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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某縣“7·17”特大透水事故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8-10-09 13:49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廣西某“7·17” 02manbetx.com 被新聞媒體披露後,黨中央、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指示“一定要把 02manbetx.com 事實真相查個水落石出”。8月3日,以國家經貿委主任李榮融為組長的中央工作組赴廣西某進行調查。8月6日,吳邦國副總理主持會議,專題研究了某“7·17” 02manbetx.com 和有關問題,並決定成立由國務院 安全生產委員會副主任、國家 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局局長張寶明為組長,公安部副部長羅鋒、監察部副部長陳昌智為副組長,中宣部、國家經貿委、公安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 安全監管局、全國總工會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等8個部門有關負責同誌為成員的國務院“7·17”特大 02manbetx.com 調查組。   國務院調查組於8月8日趕赴廣西,聽取了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某“7·17”事故的情況彙報。8月9日到達某後,立即投入事故搶險排水和善後工作,按照8月6日會議紀要確定的“三個查清”的任務,同時展開事故原因、事故責任和社會治安的調查。到8月20日20時,事故涉及的7個礦井的積水全部排幹。   通過現場勘察取證、技術 03manbetx 和對有關人員的調查,曆經3個月的時間,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隱瞞事故的真相和相關的責任,對黎東明等涉黑問題的調查也取得了進展,對128名責任者進行了刑事追究或黨紀、政紀處理提出了建議,對大廠礦業秩序整治提出了 措施。   一、大廠礦區的概況   大廠礦區位於廣西壯族自治區某縣大廠鎮境內,是以錫為主,銻、銦、鉛、鋅共生的特大型礦床,儲量大、品位高,經濟價值巨大,屬國家重點規劃礦區。到2000年已累計探明有色礦產資源總計748.81萬t,礦石9012萬t,礦產資源的潛在價值約700億元。特別是錫礦儲量約占全國總量的25%、年產量占全國總產量的60%、世界總產量的20%,是世界重要錫礦產地。現正在勘探的105號礦體,是世界罕見的含錫富礦體,最高品位含錫量達65%。 80年代初期,隨著淺部富礦脈的勘查,開始出現鄉鎮企業和個體礦無證非法開采的現象。據統計,多年來,非法開采和造成損失的礦石量達304萬t,占總礦石量的32.05%。大廠礦區嚴重的非法采礦和亂采濫挖,不僅使國家礦產資源遭受巨大損失,而且導致重特大事故經常發生。   二、事故發生的經過   調查組通過對遇難生還人員、礦山 管理人員、政府有關工作人員的詳細調查,查閱文件、技術資料,組織水文地質和工程爆破專家,先後6次到井下現場實地勘察、取證,確認事故發生的時間為2001年7月17日3時40分,地點是龍泉礦冶總廠所屬拉甲坡礦9號井標高-166m平巷的3號作業麵。   7月16日下午4點,龍山、拉甲坡和田角鋅礦共安排職工500多人下井作業。17日淩晨3點多,拉甲坡礦9號井實施兩次爆破後,標高-166m平巷的3號作業麵與恒源最底部-167m平巷的隔水岩體產生脆性破壞,大量高壓水從恒源礦湧出,發生透水,淹及拉甲坡礦3個工作麵、龍山礦2個工作麵、田角鋅礦1個工作麵,致使81人死亡,其中拉甲坡礦59人、龍山礦19人、田角鋅礦3人,直接經濟損失8000餘萬元。   三、事故搶救排水的情況   事故發生後,河池地委、行署按照自治區領導的要求,於8月1日組織龍山、拉甲坡礦開始抽水,隨後恒源、田角、果園、精誠、華星等礦先後投入排水工作。國務院調查組到達某後,立即勘察了事故現場,認為事故搶救和調查的關鍵是排幹井下水,做到“水落石出、水幹屍出”。為此,8月9日晚與自治區工作組一起研究製定了加大排水力度的 措施,明確排水工作由河池行署、某縣政府具體實施,派專人盯在現場,加強督導。同時,利用國有高峰礦與龍山礦水係相通的條件,改造局部排水係統,形成兩礦聯合排水係統; 將田角鋅礦和拉甲坡礦排水係統連通,加大拉甲坡礦排水能力;新投入設備267台,參與排水的人員達到1900多人。這些 措施落實後,井下日排水量由1.8萬m3增加到4萬m3以上。截止8月20日晚8時,事故涉及的7個礦井的水全部排幹,共排水34萬m3。   國務院調查組與自治區工作組積極協調做好事故善後工作、礦區社會穩定工作和防疫工作,疏散了大量的滯留人員,保證了礦區穩定。   四、事故隱瞞的情況   事故發生後,礦主與地區行署和某縣的一些官員相互勾結,隱瞞事故、封鎖消息達半月之久,性質極其惡劣。事發當天早7時左右,黎東明得知礦井發生事故後,立即指示有關人員準備現金350萬元,並把賠償金數額由生死合同確定的每人2萬元提高到每人5萬元。   當晚,縣委書記萬瑞忠、縣長唐毓盛、副書記莫壯龍及副縣長韋學光從黎東明等人彙報中得知了拉甲坡礦井下死亡40多人的情況,但沒有采取 措施進行搶救。   第二天下午,唐毓盛用電話催促莫壯龍要盡快找到黎東明。莫壯龍、韋學光於19時與黎東明在車河鎮橋頭會麵,黎東明報告說:這次事故死了70多人,已安排人和資金了,家屬提什麼要求都滿足他們,不會牽連上級領導,就不上報了。韋學光說:“這事如果上報,你們企業的人肯定挨勞改,我們也挨調動和降職。上麵的事我們擺平,下麵的事你擺平。”當晚8時左右,在唐毓盛的建議下,萬瑞忠決定在自己的辦公室召開萬、唐、莫、韋碰頭會。莫壯龍彙報了白天的事情後說:“企業不報告,由企業處理,現場絕對看不出什麼問題。”韋學光說:“出事的巷道淹水很深,屍體浮不上來。”經過一番議論,最後訂立攻守同盟,萬瑞忠說:“企業沒有正式報告,由企業處理,我們可以不理,以後萬一有事企業自己負責,由黎東明負責,這事隻限於我們4個領導知道,不要擴散。”   