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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礦務局某煤礦“1·24”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8-09-20 21:53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關於阜新礦務局某煤礦“1·24”特別重大瓦斯爆炸02manbetx.com 的批複

(國經貿安全[1998]609號)

國家煤炭工業局、遼寧省人民政府:

國家煤炭工業局《關於阜新礦務局某煤礦“1·24”特別重大瓦斯爆炸02manbetx.com 處理情況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煤辦字[1998]第283號)收悉。經商有關部門,現批複如下:

一、 1998年1月24日19時31分,阜新礦務局某煤礦在北翼121采區2102綜采放頂煤工作麵安裝設備過程中,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02manbetx.com ,死亡78人,傷7人,直接經濟損失704.39萬元。02manbetx.com 發生後,原煤炭部、原勞動部、全國總工會和遼寧省人民政府組成聯合調查組,對事故進行了調查。這起事故的調查工作符合《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34號)的有關規定。

二、 同意《報告》對事故原因和性質的03manbetx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該礦2102工作麵邊上山設置兩道臨時調節風門,一道風門處於開啟狀態,另一道風門經常開啟,造成邊上山風流短路,工作麵風量大量減少,支架頂部冒落區內的瓦斯積聚達到爆炸界限,工作麵支架頂部煤層自然發火產生的高溫火點引起瓦斯爆炸”。這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

三、 同意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請國家煤炭工業局和遼寧省人民政府按幹部管理權限落實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決定,按程序向有關黨組織提出有關責任人員的黨紀處分建議,向司法機關提出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建議,公開布調查處理結果,並將落實情況報國家經貿委備案。

四、 同意《報告》中提出的防範措施建議。請認真組織落實,加強現場管理,防止發生同類事故,確保煤礦安全生產。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

關於阜新礦務局某煤礦“1·24”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處理情況的報告

(煤辦字[1998]第283號)

國務院:

1998年1月24日19時31分,遼寧阜新礦務局某煤礦北翼121采區2102綜采放頂煤工作麵在安裝過程中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8人,受傷7人,直接經濟損失704.39萬元。

事故發生後,國務院各部門、遼寧省、阜新市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的領導相繼趕到現場,參加事故搶救、調查。根據國務院以1989年34號令頒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經原煤炭工業部、原勞動部、全國總工會、遼寧省人民政府商定,於1998年1月25日成立了以原煤炭工業部副部長王顯政為組長,原勞動部副部長林用三、全國總工會書記李永安、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陳政高為副組長的部、省聯合調查組。調查組經過現場勘察、取證和查閱相關資料、調查事故有關人員,並通過科學03manbetx ,基本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性質、原因和責任,提出了今後的防範措施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並提出了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原煤炭工業部對這起事故的調查報告進行認真研究,認為調查是實事求是的,調查組對事故性質的界定、事故原因的03manbetx 和提出的防範措施是正確的。根據調查組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並征得原勞動部、全國總工會、監察部和遼寧省人民政府同意,原煤碳工業部做出了《關於阜新礦務局某煤礦“1·24”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處理規定》(見附件)。

為了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搞好全國煤礦安全生產,原煤煤炭工業部於1998年2月10日召開了全國煤礦安全生產緊急電話會議。通報了阜新礦務局某煤礦“1·24”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03manbetx 了全國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提出了搞好煤礦安全工作的要求:

1. 各級領導要端正思想,從講政治的高度,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重視和抓好煤礦安全工作。要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擺正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改革的關係,狠抓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堅決把煤礦安全工作搞好。

2. 在全國煤礦認真開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等法規的宣傳、學習活動,使廣大煤礦幹部和職工學會用法律法規規範安全生產工作,熟知三大01manbetx 內容,強化依法治礦、依法生產,確保煤礦安全。

3. 立即開展全國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嚴肅認真開展隱患排查處理工作。按照1998年全國煤礦安全工作會議精神,堅持“六不準生產”原則,及時解決煤礦安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到實處。

4. 搞好煤礦“一通三防”工作,堅決控製瓦斯事故。各煤礦企業要全麵落實“一通三防”十項管理製度,定期開展通風係統專項檢查,加大投入,及時消除“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

