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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水利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2008]

作者:佚名 2008-09-20 22:35 來源:不詳
  【頒布單位】水利部辦公廳   【發 文 號】水明發(2008)46號   【頒布日期】2008-09-14   【實施日期】2008-09-14   【標  題】關於進一步加強水利 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

  【正  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長江水利委員會(武漢)、黃河水利委員會(鄭州)、淮河水利委員會(安徽蚌埠)、珠江水利委員會(廣州)、海河水利委員會(天津)、鬆遼水利委員會(長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有關部直屬單位(自發):

  9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8]35號,以下簡稱《通知》),針對近期重特大02manbetx.com 時有發生,礦山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特別是9月8日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新塔礦業有限公司尾礦庫發生特別重大潰壩02manbetx.com ,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情況,要求深刻吸取02manbetx.com 教訓,舉一反三,嚴防類似02manbetx.com 發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精神,結合水利實際,現提出進一步加強水利安全生產工作的具體要求如下:

  一、提高認識,切實加強水利安全生產工作

  各級領導要充分認識水利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艱巨性和長期性,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對國家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高度重視並切實加強領導,認真落實水利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加大安全生產督查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從組織領導、管理措施製度落實、安全防範、檢查督促、事故查處等方麵采取堅決有力的措施,把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的各項工作真正落到實處,確保不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鞏固百日督查成果,深化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

  各單位要按照《水利部關於2008年水利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水明發 [2008]12號)要求,圍繞當前和第四季度工作特點,以病險水庫、在建工程、農村水電、河道采砂、水文測驗等為重點,組織力量深入水利基層單位進行督促檢查,推進水利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認真排查治理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各種危險因素和管理漏洞,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期限、整改責任人和應急預案“五落實”,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管、監控長效機製。

  要進一步鞏固今年開展的水利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的成果,梳理分類專項行動中查出的各類安全隱患,抓緊落實隱患整改。對因資金、技術等原因無法立即整改的隱患,要製訂整改計劃,落實整改資金,采取相關措施,製訂應急預案,確保隱患處於可控狀態。

  三、狠抓水庫安全管理,確保安全運行

  各單位要以病險水庫和邊遠地區中、小型水庫為重點,加強安全管理,加大除險加固力度,嚴防潰壩失事和群死群傷事故。要健全水庫大壩安全責任製和水庫安全運行各項規章製度,製訂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並開展事故轉移避險和救援演練,完善水庫大壩安全監測、水雨情測報通信預警設施。

  水庫、水電站要嚴格按批準的調度運用方案運行,嚴禁超標準蓄水。實施除險加固的病險水庫要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安排施工和除險加固期間水庫調度運用方案運行,除險加固項目完成後未經驗收一律不得投入運行。屬於三類壩的水庫要嚴格控製運用,有高危以上險情的震損水庫必須堅決降低水位或空庫運行。小型水庫要逐一落實安全責任、管護措施、看護人員、養護經費、日常巡查和應急預案

 四、強化水利工程和小水電站建設安全監督管理

  各單位要強化在建水利水電工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和小水電項目建設的安全監管,嚴格違規水電站清查整改;督促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防止無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和人員進入水利工程和小水電建設市場;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

  要以預防高處墜落、圍堰垮塌、起重機械與腳手架倒塌為重點,對圍堰、高邊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機、塔帶機、模板、腳手架、施工圍擋、臨時設施和油庫、炸藥庫、倉庫等安全隱患進行全麵排查治理。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增強安全意識,杜絕違章行為,確保施工安全。

  五、進一步加強江河堤防和涵閘安全管理

  各單位要進一步加強江河堤防和涵閘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堤防、涵閘管護責任製,落實值班和巡視檢查製度,加強日常巡堤查險,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閘門、啟閉設備和電氣線路,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嚴防潰堤決口。要進一步完善河道采砂管理機製,加大河道采砂監管力度,組織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和河道采砂管理專項檢查,把加強日常監督檢查、例行巡查、打擊非法采砂活動等有機結合起來,堅決治理亂采濫挖,確保河道防洪、通航、航道及航道設施和橋梁、管線等跨河、穿河、臨河建築物的安全。

水利部辦公廳
二OO八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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