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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監總局:五起特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基本情況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8-09-20 21:56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一、2007年湖南省鳳凰縣堤溪沱江大橋“8.13”特別重大坍塌02manbetx.com

  2007年8月13日16時45分左右,湖南省鳳凰縣正在建設的堤溪沱江大橋發生特別重大坍塌02manbetx.com ,造成64人死亡,4人重傷,18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3974.7萬元。

  (一)基本情況

  堤溪沱江大橋工程是湖南省鳳凰縣至貴州省銅仁大興機場鳳大公路工程建設項目中一個重要的控製性工程。大橋全長328.45m,橋麵寬度13m,設3%縱坡,橋型為4孔65m跨徑等截麵懸鏈線空腹式無鉸拱橋。大橋橋墩高33m,且為連拱石拱橋。2003年6月,湖南省交通廳批準了鳳大公路工程項目初步設計,並於同年12月批複了鳳大公路項目開工報告。堤溪沱江大橋於2004年3月12日開工,計劃工期16個月。02manbetx.com 發生時,大橋腹拱圈、側牆的砌築及拱上填料已基本完工,拆架工作接近尾聲,計劃於2007年8月底完成大橋建設所有工程,9月20日竣工通車,為湘西自治州50周年慶典獻禮。

  建設單位湘西自治州鳳大公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鳳大公司”),隸屬於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為國有獨資公司。設計和地質勘察單位華罡設計院,全民所有製,隸屬長沙理工大學。該院具有公路行業甲級《工程設計證書》、甲級《工程谘詢資格證書》和甲級《工程勘察證書》。

  施工單位湖南路橋建設集團公司(以下稱“路橋公司”)。是國有獨資大型企業,下轄28個分(子)公司、參股公司(單位)。具有建設部頒發的“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公路路基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公路路麵工程專業承包壹級、橋梁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交通安全設施”《建築企業資質證書》,2006年7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路橋公司實行三級管理體製,二級機構道路七公司負責堤溪沱江大橋的具體施工任務。

  監理單位湖南省金衢交通谘詢監理有限公司。是由45位自然人股東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公路工程甲級監理資質。

  (二)02manbetx.com 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由於大橋主拱圈砌築材料未滿足規範和設計要求,拱橋上部構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築質量差,降低了拱圈砌體的整體性和強度,隨著拱上荷載的不斷增加,造成1號孔主拱圈靠近0號橋台一側約3至4m寬範圍內,即2號腹拱下的拱腳區段砌體強度達到破壞極限而坍塌,受連拱效應影響,整個大橋迅速坍塌。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施工單位路橋公司道路七公司鳳大公路堤溪沱江大橋項目經理部,擅自變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現場管理混亂,違規亂用料石,主拱圈施工不符合規範要求,在主拱圈未達到設計強度的情況下就開始落架施工作業。二是建設單位湘西自治州鳳大公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鳳大公司”),項目管理混亂,對發現的施工質量問題未認真督促施工單位整改,未經設計單位同意擅自與施工單位變更原主拱圈設計施工方案,盲目倒排工期趕進度,越權指揮,甚至要求監理不要上橋檢查。三是工程監理單位湖南省金衢交通谘詢監理有限公司,未能製止施工單位擅自變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對發現的主拱圈施工質量問題督促整改不力,在主拱圈砌築完成但強度資料尚未測出的情況下即簽字驗收合格。四是設計和地質勘察單位華罡設計院,違規將勘察項目分包給個人,地質勘察設計深度不夠,現場服務和設計交底不到位。五是湖南省、湘西州交通質量監督部門對大橋工程的質量監管嚴重失職。六是湘西自治州、鳳凰縣兩級政府及湖南省有關部門對工程建設立項審批、招投標、質量和安全生產等方麵的工作監管不力。州政府要求盲目趕工期,向“州慶”50周年獻禮。

  3.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三)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

  由司法機關處理24人。其中:

  1.謝紹華,鳳大公路堤溪沱江大橋一號拱圈施工隊包工頭、片石供料包工頭。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賀傑,路橋公司道路七公司項目經理部材料采購部負責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王政,路橋公司道路七公司項目經理部工程部負責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4.夏友佳,路橋公司道路七公司項目經理部經理兼安全部負責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5.肖國強,路橋公司道路七公司經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6.陳昕,湘西自治州公路局工務科副科長兼鳳大公司工程部部長。涉嫌玩忽職守罪。

  7.吳誌華,鳳大公路建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

  8.遊興富,湘西自治州公路局總工程師兼鳳大公司總經理。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

  9.胡東升,湘西自治州公路局局長、黨組書記兼鳳大公路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湘西自治州人大代表。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

  10.餘陽,湖南省金衢交通谘詢監理有限公司派駐鳳大公路現場監理處副處長兼現場監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1.李宏廣,湖南省金衢交通谘詢監理有限公司派駐鳳大公路現場監理處處長。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2.蔣建良,湖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405隊湘西工程勘察院第四項目經理部經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3.張仕成,湖南省交通建設質量監督自治州分站站長。涉嫌玩忽職守罪。

  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33人。

  其中:

  1.劉玉蘭,湖南省路橋公司總工辦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徐曉明,湖南路橋公司安全生產部副部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陸尚武,湖南路橋公司總工程師。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4.劉曉東,湖南路橋公司董事、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陳誌兵,湖南路橋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6.李海梁,湖南省華達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曾任長沙交通學院交通設計研究所(現湖南華罡交通規劃設計研究院)副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7.武和平,長沙理工大學土木工程技術應用研究所所長,曾任長沙交通學院交通設計研究所(現湖南華罡交通規劃設計研究院)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8.續莎薇,金衢監理公司黨支部書記、副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9.湯述,金衢監理公司總工程師。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劉義虎,湖南省交通規劃勘察設計院副院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11.龍文輝,湘西自治州交通局局長、黨組副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張錦蓮,湖南省交通建設質量監督自治州分站副站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3.劉忠,湖南省交通建設質量監督站副站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李建華,湖南省公路局總工程師。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李德旗,湖南省公路局局長、黨委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6.陳新發,湖南省交通廳規劃辦公室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17.李安,1993年至2006年3月任湖南省交通廳廳長、黨組書記,現任湖南省委督辦專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18.秦湘賽,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政府副州長、黨組成員,州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19.杜崇煙,湘西自治州州委副書記、州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因其他違法違紀問題已被湖南省紀委立案調查,一並處理。

  (四)對有關單位、有關人員的處罰和處理

  對路橋公司、鳳大公司各處罰500萬元;路橋公司對所屬道路七公司依《公司法》等有關法規予以解散。

  對路橋公司董事長陳誌兵、總經理劉曉東、副董事長方聯名和鳳大公司董事長胡東升、總經理遊興富各按2006年度收入的80%罰款。

  對路橋公司道路七公司項目經理部經理兼安全部負責人夏友佳、道路七公司經理肖國強、路橋公司安全生產部副部長徐曉明、路橋公司項目管理部部長向海清、路橋公司總工程師陸尚武,湖南省金衢交通谘詢監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胡偉、副經理續莎薇、副經理高伏良、總工程師湯述、駐地高監李宏廣吊銷有關執業資格和崗位證書。

  對涉案追究刑事責任的夏友佳、肖國強、吳誌華、遊興富、胡東升等5人以及追究行政責任撤職的陸尚武、劉曉東、陳誌兵、湯述等4人,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湖南省在中紀委、監察部和高檢院的指導下繼續嚴肅查處這起事故背後的腐敗問題。

  責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二、山西省臨汾市蒲縣蒲鄧煤礦“5.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7年5月5日13時50分, 山西省臨汾市蒲縣克城鎮蒲鄧煤礦發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23人受傷(其中1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1183.44萬元。