為了搞好全國煤礦安全工作,我局按照全國煤礦安全生產電話會議的部署,正進一步采取措施,狠抓落實。

特此報告。

附件:關於阜新礦務局某煤礦“1·24”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處理決定

國家煤炭工業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

附件:

關於阜新礦務局某煤礦“1·24”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處理決定

1998年1月24日19時31分,遼寧阜新礦務局某煤礦北翼121采區2102綜采放頂煤工作在安裝過程中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8人,受傷7人,直接經濟損失704.39萬元。

事故發生後,國務院各部門、遼寧省、阜新市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的領導相繼趕到現場,參加事故搶救、調查。根據國務院以1989年34號令頒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經煤炭工業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遼寧省人民政府商定,於1998年1月25日成立了以煤炭工業部副部長王顯政為組長,勞動部副部長林用三、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書記李永安、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陳政高為副組長的部、省聯合調查組。調查組於2月16日提出了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根據調查組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並征得勞動部、中華全國總工會、監察部和遼寧省人民政府同意,經煤炭工業部黨組研究,決定對阜新礦務局某煤礦“1·24”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作出如下處理:

一、 同意事故調查組關於事故原因、事故性質和事故防範措施的意見和建議。

二、 對事故責任者給予如下處分:

1. 阜新礦務局局長陳金城,是該局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全局“一通三防”工作全麵負責。安全第一思想不牢,重生產,輕安全,對礦山安全法律法規落實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2. 阜新礦務局黨委書記王大文,在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方麵工作不力,對事故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 阜新礦務局副局長趙國洲,負責全局煤礦生產和機電工作,對安裝現場管理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4. 阜新礦務局總工程師李寶春,對全局“一通三防”工作負技術領導責任。工作嚴重失職,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5. 阜新礦務局副總工程師孟慶坤,在局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全局“一通三防”的技術工作。某煤礦2102工作麵開掘以來,共發生7次自然發火,作為局通風副總工程師,沒有引起足夠重視,特別是1月24日該礦發火後,雖到火災現場,但沒有建議撤出火災現場與滅火工作無關的人員。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6. 阜新礦務局通風處處長戴福勝,負責全局“一通三防”業務工作。在事故處理和搶救指揮工作中嚴重失職,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7. 阜新礦務局安監局副局長吳兆伶,在安監局值班時,接到某礦安監處關於井下著火的報告,沒有向安監局有關領導彙報,也沒有派人到某礦處理。在事故調查過程中,不如實反映情況,幹擾了調查工作。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8. 某礦礦長紀海迅,是全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礦山安全法律法規落實不到位,安全第一思想樹立不牢,重生產、輕安全;對於2102綜放工作麵安裝過程中的安全問題重視不夠,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9. 某礦黨委書記閻誌信,對全礦各級幹部的管理教育不到位,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不力,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 某礦副礦長趙啟會,負責全礦生產安全管理工作,直接領導2102工作麵安裝工作,重生產,輕安全,施工管理混亂。1月24日下午組織工作麵設備安裝,雖到現場了解了自然發火情況,但還是安排作業人員在現場工作。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1. 某礦副礦長張傑,對全礦“一通三防”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礦井通風管理混亂,幾次發火後沒有組織撤出作業人員,對防火工作重視不夠,措施不到位。特別是1月24日井下發火後,雖親臨火災現場,但沒有撤出火災現場與滅火無關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12. 某礦總工程師侯榮剛,對全礦“一通三防”工作負技術領導責任。未能認真貫徹落實《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和《礦井防滅火規範》;認為2102工作麵雖幾次著火但因為沒出現明火,因而不應該撤人,導致某礦幾次著火後不撤人以及這起事故發生前也沒有撤人;對風道和硐室瓦斯超限情況沒有組織研究、采取措施,隱患長期存在。嚴重失職,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給予開除公職留用察看處分,並建議司法機關立案審查,追究刑事責任。

13. 某礦副總工程師劉謙,在總工程師領導下,負責全礦的“一通三防”技術工作。通風管理混亂,2102工作麵幾次發火都沒有要求撤離與滅火無關人員,對通風道、硐室瓦斯超限問題沒有足夠重視。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上述責任者是中共黨員涉及黨紀處分的,按中紀委有關規定,由其所在各級黨組織處理。

