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葫蘆島市南票區缸窯嶺鎮第二煤礦“1.9”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8-10-09 13:50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0年1月9日9時,遼寧省葫蘆島市南票區缸窯嶺鎮第二
煤礦副井—78水平大巷4號上山下口處發生一起死亡11人的特大瓦斯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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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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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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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前,2000年1月8日16時班,由於出勤人少,隻在直頭和6號上山作業,由於4號上山無人作業,該班就沒開4號、5號上山的局扇,停風16個小時以上,形成瓦斯罐。9日8時班,坑長亢桂海帶領一名盲斜井絞車司機和10名工人乘礦車入井。當亢桂海和10名工人到達—78水平大巷後,開啟了供4號、5號上山的局扇(主扇未開),將4號、5號上山積聚的瓦斯排到—78水平大巷,當班工人裴海申正在4號上山口吸煙,將達到爆炸界限的瓦斯引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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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1)因地麵主扇停止運轉,該礦井就成了自然通風礦井。造成事故區域微風或無風。 (2)因井下局扇停止運轉,造成4、5、6號上山及平巷直頭瓦斯積聚,工人入井後啟動局扇,將3個上山及平巷直頭中積聚的瓦斯排至—78水平大巷,4號上山下口處瓦斯濃度達到爆炸界限,工人在此處吸煙引起瓦斯爆炸。 (3)礦井
安全
管理混亂,違章嚴重。沒有專職
安全員,沒有工程技術人員,井下吸煙嚴重;主扇、局扇無人
管理,隨意停開;停風地點恢複通風後,不執行先測瓦斯後進人規定;有人作業就供風;礦長不懂
煤礦
安全生產,聘用的副礦長隻有小學六年
文化,對
煤礦生產、
安全、技術知識又知之甚少。 (4)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對
煤礦安全生產重視不夠,
管理監督不力。 三、事故處理結果 (1)事故當班工人因在事故中遇難,免予追究責任。 (2)對事故當班瓦檢員罰款1萬元。 (3)對生產副礦長(分管全礦的生產、安全、技術工作)罰款2萬元。 (4)對礦長兼法人代表罰款5萬元。 (5)對鎮經委副主任兼安全辦主任給予解除聘用。 (6)對全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鎮長兼經委主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7)對鎮黨委書記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8)對區煤炭局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9)對分管全區煤炭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區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0)責令區長寫出書麵檢查。 (11)對其他有關責任者,由區政府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12)根據《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葫蘆島市南票區缸窯嶺鎮第二煤礦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