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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電力設備及其保護

作者:佚名 2008-08-15 19:44 來源:網絡轉載
第3.2.1條 井下6~10kV電力網的短路電流,不得超過井下裝設的高壓礦用斷路器的額定開斷電流。非礦用高壓油斷路器用於井下時,其使用的開斷電流值不應超過其額定開斷電流值的一半。第3.2.2條 電氣設備類型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無爆炸危險的礦井,宜采用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在變(配)電所專用硐室內,可采用普通型電氣設備。二、有爆炸危險礦井,應符合表3.2.2規定。三、宜采用無油的電力設備。第3.2.3條 井下主變電所的配電變壓器不宜少於2台。當其中1台停止運行時,其餘變壓器應能承擔一級負荷和二級負荷。無一級負荷的小型礦井,可采用1台變壓器。表3.2.2 有爆炸危險礦井電氣設備類型選擇 使用場所 設備類型使用場所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瓦斯礦井井底車場、總進風道或主要進風道翻罐籠硐室采區進風道總回風道、主要回風道、采區回風道、工作麵和工作麵進風、回風道低瓦斯礦井高瓦斯礦井一、高、低壓電機和電器設備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礦用一般型礦用防爆型礦用防爆型礦用防爆型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二、照明燈具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礦用一般型礦用防爆型礦用防爆型礦用防爆型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三、通訊、自動化裝置和儀表儀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礦用一般型礦用防爆型礦用防爆型礦用防爆型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注:①表中高瓦斯礦井的井底車場、總進風道或主要進風道一欄,采用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巷道和沿該巷道的機電硐室內各設備類型的選擇均可采用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包括照明燈具、通信、自動化裝備和儀表、儀器)。②表中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的井底車場,在其主要泵房內,可采用礦用增安型電動機。第3.2.4條 井下主變(配)電所的電源進線和母線分段,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應裝設斷路器。一、出線總數超過八回(不包括進線和電壓互感器)路;二、當有高壓的一級負荷時;三、進線總數大於或等於二回路;四、上一級變電所不屬礦山 管理時。第3.2.5條 井下主變(配)電所引出的饋出線應裝設斷路器。第3.2.6條 井下采區變電所和其它變(配)電所內高、低壓斷路器的配置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雙電源進線的變電所,應設置電源進線斷路器。當兩進線回路中一回路經常送電,另一回路備用時,母線可不分段;當兩回電源同時送電時,母線應分段,並應設聯絡斷路器。二、單電源進線的變電所,當變壓器為2台及以下且無高壓饋出線時,可不設置進線斷路器;當變壓器超過2台時或有高壓出線時,應裝設進線斷路器。三、無爆炸危險的礦井,當變壓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時,可裝設隔離開關熔斷器或跌落式熔斷器。四、變壓器低壓側的總開關,應采用自動空氣開關或真空斷路器。五、井下采區低壓饋電線上,應裝設帶有漏電閉鎖的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檢漏保護裝置。第3.2.7條 井下主變電所的低壓饋出線或向井下供低壓電的地麵變電所的低壓饋出線,均應裝設漏電保護裝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爆炸危險的礦井,保護裝置應能實現有選擇性地切斷故障線路或能實現漏電檢測並動作於信號;二、無爆炸危險的礦井,保護裝置宜有選擇性的切斷故障線路或能實現漏電檢測並動作於信號。第3.2.8條 向移動變電站供電的高壓饋出線,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該保護裝置應動作於跳閘;監視保護裝置應動作於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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