三、以上處分決定由幹部部門按幹部管理權限並實施,並向阜新礦務局全體職工宣布。

附件:阜新礦務局某煤礦“1·24”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煤炭工業部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

附件:

阜新礦務局某煤礦“1.24”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1998年1月24日19時31分,阜新礦務局某煤礦北翼121采區2102綜采放頂煤工作麵在安裝過程中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8人,受傷7人,直接經濟損失704.39萬元。

事故發生後,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領導相繼趕到現場,參加事故搶救、調查。根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34號),經煤炭工業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遼寧省人民政府商定,於1998年1月25日成立了以煤炭工業部副部長王顯政為組長,勞動部副部長林用三、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書記李永安、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陳政高為副組長的部、省聯合調查組。經過現場勘察、取證、查閱相關資料、調查事故有關人員,通過科學分析,基本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性質、原因和責任,提出了今後防範措施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現報告如下:

一、 礦井和采區概況

某煤礦於1987年投產,設計能力年產120萬噸,最高年產量1997年為66.1萬噸。可采儲量12473萬噸。6個煤層群,21個可采煤層,平均總厚度46.4米,傾角3-10度。井田有7條落差25-100米的斷層,局部地段有火成岩侵入。礦井采用立井開拓,多水平集中大巷分區石門上下山開采。主、副井地麵標高+170米,井底標高-650米。現生產水平-650米。礦井有主井,副井,南、北風井4條井筒。主、副井提升采用3.25×4多繩摩擦輪絞車。通風方式為兩翼對角式。南、北風井各設2K60-4N028主扇2台。礦井總排風量8584立方米/分。其中:北風井4711立方米/分,南風井3873立方米/分。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54.95立方米/分,相對瓦斯湧出量25.82立方米/日·噸。煤塵爆炸指數48%。煤自燃發火期3個月,最短15天。由於該礦井深、地壓大、岩石軟,又屬高瓦斯、突出礦井,自然災害較嚴重,投產10年一直沒達到設計能力。

該礦現有兩個回采工作麵,南、北翼各一個。北翼為綜放麵,南翼為水采麵。事故發生在一水平北翼121采區2102綜放麵。2102綜放麵是該礦開采的第四個綜放麵,與前3個綜放麵同采孫家灣本層,這層煤不是突出煤層。該麵於1997年6月8日開掘,10月16日開切眼貫通,並實行全負壓通風,風量為598立方米/分。走向長315米,工作麵長90米,煤層平均厚度8米,煤層平均傾角4度,可采儲量24萬噸。瓦斯絕對湧出量4.78立方米/分。

