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管理是遏製煤礦傷亡事故的重要措施
傷亡事故的發生,不僅主要取決於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生產環境的不安全因素,而且還存在著製約這三大因素的管理原因。它們之間的關係,如同事故樹中的條件或門的邏輯關係那樣嚴密,詳見圖1事故發生模型。
根據圖1事故發生模型,運用布爾代數原理可以寫出如下數學方程式:
由圖1和上述數學方程式看出:雖然煤礦五大災害俱全,隨時隨地都可能引發事故,但又隨時隨地受到管理原因的製約。
事故發生的共性機理,就是由管理、人為、物質和環境四大原因構成。管理、人為、物質和環境的任何一種因素任其隨意發展,都會引起事故的發生。管理原因隨時隨地製約著其他三種原因;管理原因或管理原因與任何一種原因結合,都會引起事故的發生。這就是生產過程中事故發生的基本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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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性循環的規律
從
當前,我國有的地方存在不正常的管理方式,極易產生事故的惡性循環。例如,在事故的處理上,一概指責事故受害者“違章”,以就事論事而應付了事,不能對造成管理缺陷與混亂的管理者從下到上的依法嚴肅查處,更有甚者表麵下達隱患通知單、限期或停產整改,暗地裏卻進行權錢交易,幫助事故隱患單位、事故單位或事故責任者隱瞞事故。對照被國際公認的1:29:300的海因利希法則,隻重視了1,而忽視了29和300的做法導致了事故的不斷上升,出現了事故的惡性循環,詳見圖2。
圖2的循環過程是使事故不斷增加的惡性循環過程,如果繼續下去,就形成了漸開的循環方式。由此不斷發生的事故則按著“漸開線”的方式進行著惡性循環,這就是事故不斷發生的本質過程、事故不斷上升的基本規律。
例如:黑龍江省七台河市轄區內的煤礦,
3 遏製事故的有效途徑和防控對策
3.1 建立規範完善的安全法製秩序
健全安全管理體製和機製。完善煤礦安全監察體係,提高監察執法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加大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力度,嚴格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製度。發揮大型煤礦人才、裝備、技術和管理的優勢,推動煤炭企業的兼並、聯合和重組。
我國煤礦開采或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類事故,有其宏觀管理方麵的原因,也有其微觀管理方麵的原因。要防止事故發生,就必須嚴肅認真查處每一項事故隱患和發生的每一起事故,就必須從管理上查找誘發事故的真正原因,健全安全法治秩序、將責任事故的處罰與煤礦企業的和各級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的責任掛起鉤來;將本地區的安全生產狀況與其各級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的政績和升職掛起鉤來。隻有這樣,才能有效地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地方保護主義;才能真正解決基層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安全法規落實難的狀況;才能杜絕官煤勾結、權錢交易等管理上的腐敗現象。
我國最近頒布的法律法規對安全方麵的投入隻作了一般的要求。有的提出了一定“數量的安全投入”標準,也相互矛盾,導致企業在安全方麵的投入難以監督。例如:《礦山安全法》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用於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而《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安排一部分資金,用於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礦山企業按礦山維簡費的20%的比例具實列支,沒有礦山維簡費的礦山企業,按固定資產折舊費的20%的比例具實列支。”由此看出,《礦山安全法》和《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不相對應。諸如此類法律法規亟待修訂和完善。
例如在刑事處罰方麵,建議盡快修改《刑法》,對玩忽職守、瀆職犯罪或由於管理原因而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的管理人員,應加重刑法力度;在經濟處罰方麵,建議盡快修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提高國家對傷亡事故的處罰額度,全麵提高事故死亡者的賠償標準和撫恤金。
3.2 加強管理,依法取締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
(1)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影響國有煤礦安全生產的個體私營、鄉鎮煤礦和轉包煤礦,應依法限期或堅決關閉。從源頭上控製事故的發生。
(2)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並且具有一定發展規模、不影響國有煤礦安全生產的個體私營和鄉鎮煤礦,給予一定的政策或資金扶持,整合強化。
3.3 加大煤礦企業的安全投入
煤炭企業全麵控製和防止重特大事故,必須在人力、財力,物力和技術上做出必要的安全投入,改善煤礦安全生產條件,以保證煤礦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