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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金相差5萬 法院認定私下協議無效

作者:佚名 2008-07-24 11:34 來源:不詳

工傷發生後,還沒等鑒定結果出來,單位就匆忙和勞動者簽訂賠償協議,鑒定結果出來後,和法定標準竟有5萬元之差,兩者以何為準?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理了此案,認定雙方先前所簽“私了”協議無效,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標準賠償勞動者。

  周強2004年5月來上海打工,在一家紙品包裝企業做質檢工作。不想工作還未滿兩月,他就在工作過程中受傷。2004年12月,周強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但工傷鑒定的結果還沒有出來,2005年年初,單位要求和周強和解,並在一份協議中要求周強先去撤回工傷申請,然後再一次性給予他補償金10.5萬元,並且是分批支付。周強考慮再三,最後還是在這份協議上簽了名。

  2005年3月,周強的傷殘鑒定結果出來了,為工傷五級,按照上海市的有關賠償標準,周強可以得到15.8萬元的傷殘賠償金。周強感覺自己受了單位的欺騙,遂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了仲裁。仲裁部門裁決單位需向周強付清15.8萬元的傷殘賠償金。

  單位對這份裁決不滿,把周強起訴到了法院。單位在庭審中認為,雙方是在勞動監管部門協調下簽訂的調解協議,就工傷賠償做了解決,周強反悔是違背法律規定的。單位還認為,周強的受傷是其違反勞動紀律所致,不同意支付他的五級傷殘賠償金15.8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工傷保險是國家對工傷職工康複及生活給予的基本保障,具有補償性。本案調解協議產生在被告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作出之前,此時,周強無法預見其可享有的具體工傷保險待遇,依據鑒定結論,周強應獲得的工傷保險金待遇明顯高於雙方約定的金額,單位如果仍按照調解協議履行,有違公平原則。因此,單位不同意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依據不足,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單位補足周強工傷保險待遇差額及其他各項費用。

來源: 中國電力 安全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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