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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寶豐縣大營鎮一礦“12·12”特別重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8-10-09 13:49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關於河南省寶豐縣大營鎮一礦“12·12”特別重大瓦斯煤塵爆炸 02manbetx.com 的批複 (國經貿 安全[1999]499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寶豐縣大營鎮一礦“12·12”特別重大瓦斯煤塵爆炸 02manbetx.com 處理意見的請示》(豫政文[1999]40號,以下簡稱《請示》,國務院辦公廳交我委辦理(辦856號)。經商有關部門,現批複如下: 一、 1998年12月12日11時35分,河南省寶豐縣大營鎮一礦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煤塵爆炸 02manbetx.com ,死亡66人、直接經濟損失約180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河南省人民政府組成調查組,對事故進行了調查。事故調查工作符合《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34號)的有關規定。 二、 同意《請示》對事故原因和性質的 03manbetx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該礦井沒有形成全負壓通風係統,井下多個采掘工作麵靠局部通風機通風,副井采掘工作麵因循環風使瓦斯積聚,4號工作麵電纜短路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同時引起煤塵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礦井在沒有取得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開采和強行作業,並對一礦兩井實行分井承包,造成風井出煤,嚴重超能力生產。這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 三、 原則同意你省對這起特別重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03manbetx 和處理意見。請按照幹部 管理權限落實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決定,按程序向有關黨組織提出有關責任人員的黨紀處分建議,向司法機關提出有關責任人員的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公開調查處理結果,並將落實情況送國家經貿委。 四、 同意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防範 措施建議。請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落實 安全生產責任製,加強 安全生產的監督 管理工作,切實落實防範 措施,整頓礦業秩序,堅決取締無證開采,確保 安全生產。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寶豐縣大營鎮一礦“12·12”特別重大 瓦斯煤塵爆炸事故處理意見的請示 (豫政文[1999]40號) 國務院: 1998年12月12日11時35分,我省寶豐縣大營鎮發生特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造成66人死亡和約180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後,省政府迅速組成事故調查組,對此起事故進行了調查。現已查明事故原因、經過及責任情況。根據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的要求和事故調查結論,現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如下: 一、 寶豐縣大營鎮一礦“12·12”特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 二、 追究下列事故責任者的責任 1. 大營鎮一礦礦長(也是娘娘山 煤礦礦長、黨總支書記)夏新慶,作為該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在該礦沒有《煤炭生產許可證》、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自1998年10月起,組織大量人員超能力非法冒險生產,拒不服從行業主管部門 管理,對造成此起特大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撤銷礦長職務處分,並建議開除黨籍,追究刑事責任。 2. 娘娘山 煤礦副礦長、黨總支副書記鄭留軍,承包大營鎮一礦主井,在大營鎮一礦沒有《煤炭生產許可證》、未能形成獨立通風係統、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私自將娘娘山的電轉供該礦,並組織大量人員超能力非法冒險生產,對造成此起特大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撤銷副礦長職務處分,並建議開除黨籍,追究刑事責任。 3. 