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某煤礦瓦斯爆炸(1985年)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8-10-09 13:49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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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況及經過 某
煤礦位於安徽省淮南市西郊,屬淮南礦務局。該礦原
設計年產能力為150萬噸,核定年生產能力為180萬噸。該礦為高沼氣礦井,並具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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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地4411—353米運輸順槽掘進工作麵,運輸順槽於1985年2月開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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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共掘進195米。施工過程中,2~7月份瓦斯平均濃度和湧出量變化不大,平均湧出量為 0.7立方米/分。進入8月份以後,風流中瓦斯平均濃度和湧出量明顯上升,瓦斯濃度為0.56~0.96%,絕對湧出量為1.39~2.36立方米/分。特別是放炮後瓦斯超限嚴重達6%。 1985年8月24日8時35分,放炮員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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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後明火點燃瓦斯發生瓦斯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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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28人,傷12人,經濟損失約13.6萬元。這是一起嚴重的責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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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反《
煤礦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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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7條、295條規定,放炮時未將炮眼內煤粉掏盡,未裝座底泥,藥卷未頂實,封泥未填滿搗實,而且采用反向爆破,引起放炮著火。 2、該工作麵進入8月份後,炮後瓦斯湧出量增大,瓦斯報警斷電儀經常報警斷電,但此現象未引起有關領導和部門的重視,從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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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采取
措施加以預防,導致炮後湧出的高濃度瓦斯遇火爆炸。 3、放炮
管理鬆馳,
製度執行不嚴,礦區對長期違章裝炮、放炮行為沒有認真檢查糾正。 4、礦
安全工作沒有落到實處,
安全技術工作不夠嚴細,礦及通風區領導對瓦斯日報表審閱馬虎,對炮後瓦斯嚴重等問題,沒有督促有關部門研究解決。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986年6月2日,安徽省政府以皖政(1986)42號文批複對事故責任人處理如下: 1、礦分管通風副總
工程師毛某某,對4411順槽瓦斯湧出量上升趨勢重視不夠,通風瓦斯
管理和放炮工作抓得不嚴,對此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副總
工程師職務處分。 2、礦長田某某,負責全礦行政工作,
安全工作抓得不緊,安全辦公室會議不正常,對通風瓦斯和放炮工作
管理不力,對此事故負領導責任。給子撤銷礦長職務。 3、礦黨委書記宋某某,對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督促不力,對幹部安全教育不夠,對事故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4、礦務局局長楊某某,安全工作抓得不力,以致全局安全生產形勢不夠穩定,7、8月份連續發生惡性事故,對此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5、局黨委書記吳某某任職以來,對安全工作列入黨委議事日程不夠,對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抓得不實,應作深刻檢查。 四、防止同類事故的
措施1、提高安全意識,加強通風瓦斯和放炮
管理,嚴格執行各項規章
製度,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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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礦井瓦斯湧出及其對策,控製瓦斯濃度。 2、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提高職工素質和安全觀念,對瓦檢、放炮等特殊工種進行嚴格培訓,全麵考核,堅持持證上崗,認真編寫采掘工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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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審批
製度,做到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