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照明
作者:佚名
2008-08-15 19:42
來源:網絡轉載
第3.5.1條 下列地點必須安裝固定式照明裝置:一、機電設備硐室、調度室、機車庫、爆破器材庫、井下修理間、信號站、候車室、保健室等;二、井底車場範圍內的運輸巷道、采區車場;三、有電機車運行的主要運輸巷道、有人行道的集中膠帶輸送機巷道、有人行道的斜井、升降人員的絞車道、升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用的絞車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點等處;四、經常有人看管的機電設備處、移動式變電站;五、風門、
安全出口;六、溜井井口、天井井口等易發生危險的地點;七、綜合機械化采掘工作麵。第3.5.2條 綜合機械化采掘工作麵可使用與主機配套的燈具。第3.5.3條 無爆炸危險礦井的采掘工作麵,應采用移動式電氣照明。第3.5.4條 井下照明線網宜采用三相三線製供電係統;當照明負荷由專用變壓器供電時,其照明負荷應均衡地分配在三相上。第3.5.5條 照明燈具型式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無爆炸危險的礦井,應采用礦用一般型或帶防水燈頭的普通型燈具;井下爆破器材庫,應采用礦用防爆型燈具或采用室外透光照明方式;二、有爆炸危險礦井,井下照明燈具類型選擇應符合本規範表3.2.2的規定。第3.5.6條 井下固定照明的單位麵積安裝功率及照度
標準應符合表3.5.6的規定。表3.5.6 井下固定照明照度
標準照明地點 照度值(lx)單位麵積照明安裝功率(W/m2)白熾燈熒光燈主變(配)電所307~103~4主水泵房154~51.5~2機電硐室205~62~25電機車庫154~51.5~2爆破器材庫 發放室307~103~4存放室154~51.5~2翻罐籠硐室154~51.5~2信號站、調度室5012~165~7保健室7518~257~10候車室205~62~2.5井底車場及其附近154~5 運輸巷道2.510.5巷道交叉點102~31~1.5專用人行道51~21第3.5.7條 照度計算宜采用逐點計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