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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工傷認定可訴性

作者:佚名 2008-07-15 11:32 來源:不詳
案情簡介:2003年3月15日下午5時,某海運公司所屬的“豪港508”輪與珠海船籍港的“潤達402”輪在東引島以西海域發生碰撞而沉船,“豪港508”輪輪機長辛某、二副鄭某落水死亡。
辛某親屬以某海運公司為被告於2003年4月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海上人身損害賠償之訴,認為辛某係在向勞動時因工死亡,依法應認定為 工傷 02manbetx.com ,根據《福建省勞動 安全衛生條例》的規定,並參照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訴請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及其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50多萬元。某海運公司辯稱認為辛某與被告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而是雇傭關係;根據仲裁程序前置原則,原告未經仲裁而提起訴訟,違反法定程序。廈門海事法院認為,辛某與某海運公司未訂立書麵合同,雙方之間並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而應為雇傭關係,不適用《福建省勞動 安全衛生條例》的規定;《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合同關係或事實勞動合同關係糾紛,應適用仲裁前置程序,由當事人先提交勞動仲裁,本案案由為海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屬於海事法院專屬管轄的範圍,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廈門海事法院於2003年8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海運公司應賠償原告喪葬費、死亡補償費、扶養費等10多萬元。辛某親屬不服,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省高院經審理認為辛某與某海運公司之間係事實勞動合同關係,本案應定性為“事實勞動關係爭議糾紛”,原判將案由確定為“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糾紛”不妥,應予更正。省高院於2003年12月根據《福建省勞動 安全衛生條例》第二十六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某海運公司應支付辛某親屬喪葬費、困難補助費、死亡補償費等30多萬元。
鄭某親屬未選擇向廈門海事法院起訴的途徑,而是向泉州市勞動保障局申請 工傷認定。泉州市勞動保障局認為鄭某與某海運公司事實勞動關係成立,於2003年9月依據《企業職工 工傷 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鄭某因工死亡。鄭某親屬據此認定於2003年10月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 工傷補償,某海運公司以不存在勞動關係,不屬於《企業職工工傷 保險試行辦法》及《勞動法》調整的範圍等為由,在仲裁開庭審理前以泉州市勞動保障局為被告向鯉城區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工傷認定行政訴訟,仲裁案件中止審理。鯉城區人民法院認為鄭某受某海運公司雇傭在“豪港508”輪工作時,因船舶碰撞落水死亡,屬於《企業職工工傷 保險試行辦法》及《勞動法》調整的範圍;泉州市勞動保障局認定鄭某死亡事實清楚,適用 法律 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判決維持工傷認定。某海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本案正在二審法院審理中。
從這個 案例中可以發現,對於企業職工因工傷亡撫恤案件是否需以勞動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在司法審判中存在爭議。在審判實踐中,許多法官基於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及對其合法性審查屬於行政審判範疇的偏頗觀念,往往中止本訴訟案件審理,建議當事人通過行政訴訟先行解決附屬行政問題,或不加鑒別地依該具體行政行為作為裁判的依據,一易造成訴累,二易形成裁判不公。本文通過對工傷認定性質的 03manbetx ,就工傷認定是否具有可訴訟作一初淺的探討。
工傷認定是否屬行政行為?
所謂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 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所作出的具9 7 3 12 3 4 4 8 : 來源:中國電力 安全 管理

法律意義的行為。《工傷 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受理、調查核實、認定工傷。此認定應視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具體地說,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中的“行政確認行為”。行政確認是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的 法律地位、 法律關係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確認的種類多,依據不同的 標準可以作出不同的分類:1.按行為的動因不同可分為依申請的行政確認和依職權的行政確認,後者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定職權,不待相對方請求而主動實施的行政確認。工傷認定屬前者,這種確認,行政主體處於被動地位,非依申請不得主動為之。2.按行政確認對他種行為的關係,可分為獨立的行政確認與附屬性的行政確認,獨立的行政確認不依賴他種行政行為而獨立存在,附屬性的行政確認,是為了滿足另外的行政目的需要作為前提條件出現的,確權是為了行政處理服務的,是行政處理的先決條件,因而具有附屬性。工傷認定是為了撫恤補償服務的,是勞動仲裁機構審理工傷撫恤爭議的前提條件,應屬附屬性的行政確認。3.按行政確認的對象不同,可分為對身份、能力(或資格)、事實、法律關係和權利歸屬的行政確認。工傷認定是對勞動者傷亡 02manbetx.com 性質的認定,對此種傷亡是否符合工傷情形進行確認,屬對法律事實進行鑒別的一種行政確認行為。
行政確認雖然不直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改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律地位,但是確認了法律事實,也就奠定了法律關係,預示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受害人據此可以要求責任人賠償損失,人民法院也可據此進行判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即“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都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範圍內,諸如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命令、行政處理決定以及行政給付等行為,對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直接涉及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應屬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工傷保險條例》將工傷認定確定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職權,列入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明確規定其具有可訴性。
工傷確認行為的公定力與其證據效力的關係?
人民法院在各類訴訟案件的審理中,常遇到與此案相關的作為證據出現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效力審查認定問題,有的學者將之稱為證據性或事實性行政附屬問題。作為證據出現的具體行政行為之所以形成附屬問題,表現為其直接成因是具體行政行為與法院正在審理的本訴訟案件相關,即其證據效力如何影響本訴訟案件的裁判;其實質成因是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即一經成立,即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或個人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可歸結為具體行政行為公定力和證據效力的關係問題。具體行政行為從自身內容構成講,一般包括認定事實和確定法律關係這兩大部分。作為證據出現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公定力,學術界有兩種觀點,一是認為具有完全公定力,具體行政行為均具有公定力,因其在實踐中消極後果較大受到質疑;一是有限公定力說,隻有具備有效構成要件才具有公定力,並非所有“具體行政行為”均具有公定力。筆者讚成有限公定力說,認為具備有效構成所認定的事實僅具有相對公定力,因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事實來源於行政主體在行政程序中所搜集的證據,受各種因素影響,其認定事實是相對的。最高人民法院製定的關於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中,也僅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依職權製作的公文書證一般優於其他書證,並未認為公文書證具有絕對證明力。法院因考慮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公定9 7 3 1 23 4 4 8 : 來源:中國電力 安全 管理

