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瓦斯控製標準 傷亡10人(1979年)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8-10-09 13:49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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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 1979年12月,雲南省彌勒縣一
煤礦的某工區黨支部書記和采煤隊長開會研究,認為:“要照章辦事,就無法生產”,還認為:“瓦斯濃度在2%-3%是照樣能生產的。”於是這兩名領導就擅自決定,將國家規定的
煤礦瓦斯
標準采掘工作麵不得超過1.5%篡改為3%:將放炮工作麵瓦斯
標準不得超過1%,擅自篡改為1.5%,並在職工中宣布,要求1980年元旦執行。結果該礦在1980年5月14日因井下瓦斯超標,遇電火花爆炸,死亡7人,重傷3人。 二.評析
標準,是指對多樣性和重複性特征的技術、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統一規定。它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經有關方麵充分協商一致,由主管機構批準,以特定的程序和形式發布,作為作業共同遵守的準則和依據,某種含義上還具有
法律作用,必須遵守,不得篡改。礦井瓦斯,是指在礦床或煤炭生成過程中所伴生的氣體產物的總稱,其主要成分是甲烷、二氧化碳和氮,有時出現小量的氫、二氧化硫及其它碳氫化合物。礦井生產中,瓦斯又是礦井內有害氣體的統稱。
煤礦井下普遍存在而且危害性最大的是甲烷。甲烷在井下空氣中達到一定濃度遇火源可產生燃燒或爆炸,甲烷的爆炸下限為5%,其上限為16%,如其可燃氣體有煤塵?昆人時,可使爆炸極限擴大,即可降低下限和升高上限。還因瓦斯濃度增大,可使井下空氣中氧的含量相對減少,當氧減少到一定程度,會造成人員窒息。所以通過檢測井下瓦斯含量,采取通風
安全和防治瓦斯工作,把瓦斯井下含量控製在國家規定的
標準線以內,是確保礦工
安全作業的技術標準和
法規要求。由於這兩名礦領導一不講科學知識,二不懂
法規要求,隻是盲目一味追求產量,結果成了傷害礦工的罪犯,落得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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