7月19日上午,莫壯龍、韋學光、 趙桂華(自治區駐大廠礦業秩序整頓領導小組副組長)等人接到有關發生事故的情況反映後,專門安排人員進行假“調查”,並要求以筆錄和按手印的形式確定沒有發生重大透水事故。   7月26日、27日,萬、唐接到河池地委、行署領導追問是否發生重大事故的電話,沒有如實報告。28日淩晨1時,唐簽發了給地區行署的“沒有事實證明有傷亡事故”的明傳電報。   28日上午10時,地委書記莫振漢、專員晏支華等4人到某縣調查。唐在彙報時,隻說龍山礦失蹤1人。莫、晏對此沒有重視,並在講話中肯定了某的工作。   31 日上午8時20分,唐再次簽發明傳電報,稱:“5月20日開始我縣所有的礦山企業均停業整頓,沒有人員在井下作業,所謂‘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的傳聞沒有事實依據。”   根據自治區領導的指示,地區公安局派便衣前往某查證。下午5點50分,莫振漢、晏支華、劉繼勝、蔣明紅、韋芳清聽取了公安局長秦濟權有關公安暗訪的情況彙報。證實拉甲坡礦發生透水事故並死了人。在會上莫振漢強調“沒有發現發生事故的跡象,也沒有人報告發生了事故”。晚上,莫振漢、晏支華、劉繼勝獲知甲坡礦尚有24人沒有出來。   8月1日,曹伯純一行到某調查此事時,地區及縣領導彙報時一致認為:沒有發生死亡事故,其中晏支華說:“方方麵麵反映的情況來看,目前都沒有反映出了這麼大的事。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人向我們報告這件事。”晚上11時,莫振漢向曹伯純同誌彙報了公安局調查證實的情況。萬、唐把大量的會議記錄、筆記等相關資料銷毀,直到8月6日,被“雙規”後,才逐步交待了與黎東明等人惡意串通、瞞案不報的問題。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   經調查,廣西某“7·17”特大透水事故是一起由於非法開采國家保護性資源,以采代探,亂采濫挖,長期 管理不力而造成的重大責任事故。   1.直接原因 非法開采,亂采濫挖,違章爆破,引發透水是導致“7·17”特大事故的直接原因。5月23日,恒源礦及其連通的拉甲坡礦9號井1、2號工作麵標高-110m以下采空巷道均被水淹,並與老塘積水相連通。恒源礦最底部-167m平巷頂板與拉甲坡9號井-166m平巷3號工作麵之間的隔水岩體最薄處僅為0.3m,在57m的水頭壓力作用下已處於極限平衡狀態。7月17日淩晨3時多,拉甲坡礦9號井兩次實施爆破,使隔水岩體產生脆性破壞,形成一個長徑 3.5m、短徑1.2m的橢圓型透水口,高壓水急速湧入與此相通的幾個井下作業區,導致特大透水事故發生。   2.主要原因   (1)以采代探,濫采亂挖,礦業秩序混亂。1996年至2001年,獲取探礦權的某縣政府所辦富源公司和廣西有色215地質隊與無地質勘查資格的龍泉礦冶總廠等21 家采礦企業簽訂了一係列關於105號礦體詳查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探礦,實際是非法采礦。全縣263個礦井中絕大部分為非法礦井。這些非法礦井為爭搶國家資源,不顧基本的 安全生產條件,沒有必要的防水措施,相互貫通,從而致使一礦透水7礦被淹。   (2)官商勾結,以礦養黑,以黑護礦,無視礦工生命安全。長期以來,以黎東明為首的一夥非法礦主,用金錢鋪路,腐蝕拉攏政府官員。某縣一些領導貪汙腐敗,與礦主相互勾結,通過官辦的富源公司,一方麵為礦主進行有組織的以采代探,非法采礦創造條件,另一方麵大肆謀取非法利益,而對此,河池地區置若罔聞。由於得到當地政府、權力機關某些人的支持庇護,一些非法礦曆經數次整頓卻長期存在。   有的礦主非法成立“護礦隊”,為其搶奪、盜采國家資源和隱瞞事故、草菅人命等違法犯罪活動充當打手。在這次瞞報“7·17”事故中,黎東明等人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向外界透露實情,阻撓記者調查、采訪。   (3)河池地區、某縣長期以來忽視安全生產,有關部門疏於執法、濫用職權。某縣內的所有民營礦都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作業環境非常惡劣,傷亡事故頻繁發生,而有關領導卻熟視無睹,長期瞞報、少報事故。據調查組在當地火葬場調查時發現,某縣2000年礦山企業因工死亡259人,而去年縣裏隻上報死亡57人;今年1~7月份死亡264人,縣裏統計數字隻有94人。   在工商 管理、爆破器材使用和電力管理等方麵,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嚴重失職瀆職,尤其是自治區礦山整頓工作組年初就進駐大廠礦區,不但非法開采的礦沒有減少,反而增加了16個。國土資源部違反有關規定向富源公司核發探礦權人證,為富源公司進行有組織的非法采礦提供了便利條件。   六、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和處理建議   按照國務院的要求,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建議,並由紀檢、監察、檢察、公安四機關對涉及失職瀆職犯罪、行賄受賄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及涉黑涉惡犯罪人員進行了深入調查。截止11月14日,圍繞某“7·17”特大透水事故,紀檢、監察、檢察和公安機關共審查、處理有關責任人128名,其中省部級幹部1人,廳局級幹部9人,處級幹部19人,科級及科級以下幹部35人;涉及礦主及其他人員64人。   涉嫌收受賄賂、違紀、行賄等金額超過100萬元的有河池地區人大工委副主任、原某縣縣長黎文、某縣委書記萬瑞忠、縣長唐毓盛、副書記羅紹章、自治區駐大廠礦業秩序整頓小組副組長趙桂華、某縣礦管局局長覃永業以及礦主黎東明、杜文榮等8人。特別是:   (1)對龍泉礦冶總廠的44人進行了審查,其中對黎東明等19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行賄罪或非法持有槍支罪予以逮捕,6人取保候審,1人擬移交司法機關審查,對18人以涉嫌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   (2)某縣委書記萬瑞忠、縣長唐毓盛、副書記莫壯龍、羅紹章及副縣長韋學光因濫用職權、受賄已逮捕。   (3)河池地委書記莫振漢、專員晏支華、副專員張國輝因工作嚴重失職、涉嫌受賄,已“兩規”,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審查。   (4)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長楊政中、黨組書記兼副廳長羅在明、副廳長柏元夫因工作嚴重失職、涉嫌受賄,建議分別給予行政記大過、撤職並移送司法機關審查等處理。劉樂平等6名處級幹部因玩忽職守、行賄受賄,已分別被逮捕、取保候審,建議給予開除公職、行政撤職等處分。   (5)自治區副主席王漢民分管工業生產,任自治區整頓礦業秩序領導小組組長,對長期以來河池地區,特別是大廠礦業秩序混亂,事故頻繁發生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6)國土資源部勘查司司長仲偉誌、處長陳先達在辦理105號礦體探礦權人證過程中,對申請人資格審查不認真,違反有關規定和工作程序,工作失職,建議分別給予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   七、大廠礦業秩序整治和安全防範措施的建議   第一,自治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的高度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係列重要指示精神,從組織、 製度等方麵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決遏製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第二,認真吸取“7·17”事故的教訓,認真落實《礦產資源法》、《礦山安全法》,依法辦礦,依法管礦,嚴格執法,綜合治理礦業秩序,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製和 安全技術 01manbetx ,加大礦山安全生產設施投入,消除事故隱患,依法整頓、關閉非法生產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   第三,加強對某縣大廠礦區資源的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政策研究,通過依法開采,依法經營管理,將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促進經濟快速、穩定、健康地發展。   第四,加大以某地區為重點的全區社會治安整頓工作力度,從重、從快打擊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嚴格依法查處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失職的行為,切實做到依法行政,促進並保證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    附件1:某縣、大廠礦區、龍泉礦冶總廠和富源公司的概況(略) 附件2:關於對廣西某“7·17”特大透水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附件3:打黑除惡工作進展情況(略) 附件4:事故技術 03manbetx 報告(略) 附件5:國務院調查組人員名單(略)            國務院“7·17”特大事故調查組               2001年12月19日 附: 關於對廣西某“7·17”特大透水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對黎東明等64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某龍泉礦冶總廠總經理黎東明等64人因分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行賄罪、涉黑犯罪及非法持有槍支罪等,已由司法機關采取措施。上述人員中的中共黨員,建議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由紀檢機關及時作出相應的黨紀處分決定。   二、對郭有模等49名事故責任人員、涉嫌犯罪人員的處理建議   (1)郭有模,中共黨員,某縣礦管局副局長。對大廠礦區礦業秩序整頓、礦產資源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嚴重失職;對事故的發生及隱瞞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因涉嫌受賄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2)唐毓戰,中共黨員,某縣扶貧開發辦主任(2001年2月至8月任縣礦管局黨組書記)。對大廠礦區礦業秩序整頓、礦產資源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嚴重失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3)覃永業,中共黨員,某縣礦管局局長、黨組副書記(1999年8月兼任富源公司副總經理)。對大廠礦區礦業秩序整頓、礦產資源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嚴重失職;參與隱瞞“7·17”事故,對事故的發生和隱瞞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因涉嫌受賄罪和行賄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4)韋海聯,中共黨員,某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安全監督工作失職;參與隱瞞“7·17”事故,對事故的發生和隱瞞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因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留黨察看2年處分。   (5)韋中興,中共黨員,某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安全監督工作失職;參與隱瞞“7·17”事故,對事故的發生和隱瞞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6)王強,中共黨員,富源公司副總經理(曾任某縣委宣傳部副部長、縣“五一”礦副礦長)。無視不法礦主非法采礦,破壞國家保護性礦產資源,忽視礦山安全生產;參與隱瞞“7·17”事故,對事故的發生和隱瞞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因涉嫌受賄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7)羅宗慶,中共黨員,某縣政府調研員(1996年8月至2000年3月任富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長期以來,無視不法礦主非法采礦,破壞國家保護性礦產資源,忽視礦山安全生產;在負責承辦105號礦體詳查探礦權人證過程中有違紀行為;參與隱瞞“7·17”事故,對事故的發生和隱瞞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因涉嫌受賄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8)曾光超,中共黨員,富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1990年12月至1999年12月曾任某縣礦管局局長、黨組書記)。組織非法采礦,破壞國家礦產資源,對公司所屬礦窿的安全生產工作失察,工作嚴重失職;參與隱瞞“7·17”事故,對事故的發生和隱瞞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因涉嫌受賄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9)莫軍魁,中共黨員,某縣勞動局副局長。對大廠礦區勞動用工管理工作混亂的狀況失察,工作失職。因涉嫌受賄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10)韋理可,中共黨員,某縣國稅局局長。長期以來對非法采礦、選礦、冶煉等生產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混亂的狀況失察,工作失職。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11)李蘭英,某縣地稅局計會股股長(唐毓盛之妻)。因涉嫌共同受賄,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12)潘春斌,中共黨員,某縣工商局局長、黨組書記。對該局長期以來向非法采礦經營者核發工商執照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工作失職。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13)楊強,中共黨員,某縣水電局局長、黨組副書記。對該局長期以來向非法采礦經營者供電,助長亂采濫挖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工作失職。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14)楊天仁,中共黨員,某縣水電公司經理兼縣水電局副局長。對該局長期以來向非法采礦經營者供電、助長亂采濫挖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15)李忠才,某縣礦產品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因涉嫌行賄罪,已由司法機關依法刑事拘留。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16)韋吉洋,中共黨員,某縣人民檢察院退休幹部(退休前任行政裝備科副科長)。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理,建議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17)黃宗波(萬瑞忠之妻),廣西自治區陸川縣煙草專賣局(公司)幹部(已離崗退養)。窩藏萬瑞忠收受的賄賂款。因涉嫌窩贓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18)莫地君,中共黨員,南江礦礦主(中國人壽 保險公司某支公司原經理,1997年9月因經濟問題被停職),因涉嫌行賄罪,已由司法機關依法刑事拘留。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19)韋學光,中共黨員,某縣政府副縣長。對分管的安全生產工作、礦業秩序整頓工作嚴重失職;參與策劃、組織隱瞞“7·17”事故,對事故的發生和隱瞞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20)張吉才,中共黨員,某縣政府副縣長(1995年任副縣長期間曾兼任富源公司副總經理)。2001年4月至7月,分管礦業和安全生產,工作嚴重失職,對“7·17”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因涉嫌受賄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21)莫壯龍,中共黨員,某縣委副書記。分管富源公司,長期以來對該公司所屬礦以采代探的非法行為縱容、包庇,無視安全生產,對礦業秩序混亂失察,工作嚴重失職;參與策劃、組織隱瞞“7·17”事故,對事故的發生和隱瞞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22)羅紹章,中共黨員,某縣縣委副書記。