  (一)礦井概況

  蒲鄧煤礦為私營煤礦。該礦屬低瓦斯礦井,煤塵具有爆炸性,核定生產能力為15萬噸/年。該礦越界開采。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礦井南部205工作麵內的1#掘進頭巷深70米沒有安裝局部通風機,無風作業,造成瓦斯積聚,達到爆炸濃度界限,作業人員在打眼時,煤電鑽127伏動力電纜裸連短路產生火花,引爆瓦斯。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蒲鄧煤礦弄虛作假,以掘代采,勞動組織管理和“一通三防”管理混亂,違法、違規越界組織生產。

  二是克城煤管站對蒲鄧煤礦檢查存在失職、瀆職行為。

  三是蒲縣煤炭工業管理局有關人員對該礦複產驗收中收受礦方禮金,對該礦長期違法違規組織生產、超員、越界開采、井下使用非防爆機動三輪車等問題失察。

  四是蒲縣礦產資源管理部門沒有發現該礦存在盜采礦產資源、越界開采等重大問題。

  五是蒲縣公安局及其民爆科、克城派出所違規審批供應蒲鄧煤礦火工品,對非法買賣火工品打擊不力。

  六是蒲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蒲鄧煤礦勞動用工管理混亂情況監管不到位。

  七是蒲縣、克城鎮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對煤礦安全生產重視不夠,對職能部門履行職責和責任製落實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蒲鄧煤礦長期存在的隱患失察。

  (三)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

  由司法機關處理28人。

  其中:

  1.郝英傑,蒲鄧煤礦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蒲鄧煤礦礦長。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偷稅罪、非法采礦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680萬元。吊銷其礦長資格證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

  2.張曉東,蒲鄧煤礦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采礦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0萬元。

  3.王張喜,蒲鄧煤礦副礦長。犯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采礦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5萬元。

  4.荀記昌,農民。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

  5.武紹學, 蒲鄧煤礦總工程師, 犯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采礦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

  6.樊如飛,蒲鄧煤礦南采區生產副礦長。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

  7.韓衛中,蒲鄧煤礦北采區生產副礦長, 犯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采礦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2萬元。

  8.任光明(曾用名任天興),蒲鄧煤礦有限公司總經理。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9.郝建棟,蒲鄧煤礦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事故發生後逃逸被抓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10.張蒲龍,蒲縣煤炭工業管理局駐蒲鄧煤礦安全監察員。犯玩忽職守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11.薑茂功,蒲縣煤炭工業管理局克城煤管站站長。犯玩忽職守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12.黃劍,臨汾市煤礦安全生產監察大隊蒲縣中隊克城小隊隊長。犯玩忽職守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13.張七斤,蒲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工作失職,在對蒲鄧煤礦進行複產驗收中收受蒲鄧煤礦5000元人民幣,臨汾市檢察院已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

  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16人。

  其中:

  1.王文峰,蒲縣煤炭工業管理局糾察分隊隊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警告處分。

  2.張雁庭,蒲縣煤炭工業管理局副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3.尉文典,蒲縣煤炭工業管理局局長、黨支部書記(已免去局長職務)。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4.劉衛東,蒲縣克城地礦所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王建斌,蒲縣克城鎮派出所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邱鎖林,蒲縣公安局民爆科科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王強,蒲縣克城鎮黨委副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8.範維勝,蒲縣克城鎮黨委副書記、鎮人民政府鎮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四)對事故煤礦及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處理

  依法沒收蒲鄧煤礦違法非法生產銷售煤炭所得1314.5萬元,並處以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2629萬元,共計3943.6萬元。依法吊銷蒲鄧煤礦相關證照、實施關閉。

  責成臨汾市人民政府向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三、遼寧省鐵嶺市清河特殊鋼有限公司“4.18”鋼水包傾覆特別重大事故

