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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工傷如何賠償?

作者:佚名 2008-07-24 11:36 來源:不詳

現代化的工業生產給人類帶來了豐富的物質生活,但隨之也帶來了產業危害—工傷。據統計,我國企業每年工傷死亡人數超過2萬人,殘疾人數超過10萬人,已經確診的職業病患者40多萬人。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味著我國工傷賠償問題已從行政法上建立了一個強製的、統一的保險製度,改變了工傷賠償按普通民事侵權賠償案件處理的思路,明確了工傷保險賠償糾紛按照勞動爭議案件審理,這是一個重大的變化。

所謂工傷,又稱職業傷害,指職業危險因素給處在勞動過程中的勞動者造成的傷害,包括急性傷害和慢性傷害。急性傷害即因工傷亡。慢性傷害亦稱職業病,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性活動中,因接觸職業有毒有害物質和在不良氣候、惡劣衛生條件下工作而引起的並由國家主管部門明文規定的疾病。

在工傷賠償問題上,世界各國經曆了由傳統侵權行為法一元調整機製向多元調整機製的演變。多種損害填補製度的並存產生了一種特殊現象,即就同一損害可能有多種賠償或補償來源,那麼,這些不同的損害賠償或補償製度之間,尤其是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之間到底是何種適用關係?世界各國在處理這一問題上主要有四種基本模式:(1)擇一模式。指工傷02manbetx.com 發生以後,受害雇員在侵權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之間,隻能選擇其一,即要麼選擇侵權損害賠償,要麼選擇工傷保險賠償。(2)取代模式。即以工傷保險取代侵權賠償,也就是說雇員遭受工傷02manbetx.com 後,隻能請求工傷保險賠償,而不能依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3)兼得模式。指允許受害雇員接受侵權行為法上的賠償救濟,同時接受工傷保險給付,即獲得“雙份利益”。(4)補充模式。指發生工傷02manbetx.com 以後,受害雇員可同時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給付,但其最終所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不得超過其實際遭受之損害。

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該解釋公布之前,我國各地區采用的工傷02manbetx.com 處理模式不一,有擇一模式、取代模式、兼得模式、補充模式等。《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所采用的究屬何種模式,雖然條文采取了比較隱晦和含糊的方式,似乎並沒有給予明確答案。

但結合該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完全可以得出結論,其對於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損害賠償之間的適用關係所采取的是“取代+兼得”模式。其一,當雇主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賠償競合時,采取代模式。即當事人僅能請求工傷保險賠償,而不能依侵權行為法向雇主主張賠償。從第十二條第一款可以看出以下兩層含義:第一,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請求工傷保險賠償,不能直接對用人單位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第二,即使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建立工傷保險關係,隻要該單位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也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予以賠償。上述兩層含義就排除了選擇說,也就是說,受到工傷的勞動者隻能首先選擇工傷保險賠償。

那麼,受害人在得到工傷保險賠償後,能否再向用人單位提起民事賠償9 7 312 4 8 : 來源:中國電力安全管理

之訴?從第十二條中似乎看不出來。但如果看第十一條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對該規定運用反對解釋的方法,我們完全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隻要是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範圍的,用人單位就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二,當第三人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賠償競合時,采兼得模式。由於《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二條未再規定工傷保險機構的代位求償權,故而當事人既可以主張第三人民事損害賠償,又可以請求工傷保險賠償,兩份賠償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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