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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煤塵防治工作的通知[2008]

作者:佚名 2008-09-20 22:35 來源:不詳
  【頒布單位】國家 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 煤礦安監局   【發 文 號】安監總煤行〔2008〕159號   【頒布日期】2008-09-05   【實施日期】2008-09-05   【標  題】關於加強煤塵防治工作的通知

  【正  文】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煤塵防治工作是煤礦“一通三防”管理的重要內容。近年來,一些產煤地區和煤礦企業堅持開展煤塵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從全國來看,一些煤礦企業仍然存在對煤塵危害的嚴重性認識不到位、未引起高度重視,防塵工作體係不健全、責任不明確,有關製度不落實,投入不足、防塵供水係統欠賬嚴重,現場管理不到位、采掘作業場所和回風巷道煤塵積聚嚴重等問題;同時也存在著相關先進適用技術研究和設備研發滯後的問題。為了進一步加強煤塵防治工作,防範和遏製煤塵02manbetx.com 發生,現提出以下要求:

  1.煤礦企業要高度重視煤塵防治工作。要建立煤塵防治機構,完善管理規章製度,配備專職人員,明確責任,保證資金投入,形成科學有效的煤塵防治工作管理體係,不斷改善煤礦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2.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礦井防塵供水係統。在各運輸巷與回風巷、皮帶斜井與平巷、上下山、各煤倉放煤口和卸載轉載點敷設防塵供水管路,安設支管和閥門,並根據礦井變化情況及時調整、改造、健全防塵供水係統。沒有防塵供水係統的煤礦企業,要停止采掘工作麵生產,限期予以解決。煤礦建設項目的煤塵防治係統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3.強化煤塵源頭控製工作。煤礦企業要嚴格依照相關規定,對采煤工作麵采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要對掘進和炮采工作麵采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在煤、岩層中施工各種鑽探孔,要采取濕式鑽孔,從源頭上有效控製煤塵產生。

  4.強化捕塵、除塵工作。各礦井在煤塵產生地點要使用孔口捕塵、爆破噴霧等措施捕塵;機采工作麵必須使用安裝內、外噴霧裝置的采煤機,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液壓支架和放頂煤工作麵的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卸壓降柱、擦頂移架或後部放煤時同步噴霧降塵;綜掘機內噴霧不能使用時必須使用外噴霧和除塵器;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除塵;在運輸係統各轉載點應采用聲、光、觸、磁等自動控製噴霧降塵;采煤工作麵回風巷應安設風流淨化水幕降塵;掘進工作麵應使用濕式除塵風機、濕式除塵器、袋式除塵器以及配套的抽出式伸縮風筒、附壁風筒等除塵。

  5.嚴格控製煤塵爆炸的火源。煤礦企業要加強井下采掘作業現場管理,嚴格按作業01manbetx 要求進行裝藥和爆破作業,爆破前要衝洗煤壁,嚴禁違規明火放炮;嚴把電氣設備入井關,嚴格選用已經取得“MA”標誌的電氣設備,使用過程中要定期檢測,嚴禁電氣設備失爆;對井下不符合阻燃防爆要求和管理規定的輸送皮帶、電纜等材料和機電設備要立即更換。

  6.抓好隔爆措施的落實。煤礦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製定並實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設置水棚或岩粉棚,且每周至少檢查一次煤塵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或衝洗沉積煤塵,定期撒布岩粉,定期對主要大巷刷漿。

  7.定期開展測塵工作。煤礦企業必須配備足夠的煤塵檢測儀表,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定期進行監測,采取有效措施控製粉塵濃度和危害,將檢測數據納入日報表管理範圍,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8.堅持使用個體防護用品。煤礦企業要按照規定配備個體勞動防護用品,要加強現場管理,督促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自覺佩戴防塵個體勞動保護用品。

  9.重視煤炭洗選係統煤塵防治工作。煤礦企業要建立煤炭洗選係統煤塵防治工作責任製度並抓好落實,在地麵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載點等地點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堅持洗選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使用除塵器除塵,全麵抓好煤塵防治工作。

  10.各級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01manbetx 標準和相關文件規定,真正把煤塵防治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範疇,掌握煤礦企業在煤塵防治工作方麵的基本情況,解決煤礦生產過程中的煤塵防治問題;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履行國家監察職責,發現煤礦企業在煤塵防治方麵存在問題時,要立即責令整改,直至停產整頓;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接到本通知後,要結合本轄區煤礦實際情況,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盡快研究製定強化煤塵管理工作的具體辦法,並指導和監督煤礦企業認真貫徹執行。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將本通知及時轉發到轄區內所有煤礦。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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