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如何搞好煤礦事故調查
作者:佚名
2008-08-01 10:18
來源:不詳
江西
煤礦
安全監察機構成立以來,按照《
煤礦
安全監察條例》賦於的職責,認真組織
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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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調查,按照“
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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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率100%,按期結案率大幅提高。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必須有針對性地進行解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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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工作更加規範。
一、當前 02manbetx.com 02manbetx.com 調查處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事故調查收取資料不全,有的隻有調查報告和取證筆錄。
2、部分重大事故調查後沒有按要求向省局送審彙報,而是電話彙報了事。
3、言證缺少針對性。在談話取證時,詢問搶救過程比較多,針對職責詢問如何正確履行職責少,圍繞“責任劃分”來取證考慮不夠。
4、有的調查對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03manbetx 不透,如透水事故的水源是什麼,引起瓦斯爆炸的火源是什麼等。
5、違法事實、錯誤事實表述不夠清楚、不夠準確,事實與認定責任、責任與處理建議不太相對應。
二、 02manbetx.com 調查處理的有關依據
1、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 安全法》及其相關配套 法規;
(3)《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及其相關配套 法規;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 法規;
2、 法規
(1)國務院令[1989]第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2)國務院令[1991]第75號令《企業職 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3)國務院令[2000]第296號《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4)國務院令[2001]第302號《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5)國務院令[2004]第 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6)國務院令[1995]第168 號《煤炭生產許可證 管理辦法》;
(7)國務院令[1994]第169號《鄉鎮 煤礦 管理條例》;
(8)《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9)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辦法;
(10)江西省礦產資源開采 管理條例
3、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1)國家 煤礦安全監察局[2000]第10號文件《關於職 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1991年第3號文件《監察機關參加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的暫行規定》;
(3)最高人民檢察院、勞動人事部[1986]聯合文件《關於查處重大責任事故的幾項暫行規定》;
(4)最高人民檢察院[1993]第78號文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法紀檢察廳關於認真查處重大責任事故案件的通知》;
(5)最高人民檢察院[1987]第18號文件《關於正確認定和處理玩忽職守罪的若幹意見(試行)》;
(6)《煤礦 01manbetx 01manbetx 》、《煤礦救護 01manbetx 》;
(7)GB6441—86《企業職 工傷亡事故分類 標準》;
(8)GB6442—86《企業職 工傷亡事故 03manbetx 規則》;
(9)GB672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 標準》;
(10)《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11)《國家公務員 管理條例》;
(12)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1號令《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13)《江西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14)《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年7月6日省政府令第106號);
(15)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轉省監察廳《關於對煤礦非法生產失察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和省煤炭行業管理辦公室《關於國有煤礦開辦礦辦小井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的通知(2001年7月26日贛府發[2001]17號)。
三、 02manbetx.com 調查的程序及要求
1、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1-2人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牽頭,縣(市、區)監察、公安、工會、煤礦 安全管理等部門參加;3-9人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牽頭,設區市監察、公安、工會、煤礦 安全管理等部門參加;10-29人事故由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牽頭,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總工會等部門參加;30人以上事故由國家煤礦9 7 3 12 3 4 8 : 來源:湖北安全生產信息網 安全監察局組織調查。重特大事故調查應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或者根據需要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
2、擬定事故調查的初步方案,對調查組成員進行分工。對重特大事故要按照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要求,成立綜合組、技術組和管理組,並明確各組的工作職責。在各組職責分工時,要做到既不交叉又不漏項。各小組需要調查的內容和提交的資料按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要求進行。
