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0”、“4·6”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8-09-20 21:53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關於河南省某市石龍區五七集團公司大井“12·10”特大瓦斯爆炸
02manbetx.com 和砂石嶺煤礦“4·6”特大爆炸02manbetx.com 的批複
(國經貿安全[1998]631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
國務院辦公廳轉來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某市石龍區五七集團公司大井“12·10”特大瓦斯爆炸02manbetx.com 和砂石嶺煤礦“4·6”特大爆炸02manbetx.com 調查處理意見的請示》(以下簡稱《請示》)(辦1148號)收悉。經商有關部門,現批複如下:
一、 1997年12月10日10時50分,某市石龍區五七集團公司大井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9人、直接經濟損失480萬元。1998年4月6日5時30分,該區砂石嶺煤礦又發生特大爆炸事故,死亡62人、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上述事故發生後,河南省人民政府組成調查組,對事故進行了調查。事故調查工作符合《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34號)的有關規定。
二、 同意《請示》對兩起事故的原因03manbetx 和性質認定。
1. 某市石龍區五七集團公司大井“12·10”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該礦井盲目沿采空區掘進巷道,由於掘進工作麵風量嚴重不足,局部通風機風流處於循環狀態,使工作麵瓦斯積聚並達到爆炸界限,因違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這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
2. 某市石龍區砂石嶺煤礦“4·6”特大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砂石嶺煤礦六井為與鄰礦爭搶資源,在井下用炸藥破壞鄰礦巷道,爆破後又引起煤塵參與爆炸。這是一起人為破壞引起的爆炸事故。
三、 原則同意你省對兩起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03manbetx 和處理意見。但對楊民芳等6人的處理意見,經與中紀委、監察部研究,調整如下:
1. 給予石龍區煤炭地礦局局長、黨總支副書記楊民芳撤銷煤炭地礦局局長職務處分,並建議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2. 建議給予中共石龍區委書記盛國民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 建議給予中共石龍區委副書記朱愛東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 給予某市煤炭局副局長周德沛行政記大過處分。
5. 給予某市地礦局局長馮尚賢行政降級處分。
6. 給予某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張朝俊行政降級處分,並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請河南省人民政府按幹部管理權限落實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決定,按程序向黨組織提出有關責任人員的黨紀處分建議,向司法機關提出有關責任人員的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公開宣布調查處理結果,並將落實情況報國家經貿委備案。
四、 同意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防範措施建議。請河南省認真落實上述防範措施,整頓礦業秩序,緊決取締無證采礦,確保安全生產。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某市石龍區五七集團大井“12·10”特大瓦斯爆炸
事故和砂石嶺煤礦“4·6”特大爆炸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請示
(豫政文[1998]60號)
國務院:
1997年12月10日10時50分,某市石龍區五七集團公司大井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9人,直接經濟損失480萬元。經調查確認,這是一起因通風係統不合理、風流短路、風量不足、大串聯通風、局扇吸循環風、盲目向采空區送風,使采空區瓦斯通過煤體裂隙湧出,造成瓦斯聚積,違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的重大責任事故。
1998年4月6日5時30分,某市石龍區砂石嶺煤礦五井、六井和梁馬礦二風井因爭搶資源放明炮破壞巷道釀成特大爆炸事故,造成62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200萬元。經查,這起事故是一起人為破壞引起的爆炸事故,而某市煤炭生產秩序長期混亂是這起事故深層次的原因。
兩起事故發生後,國家有關部門、省、市政府領導及有關部門都及時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省政府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了調查,現已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劃清了事故責任。根據事故調查報告,經省委、省政府研究,現對這兩起事故有關責任人員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 某市石龍區五七集團公司大井“12·1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1. 五七集團公司副經理、大井承包人高國榮,重生產輕安全,違反《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01manbetx 》,在通風能力嚴重不足的情況下,超能力生產,導致事故發生,嚴重瀆職,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撤銷五七集團副經理、大井支部書記職務,並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大井采煤隊長(井長)楊波,在礦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情況下,不采取有效措施,超通風能力集中生產,使職工冒險作業,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撤銷采煤隊長(井長)職務,並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大井采煤副隊長(副井長)段玉成,無視《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在安全隱患嚴重的情況下,組織生產,釀成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撤銷副隊長(副井長)職務,並由司法部門依法追安究刑事責任。
4. 大井安全負責人尚新國,不堅持安全第一方針,對礦井風量不足、串聯通風等事故隱患檢查不力,安全措施不到位,嚴重失職。建議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大井技術負責人姬洪喜,不堅持安全生產方針,安全技術措施不健全、不到位,特別是通風係統改造後,具體安全措施不落實,造成風流短路、風量不足,導致事故發生。建議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五七集團經理楊文太,對大井安全生產工作領導不力,以包代管,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撤銷五七集團公司經理職務。
7. 五七集團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經理劉遠誌,對大井安全工作監督檢查不力,安全措施不落實,安全整改不到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撤銷五七集團公司副經理職務。
8. 五七集團公司書記蔣俊川,屬某市輕工局掛職鍛煉幹部,對黨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落實不力,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9. 五七集團公司安全科長張鬆,對大井安全工作檢查、監督有失職行為,建議撤銷科長職務。
10. 五七集團公司生產科長張井興,對大井生產布局檢查不力,有失職行業,建議撤銷科長職務。