大營鎮一礦主井實際承包人樊黑旦,在該礦沒有《煤炭生產許可證》、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組織大量人員超能力非法冒險生產,對造成此起特大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娘娘山 煤礦黨總支委員、大營鎮一礦副井承包人李俊甫,在大營鎮一礦沒有《煤炭生產許可證》、未成形成獨立通風係統、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組織大量人員在禁止出煤的副井非法冒險生產,對造成此起特大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建議開除黨籍,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大營鎮黨委副書記李留奇(聘任幹部),1998年9月10日前任娘娘山 煤礦礦長,黨總支書記期間,違犯《河南省鄉鎮 煤礦安全生產基本 標準》之規定,將大營鎮一礦主井、風井分別承包出去,造成風井出煤;又違犯關於禁止一證多礦生產的規定,在大營鎮一礦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非法組織生產,為事故發生埋下了隱患;任鎮黨委副書記後,主管工業,仍不貫徹執行上級關於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明知該礦非法冒險生產卻不加製止,對造成此起特大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解除聘幹,並建議開除黨籍,交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6. 大營鎮鎮長、鎮黨委副書記郭鵬飛,作為該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忽視安全生產,不認真貫徹落實整頓鄉鎮煤礦的政策和規定,對大營鎮一礦非法冒險生產不加製止,放任自流,對造成此起特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行政職務處分,並建議同時給予撤銷黨委副書記職務處分。 7. 大營鎮黨委書記、鎮人大主席團主席謝孝仕,不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放任鎮辦煤礦非法生產,對造成此起特大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該鎮黨委書記職務處分,按法定程序罷免鎮人大主席團主席職務。 8. 寶豐縣地礦局安檢科科長何建國,對大營鎮一礦長期非法生產情況不認真履行督查職責,對造成此起特大事故負有重要 管理責任,給予撤銷行政職務處分,並建議同時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 寶豐縣地礦局安檢科副科長盧長才,分管大營鎮一礦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對該礦非法生產沒有采取有效 措施加以製止,對造成此起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撤銷行政職務處分,並建議同時給予黨內留黨察看處分。 10. 寶豐縣地礦局安檢科駐礦員王躍輕,不認真履行職責,對大營鎮一礦長期非法生產沒有采取有效 措施施加以製止,對造成此起事故負有一定直接監管責任,給予開除留用處分。 11.寶豐縣地礦局副局長李海洋,分管 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對 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領導不力,對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而進行非法生產的礦井,沒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以製止,對造成此起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行政職務處分,並建議同時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 寶豐縣地礦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張二順,自1998年9月4日主持地礦局工作以來,對安全生產領導不力、管理不嚴,對大營鎮一礦非法冒險生產存在重大不安全隱患問題研究處理不及時,對造成此起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3. 寶豐縣副縣長鄭茂傑,主管煤炭礦管工作,對貫徹煤礦整頓、安全檢查與治理等政策做了不少布置工作,但監督不力,未能落實,對造成此起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4. 寶豐縣政府在整頓煤礦工作中,存在政策棚架、貫徹落實不力等問題,對造成此起事故負有一定責任,責成寶豐縣政府認真反思,作出深刻檢查,通報全省。 三、 省政府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範措施 妥否,請批複。 附件:河南省寶豐縣大營鎮一礦“12·12”特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關於平頂山市寶豐縣大營鎮一礦“12·12”特別重大 瓦斯煤塵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的函 (豫煤安字[1999]第62號) 河南省勞動廳: 1998年12月12日,平頂山市寶豐縣大營鎮一礦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造成10人受傷,66人遇難。 事故發生後,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視,於12月13日及時成立了事故調查組,對這起事故進行了認真調查,現已查明了事故原因,劃清了事故責任,提出了處理意見,並製定了防範措施。現將事故調查報告轉去,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附件:事故調查報告 河南省煤炭工業廳 一九九年九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平頂山市寶豐縣大營鎮一礦“12·12”特別 重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1998年12月12日11時35分,平頂山市寶豐縣大營鎮一礦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造成66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80萬元。