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工傷時的法律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02manbetx.com 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即在道路交通02manbetx.com 引起的工傷中,存在著道路交通02manbetx.com 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的重疊。對於這兩種賠償的關係應如何處理,《條例》未作規定。但勞動和社會保險部製定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對此卻有明確規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該情形,應如何適用法律,就成為一個爭點和難點。概括而言,主要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是並存說。即在發生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重疊時,應根據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向道路交通02manbetx.com 的賠償義務人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用人單位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權。
持該觀點的主要理由是:其一,二種請求權的基礎不同。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是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易言之,即賠償權利人向賠償義務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權。也可以說,遭受道路交通事故傷害的職工或者職工因工死亡,其直係親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向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和《條例》的規定,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請求權。因此,對這兩種不同的請求權,不能參照適用《合同法》第122條關於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規定。其二,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和《安全生產法》第48規定,職業病病人和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其三,《試行辦法》作為部門規章,在其上位法《條例》沒有規定兩種請求權重疊時的處理規則的情況下,規定以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替代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請求權,違反了《立法法》的規定。根據《規章製定程序條例》第37條第1款的規定,《試行辦法》的製定機關發現與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的,或者與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觸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因此,在《條例》施行後,應適用《條例》的規定,而不能適用《試行辦法》的規定。其四,即使根據《試行辦法》第28條規定,也不能得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全部替代《試行辦法》規定的保險待遇的結論,如《試行辦法》第28條第3項的規定。其五,《試行辦法》第28條規定已不能適用,因為,該條規定的《辦法》已明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