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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加強煤礦建設項目瓦斯抽采工作的通知[2008]

作者:佚名 2008-09-27 09:33 來源:不詳
  【頒布單位】國家 安全監管總局|國家 煤礦安監局   【發 文 號】安監總煤監〔2008〕167號   【頒布日期】2008-09-17   【實施日期】2008-09-17   【標  題】國家 安全監管總局、國家 煤礦安監局關於加強 煤礦建設項目瓦斯抽采工作的通知

  【正  文】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煤礦瓦斯治理現場會精神,加大新建、改擴建煤礦瓦斯抽采工作力度,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瓦斯和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的煤礦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必須編製瓦斯抽采方案,並列為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重要組成部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進行項目安全核準時,必須認真審查瓦斯抽采方案。凡沒有編製瓦斯抽采方案,或者瓦斯抽采措施不合理、不配套的,安全核準不予通過。瓦斯抽采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礦井瓦斯災害程度及采取抽采措施必要性03manbetx

  (二)煤層瓦斯抽采基礎參數情況,周邊或條件類似礦井瓦斯抽采實際情況,以及抽采難易程度03manbetx

  (三)煤層瓦斯抽采方式比較和選擇,在設計、施工、生產等不同階段的主要工作任務。

  (四)瓦斯抽采應達到的效果。礦井瓦斯抽采量、礦井瓦斯抽采率、礦井抽采瓦斯濃度、突出煤層殘餘瓦斯含量和瓦斯壓力等參數,必須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AQ 1026-2006)中規定的指標。

  (五)瓦斯利用。瓦斯利用方向、用戶種類和覆蓋範圍,工業場地、設施的選擇及主要技術工藝流程等。

  (六)投資估算。範圍包括專用瓦斯抽采井巷工程、鑽孔工程、土建工程、瓦斯抽采設備等費用。

  二、煤礦建設項目的建設和設計單位,在編製初步設計安全專篇時,要按照《煤礦瓦斯抽放規範》(AQ1027-2006)等有關規定,對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的瓦斯抽采方案進行細化、量化,完成瓦斯抽采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批後,要認真組織實施。

  三、瓦斯抽采措施不到位的煤礦建設項目,不能組織聯合試運轉;瓦斯抽采效果達不到設計要求和《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AQ1026-2006)規定的煤礦建設項目,不能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四、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項目瓦斯治理的監管監察工作,督促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設計組織施工,保證瓦斯抽采工程在項目投產後發揮應有作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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