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配)電所硐室
作者:佚名
2008-08-15 19:42
來源:網絡轉載
第3.4.1條 井下主變(配)電所當與主排水泵站毗鄰布置時,應設置隔牆和有柵欄防火兩用門。主變(配)電所和泵站均應設有單獨通至巷道的通路。通路上必須裝設向外開的柵欄防火兩用門及密閉(防水)門,兩道門的啟閉不應互相妨礙,並不得妨礙交通;當無被水淹沒可能時,應隻設置柵欄防火兩用門。主變(配)電所硐室的地麵標高,應比其出口處井底車場(或大巷)的底板標高高出0.5m。第3.4.2條 主變(配)電所內配電設備應預留備用位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高壓配電設備的備用位置不應少於安裝總數的20%,且不應少於2台;二、低壓配電設備的備用回路數,按最多饋出線回路數的20%計算;三、配電變壓器為2台及以上時,不預留備用位置;當所內隻裝設1台配電變壓器時,可預留1台備用位置。第3.4.3條 采區變電所的出口,應裝設向外開的柵欄防火兩用門。采區變電所和其它變(配)電所硐室的地麵標高,應高出其出口處巷道底板標高0.2m。第3.4.4條 設有電機和變(配)電設備的硐室,距硐室出口防火門5m內的巷道,應采用非燃性材料支護。硐室內不得滴水。電纜溝應有防積水
措施。工作麵配電點,應采用非燃性材料支護。第3.4.5條 移動式變電站和成套配電設備必須安放在支護良好和便於操作的地點,同時應采取防滴水和機械損傷的
措施。電氣設備與機車車輛或輸送機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0.7m。當電氣設備設置在岔線上時,應設防止機車車輛駛入設備停車段的擋車設施。在綜采工作麵進風巷道中,可將移動變電站的配電設備架設在輸送機上方,且電氣設備與頂板的間距必須滿足操作的要求,但不得小於0.5m。第3.4.6條 裝有帶油設備的變(配)電硐室,應在硐室出口的防火門處設置斜坡混凝土檔,其高度應高出硐室地麵0.1m。第3.4.7條 變(配)電所硐室的長度大於6m時,應在硐室的兩端各設1個出口。當硐室長度大於30m時,應在中間增設1個出口。第3.4.8條 主變(配)電所、采區變電所應留有人員值班和存放消防器材的位置。第3.4.9條 裝設電機和變(配)電設備的硐室,應有良好的通風。有人值班硐室的室內溫度,不應超過30℃;無人值班硐室的室內溫度,不得超過35℃。第3.4.10條 巷道中固定安裝的電氣設備,應置於支護良好的壁龕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