3、先期收集有關資料。根據掌握和了解的情況,初步確定需要收集的有關資料:技術資料及相關記錄、煤礦企業領導及其各職能部門分工及職責、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會議記錄、有關安全 措施、安全檢查記錄、安全隱患處理記錄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職責和領導分工、有關文件、會議紀要、會議記錄等。
4、進行煤礦事故現場實地勘察調查。
5、各小組初步確定需要取證談話的人員。①事故現場作業人員和其他作業場所作業人員,了解事故發生前後的有關情況;②事故發生前幾班作業人員,了解事故發生前存在隱患及處理情況;③煤礦企業領導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了解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製建立及落實情況、 安全技術 措施製訂及落實情況,隱患特別是引起該起事故的隱患發現、報告、處理 措施等情況;④地方政府及其管理部門的有關領導及相關人員,了解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門單位及本人按職責分工依法履行職責情況,要注重圍繞與該起事故發生原因相關的方麵進行談話;⑤根據事故原因需要了解其他人員,如是設備、材料引起的事故,就要了解設備材料的采購、供應、製造等方麵的情況;非法開采的還要了解電力、火工的來源等。⑥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要經常 03manbetx ,及時補充取證。
6、調查取證初步完成後,分別寫出調查報告。
(1)技術組完成《技術鑒定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礦井自然條件,事故類別的認定(頂板、運輸、機電、瓦斯、火災、水害、放炮、其它共八類),事故直接原因的 03manbetx 及認定,初步認定事故直接責任人等。
《技術鑒定報告》需要提供的附件:
①技術組成員簽字名單;
②現場提取物檢驗報告;
③屍體檢驗報告;
④現場勘察報告;
⑤搶險救護報告;
⑥受傷人員傷害程度鑒定或醫療證明;
⑦技術檢測或技術鑒定報告及專家谘詢意見;
⑧直接經濟損失(按國標規定計算);
⑨有關取證材料(含書證、言證、照片、音像等);
⑩事故現場示意圖。
(2)管理組完成《管理調查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礦井由來與性質(包括企業經濟性質、產權 製度、法人治理結構、事故前開采和生產的合法性等),經營管理方式,證照情況,事故前政府及有關部門管理情況,事故性質認定,事故間接原因分析,劃分責任人責任,提出防範 措施等。
《管理調查報告》需要提供的附件:
①有關地方政府、部門關於煤礦安全工作的會議記錄、規定、指示、通知等文件複印件;
②有關地方政府、部門領導分工及部門職責文件;
③有關合同、協議複印件;
④證照複印件;
⑤其他取證材料(含書證、言證等)。
(3)綜合組完成《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後各級領導指示、指示、趕赴現場和事故調查組依法成立情況,礦井基本情況,事故簡要經過和搶險救災過程,有隱瞞情節的包括隱瞞過程,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員情況,直接經濟損失,事故性質,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責任劃分及責任人的處理建議,防範措施等。
《事故調查報告》附件:
①《技術鑒定報告》及其附件;
②《管理調查報告》及其附件;
③調查組成員簽字名單;
④事故傷亡人員基本情況表;
⑤談話取證人員基本情況表(組織部門或人事部門蓋章),包括姓名、性別、政治麵貌、工作單位、現任職務(級別、其他職務)、任命機關、編製情況(公務員、事業編、正式職9 7 3 1 23 4 8 : 來源:湖北安全生產信息網 工、幹部、聘用幹部、聘用人員等)。
7、彙報調查情況。特大事故由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向省政府彙報。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初步形成後,由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向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報送有關調查材料並彙報事故調查情況,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對調查情況提出建議,調查組形成正式調查報告。
8、征求意見。一是征求監察部門的意見。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要不斷地與參加調查的監察部門人員溝通,盡量形成一致意見。調查完成後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正式向監察部門征求對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和由政府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處理意見。一般事故向縣(市、區)監察局、重大事故向設區市監察局、特大事故向省監察廳征求意見,監察部門回函提出相關人員的處理建議。二是向地方政府征求意見。
9、報批。特大事故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結案,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向省政府下達處理意見,省監察廳向設區市監察局下達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或直接處理。重大事故報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結案,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向設區市政府(或省煤炭集團公司)下達處理意見,設區市監察局向縣(市、區)監察局下達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或直接處理。
四、事故調查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事故調查之前一定要擬定方案,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改調查 工作 計劃。不要怕麻煩,需補充調查時一定要補充調查,進度服從質量。
2、談話取證要全麵具體,要引導被談話人對照職責談具體的事情;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談話的內容要盡量用書證來證實,如無書證,則要有兩人以上的證言。談話起碼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何時擔任現任職務,工作職責是什麼;
②介紹事故發生情況,善後處理情況;
③事故發生前是否發現了隱患,為什麼沒有發現,發現了是如何處理的;
④近一段時間有那些單位的什麼人來檢查過工作,發現了什麼,下了什麼文書,提出了什麼要求或建議,是如何落實的;
⑤被談話人做了什麼具體工作,特別是消除事故隱患方麵采取了什麼措施;
⑥被談話人認為要吸取什麼教訓,有什麼過錯,應承擔什麼責任;
3、責任認定與劃分、處理建議要做到“一個準確,兩個對應”。事故責任人的違法、違規事實要具體、清楚、準確;責任人的違規、違法事實與認定的責任相對應,認定的責任與對其處理建議相對應。在提出處理建議時適用 法律要適當,什麼人用什麼 法律,什麼職務什麼責任用什麼條款。在寫調查報告時,建議處理責任人的格式為:
①肇事者、主管人員可以對應為直接責任。
②企業中的主管負責人、投資人、礦主、村委會責任人員、聘用人員、鄉鎮政府主管單位中的工作人員(有責任的)可以對應為主要責任和重要責任。
③各級政府及縣級以上政府部門中的責任人員可以對應為領導責任,根據責任大小分為直接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領導責任。一個責任單位一般認定一個主要責任人。
④直接責任、主要(管理)責任可以對應刑事處罰,對主要(管理)責任人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對應較大數額的罰款。
⑤重要(管理)責任、重要領導責任可以對應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⑥要注意抓住主要責任人,通過嚴肅處理主要責任人起到教育和威懾作用。9 7 3 1 2 34 8 : 來源:湖北安全生產信息網 $False$ $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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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調查收取資料不全,有的隻有調查報告和取證筆錄。
2、部分重大事故調查後沒有按要求向省局送審彙報,而是電話彙報了事。
3、言證缺少針對性。在談話取證時,詢問搶救過程比較多,針對職責詢問如何正確履行職責少,圍繞“責任劃分”來取證考慮不夠。
4、有的調查對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03manbetx 不透,如透水事故的水源是什麼,引起瓦斯爆炸的火源是什麼等。
5、違法事實、錯誤事實表述不夠清楚、不夠準確,事實與認定責任、責任與處理建議不太相對應。
二、 02manbetx.com 調查處理的有關依據
1、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 安全法》及其相關配套 法規;
(3)《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及其相關配套 法規;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 法規;
2、 法規
(1)國務院令[1989]第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2)國務院令[1991]第75號令《企業職 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3)國務院令[2000]第296號《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4)國務院令[2001]第302號《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5)國務院令[2004]第 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6)國務院令[1995]第168 號《煤炭生產許可證 管理辦法》;
(7)國務院令[1994]第169號《鄉鎮 煤礦 管理條例》;
(8)《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9)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辦法;
(10)江西省礦產資源開采 管理條例
3、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1)國家 煤礦安全監察局[2000]第10號文件《關於職 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1991年第3號文件《監察機關參加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的暫行規定》;
(3)最高人民檢察院、勞動人事部[1986]聯合文件《關於查處重大責任事故的幾項暫行規定》;
(4)最高人民檢察院[1993]第78號文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法紀檢察廳關於認真查處重大責任事故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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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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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江西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14)《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年7月6日省政府令第106號);
(15)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轉省監察廳《關於對煤礦非法生產失察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和省煤炭行業管理辦公室《關於國有煤礦開辦礦辦小井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的通知(2001年7月26日贛府發[2001]17號)。
三、 02manbetx.com 調查的程序及要求
1、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1-2人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牽頭,縣(市、區)監察、公安、工會、煤礦 安全管理等部門參加;3-9人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牽頭,設區市監察、公安、工會、煤礦 安全管理等部門參加;10-29人事故由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牽頭,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總工會等部門參加;30人以上事故由國家煤礦9 7 3 12 3 4 8 : 來源:湖北安全生產信息網 安全監察局組織調查。重特大事故調查應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或者根據需要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
2、擬定事故調查的初步方案,對調查組成員進行分工。對重特大事故要按照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要求,成立綜合組、技術組和管理組,並明確各組的工作職責。在各組職責分工時,要做到既不交叉又不漏項。各小組需要調查的內容和提交的資料按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要求進行。
3、先期收集有關資料。根據掌握和了解的情況,初步確定需要收集的有關資料:技術資料及相關記錄、煤礦企業領導及其各職能部門分工及職責、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會議記錄、有關安全 措施、安全檢查記錄、安全隱患處理記錄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職責和領導分工、有關文件、會議紀要、會議記錄等。
4、進行煤礦事故現場實地勘察調查。
