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用電保護接地
作者:佚名
2008-08-15 19:41
來源:網絡轉載
第3.6.1條 36V以上的和由於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金屬外殼、構架等,必須設保護接地裝置。第3.6.2條 所有電氣設備的接地線(包括電纜的鎧裝、鉛包、接地芯線)和局部接地裝置,應與主接地極連接。在多水平(中段)礦井中,各主接地極之間應相互連接。第3.6.3條 井下接地極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井下主接地極不應少於2塊,並應分別置於主、副水倉中;二、當下井電纜在鑽孔中敷設時,主接地極板可埋設在地麵或設在井底水倉中;加固鑽孔的金屬套管可作為主接地極板中的一個極板;三、當由地麵經風井分區供電或沒有主排水水倉可利用時,主接地極應設置在井底水窩或專門開鑿的充水井內,不得將兩塊主接地極置於一個水窩(水井)內。宜單獨形成一分區接地網,其接地電阻值不得大於2Ω;四、局部接地極可設置在排水溝、積水坑或其它適當地點。第3.6.4條 局部接地裝置的設置地點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三、低壓配電點;四、連接電力電纜的接線盒;五、接觸電壓大於40V的任何地點。第3.6.5條 布置接地裝置時,應降低接觸電壓及跨步電壓。接地母線和電力設備金屬外殼上的接觸電壓,不應大於40V。第3.6.6條 當任一主接地極斷開時,接地網上任一點測得的總接地電阻值不應大於2Ω。每一移動式和手持式電力設備同接地網之間的保護接地電纜芯線或與芯線相應的接地導線的電阻值,不得大於1Ω。第3.6.7條 礦用電纜配電的移動式電氣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金屬外殼,必須采用配電電纜的接地芯線與接地網相連。第3.6.8條 井下接地極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主接地極應采用鍍鋅鋼板,其麵積不應小於0.75m2,厚度不應小於5mm。二、板式局部接地極應采用鍍鋅鋼板,其麵積不應小於0.6m2,厚度不應小於3mm。三、管式局部接地極,應采用鍍鋅鋼管,其直徑不應小於35mm,厚度不應小於3.5mm,長度不應小於1.5m。垂直埋入地下,埋深不應小於1.4m;管上至少鑽20個孔,孔的直徑不應小於5mm。管內及管外應充填吸水材料。第3.6.9條 井下接地母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銅質接地母線截麵積不應小於50mm2;二、鍍鋅扁鋼接地母線截麵積不應小於100mm2,其厚度不應小於4mm;三、鍍鋅鐵線接地母線截麵積不應小於100mm2。第3.6.10條 井下接地支線截麵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銅質接地支線截麵積不應小於25mm2;二、鍍鋅扁鋼接地支線截麵積不應小於50mm2,其厚度不應小於4mm;三、鍍鋅鐵線接地支線截麵積不應小於50m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