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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某市石龍區“4·6”特大爆炸事故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8-09-20 21:53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1998年4月6日5時30分許,某市石龍區砂石嶺煤礦五井、六井和梁馬礦二風井,因爭搶資源放明/炮釀成特大爆炸02manbetx.com ,造成62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200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省政府立即組成02manbetx.com 調查組,經過現場勘查、走訪有關人員,邀請有關專家進行技術鑒定。現已查明了02manbetx.com 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劃清了事故責任,提出了處理意見,製定了防範措施,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 礦井基本概況

發生事故的三個礦井分別掛靠有證的砂石嶺煤礦和梁馬煤礦。而砂石嶺煤礦和梁馬煤礦的《采礦許可證》隻允許開采丁組煤和戊組煤,而三個事故礦井卻在某煤業集團公司大莊礦的已組煤二采區非法亂采。

砂石嶺煤礦是石龍區撈飯店村辦礦,1982年建井,開采丁組煤,2984年一井、二井報廢,建三井、四井,1985年又建五井、六井。1994年8月該礦以村辦性質申請開采丁組煤和戊組煤,同時對各井產行承包管理。1995年7月取得開采丁組煤和戊組煤的《采礦許可證》。1996年元月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1996年4月,由於資源和經營問題,砂石嶺礦五井、六井停止生產。由於砂石嶺礦五井欠劉莊村一組、二組占地費,撈飯店村為還帳將五井以9萬元抵給劉莊村一組、二組。1996年11月,楊誌遠又以10萬元從劉莊村一組、二組買下,楊誌遠和魏建廷分別任礦長和副礦長。1997年2月違法向已組煤延深,1998年元月井筒落底。

砂石嶺礦六井停止生產後,1996年6月陳陸和以六井配風井名義申請建井,1996年12月區煤炭(地礦)局批複,同意建井與六井構成係統,開采戊組煤。1997年初開始建井,直接打到己組煤,新井建成後,原六井報廢,新井便頂替六井,礦長為雷國偉,副礦長為陳陸和、雷國軍。

砂石嶺礦五井、六井是使用砂石嶺煤礦的《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但已不是撈飯店村辦煤礦,開采範圍也超出砂石嶺礦的範圍,進入國有大礦開采。

梁馬煤礦為石龍梁窪辦事處勞動服務公司所辦集體煤礦,1989年建井,1991年3月投產,開采戊組煤,1992年8月由王聚營承包經營,1993年取得《采礦許可證》,1994年10月梁窪辦事處又將該礦轉包給高德運,承包期三年,1996年7月在承包期未滿的情況下,高德運私自將該礦轉給劉留勝,梁窪辦事處發覺此情節,但沒有追回。後在該井田內又建井多處,劉莊村王老虎等人1996年5月在該井田內建井,區煤炭(地礦)局發現後,處罰3000元,令其停辦。王老虎等人又以梁馬礦二井建風井的名義向區煤炭(地礦)局申請建井,區煤炭(地礦)局於1996年12月批複同意,與二井構成係統,開采戊組煤。1997年7月王老虎以35萬元將該井賣給李建偉,李建偉任礦長,王鬆傑任副礦長,並將該井延深至已組煤。

砂石嶺礦五井、六井和梁馬礦二風井所采平煤集團大莊礦已二采區的已16~17煤層,煤厚8米,屬低瓦斯區,煤塵爆炸指數為33~36%。三個井相互之間距離為:砂石嶺五井、六井相距109米,砂石嶺井與梁馬礦二風井之間193米,砂石嶺六井與梁馬礦二風井之間117米。三個礦井均采用高落式采煤,礦井采用自然通風,礦井之間多處相互貫通,三個井都沒有采取防塵措施。事故時,三個礦井都使用馬道供電所的電源。三個礦井公安部門均未辦理爆破物品使用證,所用火工品均從非正規渠道購買。

