傭合同所產生的義務;而是因其違反了法律賦予的一切人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普遍義務;雇主所侵犯的是雇員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3)規範雇傭合同
目前我國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雇傭合同,其條文不夠完善、規範,差異較大,賠償標準很不統一,因而既不利於雇主責任保險的經營和發展,又不利於保護廣大雇員的正當權益。
3.工傷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的立法相結合
近一段時期,我國有一些學者和財產保險公司的員工提出,要促使雇主責任保險轉變為強製性保險,並通過雇主責任保險法的形式確定下來。把工傷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結合起來進行考慮,不難發現我國不應該實行強製性的雇主責任保險。
(1)我國已經有強製性的工傷保險
我國現在實行的是強製性的工傷保險。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確立了我國工傷保險強製性保險的地位,從而有利於全麵保障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個體商戶等的雇員的權益,使得工傷保障具有了一定的普遍性。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將雇主責任保險也立法強製,必然會造成兩個主體經營的局麵:一方麵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經營,另一方麵使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造成重複。這種重複容易導致立法交叉,使人們難以分清主次,無所適從。本來我國的工傷保險的覆蓋率就比較低,工作開展的難度較大。一旦交叉立法,會加大工傷保險普及的難度,也難以使工傷保險有效分散風險。
(2)避免增加企業負擔
我國剛剛入世,一旦采用強製性雇主責任保險,必然會增加企業的保費開支。我國眾多的國有大中型企業,正處於轉型的關鍵時期,財務狀況大多不太理想。強製性的雇主責任保險,會使這些企業承擔雙重的工傷保險負擔。正如上麵所論述的,高額的保費,是一把“雙刃劍”,難以起到良好的效果,也容易引起企業的抵觸情緒,加大工傷保險開展的難度。
因而,我國雇主責任保險不宜采用強製性保險,應該以自願為原則。雇主責任保險可以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形式,作為工傷保障領域的“高端產品”,通過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來拓展雇主責任保險業務,擴大雇主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提高我國工傷保障的保障水平。
三、工傷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相互補充
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保險責任範圍非常廣泛。與之相比較,雇主責任保險屬於商業性保險,其保險責任範圍比工傷保險要狹窄一些。但是兩者在較大範圍內,承保的保險責任範圍有相似之處,承保的保險事故重合麵較大。兩者的保險責任相互補充,可以更加全麵的提供給雇員和雇主保障。
1.兩者保險責任範圍有相似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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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工傷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都承保下列保險事故:雇員在受雇過程中,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工作時,遭受意外而致受傷、死亡或患與業務有關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
《工傷保險條例》和中國人保的《雇主責任保險條款》都規定,雇員在受雇過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從事業務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的,屬於保險保障的範圍。可見,工傷保險與雇主責任保險在保險責任範圍上有交叉,有利於加強對正常工傷雇員的保障。
2.工傷保險保障社會性風險
(1)工傷保險體現國家、公共利益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保障下列風險事故: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而這些風險事故屬於社會風險。
社會風險,尤其是戰爭風險,是商業保險的基本除外責任,也是雇主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因為戰爭風險一般容易造成巨額的損失,這是商業性保險公司無力承擔的。而且,由於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的目的就是為了營利,其保單的製定也就不會向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傾斜,它們考慮更多的是公司的盈利狀況,因而雇主責任保險不會承保在維護國家、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雇員,也不會承保革命傷殘軍人。
工傷保險體現國家的意誌,其保障範圍應該覆蓋由於維護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而受到傷害的員工,有利於提高公民為國家和社會做貢獻的積極性,也有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發展。
工傷保險還承保下麵的情況: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這又帶有一定的社會救助的性質。
(2)修正工傷保險相關條款
工傷保險與雇主責任保險結合發展,應參照雇主責任保險的有關條款,修正工傷保險的責任範圍。例如,雇主責任保險不承保雇主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所造成的工傷事故。工傷保險應該加強對於雇主故意行為的約束,使工傷雇員在雇主有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得到保障,甚至可以追加雇主的責任,立法中應規定類似的條款。
現階段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工傷保險的保障範圍。例如,《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維護國家、公眾利益中受到傷害的員工可以受到工傷保險的保障。但是沒有明確規定什麼樣的活動算是維護國家、公共利益,見義勇為算不算工傷?
3.雇主責任保險提供雙方保障
(1)雇主責任保險保障雇主
雇主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是雇傭雇員的雇主。雇主責任保險一般規定保險公司負責投保的雇主須負醫藥費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等。可見,雇主責任保險有利於保障買單的雇主,主要是基於雇主的利益。這可以從雇主責任保險為雇主提供訴訟費用賠償看出。
一般情況下,雇主責任保險可以使雇主避免繁瑣的工傷糾紛,獲得經營的穩定性,尤其是其法律費用的規定,是工傷保險所不能保障的。因而,雇主責任保險與工傷保險共同發展,可以拓展雇主責任保險所承保的雇主風險的範圍。保險公司甚至可以在保單中附加工傷風險管理服務的相關條款,提高雇主責任保險對雇主的保障程度,也提高對其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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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雇主責任保險提供較高保障
目前,我國工傷保險所麵臨的一個嚴重的問題就是保障程度不足,保障水平較低。而雇主責任保險的推廣為雇員提供了一個較高的保障。雇主責任保險一般采用中央再保險保障體製,采用超額賠款再保險的方式,一旦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再保險可以為雇員提供高額的保障,有利於雇員嚴重工傷後的康複和生活扶助等問題的解決。
針對工傷保險的承保責任條款,雇主責任保險應該適當調整其關於工傷風險的表述,統一兩者對承保風險事故的表述。並盡量細化雇主責任保險工傷評定標準,可以與工傷保險工傷評定標準一致。9 7 3 1 2 3 4 5 64 8 : 來源:湖北安全生產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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