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防治瓦斯係統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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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價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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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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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檢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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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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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備
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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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年進行瓦斯等級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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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manbetx
”第1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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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瓦斯鑒定資料及鑒定結果審報、批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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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manbetx
”第1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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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manbetx
”第1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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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照《規程》現場檢查,查閱通風,瓦斯日報表等有關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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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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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礦井應當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和瓦斯檢測儀器,應當定期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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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規程”和公司(局)的有關規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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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專門機構和人員配備,查閱有關資料台帳,儀器定期校驗單等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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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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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應裝備安全監控係統,低瓦斯礦井裝備瓦斯斷電儀、風電瓦斯閉鎖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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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第158、1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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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是否裝備安全監控係統,其傳感器設置是否符合要求。低瓦斯礦井瓦斯斷電儀、風電閉鎖裝置是否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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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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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按規定裝備瓦斯抽放係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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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第145、146、1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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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程”規定檢查是否裝備瓦斯抽放係統,抽放設施是否符合“規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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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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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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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價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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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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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檢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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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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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
斯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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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井必須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氣體檢查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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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第1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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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記錄牌板和通風瓦斯日報表,是否符合“規程”第1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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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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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掘工作麵和其他工作地點無瓦斯超限作業,無瓦斯積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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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第1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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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檢查,查瓦斯檢查員班報手冊和近日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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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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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臨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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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第1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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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現場檢查,查有關資料、台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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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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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放瓦斯有經批準的專門措施,並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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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第1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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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瓦斯排放措施和排放記錄等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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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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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均采掘工作麵瓦斯超限次數(含采麵煤上隅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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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查通風瓦斯日報和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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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評價年度內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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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嚴格執行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後瓦斯檢查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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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第3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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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瓦斯檢查員班報手冊,井下瓦斯牌板、彙報記錄台帳“三對口”有關資料是否符合“規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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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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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瓦斯礦井煤巷掘進工作麵應安設隔(抑)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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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第1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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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隔(抑)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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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瓦斯礦井,國有煤礦和生產能力(產量、或許可證注明能力)5萬噸/年以上的鄉鎮煤礦必須建立隔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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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四、防治瓦斯係統)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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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價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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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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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檢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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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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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治
煤
與
瓦
斯
突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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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規定開采保護層或進行區域性預抽煤層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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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第189、190、1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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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采掘方案和抽放瓦斯係統及台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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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護層開采應有保護範圍及保護效果的實際考察資料;
2、礦井瓦斯預抽率應大於20%;煤層瓦斯預抽率應大於30%,或預抽煤層瓦斯後,突出煤層的殘存瓦斯含量小於該煤層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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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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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第1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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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抽查和查閱措施,審批文件等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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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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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突出煤層嚴禁采用非正規采煤法采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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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第1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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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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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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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監
控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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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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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第162、1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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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定期調試校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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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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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監控設備的功能,傳感器的布置是否符合規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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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第160、161、170、171、172、174、1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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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安全監控設備的功能、甲烷和其他傳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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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國有和鄉鎮煤礦應當聯網, 安全監控設備的功能齊全,並重點查甲烷傳感器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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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傳感器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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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第168、169、1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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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範圍、複電濃度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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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查甲烷傳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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