  2007年4月18日7時53分,遼寧省鐵嶺市清河特殊鋼有限公司發生鋼水包傾覆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2人死亡、6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866.2萬元。

  (一)企業概況

  鐵嶺市清河特殊鋼有限公司是以民營資本為主的股份製企業,職工471人,生產規模14萬噸/年。主要產品包括軸承鋼、合金鋼、模具鋼、易切鋼、不鏽鋼等100多個鋼號的鍛造用鋼錠。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煉鋼車間吊運鋼水包的起重機主鉤在下降作業時,控製回路中的一個聯鎖常閉輔助觸點鏽蝕斷開,致使驅動電動機失電;電氣係統設計缺陷,製動器未能自動抱閘,導致鋼水包失控下墜;製動器製動力矩嚴重不足,未能有效阻止鋼水包繼續失控下墜,鋼水包撞擊澆注台車後落地傾覆,鋼水湧向被錯誤選定為班前會地點的工具間。

  2.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一是清河特殊鋼有限公司的煉鋼車間無正規工藝設計,未按要求選用冶金鑄造專用起重機,違規在真空爐平台下方修建工具間,起重機安全管理混亂,起重機司機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車間作業現場混亂,製定的應急預案操作性不強。

  二是鐵嶺開原市起重機器修造廠不具備生產80噸通用橋式起重機的資質,超許可範圍生產。

  三是鐵嶺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未按規定進行檢驗,便出具監督、驗收檢驗合格報告。

  四是安全評價單位遼寧省石油化工規劃設計院在事故起重機等特種設備技術資料不全、冶煉生產線及輔助設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出具了安全現狀基本符合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要求的結論。

  五是鐵嶺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清河分局未認真履行特種設備監察職責,安全監管不力。

  六是清河區安全監管局監管不力。

  七是當地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對存在的問題失察。 3.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三)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負責設備、維修和車間安全生產工作的企管部副部長兼煉鋼車間副主任關大明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6人:

  1.李傳波,清河特殊鋼有限公司煉鋼車間主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2.朱連偉,清河特殊鋼有限公司煉鋼車間起重機司機。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3.謝亞君,開原市起重機器修造廠廠長,法定代表人。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4.田平,開原市起重機器修造廠工程師。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5.王振東,鐵嶺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起重檢驗一室主任。涉嫌玩忽職守罪。

  6.鄭衛國,鐵嶺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起重檢驗一室檢驗員。涉嫌玩忽職守罪。

  移送司法機關處理2人:

  1.高峰,清河特殊鋼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公司黨委書記,清河區區長助理,遼寧省人大代表。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撤銷區長助理職務,依法罷免遼寧省人大代表資格。

  2.牟宗強,清河特殊鋼有限公司綜合部部長,公司安委會主任,公司黨委副書記,清河區人大代表。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法罷免其清河區人大代表資格。

  給予黨紀、政紀處分22人。

  其中:

  1.高金濤,遼寧省石油化工規劃設計院助理工程師。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2.鄧世穎,遼寧省石油化工規劃設計院安全評價中心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依法吊銷《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

  3.尹誌吉,鐵嶺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清河分局張相監管分局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王棟,鐵嶺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清河分局向陽監管分局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5.肖軍,鐵嶺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清河分局局長、黨組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齊鵬飛,鐵嶺市清河區安全監管局監察股股長、副主任科員。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李佳,鐵嶺市清河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正科級)、黨組成員。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8.丁寧,鐵嶺市清河區安全監管局局長、黨組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張洪泉,鐵嶺市清河區副區長、區政府黨組成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10.藺宏聲,鐵嶺市清河區常務副區長、區委常委、區政府黨組副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11.李林,鐵嶺市清河區區長、區委副書記、區政府黨組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12.崔紅軍,原任鐵嶺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副所長,現任鐵嶺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主任科員。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3.李傑,鐵嶺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孫長韌,鐵嶺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15.王耀輝,鐵嶺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黨組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警告處分。