事故發生後,河南省人民政府及時組成事故調查組,對這起事故進行了認真調查,現已查明了事故原因,劃清了事故責任,提出了處理意見,製定了防範措施,現將事故情況報告如下: 一、 礦井概況 大營鎮一礦位於寶豐縣大營鎮宋平村南,韓梁煤田西部,屬鎮辦集體煤礦。該礦主井和娘娘山煤礦原是一個生產係統,屬一證多礦(井),在鄉鎮煤礦整頓中,市、縣列為整頓對象,作為大營鎮一礦單獨辦證,於1998年9月取得了《采礦許可證》(證號410000981012),有效期3 年。在事故發生時,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該礦開采二1煤層,煤層平均厚度4.5米,煤層傾角平均12度,煤層有自然發火傾向,自然發火期3~6個月。煤塵有強爆炸性,爆炸指數為33.8%,按低瓦斯礦井管理。該礦 設計能力為1萬噸/年,一對立井開拓,主井直徑3.2米,井深245.2米,井口安裝2KJ1600/824型提升絞車,采用1.5噸雙箕鬥提升。副井直徑2.6米,井深272米,安裝JTK—1.2型提升絞車,1噸箕鬥提升。副井選用KZF60A—10型軸流式通風機(事故發生時未投入運行)。井下共有5台11千瓦局部通風機,風筒直徑400mm(礦井通風係統見附圖,略)。采煤方法為高落式巷采,電源來自娘娘山煤礦,入井電壓380伏。 二、 事故發生與搶救 1998年12月12日8點班,該礦入井101人,其中主井61人,副井40人。12月11日下午4點班,發現1號工作麵防火牆向外冒煙,12日8點班安排打一道防火牆,7時30分鄭占林到1號工作麵確定防火牆位置,發現迎頭冒頂嚴重,決定距原密閉牆向15米處打防火牆,8時10分許,班長範國民和煤師王貴民在1號工作麵安排本班工人打密閉牆。約10時許,冒頂處高頂瓦斯發生爆燃,高溫衝擊波將正在1號工作麵工作的鄧繼彬等6人燒傷,在井下工人的幫助下,6名傷員很快升井,並送往醫院。礦輔助救護隊下井處理火區,主井人員都撤到運輸大巷休息。11時35分,井下發生瓦斯煤塵爆炸,當時井下有76人,其中:10人受傷,66人遇難。 事故發生後,平項山市田承忠書記、鄧永儉市長、梁光中副市長、寶豐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及時趕到事故現場,立即組織寶豐縣、石龍區、韓莊礦務局6個礦山救護小隊下井搶救,迅速將10名受傷人員和部分遇難礦工救出。 省接到事故報告後,馬忠臣書記、李克強代省長非常重視,李誌斌副省長連夜趕到事故現場,對搶險救災、善後處理以及 煤礦安全工作作了重要指示。省煤炭廳李九成副廳長、省勞動廳張喜梅副廳長、省經貿委馬平安副主任、省公安廳王濟晟副廳長和省總工會、省檢察院、省監察廳有關部門的負責同誌也相繼趕到事故現場。 國務院對這起事故非常重視,國家經貿委王海軍處長、監察部周可喜、李景輝處長 、全國總工會趙曉康 工程師、國家煤炭局王萬傑同誌先後趕到事故現場,對事故搶救和調查工作進行指導。 由於爆炸後,井下巷道破壞嚴重,搶救工作十分困難,直到1999年元月11日才把最後一名遇難人員找到。 三、 事故原因 1. 礦井沒有形成全負壓通風係統,井下多個采掘麵靠局部通風機通風。自1998年12月11日副井封閉後,通風阻力增加,回風不暢,副井采掘工作麵局扇打循環風,瓦斯聚積,4號工作麵電纜短路,產生火花,瓦斯爆炸,同時引起煤塵爆炸,是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 非法開采,強行作業是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22條明確規定“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該礦在沒有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自10月到事故發生,非法組織生產。 該礦 設計能力1萬噸/年,為了掙錢,不顧井下安全條件,組織大量工人下井,嚴重超強度開采,風量嚴重不足,違章指揮,冒險作業(僅主井自10月到事故發生,生產煤炭1.41萬噸)。 嚴重違反了《河南省鄉鎮煤礦安全生產基本 標準》關於“風井不能兼作提煤井”的規定。 3. 娘娘山煤礦對該礦以包代管,私自轉供電,對主管部門多次下達的停產指令置若罔聞,公開支持非法生產,對一礦兩井分井承包,造成風井出煤,嚴重超能力生產,是這起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 4. 鎮黨委和鎮政府領導安全意識淡薄,沒有認真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疏於管理,對該礦非法生產失職放任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又一重要原因。 大營鎮一礦是鎮辦企業,鎮黨委和鎮政府具有直接的監督和管理職責,明知該礦沒有生產許可證違法生產,不檢查製止,任其違法生產;對風井出煤、通風混亂這些顯而易見的重大隱患,未認真督促整改,致使該礦連續兩個月違法冒險生產。 5. 煤礦主管部門工作不力,管理不嚴,未能製止該礦違法冒險生產,是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縣地礦煤炭部門在對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檢查中,雖然作了不少工作,對該礦無證生產問題也下過通知,但是沒有采取強硬措施製止轉供電,停止非法生產。 6. 縣政府在管理鄉鎮煤礦中存在疏漏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縣政府雖然在整頓鄉鎮煤礦中做了大量工作,采取了許多措施,但工作有疏漏,主要表現在對縣地礦局工作軟弱無力,缺乏了解和足夠重視,對縣政府的整頓措施在基層棚架,未能及時加以糾正。 四、 責任劃分與處理意見 1. 夏新慶,大營鎮一礦礦長,同時也是娘娘山煤礦礦長、黨總支書記。