11. 某市石龍區礦管煤炭局主管安全的副局長樊獻功,對礦井安全管理不到位,特別是對省煤炭廳三個緊急安全指令貫徹不力,玩忽職守,建議撤銷石龍區礦管煤炭局副局長職務。
12. 某市石龍區礦管煤炭局總工程師毛福銀,對大井通風係統改造工作未能盡到在技術上指導、監督的職責,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3. 某市龍區計經委主任寧和平,作為五七集團公司直接掛靠的主管單位領導,隻考慮生產,不過問安全,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4. 某市石龍區原副區長劉臣,分工負責全區工業,代表區政府給直屬企業簽訂目標責任書,管理企業也應管安全,但沒有盡到責任,沒有擺正安全與生產的關係,忽視了對區直企業的安全管理,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職務處分。
15. 某市石龍區原副區長孫福軍,分管煤炭安全生產和礦管工作,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不力,1997年3月分管此項工作以來,全區連續發生3起煤礦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職務處分。
二、 某市石龍區“4·6”特大爆炸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1. 砂石嶺礦六井礦長雷國偉,是這起特大爆炸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事故發生後外逃,公安部門正抓緊追捕歸案,建議司法機關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2. 砂石嶺礦六井副礦長劉占彬,是這起特大爆炸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事故發生後外逃,公安部門正抓緊追捕歸案,建議司法機關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3. 砂石嶺礦六井副礦長陳陸和,是這起特大爆炸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4. 砂石嶺礦六井副礦長雷國軍,是這起特大爆炸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5. 砂石嶺礦六井煤師餘中海,是這起特大爆炸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6. 砂石嶺礦五井礦長楊誌遠,非法辦礦,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同時又有非法購買、儲存、使用爆炸物品和非法開采國有煤礦資源行為,建議司法機關依法立案查處。
7. 砂石嶺礦五井副礦長魏建廷,非法辦礦,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同時又有非法購買、儲存、使用爆炸物品和非法開采國有煤礦資源行為,建議司法機關依法立案查處。
8. 梁馬礦二風井礦長李建偉,非法辦礦,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同時又有非法購買、儲存、使用爆炸物品和非法開采國有煤礦資源行為,建議司法機關依法立案查處。
9. 梁馬礦地風井副礦長王鬆傑,非法辦礦,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同時又有非法購買、儲存、使用爆炸物品和非法開采國有煤礦資源行為,建議司法機關依法立案查處。
10. 石龍區梁窪辦事處副主任、武裝部長、勞動服務公司經理劉青奇,負責梁馬礦的管理工作,對梁馬礦亂出證明、亂掛礦井,造成梁馬礦井田內一證多礦、采礦秩序混亂,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撤銷行政職務處分,同時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11. 石龍區劉莊村黨支部書記、村工業公司經理朱剛,對所屬煤礦越層開采製止不力,致使下屬三個礦井互相爭搶資源,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外職務處分。
12. 石龍區煤炭地礦局副局長楊國勝,負責礦業秩序整頓工作,對三個事故礦井越層開采,沒有嚴格按照《礦產資源法》規定進行處理,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撤銷行政職務處分,同時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3. 石龍區煤炭地礦局局長、黨總支副書記楊民芳,對石龍區無證礦井、越層越界礦井整頓不力,沒有盡到職責,對“12·10”和“4·6”特大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外職務處分。
14. 石龍區煤炭地礦局黨總支書記樊天運,對無證礦井、越層越界礦井整頓和督促檢查不力,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 某華辰供電有限責任公司石龍區分公司馬道供電所所長李玉山,對發生事故的三個越導礦井使用本所電源非法生產處理不徹底,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撤銷行政職務處分,同時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6. 某華辰供電有限責任公司石龍區分公司經理劉明,對下屬馬道供電所為非法越層礦井供電並造成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7. 石龍區人民政府副區長王廷,1997年12月21日任職,負責全區煤炭工業和礦業秩序整頓工作,上任後在整頓礦業秩序方麵做了一定工作,但對三個事故礦井沒有按照《礦產資源法》進行徹底處理,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考慮其上任時間較短,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8. 石龍區人民政府代區長孫順華,1997年12月21日任職後,即開始組織全區礦業秩序整頓規劃,做了一定工作,但對本行政區內礦業秩序整頓工作不力,對這起特大爆炸事故應負一定領導責任,考慮其上任時間較短,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9. 中共石龍區委書記盛國民,1997年3月任職,任職期間多次發生重大事故,對“12·10”和“4·6”特大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20. 石龍區委副書記(原區長)朱愛東,在任區長期間,對礦業秩序整頓不力,造成礦業秩序混亂,留下事故隱患,多次發生重特大事故,對“12·10”和“4·6”特大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21. 某市電業局副局長王軍,負責石龍區的供電整頓工作,對馬道供電所向非法礦井供電監督不力,對“4·6”特大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2. 某市煤炭局副局長周德沛,負責礦井生產技術和發證工作,對於某地區鄉鎮煤礦布局不合理及縣(區)煤炭局亂批井口等問題監督製止不力,對“4·6”特大事故負一定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3. 某市地礦局副局長謝學德,1997年12月底任職,負責礦業秩序整頓工作,對某市鄉鎮煤礦礦業秩序混亂、越界越層開采製止不力。對因爭搶資源引發的“4·6”特大爆炸事故負一定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4. 某市煤炭局局長朱敬海,1997年12月任職,上任後對煤炭安全生產雖做了一定工作,但監督檢查不力,對“4·6”特大事故負一定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5. 某市地礦局局長馮尚賢,對某市礦業秩序長期混亂整頓不力,對“12·10”和“4·6”特大爆炸事故負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6. 某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張朝俊,分管全市煤炭工業工作,任職期間煤礦多次發生重大特大事故,對“12·10”和“4·6”特大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近幾年,某市礦業秩序混亂,重特大事故頻繁發生,某市委、市政府、省煤炭廳,省地礦廳負有一定責任,責成其向省委、省政府寫出深刻檢查;省煤炭廳、省地礦廳分管領導也要向省委、省政府寫出深刻檢查。
以上意見當否,請批複。
附件:一、某市石龍區五七集團公司大井“12·1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二、某市石龍區“4·6”特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某市石龍區五七集團公司大井“12·10”
