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監局六項政策支持海峽西岸煤礦安全生產
這六項政策措施是:
一、積極支持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積極支持福建煤監局,依法履行職責,按照福建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在探索和實踐把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成為“科學發展的先行區、兩岸人民合作交流的先行區”中作出積極貢獻。
二、支持促進福建省煤炭工業健康安全發展。指導福建省煤炭行業開展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礦井生產能力核定、瓦斯等級鑒定等工作;積極支持、鼓勵福建省有關部門選送相關人員參加國家局組織的重點產煤縣(市)煤炭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班和煤礦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班,並在名額安排上給予適當傾斜。積極支持福建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本省實際製定本地小煤礦準入標準,嚴格市場準入,建立正常的進入、退出機製;指導相關部門製定並實施煤炭資源整合規劃,嚴格項目管理、規範資源整合工作;鼓勵和支持大型煤礦企業以收購、兼並、托管、租賃、承包等多種方式整合改造小煤礦,促進煤炭資源配置向優勢企業集中,提升煤礦安全生產水平。
三、加大煤礦安全技術工作支持力度。針對福建省煤礦特點,根據階段工作要求,有重點地組織國家煤礦安全專家到福建開展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會診,指導各產煤市和有關煤礦企業研究製定煤礦水害等重大隱患治理方案;幫助協調煤礦安全相關科研機構,加強與福建省有關部門、煤礦企業的聯係,積極推廣煤礦安全生產先進適用技術、工藝和裝備,推動煤礦安全技術改造。指導福建省煤礦安全監控係統裝備聯網及省級、各產煤市煤礦安全監控中心建設,必要時協助聯係邀請有關方麵專家參與項目評估、積極為相關部門提供決策谘詢。
四、加強對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業務指導。國家煤監局履行國務院賦予的職責,通過組織業務培訓、執法交流及推廣駐各地煤礦安監機構先進經驗和做法等途徑,加強對包括福建煤監局在內的駐各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按照近期已印發的《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試行)》,規範和指導駐各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根據煤礦安全階段工作特點和任務要求,適時組織駐其他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對福建省有關產煤市開展專項監察;統籌安排福建煤監局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對相關產煤省(區、市)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開展的重點監察和專項監察,積極推動福建煤監局創新監察執法方式、方法和手段,進一步提高監察執法效能。
五、加強煤礦安全生產政策宣傳與指導。不定期組織在福建省相關產煤市舉辦專題報告會、講座等,宣傳國家關於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大力普及煤礦安全生產法律知識,倡導並逐步提高煤礦企業安全誠信意識,推動地方政府和企業安全生產兩個主體責任的落實;積極幫助、指導福建煤監局及福建省有關部門,研究製定適合本省實際的地方煤礦安全生產政策、規章和標準,推動福建省煤礦安全生產法製化建設。積極協調、聯係有關新聞媒體記者到福建省開展專題采訪,宣傳福建省各級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煤礦企業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的情況、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經驗及做法,發揮新聞輿論導向與監督作用,努力為煤炭工業健康安全發展營造良好的氛圍。
六、建立信息溝通和情況報告製度。及時了解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相關情況,積極為福建省人民政府提供相關信息。國家煤監局有關司(室)將及時總結福建省煤礦安全工作情況、研究提出支持海峽西岸經濟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