該麵從1997年11月30日開始安裝設備。事故發生前,已經安裝所需的61台綜放支架。順槽皮帶運輸機等設備尚未安裝完。

二、 事故發生及搶救經過

1月24日四點班,在121采區進行綜放麵設備安裝的井下作業人員85人。其中:291隊7人,在進風巷卸皮帶件和推出平車;綜掘區4人,在原進風巷往外撤鐵道;大修區18人,維護下端頭,清理環境;通風區10人,接消火管路(4寸鐵管和塑料管);安裝隊13人,下皮帶件和前部溜子件;292隊30人,安裝前部溜子和調架子;運輸區2人,維修軌道;調度科1人,協調安裝工作。19時35分左右,北風井井底信號工李樹傑向礦調度崔文成打電話彙報:“聽到‘轟隆’一聲,有一股黑煙,挺嗆人”。接著又接到綜維隊副隊長朗業群彙報:“北風井地麵出車線風門被風鼓開了”。在礦調度室值班的通風副礦長張傑,認為肯定發生事故了。於是命令礦救護隊下井查明原因。19時50分,分隊長徐占元帶8名救護隊員由北井下井探查。隨後,礦調度接到綜維隊隊長劉貴生把該隊在121采區皮帶上山幹活的工人彙報的“121采區皮帶上山有一段運輸皮帶被一股氣浪掀翻了,有的工人被撞得出血受傷”的情況向礦調度彙報。根據這些情況,礦調度認為,在121采區發生了瓦斯爆炸。爆炸地點可能是2102綜放麵。礦調度馬上向局、礦領導彙報了事故。阜新礦務局和某礦的領導,有關業務處(科)室的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都立即趕到礦上。於24日21時,成立了局、礦搶險救災指揮部。由陳金成局長、紀海迅礦長任總指揮。在121采區變電所設立了井下指揮部。並很快調集了該局五龍、艾友、新邱、清河門等煤礦的9個救護中隊下井探查搶險。省煤管局連夜從撫順礦務局和南票礦務局調2名防治礦井瓦期、火災的專家和1名有實踐經驗的救護隊長到現場搶險救災。到26日7時注水前,在2103回風道與2102回風道交岔口附近救出8名受傷人員,其中:有1人傷後死亡。運出37名遇難人員,尚有40人下落不明。24日20時45分,進風巷距開切眼200米處瓦斯10%,一氧化碳0.02%。25日2時50分,進風巷距開切眼100米處,瓦斯7%,一氧化碳0.004%,溫度31度。指揮部根據災區一氧化碳和瓦斯濃度大,溫度高,隨時都有發生瓦斯爆炸的可能,決定在進風巷、回風巷和原進風巷用風筒布各打了一道閉,對災區實行鎖風。待惰化氣體後,再進行探查。25日21日30分,礦務局救護大隊長黨萬臣帶領清河門、五龍礦兩個救護隊從回風巷進開切眼,發現距開切眼約20米處,一片明火。指揮部根據火情,瓦斯4.5%,以及開切眼附近遇難人員的遇難地點等情況,反複論證,判定災區內下落不明的40人已不可能生存,還根據這個麵沒有開采,而且是仰采的情況,為防止再發生瓦斯爆炸,避免擴大事故,加快搶險救災速度,決定采取注水滅火。從1月26日7時開始注水,到1月31日13時結束,曆時114小時,注水量9849立方米,水麵標高-578.4米,測算開切眼進風口水深8.9米,出風口水深11米,開切眼全部被水淹沒。注水後,檢測CO0.0024%以下,進風順槽瓦期1.8%,回風順槽瓦斯3.8%,證明開切眼的火被淹滅。被水浸泡一個晝夜後,於2月1日13時開始排水,到2月7日11時排水結束。之後,打開閉,實行了全負壓通風。風量480立方米/分。從災區內運出22名遇難者。尚有18名遇難者在災區內。實行全負壓通風後,檢測回風側非常門處溫度高達47度,水蒸氣較大,經過31小時,溫度仍在43度。專家組分析,開切眼煤壁將要複燃。指揮部根據專家組的意見,決定再次注水。2月8日19時,開始實施。

三、事故性質

經現場調查取證和技術分析認證,阜新礦務局某煤礦“1·24”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這起瓦斯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2102工作麵邊上山設置兩道臨時調節風門,一道風門處於開啟狀態,另一道風門經常開啟,邊上山風流短路,工作麵風量大量減少,支架頂部冒落區內的瓦斯積聚,達到爆炸界限,遇工作麵支架頂部煤層自然發火產生的高溫火點引起瓦斯爆炸。

間接原因

1. 安全第一思想不牢,重生產,輕安全,沒有處理好安全與生產的關係。局、礦開會多,研究具體安全問題少,安全工作沒有落到實處。某煤礦每月最少開8次會,最多達18次,每次會上都講安全,但落實不夠。事故當天2102綜放麵,在綜采支架上麵煤層自燃火沒有徹底處理的情況下,還繼續組織80多人下井安裝。

2. 通風、瓦斯管理混亂,事故隱患多。事故發生前,邊界上山的一個風門處於打開狀態,漏風嚴重,有時造成風流短路。2102工作麵安裝硐室瓦斯經常超限,供給該硐室的風筒在事故前三天有2米長的大口子,通風員的記錄上以寫明應處理,但到事故發生時,尚未處理。在2102工作麵係統掘進時,為降低監測係統瓦斯探頭周圍瓦斯濃度,作業人員曾經常將探頭附近風筒割個小洞,用風筒內的新鮮風流吹探頭,以降低探頭周圍的瓦斯濃度,導致監測係統失去作用。1月24日,在處理2102工作麵火災時,支架上部冒落區瓦斯濃度達2.8%,但沒有采取措施處理。