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在該礦沒有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不具備起碼安全生產條件下,自1998年10月起,組織大理人員,嚴重超能力非法冒險生產,拒不服從行業主管部門管理,造成特別重大事故,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撤銷礦長職務,開除黨籍,由司法機關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2. 鄭留軍,大營鎮一礦主井承包人,同時任娘娘山煤礦安全生產副礦長、黨總支副書記。在大營鎮一礦沒有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沒有形成獨立通風係統的情況下,私自轉供電,組織大量人員作業,超能力非法冒險組織生產,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撤銷副礦長職務,開除黨籍,由司法機關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3. 樊黑旦,大營鎮一礦主井實際承包人。在承包礦井沒有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組織大量人員嚴重超能力非法冒險生產,釀成特別重大事故,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李俊甫,大營鎮一礦副井承包人,娘娘山煤礦黨總支委員。在承包礦井沒有取得《煤礦生產許可證》,沒有形成獨立通風係統,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組織大量人員在禁止出煤的副井非法冒險組織生產,造成特別重大事故,建議開除黨籍,由司法機關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5. 李留奇,大營鎮黨委副書記,主管工業,今年9月10日前任娘娘山煤礦礦長,黨總支書記,屬市聘用幹部。任礦長期間,沒有執行上級主管部門關於禁止一證多礦生產的規定,非法組織生產,嚴重違犯《河南省鄉鎮煤礦安全生產基本 標準》規定,將一礦分井承包,並將風井承包給親屬造成風井出煤。任鎮黨委副書記以後,對該礦非法冒險生產不加製止,造成嚴重後果。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開除黨籍,解除聘幹,由司法部門立案查處。 6. 郭鵬飛,大營鎮鎮長、鎮黨委副書記。是該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忽視安全生產,對上級整頓鄉鎮煤礦的政策沒有認真貫徹落實,對該礦非法生產未加製止,放任自流,造成嚴重後果,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鎮長、鎮黨委副書記職務處分。 7. 謝孝仕,大營鎮黨委書記,鎮人大主席團主席。沒有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對鎮辦煤礦非法組織生產,造成嚴重後果,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撤銷黨委書記職務,按 法律程序,罷免人大主席職務。 8. 何建國,寶豐縣地礦局安檢科科長。對大營鎮一礦1998年10月份以來長期非法生產,監督檢查製止不力,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安檢科科長職務、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 盧長才,寶豐縣地礦局安檢科副科長,分管大營鎮一礦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對該礦非法生產,雖然向上級遞交書麵報告,但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製止,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安檢科副科長職務、黨內留黨察看處分。 10. 王躍輕,寶豐縣地礦局安檢科駐礦員。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對該礦長期非法生產,雖然向上級遞交書麵報告,但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製止,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給予開除留用處分。 11. 李海洋,寶豐縣地礦局副局長,分管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領導不力,對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礦井,非法生產沒有采取有力措施製止,導致重大事故發生,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副局長職務、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 張二順,寶豐縣地礦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自今年9月4日到這起事故發生主持縣地礦局工作。在主持工作期間領導不力,管理不嚴,對下屬提出的該礦重大安全隱患沒有及時研究處理,造成嚴重後果,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3. 鄭茂傑,寶豐縣人民政府副縣長,主管礦管煤炭工作。對煤礦整頓及煤礦安全做了不少工作,對事故礦井非法生產、私自轉供電也有布置,但監督不力,未能落實,導致事故發生,負有一定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寶豐縣人民政府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的責任,應寫出深刻檢查,通報全省。 五、 防範措施 1. 