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思南縣天池煤礦“12.12”特別重大透水事故分析
2004年12月12日10時30分,貴州省思南縣天池煤礦發生特別重大透水02manbetx.com ,造成21人死亡,15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783萬元。
一、天池煤礦基本情況
(一)礦井概況
天池煤礦為私營股份合作製企業,位於貴州省思南縣風雲鄉龍坪村和許家壩鎮潘家坨村境內,年產能力3萬噸,礦長冉朝江,持有有效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礦分老井和新井兩個生產係統,兩個生產係統各自獨立核算,此次02manbetx.com 發生在新井。新井位於許家壩鎮潘家坨村趕二窩,於2001年8月經思南縣煤炭局和國土資源局批準、由19個股東(其中四人是老井的股東)投資建設,作為天池煤礦,擬定在新井與老井貫通後,將老井改做風井,新井作為主井。新井建設前未經安全論證,沒有設計方案,沒有安全設施設計。2003年1月新井暗斜井井底揭穿煤層後開始布置運輸大巷,之後邊掘進通風巷道,邊開始采煤,采用巷道式采煤方式,手稿落煤,木點柱支護。2004年11月新井與老井貫通,發生02manbetx.com 時正著手擴巷工作。
由於老井在楓芸鄉境內,新井在許家壩境內,為落實管理責任,縣政府曾於2003年11月19日決定,老井和新井在未貫通前分別由楓芸鄉政府和許家壩鎮政府負責管理,貫通後,天池煤礦由許家壩鎮政府全麵管理。
(二)水文地質情況
礦區位許家壩向斜的北東段,井田內無大河、山塘,地表水主要源於大氣降水;地下水受斷裂構造及可溶性岩層及可溶性岩層的化學成分、岩性結構的影響,其構成具有一定的規律性,但地下岩溶含水係統十分複雜,含水不均一。岩性均為石灰岩,主要含岩溶裂隙水和岩溶溶洞水。地下水較為豐富且具有承壓性。
天池煤礦井田內可采煤層一層,煤層平均厚度0.83米傾角10~20度,煤層穩定,現剩餘可采儲量12.2萬噸。
礦井湧水量:02manbetx.com 發生前礦井湧水量約50立方米/天。
(三)礦井防治水情況
新井製定有防治水製度,但沒有編製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沒有具體探放水措施,缺乏必要的防治水技術手段,沒有專用探放水設備,平時僅用電煤鑽打4米深的鑽孔探水。新井建有二級排水係統,在井底設有一個容積90立方米中央水倉,安設有4台潛水泵,在距井底車場120米處的主斜井內設有一個容積為12立方米的二級水倉,安設有2台37千瓦、流量25立方米/小時的水泵,敷設有一趟直徑為65毫米的塑料管作為排水管。
二、事故經過
2004年12月12日8時,新井有81人下井,分別在2個下山、5個上山采掘點和回風巷等9個點作業。其中發生事故的1號上山采掘工作麵有6名工人作業,該工作麵采用手鎬落煤,準備與上部四平巷貫通。10時30分,部分井下作業人員聽到從一號上山采掘工作麵傳來很大的轟鳴聲,感覺有很強的氣流襲來,並看見有水流來,於是迅速撤離險區(共有45人脫險,其中7人從與該井相通的伍銀煤礦跑出),短時間內大量水流從一號上山湧出,迅速淹沒井底大巷(一平巷)和二平巷等井巷,有36名礦工來不及撤離,其中有21人被困在二平巷以上的獨頭巷道內,15人被淹沒在下山或平巷內。隨後,與其相通的伍銀煤礦的部分巷道也被淹。
事故發生後,正在井下的副礦長李奎立即組織脫險人員營救被困礦工,但當他們到回風斜巷與一號上山交叉口時,發現一號上山水流湍急,幾乎封閉巷道,無法實施救援。脫險人員出井後,立即向許家壩鎮政府報告了透水情況,許家壩鎮政府接到情況報告後,立即報告了縣政府。
三、事故地點及透水源
(一)事故地點
經實地勘察確認,透水地點在一號上山掘進工作麵。
(二)透水水源
根據實地勘查並結合水質化驗和衝積物03manbetx 結果認定,透水水源來源於局部的、以靜儲量為主、具有承壓性質的地下隱伏岩溶溶洞水。此水源具有以下特征:
1、該礦區煤層頂底板灰岩含水層岩溶發育具極不均一性。透水處岩溶溶洞切穿了煤層,將頂板吳家坪組灰岩和底板茅口組灰岩隱伏溶洞連接在一起,這種地質異常體在該礦區從未發現過,具有極強的隱蔽性。
2、一號上山四周均開掘有煤層巷道,這些巷道中未發現明顯的構造和其他地質異常。
3、透水發生前一號上山掘進時煤層未見異常,也未發現透水預兆。
4、導致透水的溶洞位於一號上山掘進工作麵前方12米左右、從煤層頂板溶洞穿過煤層到底板溶洞的位置,標高低於當地最低侵蝕基準麵137米,故具有承壓性質。
5、發生透水時,短時間內數萬立方米溶洞水迅速湧入井下,淹沒了近3000米巷道。據專家組估算,突水後17個小時內平均水量達1765立方米/小時。而礦井正常湧水量僅為30-50立方米/d,額定排水能力25立方米/小時。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調查組認定,導致此次透水的直接原因是一號上山在掘進過程中,由於沒有采取探放水措施,接近了與煤層立體斜交的陷伏的岩溶溶洞,發生透水事故。
(二)間接原因
1、天池煤礦在水文地址情況不明,沒有設計方案,沒有專用探放水設備幾設施,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情況下,在井下多處布置作業點,長期采用隻有一個安全出口的巷道采煤方式生產,因而導致此次事故的發生並是人員傷亡擴大。
(1)違反《煤炭法》第18條的有關規定,沒開采所需的水文地質資料,沒有符合每礦安全生產要求的礦山設計,沒有與開辦該礦相適應的設備和技術人員,就組織新井施工和生產。
(2)未按《礦山安全法》第18條和《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251條規定,查明礦區水文地質條件,編製中長期防治水計劃,也沒有編製有針對性的探放水措施。
(3)沒有按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地21條和《煤炭01manbetx 01manbetx 》第267條的規定做好采區、工作麵水文地質探察工作,沒有配置專門的探放水設備。平時發現煤層有潮濕、淋水等透水征兆時,僅用煤電鑽打4米深的鑽孔進行探放。
(4)違反,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0條規定,長期采用隻有一個安全出口的原始的采煤方式,井下巷道布置混亂,作業點多,造成事故擴大。
(5)違反《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未對新工人進行崗前培訓。
四、事故性質
調查認定,思南縣天池煤礦“12.12”特別重大透水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