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1997年12月10日10時50分,某市石龍區五七(集團)公司大井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9人,直接經濟損失480萬元。事故發生後,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的領導及時趕到事故現場,積極組織事故搶救,並組成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經調查確認,這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並查清了事故原因,劃清了事故責任,提出了事故處理意見,現報告如下:
一、礦井概況
五七(集團)公司為區辦集體企業,隸屬於區計經委。該公司下屬有大井、南井、勞動服務公司井、實業公司井、三井及焦化廠等8個單位。公司總經理、法人代表為楊文太、黨委書記為蔣俊川。發生事故礦井是大井,該礦位於某市石龍區張莊村,原為石龍區南顧莊鄉辦企業,現歸屬於五七(集團)公司。1997年元月,五七(集團)公司將大井承包給公司副經理高國榮,承包期一年。
大井現有職工1100人,為有證礦井,采礦許可證號為集煤延字[1997]第012號,生產許可證號為X160401001。該礦於1985年建井,1987年投產,設計能力為12萬噸/年,實際生產能力為14萬噸/年。
該礦開采已16~17煤層,煤層走向南東,傾向北東,傾角為3~15。煤層厚5~8米,瓦斯等級為低瓦斯礦井。煤塵具有爆炸危險性,爆性指數34%。煤層具有自燃發火傾向,自然發火期1~2個月。礦井正常湧水量15m3/小時,礦井儲量已趨枯竭,在長385米,寬83米的煤柱上同時布置2個掘進頭和2個高落式采麵生產。
該礦采用一立一斜開拓方式。立井井筒直徑為4.2米,井深288米,用2500/1220—JR148—6型絞車,0.75噸礦車,罐籠提升,副井原為斜井,斜長240米,傾角25,采用中央邊界抽出式通風,井口裝有14#離心式和45kW軸流式主要通風機各一台。1997年12月初通風係列改造峻工後,新風井直徑2.6米,井深248米,安裝有BK54係列15kW節能風機一台,並於1997的12月7日試運轉,1997年12月10日(事故當班)正式運轉。事故發生前,礦井主要生產區主立井的進風量經測算僅有280m3/min。
大井采用雙回路供電,分別由南顧莊變電站和馬道變電站送至五七礦變電所,變壓後送至井下。入井電纜型號為ZQ30—6000—3×95。井下共有各類電器設備24台件,總負荷520kW。
二、事故發生及搶救經過
1997年12月10日8點班,大井區共入井124人,其中采、掘麵68人,機修30人,巷修19人,區直人員3人,公司輔助救護隊員4人,分別在1、2號回采麵和1、2號掘進頭等地點作業。10時50分,大井區主井井口工袁克奇發現井口冒黑煙,便馬上向高國榮報告,高國榮立即往井底車場打電話詢問情況,井下打點工說:“過來一陣風,把我的帽子吹掉了”。高國榮隨即讓井長楊波往井下采麵打電話,但沒人接。這時井下脫險的工人開始升井,並報告說“井下瓦斯爆炸了”。10時55分,公司安全副經理劉運誌、安檢科長張鬆、大井區井長楊波、副井長段玉成、公司輔助救護隊隊長樊海彬、安全員尚新國等11人立即趕到井下,他們從皮帶巷進去40多米,見前麵巷道嚴重冒頂堵死,便立即返回,但皮帶頭處也發生冒頂將他們堵在裏麵,後經40多分種內外自救脫險。10時55分,五七(集團)公司向石龍區政府和區煤炭局報告事故情況。11時30分許,區委、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領導相繼趕到事故現場,並立即調韓莊礦務局、石龍區和五七(集團)公司共6個救護小隊進行搶救工作。某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領導同誌聞訊後立即趕到現場,成立搶險指揮部,指揮事故的搶險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李誌斌接到報告後,立即帶領有關廳局負責人火速趕到現場,指導搶險救災工作,並就事故的調查工作作了安排。煤炭部副部長王君及勞動部、全國總工會的領導也先後趕到現場,對事故搶救及調查工作作了重要指示。由於井下巷道破壞嚴重,搶救工作十分困難。經過17天的奮戰,已有67名遇難礦工升井。1997年12月26日因工程巷一氧化碳嚴重超標,發現火區,時刻有二次爆炸危險,經搶險指揮部研究決定砌築隔爆牆,封堵了工程巷。
三、事故原因
1. 礦井通風係統不合理,風流短路,風量不足;大串聯通風;局扇吸循環風;盲目向采空區送風,導致瓦斯增大、瓦斯聚集,達到爆炸界限;違章放炮,是這起瓦斯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
2. 大井承包後,為了追求高額利潤,重生產、輕安全,不執行《煤礦安全01manbetx 》有關規定,在長385米、寬83米的狹小煤柱上同時布置4個采掘麵,超通風能力生產。安全檢查力量嚴重不足,井下每班僅有一個安全員,不僅要檢查十多個地點的瓦斯,還要負責局部通風、排查隱患等,工作量大,難以保證“一炮三檢”和瓦斯檢查製度的落實。
3. 五七(集團)公司的大井以包代管,對安全包而不管。公司對大井實行噸煤包幹,材料費包幹,對大井的安全工作長期不管不問,放任自流。對大井通風係統改造這一重大事項,也未引起重視,對改造方案沒有認真審查把關,對改造後風流嚴重短路,風量嚴重不足也沒有管理;該井突擊組織生產,多頭作業,風量嚴重不足,大串聯通風,循環風等問題,不管理,不製止,是這起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4. 石龍區煤炭局對該礦實行行業管理有畏難情緒,未能依法有效地履行行業管理職責,部分幹部工作不穿深入、不紮實,對五七(集團)公司請示通風係統改造的問題,雖然有明確意見,但缺乏認真負責精神,在長達4個月的時間裏,對該礦這一重要工程的實施情況不檢查、不過問,致使該礦在通風係統改造過程中的一係列問題,未能及時發現和製止,也是造成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特別是在12月8日接到省煤炭廳關於煤礦安全的三個緊急指令後,思想重視不夠,指令落實不力,沒有采取斷然措施使該礦停產整頓,也是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5.石龍區政府有關領導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忽視對區辦五七(集團)公司煤礦的管理。對該礦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重視不夠,五七(集團)公司長達9個月沒有總工程師,區政府沒有及時安排,使煤礦技術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下降。
四、責任劃分及處理意見
1. 五七(集團)公司副經理、大井承包人高國榮,重生產輕安全,違反《礦山安全法》和《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在通風能力嚴重不足情況下,超能力生產,導致事故發生,嚴重瀆職,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撤銷五七(集團)公司副經理、大井支部書記職務,建議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大井采煤隊長(井長)楊波,在礦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情況下,不采取有效措施,超通風能力集中生產,使職工冒險作業,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撤銷采煤隊長(井長)職務,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大井采煤副隊長(副井長)段玉成,無視《煤礦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在安全隱患嚴重的情況下,組織生產,釀成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撤銷副隊長(副井長)職務,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大井安全負責人尚新國,不堅持安全第一的生產方針,對礦井風量不足,串聯通風等安全隱患,檢查不力,安全措施不到位,嚴重失職,建議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5. 大井技術負責人姬洪喜,不堅持安全生產技術方針,安全技術措施不健全,不到位,特別是通風係統改造後,具體安全措施不落實,造成風流短路,風量不足,導致事故發生,建議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6. 五七(集團)公司經理楊文太,對大井安全生產工作領導不力,以包代管,對這起事故有領導責任,建議撤銷五七集團公司經理職務。
7. 五七(集團)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經理劉遠誌,對大井安全工作監督檢查不力,安全措施不落實,安全整改不到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撤銷五七集團公司安全副經理職務。