3. 沒有嚴格執行01manbetx ,防滅火措施不力。2102工作麵自開掘以來,前後共發生7次自然發火,在處理自然發火時,都沒有按規定撤出人員。特別是1月24日發現支架以上煤層發火,測得瓦斯濃度2.8%,一氧化碳濃度0.15%,在這種情況下,本應按《礦井防滅火規範(試行)》的規定,立即撤出該區域內的與滅火作業無關的人員,但現場指揮人員卻沒有將這些人員撤出,而是一邊滅火,一邊安裝。因向2102工作麵運大件,將消火管路拆掉,又沒有采取臨時措施,當1月24日發火時,無消火管路滅火,隻能用支架上的注液槍滅火。到下午2時左右,在數據不充分且不可比的情況下,誤認為火已經滅了。之後,又沒有安排專人觀測。

4. 領導不力,現場管理混亂。2102工作麵從安裝綜放支架開始,成立了礦級幹部指揮部。事故前3~5天,礦裏又決定由科級幹部代替礦級幹部跟班指揮。他們現場指揮不靈,時常不下井,造成井下作業人員各自為戰。特別是事故前幾天,調度科長安排當班作業人員處理工作麵上端頭幾架棚子,被當場拒絕,結果造成該處冒落。

5. 對重大事故隱患重視不夠,嚴重不負責任。1月24日早,局接到某礦火災報告後,有關領導相繼趕到某礦,有的沒有下井;下井的,有的火沒滅就走了;有的誤認為火滅了走了。都沒有對繼續觀測、處理火情提出任何要求,就離開礦。礦務局安監局值班領導,接到某礦火災報告,沒有派人前去監督處理。

6. 沒有按《煤礦01manbetx 》規定預抽瓦斯,井下作業人員也沒有配帶自救器,也是造成這起特大傷亡事故的因素。

五、防範措施

1. 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處理好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改革的關係,堅決執行煤炭部安全生產“三不”原則和“六不準”的要求,使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和業務保安責任製,嚴格考核,認真落實。

2. 加強瓦斯管理,防止重大事故。建立起以總工程師為核心的“一通三防”安全管理體係。加強瓦斯抽放,堅持“以風定產”,“先抽後采”,“先抽後掘”,提足用夠噸煤防治瓦斯資金。建立穩定、合理、可靠的通風係統,完善瓦斯監測係統和瓦斯管理製度,處理好高頂瓦斯。加強風門、風筒、局部扇風機等通風設施的管理。對重點風門,重點管理,設聯鎖裝置,防止風流短路。

3. 加強火災預測預報,防止火災事故。建立健全礦井防滅火係統,搞好火災預測預報,定期采樣化驗,及時處理火災隱患。

4. 嚴格執行煤炭部《綜合機械化放頂煤開采技術暫行規定》(煤生字[1995]第104號),合理礦井采區設計,嚴格審批手續,在綜采工作麵安裝期間,要製定綜合性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切實貫徹落實。

5. 加強勞動組織,加快工程進度。對自然發火嚴重的采煤工作麵,合理勞動組織,搞好工程、工序銜接,加快安裝速度,提高回采進度,防止煤層自燃。

6. 轉變幹部作風,深入現場靠前指揮。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以對國家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負責的精神,搞好安全。強化安全監督監察,認真履行監察職責,樹立安監部門的監察權威。各級幹部要深入現場,及時解決安全生產過程中的事故隱患,真正做到事故、隱患不解決不放過,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7. 強化職工、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的安全培訓。加強煤礦“三大規程”學習,開展“一通三防”安全知識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術素質,增強自我保安能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1. 阜新礦務局局長陳金城,是該局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全局“一通三防”工作全麵負責,安全第一思想不牢,重生產,輕安全。對礦山安全法律法規落實不到位,負有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撤銷阜新礦務局局長職務的處分。

2. 阜新礦務局黨委書記王大文,在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方麵不力,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3. 阜新礦務局生產副局長趙國洲,負責全局煤礦生產和機電工作,在接到某礦發現火情報告後,沒有認真履行職責,負有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4. 阜新礦務局總工程師李寶春,對全局“一通三防”工作負技術領導責任。工作中嚴重失職,在這起事故中負有重要責任。

