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中“提前下班”行為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設定“提前下班”之概念,但在工傷認定實務中,經常遇到職工未經請假或自我調班提前回家途中受機動車傷害的情況。對於該行為能否認定為提前下班,由於涉及到案件定性,對職工權益和企業實際利益產生實質性影響,有必要作一番探討。
一、“提前下班”與“提前回家”之區別
提前下班是指職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因故請假並經批準提前離開工作場所回家的行為。其構成要件有三:
一是正常工作時間內。既包括法定的8小時工作時間,也包括加班工作時間。該加班時間不僅包括勞動不地規定的1小時,也包括企業與職工協商的3小時加班時間。
二是提前下班必須是履行了請假手續並經批準的行為。合法的廠紀廠規對職工有約束力,職工應當遵守。職工因事,書麵或辦理了請假手續,是職工提前下班的必備條件,否則視為擅離工作崗位。
三是準假後必須是從單位途經回家方向運動,而不是與回家路線相反或不相關的其他線路活動。若提前下班在非回家路線中,受到機動車02manbetx.com 傷害,其結果與“下班回家途中”規定不符,產生的法律後果則不盡相同。以上三要素缺一不可。
提前回家是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內,未履行請假手續,該行為不僅包括未辦理口頭或書麵形式的請假手續,也包括職工間相互同意頂崗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是行為性質不同。提前下班是合理離開正在工作的崗位。企業可對離開崗位人員重新調配人員到崗。而提前回家是未經請假擅離工作崗位,是職工單方行為。二是法律後果不同。提前下班回家等同於下班回家,若遭遇機動車傷害,可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認定為工傷,其回家途中受機動車02manbetx.com 傷害則不能按條例規定認定為工傷。
二、實務中應當注意的兩個問題
1、提前下班行為的情形判斷,應以是否在法定工作時間內為標準。履行了請假手續離開單位毋庸置疑是提前下班行為。但提前下班有些情況較為複雜。一種情況是在加班時間內未以請假能否算提前下班?按勞動法規定,職工加班時間為延長1小時,特殊情況需加班3小時,需要單位與職工進行協商,協商一致可延長至3小時。
有一案例,製衣廠李某,在加班至2小時後離廠回家途中受機動車02manbetx.com 傷害死亡。法院以製衣廠加班3小時違反了企業與職工協商的法律規定,認定單位規定加班3小時為企業單方延長行為,對職工無約束力。職工在加班後2小時回家為下班行為,回家途中受機動車02manbetx.com 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2、有人認為,提前回家行為屬違反企業勞動紀律行為,回家受機動車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理由是,違反勞動紀律行為不能對抗《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
筆者認為,提前回家違反勞動紀律與在工作時間內違反勞動紀律、在工作場所內受傷有所區別。在工作時間內因擅離崗位到其他車間或場所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可以認定為工傷。但不請假提前回家,不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條件,職工脫離管理而恰遇車禍受傷,該所受傷要認定為工傷顯得牽強,筆者以為受傷者可通過民事途徑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