8. 五七集團公司書記蔣俊川(屬某市輕工局掛職鍛煉幹部),對黨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落實不力,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9. 五七(集團)公司安全科長張鬆,對大井安全工作檢查、監督有失職行為,建議撤銷科長職務。
10. 五七(集團)公司生產科長張井興,在大井生產布局檢查不力,有失職行為,建議撤銷科長職務。
11. 某原石龍區礦管煤炭局安全副局長樊獻功,對礦井安全管理不到位,特別是對省廳三個緊急安全指令貫徹不力,玩忽職守,建議撤銷石龍區礦管煤炭局安全副局長職務。
12. 某石龍區礦管煤炭局總工程師毛福銀,對大井通風係統改造工作,未能盡到在技術上指導、監督的職責,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3. 某石龍區計經委主任寧和平,作為五七(集團)公司直接掛靠的主管單位領導,隻考慮生產不過問安全,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4. 某市石龍區原副區長劉臣,分工負責全區工業,代表區政府給直屬企業簽訂目標責任書,管理企業也應管理安全,但沒有盡到責任,沒有擺正安全與生產的關係,忽視了區直企業安全管理,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15. 某市石龍區原副區長孫福軍,分管全區煤炭安全生產分和礦管工作,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不力,1997年3月分管此項工作以來,全區連續三次發生煤礦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五、防範措施
1. 認真學習江澤民總書記對安全工作的三條指示,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擺正安全生產與經濟效益的關係,按規定配齊安全檢查人員,充分發揮安檢人員的監督作用,嚴格執行業務保安製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製,並使之有效地運行,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2. 五七煤礦應立即理順通風係統,合理布置采掘工程,消滅串聯通風,實行以風定產,規範瓦斯檢測工作,杜絕生產區域內的一切火源,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3. 切實加強安全管理。要盡快配備五七煤礦總工程師,統籌考慮全礦的“一通三防”工作,按《煤礦01manbetx 》要求,加強技術、機電設備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製度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並使之落實到實處。
4. 切實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五七集團公司要按有關規定的要求,加強三級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素質,增強自我保護能力。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搞好自己分管的特殊工種的培訓、考核工作,同時要加強自身建設,盡快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適應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工作的需要。
5. 要盡快分清職責、理順關係。區政府領導要明確分工職責,避免因職責不清和職責交叉而影響工作,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也要明確分工管理職責,堅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工作,群策群力,搞好安全生產。
6. 各級領導幹部要切實改進作風,深入一線,深入井下,靠前指揮,切實幫助、督促企業解決安全生產中的實際問題,多為企業辦實事,多為企業排憂解難。
附件:某石龍區五七(集團)公司大井“12·10”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技術報告
一九九八年元月十二日
附件:
某石龍區五七集團公司大井“12·10”
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技術報告
某市石龍區五七(集團)公司大井,1997年12月10日上午10時50分,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9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達480萬元。事故發生後,省、市政府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現已查明事故技術原因,特報告如下。
一、 礦井概況
該井隸屬五七(集團)公司的生產礦井,開采已16~17煤層,煤層走向南東,傾向北東,傾角3°~15°,煤厚5~8米。1985年建礦,1987年投產以來,礦井瓦斯等級一直比照臨近的平煤(集團)公司大莊礦、高莊礦,按低瓦斯礦管理。煤塵具有爆炸性,爆炸指數34%,煤層具有自然發火傾向,發火期1~2個月。
礦井設計能力12萬噸/年,1996年實際產量15萬噸/年。通風方式為中央邊界式,主立井進風,斜井回風,安裝14#離心式40kW和軸流式45kW主要通風機各一台。通風係統改造後,新立井為回風井,安裝一台BK—54係列節能主扇,電機功率15kW。1997年12月7日試運行,12月10日8點班正式運轉,測算風量580m3/min。
二、 爆炸地點的確認
經井下現場勘探,在二號掘進頭(即工程巷)迎頭以外120米的大棚向外傾倒,多處冒頂;局扇被衝擊波衝擊出4米多遠,且調轉方向;膠布風筒多處崩為碎片,有明顯燒焦痕跡;巷道內5名遇難人員全部向外傾倒。經確認,二號掘進頭為瓦斯爆炸點。
三、 瓦斯聚積原因
1. 礦井風量嚴重不足
1997年12月7日,礦井通風係統改造後新的通風係統為主立井進風,新立井回風,BK—54型主扇試運行,12月10日8點班正式運行。事故發生後經現場檢查,斜井底有一掘進頭,斜井口安裝一台11千瓦局扇向掘進頭供風;風井出煤,斜井口簡易風門頻繁開啟,漏風嚴重;斜井底與新風井之間無風門控製。由於斜井至新風井之間通風流程短,造成風流嚴重短路。經測算,新立風井主扇運行後,斜井漏風(含11千瓦局扇)已達300m3/min,致使礦井主要生產區的四個采掘頭風量僅有280m3/min。
按照《煤礦01manbetx 》要求,無論是按小班入井人數(135人)計算,還是按實際生產能力計算,實際風量達不到需風量(最低648m3/分)的百分之五十,這是造成瓦斯聚積的重要原因。
2. 嚴重違章作業,多個采掘頭串聯通風
在長385米,寬83米的煤柱上,隻考慮生產,不顧安全,盲目安排四個采掘頭同時生產,每頭安裝一台11千瓦局扇供風,由於風量嚴重不足,造成循環風。更為嚴重的是置《煤礦安全規程》於不顧,在采掘工作麵多處串聯能風(包括主立井底的掘進頭最多達三個頭串聯通風),在沒有瓦斯斷電保護裝置和瓦斯超限報撤警人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冒險作業,這也是造成瓦斯聚積,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3. 瓦斯檢查製度不落實
礦井實行承包後,每班僅一個安全員,負責安全檢查和瓦期檢查工作,要對生產區四個采掘頭和主立井底一個岩巷掘井頭進行瓦斯檢查,同時要對全井10個密閉及巷道進行檢查,還要對放炮實行檢查,根據工作量計算,很難落實“一炮三檢”、“巡回檢查”等有關瓦斯檢查的規章製度。根據調查,安全員瓦斯檢查記錄及瓦斯填報隻記錄一次數據,缺少分次巡回記錄,更談不上高瓦斯地點的專職檢查。
4. 工程布局不合理,造成老空區瓦斯湧出
礦井全部為掘進頭高落式回采,工程局部過度集中,在1997年6~10月,回采區段結束後發現采空區瓦斯大,在砌築7#、8#、9#密閉巷口發現瓦斯經常達3.5~4.0%,然而沒有引起高度重視,在沒有探放措施情況下,盲目向空區送風,第二掘進口(工程巷)正前和頂部均為采空區,受采動影響,瓦斯必然會通過煤體裂隙湧入掘進巷道,這也是發生這次事故的重要因素。事故發生後,在第二掘井巷恢複過程中,共排放瓦斯4400m3,但久排不下,後因發現CO,被迫打隔爆牆封堵,進一步證實了瓦斯湧出的可能性。
四、 引爆火源的認定
12月10日8點班,正值市安全互檢,當班機電隊副隊長郭天明組織機電人員早上8點入井,對楊電設備進行檢查,未發現井下有停風和其他異常現象,並證實上午9點到第二掘進巷時,看到工人正準備打眼,另據脫險人員反映,慣例是回采頭先放炮出煤,而後掘進頭再放炮,事故當日上午10時,回采頭才放完炮。根據計算,放炮員從回采頭走到掘進頭,完成裝藥、撤人等一係列準備工序,放炮時間與事故發生時間吻合。另外在清理巷道時,遇難者礦燈未發現引爆跡象,刮板運輸機未開動,煤電鑽也無引爆痕跡。由於該掘進頭12月24日CO達到0.015%,是發火現象,為防止事故擴大,打隔爆牆封堵。困此經技術組同誌共同討論,基本認定這次事故是因放炮火源引起的瓦斯爆炸事故。
綜上述所述,技術組一致認定,這次事故的發生,其直接技術原因,是礦井通風係統改造措施不落實,礦井風量嚴重不足,工程布局不合理,串聯通風,造成采空區瓦斯湧出後不能及時排放,使瓦斯超限,達到爆炸界限,放炮火源引起局部瓦斯爆炸。
一九九八年元月十二日