第一,某煤礦2102工作麵自開采以來,共發生7次自燃發火,做為局總工程師,沒有引起足夠重視,特別是1月24日該礦發火後雖趕到某礦但沒有到火災現場,在沒有聽到準確井下火災情況下,便去赴宴。在當晚調度會上,也沒有認真研究這個問題。

第二,對瓦斯抽放問題重視不夠,致使該工作麵沒有預抽。

第三,在事故調查過程中,沒如實反映情況,幹擾了調查工作。

建議給予撤銷阜新礦務局總工程師職務處分。

5. 局通風副總工程師孟慶坤,在局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全局的“一通三防”的技術工作。有失職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某煤礦2102工作麵開掘以來,共發生7次自然發火,做為局通風副總工程師,沒有引起足夠重視,特別是1月24日該礦發火後,雖到火災現場,但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撤出火災現場與滅火工作無關人員。在井下滅火時,誤認為火已澆滅,就升井。工人失職。

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6. 阜新礦務局通風處處長戴福勝,負責全局“一通三防”業務工作,參加“一通三防”事故處理和搶救指揮工作。嚴重失職,在這起事故中負有重要責任。

第一,2102工作麵發生火災後,雖已到某礦,但沒有到火災現場處理;

第二,在井下火災事故沒有處理完的情況下離礦;

第三,在局晚5時召開的調度會上,將沒有核實的井下火災處理結果向局領導彙報,影響了領導的決策。

建議給予開除留用處分。

7. 阜新礦務局安監局副局長吳兆伶,在安監局值班時,接到某礦安監處彙報井下著火時,沒有向安監局有關領導彙報,也沒有派人到某礦處理。在事故調查過程中,不如實反映情況,幹擾了調查工作。

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8. 某礦礦長紀海迅,是該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全礦的安全生產負全麵責任,對礦山安全法律法規落實不到位,安全第一思想樹立的不牢,重生產,輕安全。對2102綜放工作麵安裝過程中的安全問題重視不夠,負有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撤銷某煤礦礦長職務處分。

9. 某煤礦黨委書記閻誌信,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不力,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0. 某礦生產副礦長趙啟會,負責全礦生產安全管理工作,直接領導2102工作麵安裝工作,重生產,輕安全,施工管理混亂。1月24日下午組織工作麵設備安裝,雖到現場了解了自然發火情況,但還是安排作業人員在現場工作,而且4點班繼續安排生產。

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1. 某礦通風副礦長張傑,對全礦“一通三防”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礦井通風管理混亂,幾次發火後沒有組織撤出作業人員,對防火工作重視不夠,措施不到位。特別是1月24日井下發火後,雖親臨火災現場,但沒有撤出火災現場與滅火無關人員,在井下發火時,誤認為火已滅,就升井。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失職。

建議給予撤銷某煤礦通風副礦長職務處分。

12. 某礦總工程師侯榮剛,對全礦“一通三防”工作負技術領導責任。作為礦總工程師,應該貫徹落實《媒礦01manbetx 》和《礦井防滅火規範》,但他認為某礦2102工作麵幾次著火,因為沒出現明火不應該撤人,是導致某煤礦幾次著火後不撤人以及這起事故沒有撤人,是導致某煤礦幾次著火包不撤人以及這起事故沒有撤人的主要因素;對風道和硐室瓦斯超限情況,沒有組織研究、采取措施,解決瓦斯超限問題,隱患長期存在。嚴重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給予開除公職留用處分,並建議司法機關授案,追究刑事責任。

13. 某煤礦通風副總工程師劉謙,在總工程師領導下,負責全礦的“一通三防”技術工作,通風管理混亂,2102工作麵幾次發火都沒有要求撤離與滅火無關人員,對通風道、硐室瓦斯超限問題沒有足夠重視。

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上述責任者是中共黨員的,涉及黨紀處分的,按中紀委有關規定,由各級黨組織處理。

14. 遼寧煤炭工業管理局作為阜新礦務局的企業主管部門,對安全生產指導不利,責成作出書麵檢查。

附件:

阜新礦務局某煤礦“1·24”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部、省聯合調查組名單(略)

阜新礦務局某煤礦“1·24”

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組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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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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