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井下供配電電壓及供配電係統
作者:佚名
2008-08-15 19:45
來源:網絡轉載
第3.1.1條 井下主變(配)電所的
設計應根據生產規模、主排水方式和開采方法等因素確定。主變(配)電所宜由地麵主變電所供電。采區變(配)電所和其它變(配)電所宜由主變(配)電所或附近的地麵變(配)電所經風井或鑽孔供電。第3.1.2條 礦井井下應采用下列配電電壓:一、井下高壓電力網的配電電壓,應采用6kV、10kV;二、井下低壓網絡的配電電壓,應采用660V、380V;綜采工作麵設備應采用1140V;三、手持電氣設備額定電壓不應大於127V。第3.1.3條 井下配電變壓器低壓側嚴禁采用中性點直接接地方式。地麵上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嚴禁直接向井下供電,但專供架線式電機車整流設備的變壓器不受此限。第3.1.4條 井下主變(配)電所的電源電纜,不應少於兩回路,並應引自地麵主變電所的不同母線段。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餘回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承擔全部負荷。向二、三級負荷供電的小型礦井井下主變(配)電所,可隻設一回電源電纜。第3.1.5條 經由地麵架空線路引入井下的供電電纜,必須在架空線與電纜連接處裝設避雷裝置。第3.1.6條 向井下供電的電源線路上不得裝設自動重合閘裝置。第3.1.7條 井下主變(配)電所的高壓饋出線上,應裝設相間保護裝置和有選擇性的接地保護裝置;接地保護應動作於斷路器跳閘或信號。第3.1.8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采區供電方式,宜采用移動變電站:一、綜采、綜掘工作麵的用電設備;二、由固定式采區變電所供電有困難或不經濟時;三、獨頭大巷掘進、附近無電源可利用時。第3.1.9條 井下照明網路額定電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爆炸危險的礦井,不得大於127V;經省煤炭局批準,有新鮮風流入的主要巷道,可采用220V;二、無爆炸危險的礦井,固定式照明應采用220V或127V;當采用220V時,天井以及天井至回采工作麵之間應采用36V;采掘工作麵應采用36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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