02manbetx.com 和砂石嶺煤礦“4·6”特大爆炸02manbetx.com 的批複
(國經貿安全[1998]631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
國務院辦公廳轉來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某市石龍區五七集團公司大井“12·10”特大瓦斯爆炸02manbetx.com 和砂石嶺煤礦“4·6”特大爆炸02manbetx.com 調查處理意見的請示》(以下簡稱《請示》)(辦1148號)收悉。經商有關部門,現批複如下:
一、 1997年12月10日10時50分,某市石龍區五七集團公司大井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9人、直接經濟損失480萬元。1998年4月6日5時30分,該區砂石嶺煤礦又發生特大爆炸事故,死亡62人、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上述事故發生後,河南省人民政府組成調查組,對事故進行了調查。事故調查工作符合《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34號)的有關規定。
二、 同意《請示》對兩起事故的原因03manbetx 和性質認定。
1. 某市石龍區五七集團公司大井“12·10”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該礦井盲目沿采空區掘進巷道,由於掘進工作麵風量嚴重不足,局部通風機風流處於循環狀態,使工作麵瓦斯積聚並達到爆炸界限,因違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這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
2. 某市石龍區砂石嶺煤礦“4·6”特大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砂石嶺煤礦六井為與鄰礦爭搶資源,在井下用炸藥破壞鄰礦巷道,爆破後又引起煤塵參與爆炸。這是一起人為破壞引起的爆炸事故。
三、 原則同意你省對兩起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03manbetx 和處理意見。但對楊民芳等6人的處理意見,經與中紀委、監察部研究,調整如下:
1. 給予石龍區煤炭地礦局局長、黨總支副書記楊民芳撤銷煤炭地礦局局長職務處分,並建議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2. 建議給予中共石龍區委書記盛國民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 建議給予中共石龍區委副書記朱愛東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 給予某市煤炭局副局長周德沛行政記大過處分。
5. 給予某市地礦局局長馮尚賢行政降級處分。
6. 給予某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張朝俊行政降級處分,並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請河南省人民政府按幹部管理權限落實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決定,按程序向黨組織提出有關責任人員的黨紀處分建議,向司法機關提出有關責任人員的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公開宣布調查處理結果,並將落實情況報國家經貿委備案。
四、 同意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防範措施建議。請河南省認真落實上述防範措施,整頓礦業秩序,緊決取締無證采礦,確保安全生產。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某市石龍區五七集團大井“12·10”特大瓦斯爆炸
事故和砂石嶺煤礦“4·6”特大爆炸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請示
(豫政文[1998]60號)
國務院:
1997年12月10日10時50分,某市石龍區五七集團公司大井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9人,直接經濟損失480萬元。經調查確認,這是一起因通風係統不合理、風流短路、風量不足、大串聯通風、局扇吸循環風、盲目向采空區送風,使采空區瓦斯通過煤體裂隙湧出,造成瓦斯聚積,違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的重大責任事故。
1998年4月6日5時30分,某市石龍區砂石嶺煤礦五井、六井和梁馬礦二風井因爭搶資源放明炮破壞巷道釀成特大爆炸事故,造成62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200萬元。經查,這起事故是一起人為破壞引起的爆炸事故,而某市煤炭生產秩序長期混亂是這起事故深層次的原因。
兩起事故發生後,國家有關部門、省、市政府領導及有關部門都及時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省政府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了調查,現已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劃清了事故責任。根據事故調查報告,經省委、省政府研究,現對這兩起事故有關責任人員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 某市石龍區五七集團公司大井“12·1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1. 五七集團公司副經理、大井承包人高國榮,重生產輕安全,違反《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01manbetx 》,在通風能力嚴重不足的情況下,超能力生產,導致事故發生,嚴重瀆職,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撤銷五七集團副經理、大井支部書記職務,並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大井采煤隊長(井長)楊波,在礦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情況下,不采取有效措施,超通風能力集中生產,使職工冒險作業,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撤銷采煤隊長(井長)職務,並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大井采煤副隊長(副井長)段玉成,無視《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在安全隱患嚴重的情況下,組織生產,釀成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撤銷副隊長(副井長)職務,並由司法部門依法追安究刑事責任。
4. 大井安全負責人尚新國,不堅持安全第一方針,對礦井風量不足、串聯通風等事故隱患檢查不力,安全措施不到位,嚴重失職。建議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大井技術負責人姬洪喜,不堅持安全生產方針,安全技術措施不健全、不到位,特別是通風係統改造後,具體安全措施不落實,造成風流短路、風量不足,導致事故發生。建議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五七集團經理楊文太,對大井安全生產工作領導不力,以包代管,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撤銷五七集團公司經理職務。
7. 五七集團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經理劉遠誌,對大井安全工作監督檢查不力,安全措施不落實,安全整改不到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撤銷五七集團公司副經理職務。
8. 五七集團公司書記蔣俊川,屬某市輕工局掛職鍛煉幹部,對黨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落實不力,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9. 五七集團公司安全科長張鬆,對大井安全工作檢查、監督有失職行為,建議撤銷科長職務。
10. 五七集團公司生產科長張井興,對大井生產布局檢查不力,有失職行業,建議撤銷科長職務。
11. 某市石龍區礦管煤炭局主管安全的副局長樊獻功,對礦井安全管理不到位,特別是對省煤炭廳三個緊急安全指令貫徹不力,玩忽職守,建議撤銷石龍區礦管煤炭局副局長職務。
