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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城市沁水縣鄭村鎮湘峪煤礦瓦斯爆炸事故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8-09-20 21:55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發生時間:2001年11月18日5時30分許
02manbetx.com 地點:402回采工作麵采空區
02manbetx.com 性質:責任02manbetx.com
02manbetx.com 類別:瓦斯爆炸
傷亡情況:死亡14人
直接經濟損失:51.1萬元
結案時間:2002年3月8日
批複單位: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一、概況
湘峪煤礦隸屬沁水縣鄭村鎮湘峪村,為一村辦集體企業。該礦持一個采礦許可證,兩個煤炭生產許可證,具有兩套獨立的生產係統,分別為湘峪煤礦(一坑,當地俗稱北礦)、湘峪煤礦二坑口,“四證”齊全、有效。發生事故礦井為湘峪煤礦,即一坑。該坑口1989年開工建設,1994年正式投產,礦區麵積1.
3933平方公裏,批準開采劃定範圍內的3#煤層,設計生產能力為15萬噸/年。
該井開拓方式為一對斜井開拓,主斜井斜長347米,傾角23度;副斜井斜長266米,傾角30度,井下一對暗斜井,其中運輸暗斜井長312米,傾角12.5度,回風暗斜井長232米,傾角15度。主提升方式為雙鉤串車提升,井下暗斜井使用單鉤串車提升,主運輸巷道和工作麵順槽均為調度絞車運輸,工作麵為人力推車。該礦為高瓦斯礦井,通風方式為中央並列式,配備有兩台主扇風機,型號分別為BDK40—6一No.16(2X 55千瓦),BDK40—6一No.18(2X90千瓦),一台運行,一台備用,工作方式為抽出式。礦井總進風量3007立方米/分,總回風量為3015立方米/分。井下裝備有瓦斯監測監控裝置,掘進工作麵實現了“三專兩閉鎖”。礦井裝備有瓦斯抽放係統,兩台抽放泵,一台工作,一台備用。該礦現有兩趟供電線路,一趟為專用工業線路,另一趟T接於10千伏農電,均來自鄭村35幹伏變電站,下井電壓為10千伏。井下布置有一個回采工作麵(402采麵)和一個掘進工作麵(400掘進麵)。作業01manbetx 規定回采工作麵采煤方式短壁刀柱式,從現場實地勘察來看為高落式回采。晉城市煤管局曾於1999年8月16日給該礦下達采煤方法改革專項資金150萬元([1999]晉市煤生字第159號),但直至事故發生,正規長壁
工作麵采煤方法仍未實施。
從建礦至2000年底,湘峪煤礦一直由村委集體經營。2001年元月15日湘峪村村委決定將湘峪煤礦承包給晉城市天戶實業開發中心,雙方簽定了 <承包協議),並由晉城市澤州縣公證處進行了公證,
2001年3月天戶實業開發中心開始負責該礦井生產經營以來,湘峪煤礦實際上由現任 安全副礦長、晉城市天戶實業開發中心法定委托人毋廣定總負責。
事故前,該礦已分別於2001年9月27日和10月27日通過鄭村鎮和沁水縣組織的有關鄉鎮煤礦停產整頓複產驗收工作,但未被準許複產。現場勘察和社會調查取證認定,該礦自10月27日通過縣級初驗後,曾擅自組織生產,事故當班未發現生產跡象。
二、事故經過
2001年11月17日晚11時30分,在湘峪煤礦副井口,總工張康州、調度室主任王立倉主持召開了由27名當班工人參加的零點班的班前會。根據17日上午召開的全縣 煤礦 安全生產緊急會議精神,以及下午礦長張廣亮、副礦長朱光太和總工張康州的決定,該班進行維修支護工作,不準生產,不得出煤。隨後跟班隊長任文革安排了402工作麵要加強支護,清理巷道,搞好維修。
會後,27名工人陸續入井,各自到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其中上盤運輸暗斜井有10名工人往下運木料,402工作麵安排4名工人清巷,9人搞支護。電工焦天車先到402工作麵查看了線路及電器設備,然後到上盤開泵抽水, 安全員周栓昌在井下敲幫問頂進行檢查,後在402工作麵幫助搞支護,18日淩晨4點多,周栓昌離開了該工作麵到上盤催木料,跟班隊長任文革在井下先安排了工人修地滾,然後和瓦斯員常福江到402工作麵測量了瓦斯,隨後協助工人搞支護,至18日淩晨5點10分左右,任文革發現用於支護的木柱不多了,就到離402工作麵有200多米的下盤打電話問木料的事,在撥電話期間,忽然感覺到周圍劇烈地震動了一下,一股煤塵反風吹來,402工作麵發生了瓦斯爆炸事故,當場死亡14人。
三,事故原因
1.該礦402回采工作麵采空區大麵積空頂,致使采空區瓦斯積聚,達到爆炸界限;頂板受采動影響冒落,老頂岩石在冒落過程中斷裂、摩擦、碰撞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該礦在全國鄉鎮煤礦停產整頓期間,無視國務院和各級政府關於 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鄉鎮煤礦停產整頓的有關精神,未經上級批準,擅自違規組織生產;在生產中違反作業 01manbetx 規定,進行高落式采煤,對采空區大麵積懸頂未按規定強製放頂,對采空區沒有進行及時和有效的密閉,是造成這起事故
的主要原因。
3.違背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1)68號文關於煤礦企業不得承包、轉包、租賃的精神,將煤礦承包經營,對 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 管理流於形式,是造成這起事故又一主要原因。
4.該礦不按照上級安排實施采煤方法改革,依舊采用高落式采煤,致使隱患長期存在,最終釀成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是造成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5.縣、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國家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鄉鎮煤礦停產整頓工作落實不夠,對煤礦采煤方法改革工作監管不力,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
四、防範 措施
1.晉城市、沁水縣、鄭村鎮政府及有關部門一定要深刻吸取這次事故的教訓,認真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 法律 法規,依法辦礦,依法管礦,嚴格監督檢查,對違法生產和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要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堅決予以取締和關閉。
2.嚴格按照國家煤礦專項整頓有關要求,對鄉鎮煤礦一律進行認真整頓,對經整頓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吊銷有關證件,堅決徹底予以關閉。
3.根據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撫順分院“對陽城、沁水礦區采空區瓦斯爆炸(燃燒)機理”的研究成果,陽城、沁水礦區必須真正改革舊的采煤方法,推行應用短壁或長壁工作麵開采,以提高回采率,有效防治采空區瓦斯爆炸(燃燒)事故。沁水縣城東地區的高瓦斯礦井不進行采煤方法改革不得恢複生產。