二、 事故經過

石龍區煤炭(地礦)局1997年在礦業秩序整頓中,將這次事故的三個礦井列為整頓對象,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和火工品供應。1998年3月26日區煤炭(地礦)局第四煤管站對三個礦私自生產下達了停產通知,3月29日、30日又分別對三個礦非法開采罰款5000元,6000元、10000元。4月5日區煤炭(地礦)局采礦監督股股長楊誌國在劉莊村召開劉莊公司礦長會上,要求這三個礦井必須停止生產。會後,楊誌國一行四人又到礦上檢查,發現三個礦井仍在生產,又召集三個礦井的礦長雷國偉、楊誌遠、李建偉開會,責令立即停產,撤出人員,並決定每個礦罰款3萬元,當得知雷國偉礦在井下掛有炸藥準備崩巷道時,責令雷國偉將炸藥取出。當三個礦井將工人撤出後,楊誌國等人於4月5日晚11時許離礦。4月6日晨1點30分右左,三個礦井又組織零點班工人下井生產,砂石嶺礦五井、六井各下井25人,梁馬礦二風井下井14人,約3時許,砂石嶺礦六井與梁馬礦二風井井下又發生糾紛,在梁馬礦二風井東下山南巷與砂石嶺礦六井大巷貫通處,砂石嶺礦工人在貫通處放明炮將梁馬礦二風井工人崩傷1人,受傷人員隨即升井包紮傷口,其他工人換到別處生產。約4點20分砂石嶺礦零點班班長陳士坦從井下上來找到副礦長陳陸和,然後又返回井下。約4點40分左右,井下又打電話,副礦長陳陸和接電話後,就叫來副礦長雷國軍和煤師於中海,三人更換衣服後約5點20分下井,5時30分許,井下就發生了爆炸事故。

事故發生後,省、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領導及時趕赴事故現場,迅速成立了搶險指揮部,調集某市石龍區礦山救護隊、寶豐縣救護隊、韓莊礦務局救護隊、梁窪礦務局救護隊搶救井下礦工,4月6日9時30分,經一批遇難人員被搶救出井,截止4月20日,共找到遇難人員48名,救出12名傷員,還有6人未找到。在醫院搶救中有8人死亡。

三、 事故性質

通過對事故現場勘察、取證及技術鑒定,證實這是砂石嶺煤礦六井,為爭搶資源,放明炮破壞梁馬礦二風井巷道,引起煤塵參與的人為的特大爆炸事故案件。起爆點在梁馬礦二風井南部下山巷的丁字口。

四、 事故原因

1. 為爭搶資源,砂石嶺煤礦六井在井下放明炮破鄰礦巷道,引起煤塵參與爆炸,是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 三個礦井的礦主違犯國家法律法規,非法進入平煤集團大莊礦己二采區爭搶國有大礦資源,且相互之間巷道打通,亂采濫挖,是發生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3. 采礦秩序混亂。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無證采礦、一證多礦、越層越界等非法行為長期存在,整頓不力,執法不嚴,處理不徹底,留下了嚴重的不安全隱患,是造成這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4. 在供電管理、火工品管理上還存在大量漏洞。對於非法生產礦井的電力沒有切斷,炸藥雷管還有供應渠道,也是發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五、 責任劃分及處理意見

1. 砂石嶺礦六井礦長雷國偉是這起人為爆炸案件的主要嫌疑人,事故發生後外逃,公安部門要抓緊追捕歸案,建議司法機關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2. 砂石嶺六井副礦長劉占彬是這次爆炸案件的主要嫌疑人之一,建議公安部門要抓緊追捕歸案,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砂石嶺礦六井副礦長陳陸和,是這次爆炸案件的主要嫌疑人之一,本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

4. 砂石嶺礦六井副礦長雷國軍,是這起爆炸案件中的主要嫌疑人之一,本應依法追究刑責任,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

5. 砂石嶺礦六井煤師於中海,是這起爆炸案件的主要嫌疑人之一,本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

6. 砂石嶺礦五井礦長楊誌遠,非法辦礦,對這次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同時又有非法購買、儲存、使用爆炸物品和非法開采國有煤礦資源行為,建議司法機關依法立案查處。