具體負責105號礦體勘探詳查探礦權人證申請及組織礦業開發工作,工作嚴重失職,對“7·17”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因涉嫌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23)唐毓盛,中共黨員,某縣政府縣長、縣委副書記(1995年至1998年兼任富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長期以來,無視不法礦主非法采礦,破壞國家保護性礦產資源,忽視礦山安全生產;組織策劃隱瞞“7·17”事故,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對組織策劃隱瞞事故負直接責任。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24)萬瑞忠,中共黨員,某縣縣委書記。長期以來,無視不法礦主非法采礦,破壞國家保護性礦產資源,忽視礦山安全生產;組織策劃隱瞞“7·17”事故,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對組織策劃隱瞞事故負直接責任。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25)黃忠良,中共黨員,河池地區礦管局副局長。對河池地區,特別是大廠礦區礦業秩序混亂,安全生產問題嚴重、事故頻發及隱瞞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因涉嫌受賄罪,已由司法機關依法刑事拘留。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26)莊禮學,中共黨員,河池地區礦管局局長。對河池地區,特別是大廠礦區礦業秩序混亂,安全生產問題嚴重、事故頻發及瞞報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因涉嫌受賄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27)龍啟輝,中共黨員,河池地區經貿局局長兼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對安全生產監管不力,對瞞報事故失察,對大廠礦區事故頻發及該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留黨察看2年處分。   (28)黎文,中共黨員,河池地區人大工委副主任(副廳級,1984年11月至1992年10月曾任某縣縣委副書記、縣長)。因涉嫌受賄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29)梁務華,中共黨員,廣西自治區貴港監獄退休幹部(曾任貴港監獄五大隊副科級幹部)。出賣礦山技術資料,收受礦主賄賂。因涉嫌受賄罪,已由司法機關依法刑事拘留。建議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理,建議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30)朱天金,中共黨員,廣西自治區貴港監獄退休幹部(曾任新洲錫礦二大隊大隊長)。出賣礦山技術資料,庇護不法礦主非法開采,並收受礦主賄賂。因涉嫌受賄罪,已由司法機關依法刑事拘留。建議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理,建議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31)張顯華,中共黨員,廣西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礦產開發管理處副處長。因涉嫌受賄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32)劉樂平,中共黨員,廣西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地質勘查處處長。在審批富源公司勘查資質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工作嚴重失職;對於大廠礦區長期以采代探、非法開采疏於監管。因涉嫌受賄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33)唐祖永,中共黨員,廣西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礦產開發管理處處長。因涉嫌受賄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34)韋尚旭,中共黨員,廣西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調研員。在審批富源公司勘查資質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工作嚴重失職;對於大廠礦區長期以采代探、非法開采疏於監管。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35)鍾烈雄,中共黨員,廣西自治區地質礦產局退休幹部(曾任區地礦局礦管處處長)。因涉嫌行賄罪和受賄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理,建議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36)楊政中,中共黨員,廣西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廳長、黨組副書記、自治區礦業秩序整頓領導小組副組長。長期以來,對大廠礦區礦業秩序混亂、以采代探和非法開采問題失察。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7)趙桂華,中共黨員,廣西自治區冶金工業行業管理辦公室副主任、自治區駐大廠礦業秩序整頓小組副組長。