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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協商後,能否仲裁?

作者:佚名 2008-07-24 11:38 來源:不詳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已就工傷工亡待遇協商達成賠償協議,勞動者可否再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按法定標準支付待遇差額?

答:在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過程中,用人單位是處於強勢地位的,如果在本企業的職工發生工傷致殘致亡的情況下,不依法及時支付工傷待遇。勞動者往往因急需醫療費或解決生存生活的燃眉之急而迫於無奈而主動與企業協商,企業則趁機壓低工傷待遇標準,雙方由此達成和解協議。如果勞動者認為在簽訂協議書後覺得顯失公平,可以在仲裁時效內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法定標準,審查雙方協議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法裁決企業補足工傷工亡的待遇差額。

當然,如果企業與職工在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後,有證據證明雙方均明確知悉傷殘程度和法律規定標準,且企業無趁人之危的行為,在此基礎上簽訂的和解協議,經審查在法定標準合理範圍內,應當確認其法律效力。

如果企業與職工在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後,通過人民調解機構進行調解而達成協議,該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約束力,惟有符合民事合同的無效、可撤銷等情形下,才能被認定無效或撤銷、變更協議條款。

來源: 中國電力 安全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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