平頂山市一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把煤礦安全生產當作重中之重抓緊抓好,要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 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堅決打擊非法開采,徹底取締無證礦井,采取有力措施,遏製事故發生。 2. 縣、鄉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提高對煤礦安全生產的思想認識,認真履行職責,堅決克服政策、指令棚架現象。鄉鎮政府一定要按照誰辦礦、誰受益、誰負責安全的原則,認真履行好領導、監督的職責。 3. 鄉鎮煤礦整頓工作的聯動部門一定要相互協作,各自履行好自己的職責,發揚抗洪精神,對非法開采和不具備起碼安全生產 標準的礦井要死看死守,確保不發生事故。 4. 堅決貫徹落實省政府頒布的《河南省鄉鎮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標準》,凡達不到三十條要求的礦井一律不準生產。在整頓驗收工作中,實行誰驗收、誰負責,任何人不得降低標準,堅決杜絕風井出煤和一礦兩井分井承包的現象。要嚴格通風管理,在新建礦井沒有形成通風係統之前,嚴禁開掘與貫通無關的工程。 5. 所有礦井都必須嚴格按 設計生產能力進行生產,禁止超能力、高強度突擊生產。要按科學規律辦事,推廣應用壁式采煤法,逐步淘汰老式采煤,提高安全標準,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生命安全。 附件: 1. 平頂山市寶豐縣大營鎮一礦“12·12”特別重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技術調查報告 2. 平頂山市寶豐縣大營鎮一礦“12·12”特別重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遇難人員名單(略) 3. 平頂山市寶豐縣大營鎮一礦“12·12”特別重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調查組名單(略) 附件1: 平頂山市寶豐縣大營鎮一礦“12·12”特別重大 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技術調查報告 1998年12月12日11時35分,河南省平頂山市寶豐縣大營鎮一礦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造成66人死亡。事故發生後,河南省人民政府迅速組成事故調查組,趕赴現場調查取證,經過事故現場勘察,有關人員問詢,技術資料 03manbetx ,已查清事故發生原因,現報告如下: 一、 礦井概況 大營鎮一礦位於平頂山市寶豐縣大營鎮宋平村南,韓梁煤田西部,屬鎮辦集體煤礦。該礦采用一對立井開拓方式,主井直徑3.2m,井深245.2m,采用兩個1.5噸箕鬥提升;副井(風井)直徑2.6m,井深272m,采用一個1噸箕鬥提升。該礦 設計生產能力為1萬噸/年,礦井設計通風係統為主井進風,副井(風井)回風,副井設計安裝一台KZF60A—10型礦用軸流式通風機。 礦井開采二1煤,煤層厚度6~8m,平均7m(高莊礦已采過2m),煤層傾角10°~18°,平均12°。該礦設計按低瓦斯礦井管理,沒有進行過瓦斯等級鑒定,煤層自然發火期3~6個月,煤塵具有強爆炸性,爆炸指數為33.8%,礦井采煤方法為高落式沿底巷采。 該礦僅有《采礦許可證》,屬基建礦井,但沒有領取《基建許可證》。該礦主井始建於1994年2月,1995年10月建成,副井(風井)始建於1997年10月,1998年8月建成。 事故前,該礦主井進風,運輸大巷以南上山部分兩個采掘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經串聯後將風流排到總回風巷,由娘娘山礦風井排至地麵。運輸大巷以北下山部分三個采掘工作麵局部通風機采用大串聯通風方式。副井主要通風機尚未投入運行,礦井靠自然通風。 二、 爆炸性質的認定 根據井下勘察、技術 03manbetx 認定是一起瓦斯爆炸引起煤塵參與爆炸事故。 依據是在大營鎮一礦大巷、下山絞車房、下山及4號工作麵的巷道裏發現了煤塵參與爆炸的結焦物,可以認定是一起瓦斯煤塵爆炸事故。 三、 瓦斯煤塵爆炸地點的認定 根據井下勘察認定這起瓦斯煤塵爆炸事故發生在副井4號工作麵距迎頭12m處。依據為: 1. 在下山平台6架棚梁北側發現有煤塵參與瓦斯爆炸的結焦物;絞車房東側的大巷棚梁西側有結焦物; 2. 在距絞車房60m處下山發現一台局部通風機被爆炸衝擊波衝擊掉轉90°; 3. 絞車房東側的叉巷中的風門被衝垮,門框變形,風門被吹向裏邊; 4. 在溜子巷下部發現5台氧氣呼吸器,其中一台氧氣呼吸器的蓋子被吹到南側2m以遠。 5. 4號采掘工作麵巷道的棚梁內側有多處結焦物,爆炸地點外部風筒碎片,衣服碎片,附在巷道內側,爆點處巷道冒落嚴重。 6. 副井井架封閉的鐵皮部分被衝掉。 四、 瓦斯聚積原因 1. 由於風井主要通風機尚未投入運行,所以不能形成全負壓通風係統,主井到副井的通風靠自然通風; 2. 副井井下三個采掘工作麵的三台局部通風機大串聯通風,局部通風機打循環風; 3. 12月11日4時許,副井井架用鐵皮全部封閉,使井下回風阻力增大,回風不暢; 4. 4號工作麵外側冒頂處,高頂老空瓦斯湧出; 5. 該礦井嚴重超能力生產,礦井設計能力1萬噸/年(月產1000噸),事故前9月、10月、11月最高月產量達6000餘噸。 根據以上分析,副井4號工作麵達到瓦斯爆炸條件。 五、 引起瓦斯煤塵爆炸火源的認定 事故後在清理4號工作麵爆炸地點時發現裏邊的左側盲巷口有一台煤電鑽,附近扒出一名被煤、矸半埋著的遇難礦工,沒有明顯燒傷痕跡,爆炸地點外側發現有一斷頭的電纜線,其中兩相有燒的痕跡,5名遇難礦工燒傷嚴重,其中兩名衣服被燒掉,一輛架子車損壞嚴重。根據以上情況,認為該工作麵工人在處理冒頂,冒落的煤矸砸斷破損電纜,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煤塵爆炸。 六、 結論 這起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是大營鎮一礦,礦井自然通風,井下串聯通風,局部通風機打循環風,造成瓦斯聚積,電纜破損短路,產生火花,引起特別重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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