12. 某市石龍區礦管煤炭局總工程師毛福銀,對大井通風係統改造工作未能盡到在技術上指導、監督的職責,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3. 某市龍區計經委主任寧和平,作為五七集團公司直接掛靠的主管單位領導,隻考慮生產,不過問安全,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4. 某市石龍區原副區長劉臣,分工負責全區工業,代表區政府給直屬企業簽訂目標責任書,管理企業也應管安全,但沒有盡到責任,沒有擺正安全與生產的關係,忽視了對區直企業的安全管理,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職務處分。
15. 某市石龍區原副區長孫福軍,分管煤炭安全生產和礦管工作,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不力,1997年3月分管此項工作以來,全區連續發生3起煤礦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職務處分。
二、 某市石龍區“4·6”特大爆炸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1. 砂石嶺礦六井礦長雷國偉,是這起特大爆炸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事故發生後外逃,公安部門正抓緊追捕歸案,建議司法機關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2. 砂石嶺礦六井副礦長劉占彬,是這起特大爆炸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事故發生後外逃,公安部門正抓緊追捕歸案,建議司法機關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3. 砂石嶺礦六井副礦長陳陸和,是這起特大爆炸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4. 砂石嶺礦六井副礦長雷國軍,是這起特大爆炸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5. 砂石嶺礦六井煤師餘中海,是這起特大爆炸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6. 砂石嶺礦五井礦長楊誌遠,非法辦礦,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同時又有非法購買、儲存、使用爆炸物品和非法開采國有煤礦資源行為,建議司法機關依法立案查處。
7. 砂石嶺礦五井副礦長魏建廷,非法辦礦,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同時又有非法購買、儲存、使用爆炸物品和非法開采國有煤礦資源行為,建議司法機關依法立案查處。
8. 梁馬礦二風井礦長李建偉,非法辦礦,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同時又有非法購買、儲存、使用爆炸物品和非法開采國有煤礦資源行為,建議司法機關依法立案查處。
9. 梁馬礦地風井副礦長王鬆傑,非法辦礦,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同時又有非法購買、儲存、使用爆炸物品和非法開采國有煤礦資源行為,建議司法機關依法立案查處。
10. 石龍區梁窪辦事處副主任、武裝部長、勞動服務公司經理劉青奇,負責梁馬礦的管理工作,對梁馬礦亂出證明、亂掛礦井,造成梁馬礦井田內一證多礦、采礦秩序混亂,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撤銷行政職務處分,同時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11. 石龍區劉莊村黨支部書記、村工業公司經理朱剛,對所屬煤礦越層開采製止不力,致使下屬三個礦井互相爭搶資源,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外職務處分。
12. 石龍區煤炭地礦局副局長楊國勝,負責礦業秩序整頓工作,對三個事故礦井越層開采,沒有嚴格按照《礦產資源法》規定進行處理,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撤銷行政職務處分,同時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3. 石龍區煤炭地礦局局長、黨總支副書記楊民芳,對石龍區無證礦井、越層越界礦井整頓不力,沒有盡到職責,對“12·10”和“4·6”特大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外職務處分。
14. 石龍區煤炭地礦局黨總支書記樊天運,對無證礦井、越層越界礦井整頓和督促檢查不力,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 某華辰供電有限責任公司石龍區分公司馬道供電所所長李玉山,對發生事故的三個越導礦井使用本所電源非法生產處理不徹底,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撤銷行政職務處分,同時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6. 某華辰供電有限責任公司石龍區分公司經理劉明,對下屬馬道供電所為非法越層礦井供電並造成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7. 石龍區人民政府副區長王廷,1997年12月21日任職,負責全區煤炭工業和礦業秩序整頓工作,上任後在整頓礦業秩序方麵做了一定工作,但對三個事故礦井沒有按照《礦產資源法》進行徹底處理,對這起特大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考慮其上任時間較短,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8. 石龍區人民政府代區長孫順華,1997年12月21日任職後,即開始組織全區礦業秩序整頓規劃,做了一定工作,但對本行政區內礦業秩序整頓工作不力,對這起特大爆炸事故應負一定領導責任,考慮其上任時間較短,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9. 中共石龍區委書記盛國民,1997年3月任職,任職期間多次發生重大事故,對“12·10”和“4·6”特大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20. 石龍區委副書記(原區長)朱愛東,在任區長期間,對礦業秩序整頓不力,造成礦業秩序混亂,留下事故隱患,多次發生重特大事故,對“12·10”和“4·6”特大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21. 某市電業局副局長王軍,負責石龍區的供電整頓工作,對馬道供電所向非法礦井供電監督不力,對“4·6”特大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2. 某市煤炭局副局長周德沛,負責礦井生產技術和發證工作,對於某地區鄉鎮煤礦布局不合理及縣(區)煤炭局亂批井口等問題監督製止不力,對“4·6”特大事故負一定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3. 某市地礦局副局長謝學德,1997年12月底任職,負責礦業秩序整頓工作,對某市鄉鎮煤礦礦業秩序混亂、越界越層開采製止不力。對因爭搶資源引發的“4·6”特大爆炸事故負一定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4. 某市煤炭局局長朱敬海,1997年12月任職,上任後對煤炭安全生產雖做了一定工作,但監督檢查不力,對“4·6”特大事故負一定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5. 某市地礦局局長馮尚賢,對某市礦業秩序長期混亂整頓不力,對“12·10”和“4·6”特大爆炸事故負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6. 某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張朝俊,分管全市煤炭工業工作,任職期間煤礦多次發生重大特大事故,對“12·10”和“4·6”特大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近幾年,某市礦業秩序混亂,重特大事故頻繁發生,某市委、市政府、省煤炭廳,省地礦廳負有一定責任,責成其向省委、省政府寫出深刻檢查;省煤炭廳、省地礦廳分管領導也要向省委、省政府寫出深刻檢查。
以上意見當否,請批複。
附件:一、某市石龍區五七集團公司大井“12·1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二、某市石龍區“4·6”特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某市石龍區五七集團公司大井“12·10”
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1997年12月10日10時50分,某市石龍區五七(集團)公司大井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9人,直接經濟損失480萬元。事故發生後,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的領導及時趕到事故現場,積極組織事故搶救,並組成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經調查確認,這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並查清了事故原因,劃清了事故責任,提出了事故處理意見,現報告如下:
一、礦井概況
五七(集團)公司為區辦集體企業,隸屬於區計經委。該公司下屬有大井、南井、勞動服務公司井、實業公司井、三井及焦化廠等8個單位。公司總經理、法人代表為楊文太、黨委書記為蔣俊川。發生事故礦井是大井,該礦位於某市石龍區張莊村,原為石龍區南顧莊鄉辦企業,現歸屬於五七(集團)公司。1997年元月,五七(集團)公司將大井承包給公司副經理高國榮,承包期一年。
大井現有職工1100人,為有證礦井,采礦許可證號為集煤延字[1997]第012號,生產許可證號為X160401001。該礦於1985年建井,1987年投產,設計能力為12萬噸/年,實際生產能力為14萬噸/年。
該礦開采已16~17煤層,煤層走向南東,傾向北東,傾角為3~15。煤層厚5~8米,瓦斯等級為低瓦斯礦井。煤塵具有爆炸危險性,爆性指數34%。煤層具有自燃發火傾向,自然發火期1~2個月。礦井正常湧水量15m3/小時,礦井儲量已趨枯竭,在長385米,寬83米的煤柱上同時布置2個掘進頭和2個高落式采麵生產。
該礦采用一立一斜開拓方式。立井井筒直徑為4.2米,井深288米,用2500/1220—JR148—6型絞車,0.75噸礦車,罐籠提升,副井原為斜井,斜長240米,傾角25,采用中央邊界抽出式通風,井口裝有14#離心式和45kW軸流式主要通風機各一台。1997年12月初通風係列改造峻工後,新風井直徑2.6米,井深248米,安裝有BK54係列15kW節能風機一台,並於1997的12月7日試運轉,1997年12月10日(事故當班)正式運轉。事故發生前,礦井主要生產區主立井的進風量經測算僅有280m3/min。
大井采用雙回路供電,分別由南顧莊變電站和馬道變電站送至五七礦變電所,變壓後送至井下。入井電纜型號為ZQ30—6000—3×95。井下共有各類電器設備24台件,總負荷520kW。
二、事故發生及搶救經過
1997年12月10日8點班,大井區共入井124人,其中采、掘麵68人,機修30人,巷修19人,區直人員3人,公司輔助救護隊員4人,分別在1、2號回采麵和1、2號掘進頭等地點作業。10時50分,大井區主井井口工袁克奇發現井口冒黑煙,便馬上向高國榮報告,高國榮立即往井底車場打電話詢問情況,井下打點工說:“過來一陣風,把我的帽子吹掉了”。高國榮隨即讓井長楊波往井下采麵打電話,但沒人接。這時井下脫險的工人開始升井,並報告說“井下瓦斯爆炸了”。10時55分,公司安全副經理劉運誌、安檢科長張鬆、大井區井長楊波、副井長段玉成、公司輔助救護隊隊長樊海彬、安全員尚新國等11人立即趕到井下,他們從皮帶巷進去40多米,見前麵巷道嚴重冒頂堵死,便立即返回,但皮帶頭處也發生冒頂將他們堵在裏麵,後經40多分種內外自救脫險。10時55分,五七(集團)公司向石龍區政府和區煤炭局報告事故情況。11時30分許,區委、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領導相繼趕到事故現場,並立即調韓莊礦務局、石龍區和五七(集團)公司共6個救護小隊進行搶救工作。某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領導同誌聞訊後立即趕到現場,成立搶險指揮部,指揮事故的搶險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李誌斌接到報告後,立即帶領有關廳局負責人火速趕到現場,指導搶險救災工作,並就事故的調查工作作了安排。煤炭部副部長王君及勞動部、全國總工會的領導也先後趕到現場,對事故搶救及調查工作作了重要指示。由於井下巷道破壞嚴重,搶救工作十分困難。經過17天的奮戰,已有67名遇難礦工升井。1997年12月26日因工程巷一氧化碳嚴重超標,發現火區,時刻有二次爆炸危險,經搶險指揮部研究決定砌築隔爆牆,封堵了工程巷。
三、事故原因
1. 礦井通風係統不合理,風流短路,風量不足;大串聯通風;局扇吸循環風;盲目向采空區送風,導致瓦斯增大、瓦斯聚集,達到爆炸界限;違章放炮,是這起瓦斯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
2. 大井承包後,為了追求高額利潤,重生產、輕安全,不執行《煤礦安全01manbetx 》有關規定,在長385米、寬83米的狹小煤柱上同時布置4個采掘麵,超通風能力生產。安全檢查力量嚴重不足,井下每班僅有一個安全員,不僅要檢查十多個地點的瓦斯,還要負責局部通風、排查隱患等,工作量大,難以保證“一炮三檢”和瓦斯檢查製度的落實。
3. 五七(集團)公司的大井以包代管,對安全包而不管。公司對大井實行噸煤包幹,材料費包幹,對大井的安全工作長期不管不問,放任自流。對大井通風係統改造這一重大事項,也未引起重視,對改造方案沒有認真審查把關,對改造後風流嚴重短路,風量嚴重不足也沒有管理;該井突擊組織生產,多頭作業,風量嚴重不足,大串聯通風,循環風等問題,不管理,不製止,是這起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4. 石龍區煤炭局對該礦實行行業管理有畏難情緒,未能依法有效地履行行業管理職責,部分幹部工作不穿深入、不紮實,對五七(集團)公司請示通風係統改造的問題,雖然有明確意見,但缺乏認真負責精神,在長達4個月的時間裏,對該礦這一重要工程的實施情況不檢查、不過問,致使該礦在通風係統改造過程中的一係列問題,未能及時發現和製止,也是造成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特別是在12月8日接到省煤炭廳關於煤礦安全的三個緊急指令後,思想重視不夠,指令落實不力,沒有采取斷然措施使該礦停產整頓,也是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5.石龍區政府有關領導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忽視對區辦五七(集團)公司煤礦的管理。對該礦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重視不夠,五七(集團)公司長達9個月沒有總工程師,區政府沒有及時安排,使煤礦技術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下降。
四、責任劃分及處理意見
1. 五七(集團)公司副經理、大井承包人高國榮,重生產輕安全,違反《礦山安全法》和《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在通風能力嚴重不足情況下,超能力生產,導致事故發生,嚴重瀆職,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撤銷五七(集團)公司副經理、大井支部書記職務,建議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大井采煤隊長(井長)楊波,在礦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情況下,不采取有效措施,超通風能力集中生產,使職工冒險作業,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撤銷采煤隊長(井長)職務,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大井采煤副隊長(副井長)段玉成,無視《煤礦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在安全隱患嚴重的情況下,組織生產,釀成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撤銷副隊長(副井長)職務,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大井安全負責人尚新國,不堅持安全第一的生產方針,對礦井風量不足,串聯通風等安全隱患,檢查不力,安全措施不到位,嚴重失職,建議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5. 大井技術負責人姬洪喜,不堅持安全生產技術方針,安全技術措施不健全,不到位,特別是通風係統改造後,具體安全措施不落實,造成風流短路,風量不足,導致事故發生,建議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6. 五七(集團)公司經理楊文太,對大井安全生產工作領導不力,以包代管,對這起事故有領導責任,建議撤銷五七集團公司經理職務。
7. 五七(集團)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經理劉遠誌,對大井安全工作監督檢查不力,安全措施不落實,安全整改不到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撤銷五七集團公司安全副經理職務。
8. 五七集團公司書記蔣俊川(屬某市輕工局掛職鍛煉幹部),對黨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落實不力,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9. 五七(集團)公司安全科長張鬆,對大井安全工作檢查、監督有失職行為,建議撤銷科長職務。
10. 五七(集團)公司生產科長張井興,在大井生產布局檢查不力,有失職行為,建議撤銷科長職務。