工作嚴重失職、瀆職,對整頓期間各礦窿照常生產以及隱瞞“7·17”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和受賄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38)龍霄,中共黨員,廣西自治區高峰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保衛科經濟民警分隊指導員。因涉嫌受賄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39)毛榮高,中共黨員,廣西自治區高峰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紀委書記。因涉嫌受賄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40)張棟誌,中共黨員,廣西自治區高峰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兼黨委副書記。高峰公司違規向富源公司提供礦山技術資料,張在收受礦主賄賂後,對不法礦主非法開采國家礦產資源的行為不予製止。因涉嫌受賄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41)陶誌忠,中共黨員,廣西自治區高峰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兼副總經理。高峰公司違規向富源公司提供礦山技術資料,陶在收受礦主賄賂後,對不法礦主非法開采國家礦產資源的行為不予製止。因涉嫌受賄罪,已由司法機關依法刑事拘留。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42)韋遠軍,廣西215地質勘探隊副隊長。出賣礦山技術資料,收受礦主賄賂。因涉嫌受賄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43)羅仁富,中共黨員,廣西215地質勘探隊退管科幹事(1999年4月至2000年7月曾任215地質隊隊長)。擅自與富源公司簽訂探礦權轉讓協議,對富源公司違規獲取探礦權人證,並造成國家礦產資源、財產巨大損失負直接責任。因涉嫌瀆職、受賄罪,已由司法機關依法刑事拘留。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44)劉義福,中共黨員,廣西215地質勘探隊隊長。對105號礦體詳查工程疏於管理,工作嚴重失職。建議給予其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5)範森葵,廣西215地質勘探隊總 工程師。具體負責105號礦體詳查工程的現場管理和技術服務,沒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7·17”事故的發生負技術管理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降級處分。   (46)劉貽業,中共黨員,廣西自治區北山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因涉嫌受賄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47)王漢民,中共黨員,廣西自治區政府副主席、黨組副書記,分管全區安全生產工作。對河池地區,特別是大廠礦區長期以來礦業秩序混亂的狀況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48)陳先達,國土資源部勘查司處長。在審核某縣大廠礦區105號礦體探礦權人證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和工作程序,將不符合探礦權人資格的富源公司上報領導批準,工作失職。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49)仲偉誌,中共黨員,國土資源部勘查司司長。在審批富源公司作為105號礦體探礦權人證過程中,對該公司是否具備探礦人資格審核不認真,導致不具備探礦權人資格的富源公司取得探礦權人證,工作失職。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三、對歐遠堅等15名涉嫌犯罪人員繼續進行調查   (1)歐遠堅,中共黨員,某縣公安局局長。   (2)李遠富,中共黨員,某縣公安局副局長。   (3)岑峰,中共黨員,某縣礦管局執法分局局長。   (4)莫友法,中共黨員,富源公司副總經理。   (5)李立健,中共黨員,富源公司副總經理。   (6)楊永溪,中共黨員,環江縣政府常務副縣長。   (7)韋永團,中共黨員,廣西自治區羅城縣縣委書記(1991年7月至1998年7月任某縣委副書記、副縣長、縣長)。   (8)陳日華,中共黨員,廣西自治區賀州地區行署副專員(1987年6月至1998年5月任某縣委副書記、常務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   (9)張國輝,中共黨員,河池地區行署黨組成員(1995年1月至2000年9月任行署副專員)。   (10)晏支華,中共黨員,河池地區行署專員、地委副書記、地區行署黨組書記。   (11)莫振漢,中共黨員,河池地區地委書記。   (12)黃家澤,廣西215地質勘探隊勘查院院長。   (13)唐海練,中共黨員,廣西自治區國土宣傳中心地質礦產報總編輯。   (14)柏元夫,中共黨員,廣西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15)羅在明,中共黨員,廣西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副廳長兼廣西地質礦產集團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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