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礦供配電(上)
作者:佚名
2008-08-15 19:37
來源:網絡轉載
第4.0.1條 露天礦供電電壓的選擇,應符合本規範第2.0.7條的規定。第4.0.2條 采礦場和排廢場的高壓電力網配電電壓,應采用6kV或10kV。當有大型采礦設備或采用連續開采工藝並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可采用其它等級的電壓。第4.0.3條 當采用連續開采工藝時,移動式膠帶輸送機的配電宜采用移動式變電站或可移動的戶外組合式配電裝置。第4.0.4條 連續開采工藝和非連續開采工藝的配電線路宜分別架設。第4.0.5條 采礦場的供電線路不宜少於兩回路。兩班生產的采礦場或小型采礦場可采用一回路。排廢場的供電線路可采用一回路。兩回路供電的線路,每回路的供電能力不應小於全部負荷的70%。當采用三回路供電線路時,每回路的供電能力不應小於全部負荷的50%。同時,還應符合本規範第2.0.21條中按負荷分級對供電線路的要求。第4.0.6條 有淹沒危險的采礦場主排水泵的供電線路不應少於兩回路。當任一回路停電時,其餘線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承擔最大排水負荷。第4.0.7條 采礦場的供電線路,宜采用沿采礦場邊緣架設的環形或半環形的固定式、幹線式或放射式供電線路。排廢場可采用幹線式供電線路。固定式供電線路與采礦場最終邊界線之間的距離宜大於10m;當采礦場寬度較大且開采時間較長,架設在最終邊界線以外不合理時,可架設在最終邊界線以內。第4.0.8條 采礦場內的高壓電力設備和移動式變電站宜采用橫跨線或縱架線(統稱分支線)供電。分支線應為移動式或半固定式線路,移動式線路應采用輕型電杆架設。橫跨線的間距宜采用250~300m。第4.0.9條 在采礦場和排廢場的架空供電線路上設置開關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在環形或半環形線路的出口和需聯絡處應設置分段開關,且宜采用隔離開關;二、在分支線與環形線、半環形線或其它地麵固定幹線連接處應設置開關,且宜采用戶外高壓真空斷路器或其它斷路器;三、高壓電力設備或移動式變電站與分支線連接處宜設置帶短路保護的開關設備;四、移動式高壓電力設備的供電線路,應設置具有單相接地保護的開關設備。第4.0.10條 采礦場內的架空線路宜采用鋼芯鋁絞線,其截麵積不應小於35mm2。排廢場的架空線路宜采用鋁絞線。由分支線向移動式設備供電時應采用礦用橡套軟電纜。移動式電力設備的拖曳電纜長度,應符合表4.0.10的規定。表4.0.10 露天采礦場移動式電力設備拖曳電纜長度 架線方式 設備名稱橫跨線(m)縱架線(m)挖掘機200~250150~200移動變電站10050低壓設備150150注:連續開采工藝的移動式電力設備拖曳電纜長度和有專用收、放電纜裝置的移動式電力設備拖曳電纜長度均不包括在上表內。第4.0.11條 固定式架空照明線路宜采用鋁絞線;移動式架空照明線路宜采用絕緣導線;移動式非架空照明線路應采用橡套軟電纜。第4.0.12條 向低壓移動設備供電的變壓器,其中性點宜采用非直接接地方式;向固定式設備供電的變壓器,應采用中性點直接接地方式。第4.0.13條 與變壓器中性點非直接接地電力網相連的高、低壓電氣設備,必須設保護接地,並應在變壓器低壓側各回路設置能自動斷開電源的漏電保護裝置。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力網宜采用保護線與中性線分開係統(TN-S)或保護線與中性線部分分開係統(TN-C-S)。第4.0.14條 采礦場和排廢場低壓電力網的配電電壓,宜采用380V或380/220V。手持式電氣設備的電壓,不得大於220V。照明電壓宜采用220V,行燈電壓不應大於36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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