7. 砂石嶺礦六井副礦長魏建廷,非法辦礦,對這次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同時又有非法購買、儲存、使用爆炸物品和非法開采國有煤礦資源行為,建議司法機關依法立案查處。

8. 梁馬礦二風井礦長李建偉,非法辦礦,對這次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同時又有非法購買、儲存、使用爆炸物品和非法開采國有煤礦資源行為,建議司法機關依法立案查處。

9. 梁馬礦二風井副礦長王鬆傑,非法辦礦,對這次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同時又有非法購買、儲存、使用爆炸物品和非法開采國有煤礦資源行為,建議司法機關依法立案查處。

10.石龍區梁窪辦事處副主任、武裝部長、勞動服務公司經理劉青奇,負責梁馬煤礦的管理工作,對梁馬煤礦亂出證明,亂掛礦井,造成梁馬礦井田內一證多礦,采礦秩序混亂,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同時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11.石龍區劉莊黨支部書記、村工業公司經理朱剛,對所屬煤礦越層開采製止不力,致使下屬三個礦井互爭資源,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撤銷黨內外職務。

12.石龍區煤炭(地礦)局副局長楊國勝,負責礦業秩序整頓工作。對三個事故礦井越層開采,沒有嚴格按照《礦產資源法》規定進行處理,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同時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3.石龍區煤炭(地礦)局局長、黨總支副書計楊民芳,對石龍區無證礦井、越層越界礦井整頓不力,沒有盡到職責,對這次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外職務處分。

14.石龍區煤炭(地礦)局黨總支書記樊天運,對煤炭(地礦)局整頓無證礦井,越層越界礦井工作不到位,督促領導不力,對這次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某華辰供電有限責任公司石龍區分公司馬道供電所所長李玉山,對發生事故的三個越層礦井使用本所電源非法生產處理不徹底,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同時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6.某華辰供電有限責任公司石龍區分公司經理劉明,對下屬馬道供電所為非法越層礦井供電並造成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上分。

17.石龍區人民政府副區長王廷,1997年12月21日任職,負責全區煤炭工業和礦業秩序整頓工作,上任後在整頓礦業秩序方麵做了一定的工作,但對三個事故礦井沒有按照《礦產資源法》進行徹底處理,對這起事故應負一定領導責任。考慮到上任時間較短,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8.石龍區人民政府代區長孫順華,1997年12月21日任職後,即開始組織全區礦業秩序整頓規劃,做一定工作,但對本行政區內礦業秩序整頓工作不到位,發生重大爆炸事故,應負一定領導責任。考慮到上任時間較短,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9.中共石龍區區委書記盛國民,1997年3月任職,任職期間多次發生重特大爆炸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20.中共石龍區委副書記朱愛東(原區長),在任區長職務期間,對礦業秩序整頓不力,造成礦業秩序混亂,留下事故隱患,多次發生重特大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21.某市電業局副局長王軍,負責石龍區供電整頓工作,對馬道供電所向非法礦井供電監督不力,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2.某市煤炭局副局長周德沛,負責礦井生產技術和發證工作,對於某地區鄉鎮煤礦製止不力,對這次事故應負一定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3.某市地礦局副局長謝學德,1997年12月底任職,負責礦業秩序整頓工作,對某市鄉鎮礦礦業秩序混亂、越層越界開采製止措施不力,對因爭搶資源引發爆炸事故應負一定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4.某市煤炭局局長朱敬海,1997年12月底任職,上任後對煤炭安全生產雖做了一定的工作,但監督檢查不力,對這起事故應負一定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5.某市地礦局局長馮尚賢,對某市礦業秩序長期混亂,整頓不力,致使轄區內煤礦因爭搶資源引發事故,應負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6.某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張朝俊,分管全市煤炭工業工作,任職期間,煤礦多次發生重大特大事故,應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近幾年來,某市礦業秩序混亂,重特大事故頻繁發生,某市政府、省煤炭廳、省地礦廳負有一定責任,應向省政府寫出深刻檢查,省煤炭廳、省地礦廳分管領導也要向省政府寫出檢查。

