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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山西省呂梁蔡家溝煤礦“5.18”特大煤塵爆炸事故的處理決定及分析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8-09-20 21:56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山西省人民政府:煤安監監二字[2004]82號
  2004年5月18日18時18分,山西省呂梁地區交口縣蔡家溝煤礦發生一起特大煤塵爆炸02manbetx.com ,造成3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93.3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國務院領導同誌高度重視,溫家寶總理、黃菊副總理、華建敏國務委員作出重要批示。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誌迅速趕赴02manbetx.com 現場,指導02manbetx.com 搶救和善後工作。
  根據國務院領導同誌的指示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立了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梁嘉琨任組長、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靳善忠等任副組長,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監察部、全國總工會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和技術鑒定,查清了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交了《山西省呂梁地區交口縣蔡家溝煤礦 “5.18”特大煤塵爆炸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
  《報告》認定,蔡家溝煤礦“5.18”特大煤塵爆炸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蔡家溝煤礦煤塵具有爆炸危險性,但該礦不按規定采取防塵措施,井下生產運輸過程中大量煤塵飛揚,致使井下維修硐室的煤塵達到爆炸濃度;工人違章在維修硐室焊接三輪車時產生的高溫焊弧引爆煤塵。事故的間接原因是:蔡家溝煤礦在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及營業執照已過期且未經驗收合格的情況下,違法組織生產;該礦沒有保證礦井防塵方麵的資金投入,沒有采取有效的防塵措施;雙池鎮黨委、人民政府及有關機構沒有加強對待批礦井的管理,沒有采取措施製止該礦違法生產,未能及時發現該礦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交口縣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該礦監管不力,雖多次發現該礦的違法生產問題,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製止;交口縣人民政府對有關部門對待批煤礦監管不力的問題失察;呂梁地區煤炭工業局和呂梁煤炭安全糾察支隊在對待批的蔡家溝煤礦進行檢查時,未能製止該礦違法組織生產;呂梁地區行署對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組織、領導不力,對地區有關職能部門對待批煤礦監管不力的問題失察。
  經請示國務院同意,現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作出如下處理決定(略)。
  依據《煤炭法》第六十七條,由你省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沒收蔡家溝煤礦2002年--2004年違法生產所得888.3萬元,並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1776.6萬元。
  依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由呂梁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對蔡家溝煤礦罰款5萬元。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和第九十四條,由你省人民政府作出對蔡家溝煤礦予以關閉的決定,並在關閉前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吊銷該礦有關證照。
  請公布調查處理結果,並將處理意見的落實情況送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這起事故反映出呂梁地區對黨和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貫徹不力,在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方麵存在嚴重問題。請你省人民政府督促有關方麵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報告》中提出的防範措施,並舉一反三,認真進行整改。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進一步做好小煤礦關閉整頓工作意見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4〕49號)的要求,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管理,實現安全生產。
  附件:山西省呂梁地區交口縣蔡家溝煤礦“5.18”特大煤塵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山西省呂梁地區交口縣蔡家溝煤礦“5.18”特大煤塵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2004年5月18日18時18分,山西省呂梁地區交口縣蔡家溝煤礦井下維修硐室發生一起特大煤塵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93.3萬元。
  事故發生後,國務院領導同誌高度重視,溫家寶總理、黃菊副總理、華建敏國務委員作出重要批示。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誌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搶救和善後工作。
  根據國務院領導同誌的指示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立了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梁嘉琨任組長、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靳善忠等任副組長,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監察部、全國總工會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蔡家溝煤礦“5.18”煤塵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經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和技術03manbetx ,查清了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防範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礦井基本情況
  蔡家溝煤礦為村辦集體煤礦,現由蔡瑞明個人承包經營。
  事故發生前,該礦的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全部過期,且未經山西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擅自組織生產,屬違法組織生產礦井。
  該礦始建於1987年,1988年投產。礦井原設計生產能力2萬噸/年,2000年6月礦井進行改擴建後,設計生產能力為6萬噸/年。現在實際產量為每天300噸左右。該礦現有職工92人,分兩班作業。
  該礦采用豎井、斜井開拓方式,礦井采煤方式為以掘代采,放炮落煤,井下布置有南北兩個生產作業區域,分別布置了10個和9個掘進頭。礦井通風方式為中央並列抽出式,礦井總入風量780立方米/分鍾,總排風量850立方米/分鍾。
  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0.75立方米/噸,為低瓦斯礦井;煤塵爆炸指數為34.33%,具有爆炸危險性;煤層具有自燃傾向性。
  該礦的“四證”情況為:采礦許可證有效期至2003年11月,煤炭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00年6月30日,營業執照有效期至2003年3月22日;2003年4月,該礦礦長取得了礦長資格證書(有效期至2005年12月)。
