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維權為何小心翼翼?
一、工傷職工的維權行為觸犯了用人單位的利益。
建立工傷保險製度,一是保障工傷職工得到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二是為了分散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但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時,根據規定,由用人單位來承擔職工的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在此,工傷維權不可避免的觸犯了用人單位的利益。
二、嚴峻的就業形勢。
找工作不容易,絕大部分職工不想丟掉自己的飯碗,而向用人單位要求自己的權益,一旦協商不成,職工將處於非常尷尬的境地。即便協商成功,也將影響自己以後在單位的發展。
三、對維權成敗心存疑慮。
其一、用人單位往往要求職工在入職時,簽訂內容為“工傷概不負責”的協議。由於絕大多數農民工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並不知曉該工傷免責條款屬無效條款。其二、要求工傷待遇,需要首先申請工傷認定,然而這需要勞動關係證明,用人單位為了減小用工成本,妄圖逃避責任,總是盡可能的使職工手中少留勞動關係證明,以致不少職工,尤其是農民工發生工傷時尚不知道自己單位的名稱。其三、用人單位在經濟上、與勞動、法院等機關人情關係上的強勢,“地方保護主義”成為職工對將來的公正判決產生懷疑的主要因素。
四、工傷賠償程序過於複雜。
工傷賠償程序複雜,一般職工絕對沒有足夠的精力、時間通過漫長的法定程序來處理。首先,雖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認定可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一方提出,但工傷職工要提出工傷認定,隻能是在用人單位明確拒絕工傷認定,否則,隻能等到工傷發生1個月後,才能提出。其次,難以收集提出工傷認定所需材料,由於用人單位通常不與職工簽定書麵勞動合同,僅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就難以收集。收集完畢,一般也需要通過勞動爭議仲裁,進行仲裁以確認事實勞動關係;再次,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受理並做出工傷認定後,用人單位不服工傷認定,還會要求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還可提起行政訴訟。整個程序走完耗時太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