力,不能輕易否定其證據效力使其具有附屬證據性,如果不考慮其公定力,將作為證據出現的具體行政行為作為一般證據來審查,附屬問題就不存在了。
關於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程序,我國法律上規定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申訴和仲裁等。附屬性的具體行政行為既然僅具有相對公定力,不必非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這一法定行政救濟程序才能予以撤銷或變更。對於工傷撫恤爭議案件,當事人如對工傷認定有異議,依現行行政 法規須先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經行政複議機關、法院確認工傷認定書的效力後,再啟動勞動仲裁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提起民事訴訟又一次啟動司法程序。對這種關係到群眾生命安全的追索撫恤金、醫療費用的案件,本來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由法院先予執行,卻因傷亡 02manbetx.com 性質未定不但無法使用先予執行的便捷程序,反而需多啟動幾個司法程序,使此類案件在審理程序、審理時間上較其他類型的勞動爭議案件更多、更長,勞動者權益保護更難。綜上,工傷確認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以其認定事實來證明工傷撫恤案件事實時,證據效力一般高於其他書證,但不具有絕對證據效力,將工傷認定的撤銷程序設定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程序敝大於利,不但使勞動者維權的程序太複雜,而且加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應訴的工作負擔。既然案件事實的認定屬於審判權範疇,任何證據材料必須經法庭“過濾”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仲裁機構、法院可依職權考慮作為一般證據的工傷確認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可否采信,不必按照法院對行政、民事、刑事案件的審理的內部分工先“行”後“民”的審理步驟,須先行審查工傷認定的證據效力,設定可訴性不是唯一的救濟途徑。像公安交警部門對交通 02manbetx.com 的責任認定、公安消防部門對火災責任的認定等,相關的行政法律規範和司法實踐認為其本身不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是一種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受案範圍,不具有可訴性。
工傷認定能否屬技術鑒定?
行政確認的外在表現形式,往往以技術鑒定書等形式出現,在較大程度上受到技術規範的製約,並由此決定 管理相對方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行政主體通常以行政確認作為行政處理決定的前提,規定管理相對方的法律地位和義務。有時確認和作出處理是行政主體所為的一個行政行為的兩個不同階段或兩個組成部分。這就導致了行政確認還具有鑒定、檢驗等甄別性質的特點。有人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技術鑒定,是行政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利用專業的儀器、設備,就事故的原因和責任作出的技術性結論,是一種鑒定行為,其結論屬於證據,不具有行政行為的屬性。技術鑒定是鑒定人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 03manbetx 、鑒別和判斷而得出的事實性結論。行政機關的行政確認與一般技術鑒定是否相同呢?1、從主體上看,行政確認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一項專有職權,而鑒定可以由具備專門知識、技能和資質的鑒定人或鑒定機構等多元主體作出,且鑒定機構一般屬於非行政機關。2、從受理範圍看,技術鑒定因是一種科學性很強的技術活動,隻有資質之分,沒有行政隸屬之別,鑒定主體具有無地域的特點。而行政機關的確認行為則具有明顯的地域性,鑒定主體更是法定的。3、從操作規範看,鑒定必須遵循嚴格的 01manbetx 01manbetx 和要求,依照一定的技術 標準和條件對待鑒定的專門性問題作出符合其客觀規律的科學結論,是羈束行為;而行政確認沒有既定的 01manbetx 標準可以遵循,它是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酌情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屬自由裁量行為。4、從委托權限看,在行政確認過9 7 3 1 2 34 4 8 : 來源:中國電力 安全管理

程中,行政機關可以就某個技術性問題另行委托其他技術機構進行鑒定,然後依照有關事實和技術鑒定結論來劃分、確認各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而技術鑒定則不允許鑒定機構再委托其他技術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行為不具有可訴性,無須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程序才能改變。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等情況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不再援用1991年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設定的行政複議前置的救濟途徑,認定的性質經曆了從行政行為到技術鑒定的轉變。工傷認定從設定的主體、性質,到認定的內容、程序,與交通事故認定極為相似,變更其現行的行政行為屬性為技術鑒定,不具有可訴性,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從繁重的行政複議、訴訟工作中解脫出來,是今後發展的必然走勢。與工傷認定密切相關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也由原來的可訴性變為不可訴性,1984年衛生部《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規定該項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設職業病診斷組或診斷小組負責,2001年《 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衛生部第24號令《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改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是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和再鑒定。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另外如醫療事故的鑒定,國務院1987年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與2002年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兩個新、舊規定在鑒定主體和鑒定程序上也發生了重大變革。新規定將鑒定主體由運去衛生行政部門設置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變更為“醫學會”,發揮醫學會會員眾多,技術權威的優勢,有助於提高事故鑒定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或者對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不服的救濟程序,由原來的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員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改為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衛生行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作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以及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依據;經審核,發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要求重新鑒定。交通事故認定、職業病診斷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等類似工作新的格局可供工傷認定立法借鑒和學習。9 7 3 1 2 3 44 8 : 來源:中國電力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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