5、各小組初步確定需要取證談話的人員。①事故現場作業人員和其他作業場所作業人員,了解事故發生前後的有關情況;②事故發生前幾班作業人員,了解事故發生前存在隱患及處理情況;③煤礦企業領導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了解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製建立及落實情況、 安全技術 措施製訂及落實情況,隱患特別是引起該起事故的隱患發現、報告、處理 措施等情況;④地方政府及其管理部門的有關領導及相關人員,了解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門單位及本人按職責分工依法履行職責情況,要注重圍繞與該起事故發生原因相關的方麵進行談話;⑤根據事故原因需要了解其他人員,如是設備、材料引起的事故,就要了解設備材料的采購、供應、製造等方麵的情況;非法開采的還要了解電力、火工的來源等。⑥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要經常 03manbetx ,及時補充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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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事故現場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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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調查報告》需要提供的附件:
①有關地方政府、部門關於煤礦安全工作的會議記錄、規定、指示、通知等文件複印件;
②有關地方政府、部門領導分工及部門職責文件;
③有關合同、協議複印件;
④證照複印件;
⑤其他取證材料(含書證、言證等)。
(3)綜合組完成《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後各級領導指示、指示、趕赴現場和事故調查組依法成立情況,礦井基本情況,事故簡要經過和搶險救災過程,有隱瞞情節的包括隱瞞過程,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員情況,直接經濟損失,事故性質,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責任劃分及責任人的處理建議,防範措施等。
《事故調查報告》附件:
①《技術鑒定報告》及其附件;
②《管理調查報告》及其附件;
③調查組成員簽字名單;
④事故傷亡人員基本情況表;
⑤談話取證人員基本情況表(組織部門或人事部門蓋章),包括姓名、性別、政治麵貌、工作單位、現任職務(級別、其他職務)、任命機關、編製情況(公務員、事業編、正式職9 7 3 1 23 4 8 : 來源:湖北安全生產信息網 工、幹部、聘用幹部、聘用人員等)。
7、彙報調查情況。特大事故由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向省政府彙報。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初步形成後,由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向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報送有關調查材料並彙報事故調查情況,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對調查情況提出建議,調查組形成正式調查報告。
8、征求意見。一是征求監察部門的意見。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要不斷地與參加調查的監察部門人員溝通,盡量形成一致意見。調查完成後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正式向監察部門征求對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和由政府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處理意見。一般事故向縣(市、區)監察局、重大事故向設區市監察局、特大事故向省監察廳征求意見,監察部門回函提出相關人員的處理建議。二是向地方政府征求意見。
9、報批。特大事故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結案,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向省政府下達處理意見,省監察廳向設區市監察局下達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或直接處理。重大事故報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結案,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向設區市政府(或省煤炭集團公司)下達處理意見,設區市監察局向縣(市、區)監察局下達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或直接處理。
四、事故調查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事故調查之前一定要擬定方案,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改調查 工作 計劃。不要怕麻煩,需補充調查時一定要補充調查,進度服從質量。
2、談話取證要全麵具體,要引導被談話人對照職責談具體的事情;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談話的內容要盡量用書證來證實,如無書證,則要有兩人以上的證言。談話起碼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何時擔任現任職務,工作職責是什麼;
②介紹事故發生情況,善後處理情況;
③事故發生前是否發現了隱患,為什麼沒有發現,發現了是如何處理的;
④近一段時間有那些單位的什麼人來檢查過工作,發現了什麼,下了什麼文書,提出了什麼要求或建議,是如何落實的;
⑤被談話人做了什麼具體工作,特別是消除事故隱患方麵采取了什麼措施;
⑥被談話人認為要吸取什麼教訓,有什麼過錯,應承擔什麼責任;
3、責任認定與劃分、處理建議要做到“一個準確,兩個對應”。事故責任人的違法、違規事實要具體、清楚、準確;責任人的違規、違法事實與認定的責任相對應,認定的責任與對其處理建議相對應。在提出處理建議時適用 法律要適當,什麼人用什麼 法律,什麼職務什麼責任用什麼條款。在寫調查報告時,建議處理責任人的格式為:
①肇事者、主管人員可以對應為直接責任。
②企業中的主管負責人、投資人、礦主、村委會責任人員、聘用人員、鄉鎮政府主管單位中的工作人員(有責任的)可以對應為主要責任和重要責任。
③各級政府及縣級以上政府部門中的責任人員可以對應為領導責任,根據責任大小分為直接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領導責任。一個責任單位一般認定一個主要責任人。
④直接責任、主要(管理)責任可以對應刑事處罰,對主要(管理)責任人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對應較大數額的罰款。
⑤重要(管理)責任、重要領導責任可以對應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⑥要注意抓住主要責任人,通過嚴肅處理主要責任人起到教育和威懾作用。9 7 3 1 2 34 8 : 來源:湖北安全生產信息網 $False$ $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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