11. 某原石龍區礦管煤炭局安全副局長樊獻功,對礦井安全管理不到位,特別是對省廳三個緊急安全指令貫徹不力,玩忽職守,建議撤銷石龍區礦管煤炭局安全副局長職務。
12. 某石龍區礦管煤炭局總工程師毛福銀,對大井通風係統改造工作,未能盡到在技術上指導、監督的職責,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3. 某石龍區計經委主任寧和平,作為五七(集團)公司直接掛靠的主管單位領導,隻考慮生產不過問安全,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4. 某市石龍區原副區長劉臣,分工負責全區工業,代表區政府給直屬企業簽訂目標責任書,管理企業也應管理安全,但沒有盡到責任,沒有擺正安全與生產的關係,忽視了區直企業安全管理,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15. 某市石龍區原副區長孫福軍,分管全區煤炭安全生產分和礦管工作,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不力,1997年3月分管此項工作以來,全區連續三次發生煤礦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五、防範措施
1. 認真學習江澤民總書記對安全工作的三條指示,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擺正安全生產與經濟效益的關係,按規定配齊安全檢查人員,充分發揮安檢人員的監督作用,嚴格執行業務保安製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製,並使之有效地運行,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2. 五七煤礦應立即理順通風係統,合理布置采掘工程,消滅串聯通風,實行以風定產,規範瓦斯檢測工作,杜絕生產區域內的一切火源,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3. 切實加強安全管理。要盡快配備五七煤礦總工程師,統籌考慮全礦的“一通三防”工作,按《煤礦01manbetx 》要求,加強技術、機電設備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製度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並使之落實到實處。
4. 切實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五七集團公司要按有關規定的要求,加強三級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素質,增強自我保護能力。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搞好自己分管的特殊工種的培訓、考核工作,同時要加強自身建設,盡快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適應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工作的需要。
5. 要盡快分清職責、理順關係。區政府領導要明確分工職責,避免因職責不清和職責交叉而影響工作,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也要明確分工管理職責,堅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工作,群策群力,搞好安全生產。
6. 各級領導幹部要切實改進作風,深入一線,深入井下,靠前指揮,切實幫助、督促企業解決安全生產中的實際問題,多為企業辦實事,多為企業排憂解難。
附件:某石龍區五七(集團)公司大井“12·10”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技術報告
一九九八年元月十二日
附件:
某石龍區五七集團公司大井“12·10”
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技術報告
某市石龍區五七(集團)公司大井,1997年12月10日上午10時50分,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9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達480萬元。事故發生後,省、市政府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現已查明事故技術原因,特報告如下。
一、 礦井概況
該井隸屬五七(集團)公司的生產礦井,開采已16~17煤層,煤層走向南東,傾向北東,傾角3°~15°,煤厚5~8米。1985年建礦,1987年投產以來,礦井瓦斯等級一直比照臨近的平煤(集團)公司大莊礦、高莊礦,按低瓦斯礦管理。煤塵具有爆炸性,爆炸指數34%,煤層具有自然發火傾向,發火期1~2個月。
礦井設計能力12萬噸/年,1996年實際產量15萬噸/年。通風方式為中央邊界式,主立井進風,斜井回風,安裝14#離心式40kW和軸流式45kW主要通風機各一台。通風係統改造後,新立井為回風井,安裝一台BK—54係列節能主扇,電機功率15kW。1997年12月7日試運行,12月10日8點班正式運轉,測算風量580m3/min。
二、 爆炸地點的確認
經井下現場勘探,在二號掘進頭(即工程巷)迎頭以外120米的大棚向外傾倒,多處冒頂;局扇被衝擊波衝擊出4米多遠,且調轉方向;膠布風筒多處崩為碎片,有明顯燒焦痕跡;巷道內5名遇難人員全部向外傾倒。經確認,二號掘進頭為瓦斯爆炸點。
三、 瓦斯聚積原因
1. 礦井風量嚴重不足
1997年12月7日,礦井通風係統改造後新的通風係統為主立井進風,新立井回風,BK—54型主扇試運行,12月10日8點班正式運行。事故發生後經現場檢查,斜井底有一掘進頭,斜井口安裝一台11千瓦局扇向掘進頭供風;風井出煤,斜井口簡易風門頻繁開啟,漏風嚴重;斜井底與新風井之間無風門控製。由於斜井至新風井之間通風流程短,造成風流嚴重短路。經測算,新立風井主扇運行後,斜井漏風(含11千瓦局扇)已達300m3/min,致使礦井主要生產區的四個采掘頭風量僅有280m3/min。
按照《煤礦01manbetx 》要求,無論是按小班入井人數(135人)計算,還是按實際生產能力計算,實際風量達不到需風量(最低648m3/分)的百分之五十,這是造成瓦斯聚積的重要原因。
2. 嚴重違章作業,多個采掘頭串聯通風
在長385米,寬83米的煤柱上,隻考慮生產,不顧安全,盲目安排四個采掘頭同時生產,每頭安裝一台11千瓦局扇供風,由於風量嚴重不足,造成循環風。更為嚴重的是置《煤礦安全規程》於不顧,在采掘工作麵多處串聯能風(包括主立井底的掘進頭最多達三個頭串聯通風),在沒有瓦斯斷電保護裝置和瓦斯超限報撤警人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冒險作業,這也是造成瓦斯聚積,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3. 瓦斯檢查製度不落實
礦井實行承包後,每班僅一個安全員,負責安全檢查和瓦期檢查工作,要對生產區四個采掘頭和主立井底一個岩巷掘井頭進行瓦斯檢查,同時要對全井10個密閉及巷道進行檢查,還要對放炮實行檢查,根據工作量計算,很難落實“一炮三檢”、“巡回檢查”等有關瓦斯檢查的規章製度。根據調查,安全員瓦斯檢查記錄及瓦斯填報隻記錄一次數據,缺少分次巡回記錄,更談不上高瓦斯地點的專職檢查。
4. 工程布局不合理,造成老空區瓦斯湧出
礦井全部為掘進頭高落式回采,工程局部過度集中,在1997年6~10月,回采區段結束後發現采空區瓦斯大,在砌築7#、8#、9#密閉巷口發現瓦斯經常達3.5~4.0%,然而沒有引起高度重視,在沒有探放措施情況下,盲目向空區送風,第二掘進口(工程巷)正前和頂部均為采空區,受采動影響,瓦斯必然會通過煤體裂隙湧入掘進巷道,這也是發生這次事故的重要因素。事故發生後,在第二掘井巷恢複過程中,共排放瓦斯4400m3,但久排不下,後因發現CO,被迫打隔爆牆封堵,進一步證實了瓦斯湧出的可能性。
四、 引爆火源的認定
12月10日8點班,正值市安全互檢,當班機電隊副隊長郭天明組織機電人員早上8點入井,對楊電設備進行檢查,未發現井下有停風和其他異常現象,並證實上午9點到第二掘進巷時,看到工人正準備打眼,另據脫險人員反映,慣例是回采頭先放炮出煤,而後掘進頭再放炮,事故當日上午10時,回采頭才放完炮。根據計算,放炮員從回采頭走到掘進頭,完成裝藥、撤人等一係列準備工序,放炮時間與事故發生時間吻合。另外在清理巷道時,遇難者礦燈未發現引爆跡象,刮板運輸機未開動,煤電鑽也無引爆痕跡。由於該掘進頭12月24日CO達到0.015%,是發火現象,為防止事故擴大,打隔爆牆封堵。困此經技術組同誌共同討論,基本認定這次事故是因放炮火源引起的瓦斯爆炸事故。
綜上述所述,技術組一致認定,這次事故的發生,其直接技術原因,是礦井通風係統改造措施不落實,礦井風量嚴重不足,工程布局不合理,串聯通風,造成采空區瓦斯湧出後不能及時排放,使瓦斯超限,達到爆炸界限,放炮火源引起局部瓦斯爆炸。
一九九八年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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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東縣某煤礦一井瓦斯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