4.堅決理順煤礦生產經營 管理體製,杜絕以包代管、明停暗產、違章蠻幹現象,必須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必須擺正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係,堅持“誰辦礦,誰受益,誰負責安全”的原則,從根本上解決將所辦煤礦承包、轉包、租賃給他人的短期行為。一經發現,依法嚴懲。
5.加強煤礦井下現場 管理,強化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進一步搞好礦井瓦斯抽放,嚴禁瓦斯超限作業,必須實行以風定產,杜絕超通風能力生產;嚴格火工晶的發放 管理和使用監督。
五、結案情況
事故發生後,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進行了查處。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煤安監監二字[2002]28號文批複。
1.任文革,跟班隊長。對402回采工作麵采空區懸頂未采取 措施進行處理,違章指揮工人冒險作業,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周栓昌,安全員。發現402回采工作麵有重大冒頂隱患後未采取有效 措施進行處理,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王立倉,調度室主任,負責安排井下工作。明知402回采工作麵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有效 措施進行處理,違章指揮工人冒險作業,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張康州,總 工程師。作為該礦當日值班領導,明知402工作麵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排除,也未向礦領導彙報,組織工人冒險作業,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朱光太,生產副礦長。在402工作麵采空區頂板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情況下,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組織工人冒險作業,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毋廣定,安全副礦長,該礦實際管理者。聘請無證人員主管該礦的安全、生產和技術工作,對安全生產放任不管,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張廣亮,中共黨員,湘峪煤礦礦長、法人代表。無視國辦25號明電、68號文件關於鄉鎮煤礦停產整頓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違規組織生產;長期不履行礦長職責,玩忽職守,對 安全管理人員嚴重不足、無證人員參與 煤礦管理的情況熟視無睹,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建議開除黨籍。
8.張海衛,湘峪村村委會主任。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對落實國家關於鄉鎮煤礦停產整頓的有關規定態度不堅決、措施不力,無視湘峪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違規生產,對該礦以包代管、放棄管理,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依法罷免村委會主任職務,並處罰款三千元(3000元)行政處罰。
9.關國論,中共黨員,湘峪村黨支部書記。對國家關於鄉鎮煤礦停產整頓規定執行不力,無視湘峪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違規生產,以包代管,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處分,並處罰款五千元(5000元)行政處罰。
10.於勝和,中共黨員,鄭村鎮安監站副站長。在湘峪煤礦通過縣政府初驗後,放鬆了對該礦的監督和管理,對該礦違規生產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製止,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11.陳向陽,中共黨員,鄭村鎮人民政府副鎮長兼鎮安監站站長。沒有認真落實國家關於鄉鎮煤礦停產整頓的規定,對鄉鎮煤礦停產整頓工作監督管理不力,在初驗中把關不嚴,同意湘峪煤礦通過鎮政府驗收,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12.都林旭,中共黨員,鄭村鎮人民政府鎮長。對國家關於鄉鎮煤礦停產整頓的要求督促落實不力,對湘峪煤礦違規生產行為失察,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13.範愛國,中共黨員,鄭村鎮黨委書記。對國家關於鄉鎮煤礦停產整頓的規定執行不力,對湘峪煤礦違規生產行為失察,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胡裏升,中共黨員,沁水縣煤炭工業管理局副局長兼安監局局長,鄉鎮煤礦安全專項整治檢查驗收組副組長,鄭村鎮煤礦安全工作包片領導。在2001年10月27日湘峪煤礦初驗中把關不嚴,對該礦違規生產監管不力,未能及時督促該礦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15.蘆喜善,中共黨員,沁水縣煤炭工業管理局局長,鄉鎮煤礦安全專項整治檢查驗收組組長。在2001年10月27日湘峪煤礦初驗中把關不嚴,對該礦違規生產監管不力,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6.栗強,中共黨員,沁水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2001年9月11日至11月14日期間兼管煤炭、安全、地礦等工作,並兼任縣鄉鎮煤礦停產整頓複產驗收工作領導組組長。在初驗中把關不嚴,同意湘峪煤礦通過縣級驗收,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7.程琳,中共黨員,沁水縣人民政府代縣長。對國辦25號明電、68號文件關於鄉鎮煤礦停產整頓的有關規定貫徹執行不力,對湘峪煤礦違規生產行為失察,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8.晉城市人民政府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寫出深刻書麵檢查。
19.給予湘峪煤礦罰款八萬元(80000元)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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