  16.趙一凡,中共黨員,鐵嶺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監督管理一科科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7.鮑逸群,鐵嶺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18.劉我軍,鐵嶺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警告處分。

  19.張啟發,鐵嶺市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警告處分。
四、山西省晉中市靈石縣王禹鄉南山煤礦“11.12”特別重大火災事故

2006年11月12日19時40分,山西省晉中市靈石縣王禹鄉南山煤礦井下發生炸藥燃燒事故,造成3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727萬元。

(一)礦井概況

南山煤礦是民營企業,核定生產能力9萬噸/年。該礦屬低瓦斯礦井,煤層有自然發火傾向,煤塵具有爆炸性。該礦開采範圍超出批準的礦界和層位,采用落後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以掘代采。井下用非防爆機動三輪車運輸。2006年2月至10月,共生產銷售原煤23萬噸,屬嚴重超能力生產。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井下爆炸品材料庫違規存放5.2噸化學性質不穩定、易自燃的含有氯酸鹽的銨油炸藥,由於庫內積水潮濕、通風不良,加劇了炸藥中氯酸鹽與硝酸銨分解放熱反應,熱量不斷積聚導致炸藥自燃,並引起庫內煤炭和木支護材料燃燒。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南山煤礦違法、違規購買和儲存炸藥。超層越界開采,主井建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的井田範圍之外352.3米,與批準的設計方案主井坐標點相差506.4米,且開采未經許可的2號煤層下方的煤層。在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原煤開采期限到限,未辦理證照延期手續且被有關部門暫扣的情況下違法組織生產,層層轉包,以包代管,超能力、超定員生產。違法組織生產,安全管理混亂。未設立安全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員,未依法對工人進行安全培訓,無下井人員考勤記錄,沒有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製度。技術管理混亂,圖紙、資料不能反映井下真實情況,沒有專職放炮員,井下爆破器材領用管理混亂,違規在井下使用非防爆機動三輪車,沒有給下井工人配備自救器。事故發生後沒有依法依規向當地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報告。

二是王禹鄉工商行政管理所對南山煤礦非法行為打擊不力,靈石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王禹鄉工商行政管理所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

三是靈石縣王禹鄉黨委和鄉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對煤礦專項整治工作組織領導不力,對南山煤礦長期存在的違法生產、界外建井、超層越界開采、井下私藏炸藥等違法違規問題嚴重失察。

四是靈石縣、晉中市煤炭工業局(安全監管局)對南山煤礦長期違法生產、井下私藏炸藥、違規使用非防爆機動三輪車等重大安全隱患問題嚴重失察,有關人員在驗收南山煤礦技改工程過程中把關不嚴。

五是靈石縣國土資源局沒有發現該礦長期存在的違法界外建井、超層越界開采問題,晉中市國土資源局對南山煤礦長期存在的違法界外建井、超層越界開采等問題失察。

六是靈石縣公安局沒有按規定限量審批南山煤礦爆破器材,沒有及時發現南山煤礦非法購買、使用非礦用爆破器材問題。

七是靈石縣、晉中市人民政府未能及時發現相關部門及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未能發現南山煤礦長期存在的界外建井、超層越界開采,違法組織生產、私購炸藥等違法違規問題。

3.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三)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

由司法機關處理16人。

其中:

1.耿潤玉,南山煤礦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

2.丁保勤,南山煤礦礦長。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3.陳安富,南山煤礦總包工頭。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4.吳應軍,南山煤礦包工頭。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5.王仁貴,南山煤礦火工品采購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無期徒刑。

6.耿潤國,礦主耿潤玉之弟, 2006年南山煤礦實際承包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7.郭磊,靈石縣煤炭工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駐王禹鄉南山煤礦安全特派員。涉嫌玩忽職守罪。