  2001年山西省鄉鎮煤礦停產整頓驗收時,該礦申請了驗收,但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頓工作領導組未予批準,一直處於待批狀態。2003年11月,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頓工作領導組辦公室以晉煤整頓辦函〔2003〕73號文件下發了《關於搞好待批鄉鎮煤礦複產驗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對待批礦井按新的驗收標準重新組織驗收。該礦雖上報了材料申請驗收,但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頓工作領導組辦公室未予批準,仍為待批礦井。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晉政辦發〔2003〕38號文件有關“沒有參加專項整治驗收和上報省整頓辦未批準的礦井,堅決不準生產”的規定,該礦不得生產。
  二、事故經過及搶救、善後情況
  2004年5月18日18時18分,蔡家溝煤礦井下維修硐室發生爆炸事故,當時井下共有34人。18時40分,該礦向雙池鎮人民政府報告了事故情況。
  呂梁地委、行署接到事故報告後,迅速組織汾西礦業集團公司救護大隊、呂梁地區礦山救護大隊和孝義市礦山救護中隊趕赴事故現場進行搶救。20時50分,汾西礦業集團公司救護大隊一個小隊開始入井進行偵察,搜索遇險人員。5月19日0時40分,成功救出1名井底放煤工。
  事故發生後,山西省委、省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誌先後趕赴事故現場指揮搶險救災工作。經過全體救護隊員的奮力搶救,截至6月5日,33名遇難礦工屍體全部找到,搶救工作結束。
  呂梁地區行署、交口縣人民政府認真開展善後工作,抽調幹部包戶耐心細致地做思想工作,迅速落實相關政策,遇難礦工都得到了妥善的處理,保持了礦區和社會穩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蔡家溝煤礦煤塵具有爆炸危險性,但該礦不按規定采取防塵措施,井下生產運輸過程中大量煤塵飛揚,致使井下維修硐室的煤塵達到爆炸濃度;工人違章在維修硐室焊接三輪車時產生的高溫焊弧引爆煤塵。
  (二)間接原因
  1.蔡家溝煤礦在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及營業執照已過期且未經驗收合格的情況下,違法組織生產。
  2.蔡家溝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混亂。違反《安全生產法》和《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的規定,沒有保證礦井防塵方麵的資金投入,沒有建立完善的礦井防塵供水係統,南、北煤庫均未安設噴霧灑水裝置,沒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也沒有采取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或衝洗沉積煤塵、定期撒布岩粉等措施;井下布置了19個掘進頭,通風係統紊亂,無法將礦塵稀釋排出;工人違章長期在井下使用電焊機;在沒有消除礦井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情況下,違章指揮工人進行生產。
  3.雙池鎮黨委、人民政府及有關機構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待批礦井的管理。有關人員工作嚴重失職,鎮黨委書記(原鎮長)三次到蔡家溝煤礦檢查,未能發現該礦的違法生產問題;鎮在該礦蹲點的幹部未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彙報該礦的違法生產問題,也沒有采取措施予以製止;鎮煤管站的有關人員在多次檢查中發現該礦的違法生產問題,隻采取了填寫整改三定表、封絞車等措施,沒有進一步采取措施製止該礦違法生產,也沒有及時發現該礦存在的井下未采取灑水滅塵措施、工人違章在井下長期使用電焊機等重大事故隱患。
  4.交口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蔡家溝煤礦監管不力。縣煤炭工業管理局多次發現該礦的違法生產問題,但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製止;在對該礦派駐安全監察員時,將不能履行職責的人員聘任為駐礦安全監察員,使安全監察員的監督作用形同虛設。公安部門沒有嚴格執行爆破器材的四級審批製度,在審批過程中把關不嚴,未能製止該礦私自購買炸藥違法組織生產。交口縣電力公司未落實上級有關要求,沒有對蔡家溝煤礦采取停電措施。縣人民政府對煤炭管理、公安等部門對待批煤礦監管不力的問題失察。
  5.呂梁地區煤炭工業局和呂梁煤炭安全糾察支隊在對待批的蔡家溝煤礦進行檢查時,隻采取了封絞車、下整改三定表等措施,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製止該礦違法組織生產。
  6.呂梁地區行署對全區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組織、領導不力,對地區煤炭工業局和呂梁煤炭安全糾察支隊等有關職能部門對待批煤礦監管不力的問題失察。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蔡家溝煤礦“5.18”煤塵爆炸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這起事故共追究事故責任人員27人,其中,蔡家溝煤礦法定代表人等4人被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給予包括呂梁地區行署1名副專員在內的23人黨紀、政紀處分(6人被行政撤職或撤銷黨內職務)。另外,還有3人因涉嫌包庇罪也被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對蔡家溝煤礦實施行政處罰的意見
  (一)依據《煤炭法》第六十七條,建議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責成其有關部門沒收蔡家溝煤礦2002年--2004年違法生產所得888.3萬元,並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1776.6萬元。
  (二)依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建議由山西呂梁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對蔡家溝煤礦罰款5萬元。
  (三)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和第九十四條,建議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決定對蔡家溝煤礦予以關閉,並在關閉前責成其有關部門依法吊銷該礦有關證照。
  六、防範措施
  (一)呂梁地區各級領導幹部要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要求,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全麵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並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研究提出搞好煤礦安全生產的具體措施和辦法,盡快扭轉全區煤礦重、特大事故頻發的被動局麵。
  (二)呂梁地區行署和交口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待批礦井的管理。要按照國家及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對轄區內所有待批礦井限期進行停產整頓,並進行徹底的摸底排查,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盡快驗收並按有關程序上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經批準後方可恢複生產,未經批準的不得恢複生產。
  (三)要強化對煤礦防塵工作的監管。監督煤礦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主要運輸巷、掘進巷道、煤倉及溜煤眼口、裝卸載點等地點必須安設防塵供水管路。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和衝洗沉積煤塵;定期撒布岩粉和對主要大巷刷漿。
  (四)加大對煤礦防火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要監督煤礦建立井下防火製度,嚴禁在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工作,嚴禁攜帶煙火入井、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堅決消滅井下明火、明電作業和失爆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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