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安全評價機構甲乙級資質業務範圍的劃定和當前安全評價工作中的幾項要求
取得甲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不受地域、項目或者企業規模的限製;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在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投資規模2億元人民幣以下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驗收評價和國有(含國有控股)以外的企業安全現狀評價。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當前安全評價工作中的幾項具體要求
1.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通過國家局認定的一級培訓機構組織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培訓、考核,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通過國家局認定的二級以上培訓機構組織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培訓、考核,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2.同一安全評價機構隻能獲取一個級別的安全評價資質,甲乙級安全評價資質不得重複申報。申報甲(乙)級安全評價機構應有不少於3(2)名與其申報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專職評價人員,申報業務範圍涉及具有較大風險行業的則應有不少於5(3)名與其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專職評價人員。
具有安全評價資格的人員隻能在一個評價機構執業。
3.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的大型企業、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的各行業協會等所屬單位是指由其直接管理的下屬單位或控股公司。
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管理仍按原規定執行,由國防科工委推薦,國家局受理審批。
4.國家局定期公布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名單,同時,乙級資質的批準部門應定期在本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布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名單,並在批準後10日內,將有關申報及批準材料報國家局備案。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要將每年的工作業績記錄表於次年1月15日前分別報國家局或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5.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依照《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2255號)製定行業自律性或指導性價格標準。安全評價專家評審、核查及技術谘詢收費參照《國家計委關於印發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谘詢收費暫行規定的通知》(計價格 [1999] 1283號)或《國家計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規範環境影響谘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5號)執行。
6.為保持工作的連續性,保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工作順利進行,凡屬國家局批準的安全評價機構(包括臨時資質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至(到期複審換證的延至)2005年底,過期作廢;經國家局授權,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定的安全評價臨時資質有效期按原規定執行。
另外,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認定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評價臨時資質機構可以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安全評價。
[摘自:關於貫徹實施《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4]1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