六、 防範措施

1. 某市及石龍區政府要加大煤炭礦業整頓工作力度,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委、省政府下發的整頓工作標準,督促各職能部門要工作到位,協調一致,徹底取締無證非法辦礦,對越層越界礦井要強製其退回原邊界和原煤層,否則,也要堅決取締。

2. 石龍區政府要加快全區煤炭開發規劃,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則,對布點過密的礦井實行兼並聯合,消除相互爭搶資源的隱患,充分利用有限資源。

3. 提高鄉鎮煤礦的裝備水平,所有鄉鎮煤礦必須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對獨眼井、自然通風井要采取強製措施予以取締。

4. 某市政府要對石龍區多頭供電的混亂局麵立即整頓,抓緊理順石龍區供電管理體係,確保非法礦井無供電電源。

5. 要加強法製宣傳教育,提高辦礦人員依法辦礦的自覺性,加強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培訓,提高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有效防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事故發生。

附件:1、某市石龍區“4·6”爆炸事故技術鑒定報告

2、某市石龍區“4·6”爆炸事故傷亡人員名單(略)

3、某市石龍區“4·6”爆炸事故調查組成員單(略)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某市石龍區“4·6”爆炸事故技術鑒定報告

1998年4月6日5時30分,某市石龍區砂石嶺五井、六井和梁馬礦二風井發生爆炸事故。事故發生後,事故調查組工程技術人員和有關專家對此次爆炸事故的有關技術問題進了現場勘察和取證,現將結論意見報告如下:

一、 這次事故不是瓦斯爆炸。主要依據是:1、事故後兩小時,石龍區救護隊即刻對砂石嶺礦五井井下巷道進行氣體檢測,在井下通風不暢的情況下,沒有測出瓦斯。2、事故後五小時,寶豐救護隊再次入井對該井南翼巷道進行氣體檢測,仍沒有測出瓦斯(當時仍沒有正常通風)。3、事故後三十小時,大莊礦救護隊對梁馬礦二風井5號十字頭以西盲巷頭進行氣體檢測,沒有測出瓦斯。有CO,濃度為0.006%。4、經平煤集團大莊礦提供,此區域已組煤為低瓦斯區。

二、 這起事故有煤塵參與爆炸跡象。主要依據是;1、井下巷道發現有煤塵爆炸後的結焦物。2、井下巷道內有CO氣體。

三、 爆炸區域為三個礦井的結合部。主要依據是:1、三個礦井均顯現衝擊波方向由裏向外通過多條巷道向井口衝擊。2、三個礦均顯現煤塵結焦和梢子低級燃燒現象,過火的方向是從三個礦的結合部向三個礦的井口擴展。

四、 現場勘察表明這次事故是:由於在梁馬礦二風井六號十字頭以東6米向南拐的巷道口處放明炮所致。主要依據是:1、該點有爆炸衝擊波分別向四周作用的痕跡。2、距該點一定距離的電纜線和支架均顯現朝向爆點一側有燃燒痕跡。3、在距爆點1.9和1.5米處分別發現有被炸斷、炸裂橫梁和立柱。經複原,可看出其破損情況是:立柱被炸高度距地麵0.8米,破損長度1米;炸裂的橫梁破損長度1.2米。4、爆點向南發現鋪設有兩條炮線,長度26.4米,末端在砂石嶺礦六井巷道內有一台放炮器,起爆鑰匙在放炮器旁邊。附近還有三頂礦帽和三盞礦燈。救護隊在此處發現有3名死亡人員。

通過現場勘察鑒定和技術03manbetx ,這起事故是由砂石嶺礦六井一側巷道內人員放明炮崩梁馬礦二風井巷道時,引起煤塵參與爆炸所引起。

某市石龍區“4·6”爆炸事故調查組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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