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失的“31分鍾”和“11分鍾”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8-10-09 13:49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從最近公布的大平礦瓦斯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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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得知:從瓦斯傳感器的瓦斯濃度突增報警信號發出到瓦斯爆炸之間有31分鍾間隔(22時09分到22時40分)。從“2。14”孫家灣礦瓦斯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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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中得知:從礦震發生到瓦斯爆炸之間有11分鍾間隔。這說明這兩起瓦斯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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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人力不可抗拒,也非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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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前人們來不及有所作為的“天災”。 大平礦的調度員接到瓦斯傳感器報警後,沒有采取任何
措施,既沒有停電,也沒有撤人,貽誤了寶貴的時機。當時值班的通風科科長擅離職守,空崗逍遙。孫家灣礦的監測人員接到瓦斯傳感器報警後,因無法下令斷電,隻得逐級請示上級,既沒有停電,也沒有撤人,逐級請示還沒有結果,事故就發生了。當時任礦總值班的安監科科長又是擅離職守,空崗逍遙。對事故隱患放任自流,姑息養奸,麵對上百條人命即將喪失,卻沒有表現出應有的危急感 和緊迫感。兩起瓦斯爆炸事故發生前幾乎都留出一段無所作為的“真空時段”——31分鍾和11分鍾! 從生產隱患向生產事故演變的過程看,演變初期為生產隱患積累形成期,是個量變的時段;演變中期為生產隱患發現確認期,通過有一定
科技含量的
安全檢查檢測使生產隱患的客觀存在反映到人們主觀認識中,警示生產事故的先兆已逼近我們;演變後期為生產隱患被發現後到生產事故發生前的臨界期,這個時期具有強烈的時限性和不穩定性;等到了演變終止期,生產隱患由量變轉化為質變,形成生產事故的發生,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破壞等,一切晚矣。 生產隱患的臨界期或長或短,難以被人們所控製。但有一規律是,生產隱患臨界期的演變速度不惟人們主觀意誌所轉移。生產隱患的臨界期一旦終了,進入生產事故發生狀態,任何避免生產事故發生的
措施、
預案都將顯得蒼白無力。 生產隱患在臨界期內的急劇演變令人觸目驚心。在隱患被發現後,要麼積極依法作為,抓緊時間,把一切工作搶在事故發生前,把隱患排除於萌芽狀態,轉危為安;要麼消極怠慢,聽之任之,任憑隱患向事故演變。生產隱患在臨界期內表現出的兩種截然不同前景充分體現了生產隱患的不穩定性。大平礦的“31分鍾”、孫家灣礦的“11分鍾”正是生產隱患臨界期的體現。 前一階段提倡的“生產事故應急救援
預案”的編製、演練、實施等,均是以事故發生時為啟動點,以不可挽回的事故後果為代價的主觀產品,其局限性在於對事故的預防、避免事故的發生不起作用,是“事後
管理”的產品。 《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中規定:(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
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中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
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這清楚表明:對生產隱患立即排除是每個公民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反之,在生產隱患麵前的不作為是要承擔
法律責任和要受
法律懲處的違法行為。 依“事前預防”理念編製、實施、落實的“生產隱患立即排除應急
措施”的效果遠遠超過“生產事故應急救援
預案”,其啟動切入點早於“
預案”。再完善的“生產事故應急預案”也無法製止死難家屬的哭泣和悲傷。 事故的預防是我們一切
安全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達不到預防事故的目的,我們所作所為都是華而不實的“花架子”。 建國以來罕見的這兩起特大事故以死亡362人,直接經濟損失8900萬元的慘痛代價震驚全國,充分暴露出當前安全生產工作中一係列突出的矛盾和問題。隻有認真吸取血的教訓,避免同類惡性事故的重複發生,才對得起死難的礦工和他們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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