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協議後申請仲裁的時效計算
作者:佚名
2008-07-30 11:20
來源:不詳
勞動者就工傷待遇已經達成賠償協議後,發覺自身權益收到損害的,仍舊可以申訴到勞動仲裁部門,要求單位按規定支付相應的待遇。
據了解,當事人就工傷待遇達成賠償協議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勞動者發生工傷後,在未經勞動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與用人單位就工傷達成賠償協議後,又提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以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作為受理案件的條件,以傷殘等級鑒定結論送達勞動者之日為申訴時效的起算點。
另一種情況是,勞動者發生工傷後,在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雙方就工傷待遇達成賠償協議後,勞動者又提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以雙方賠償協議簽訂之日作為申訴時效的起算點。仲裁委員會在不以撤銷協議作為前提條件,裁決用人單位補足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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