8.王仁忠,中共黨員,靈石縣王禹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站長。涉嫌玩忽職守罪。

9.閆勝和,靈石縣王禹鄉黨委副書記。涉嫌玩忽職守罪。

10.李宏,靈石縣煤炭工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監察大隊第四分隊隊長。涉嫌玩忽職守罪。

11.張海,靈石縣煤炭工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監察大隊第四分隊隊員,南山煤礦安全生產監督重點負責人。涉嫌玩忽職守罪。

12.燕力勤,中共黨員,靈石縣煤炭工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監察大隊副大隊長。涉嫌玩忽職守罪。

給予黨紀、政紀處分25人。

其中:

1.張晉輝,靈石縣國土資源局交口資源所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楊清華,靈石縣公安局王禹鄉派出所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孫誌強,靈石縣王禹鄉人民政府鄉長、黨委副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鑒於其到任時間較短,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杜瑞明,靈石縣王禹鄉黨委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5.趙貴新,靈石縣煤炭工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監察大隊隊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李軍,靈石縣煤炭工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業管理股股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宋兆堂,靈石縣煤炭工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盧錦輝,靈石縣煤炭工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劉小龍,靈石縣國土資源局綜合執法大隊五中隊中隊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孫興平,原靈石縣國土資源局監察股股長,2006年10月後任執法大隊教導員。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1.田學義,靈石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燕學東,靈石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黨總支書記,2006年10月後任靈石縣國土資源局黨總支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13.劉越俊,靈石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富家灘工商行政管理所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郭彩儉,靈石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郭曉偉,靈石縣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大隊大隊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6.豐開成,靈石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黨組成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7. 貢琦,靈石縣人民政府縣長、縣委副書記、晉中市人大代表。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18.劉興先,晉中市煤炭工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監大隊大隊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9.趙富生,晉中市煤炭工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20.趙有生,晉中市國土資源局監察隊隊長、黨支部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21.郭樹林,晉中市煤炭規劃設計院采煤所所長。對南山煤礦提供的虛假資料審查把關不嚴,未對現場進行實測,按照礦方要求將新建立井位置定在界外,對此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2.高天榮,山西省第三地質工程勘察院測量工程師。在受委托承擔南山煤礦測量工作時,采用礦方提供的虛假資料標注新立井井口坐標,對此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3.喬玉明,山西省太原市煤礦設計研究所機電助理工程師。在承擔南山煤礦安全評價工作時,沒有組織評價人員調查井下生產係統,即出具安全生產評價報告,對此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

(四)對事故礦井的處罰和處理

沒收南山煤礦違法生產銷售煤炭所得5797.5萬元,並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5797.5萬元。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依法對南山煤礦實施關閉。


五、2005年江西省上饒“3.17”道路交通黑火藥爆炸特別重大事故

關於2005年3月17日淩晨4時,浙江省衢州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浙H00517大型臥鋪客車行至江西省梨溫高速公路上饒境內路段48公裏785米處,追尾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駛載6噸黑火藥的贛A24929貨車(該車掛靠江西省銀輪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引發爆炸,造成31人死亡(客車28人,貨車3人),直接經濟損失924.9萬元。

(一)、基本情況

1.肇事車輛情況:

客車。浙H00517大型臥鋪客車,檢驗有效期至2005年8月30日。車輛為浙江衢州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所有,實際承包人彭卸土。該車2005年3月14日從衢州出站門檢車況正常。該車核載32人,事故發生時實際載客28人。

貨車。贛A24929中型廂式貨車,檢驗有效期至2005年9月30日。車輛為江西銀輪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所有,核定載貨1.99噸,實際載貨6噸,駕駛室乘坐3人。

2.肇事車駕駛人情況。

客車駕駛人2人,貨車駕駛人1人:

蔣耀福,浙H00517客車駕駛人,男,1960年3月生。駕駛證號:330802600320241。準駕車型:A1、A2。初次領證日期:1989年9月20日。

陳建平,浙H00517客車駕駛人,男,1964年5月生。駕駛證號:330821640506601。準駕車型:A1、A2。初次領證日期:1986年10月30日。

彭慶令,贛A24929貨車駕駛人,男,1964年11月生。駕駛證號:362222641102213,準駕車型:A1、A2。初次領證日期:1987年6月10日。

3.事故涉及單位情況

湖南省瀏陽市七寶山煙花材料廠,村屬企業,生產煙花爆竹原材料黑火藥。年產量260餘噸,產值約150萬元。該企業持有瀏陽市公安局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瀏陽市工商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故發生時以上證照均在有效期內。

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平等煙花爆竹廠,股份製企業,產品主要為地麵和手持噴花類煙花。2005年2月完成了安全評價工作,已進入換發生產許可證的申報階段。2005年3月17日事故發生後該廠被關閉。

江西省南昌市銀輪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為中外合資企業,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為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肇事車輛贛A24929號貨車掛靠該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股份製企業,有交通部核發的二級客運資質企業。主要經營客運業務。肇事車輛浙H00517客車係該公司所有。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浙H00517客車駕駛人夜間及雨天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車輛未減速行駛,且未與同車道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行車間距,正向偏右追尾碰撞贛A24929貨車尾部引起爆炸。贛A24929貨車嚴重超載,違法載運爆炸物品,未懸掛警示標誌,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規定車道行駛。湖南省瀏陽市七寶山煙花材料廠技術廠長賴運文、會計謝樹達、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平等煙花爆竹廠股東周科生非法買賣、運輸黑火藥是造成事故嚴重後果的重要原因。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湖南省瀏陽市七寶山煙花材料廠違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違法銷售黑火藥。七寶山煙花材料廠主管銷售會計謝樹達主動聯係溫州市蒼南縣平等煙花爆竹廠股東周科生,在其未辦理《爆炸物品購買證》的情況下為其購買黑火藥,並未查驗《爆炸物品購買證》即予發貨。

二是江西銀輪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忽視對掛靠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管理,掛靠車輛超運輸許可範圍違法運輸黑火藥;浙江省衢州市汽車有限公司對司機安全教育不到位。

三是湖南省瀏陽市七寶山鄉政府對煙花爆竹企業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對轄區內存在違法銷售黑火藥的行為失察。四是湖南省瀏陽市有關職能部門對危爆物品銷售環節的監控不力,在購買方無有效購買手續的情況下,生產企業違法銷售黑火藥,致使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後果擴大。五是江西省南昌市運管處對江西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監督檢查不嚴格,對已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監督不力。 3.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三)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蔣耀福、謝樹達、彭慶令3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

由司法機關處理2人:

1.賴運文,湖南省瀏陽市七寶山煙花材料廠技術廠長。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周科生,浙江省蒼南縣平等煙花爆竹廠股東。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9人:

1.張江林,瀏陽市七寶山鄉安監站站長(行政事業幹部,參照公務員管理)。對事故後果的擴大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2. 曾少新,瀏陽市七寶山鄉鐵山村村民委員會主任。對事故後果的擴大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3.張之儉,瀏陽市七寶山鄉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對事故後果的擴大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4.陳遐齡,瀏陽市公安局危爆大隊三中隊中隊長(正科級偵察員)。對事故後果的擴大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5.劉廣,瀏陽市公安局副局長兼危爆大隊大隊長。對事故後果的擴大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6.藺傳球,瀏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對事故後果的擴大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7.王克平,南昌市運管處貨運所副所長。對事故後果的擴大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8.宋銘煌,南昌市運管處貨運所副所長。對事故後果的擴大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9.龔都昆,南昌市運管處副處長兼貨運所所長(副科級)。對事故後果的擴大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四)對有關部門的處理

湖南、江西、浙江三省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對相關生產經營、運輸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經濟處罰。企業主要負責人自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責成瀏陽市人民政府向長沙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麵檢查。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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