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呂梁地區朱家店煤礦“10.2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分析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8-10-09 13:50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一、礦井概況 朱家店
煤礦位於呂梁地區中陽縣境內,距縣城以北10km處,屬呂梁地區國有
煤礦。該礦於1989年批準領取《采礦許可證》,井田麵積22.98km2,地質儲量21499.4萬噸。1992年4月完成了初步
設計,
設計能力為45萬噸/年,服務年限180年。該礦於1994年9月破土動工,1998年1月因資金缺口較大,被迫停工。1998年底呂梁地委、行署決定由兌鎮
煤礦(地方國有礦)兼並朱家店
煤礦,1999年初繼續進行建設。到2000年9月下旬,礦井具備了基本生產條件,該礦於2000年10月10日完成采區準備,正式轉入生產。2002年
計劃生產11.53萬噸,1—9月份實際生產原煤7.5萬噸。該礦井田內局部斷層較多,多為正斷層。礦井為高瓦斯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3.19m3/ min,相對瓦斯湧出量15.98m3/t/d;煤塵爆炸指數為26.7%,煤層自燃等級為1級,具有爆炸危險性。朱家店煤礦現開采4#煤層,布置一個采區(西二采區),五個掘進工作麵。該礦共有職工427人,實行“兩礦一長”的體製,兌鎮煤礦的領導班子成員按各自分工的範圍,負責朱家店煤礦的相關工作,但不兼任朱家店煤礦的相關職務。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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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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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14時左右掘進隊、采煤隊分別召開班前會。15時10分左右22名掘進工、26名采煤工、18名輔助工相繼入井。工作一段時間後由於煤倉滿,刮板輸送機停止運行,采煤隊帶班長孟萬山向井下值班室打電話彙報,由於沒有人接電話,孟即去煤倉查看,在去煤倉的路上聽到“轟”的一聲,井下發生瓦斯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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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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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情況 這起事故死亡44人,受傷5人,直接經濟損失262.2239萬元。經現場勘察、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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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該起事故直接原因是:礦井通風係統不合理,不穩定,通風設施不可靠,漏風現象嚴重,導致西二采區4203工作麵以裏的巷道風量不足,4205運輸順槽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產生循環風,加之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增大,造成瓦斯積聚達到爆炸濃度;煤電鑽失爆、電纜芯線與金屬墊圈接觸產生電火花,引爆瓦斯,煤塵參與爆炸。 事故主要原因是: 1.礦井通風
管理不到位。礦井通風係統不合理,不穩定,通風設施不完善、質量差,漏風現象嚴重,導致西二采區產生循環風;礦井簡易投產,急於見效,沒有專用回風巷,采區通風不合理。 2.礦井瓦斯
管理混亂,瓦斯檢查失控。瓦斯監測監控係統不完好、運行不正常,瓦斯傳感器數據不真實,有些探頭損壞,未能及時檢修維護,並在4205運輸順槽、4205回風順槽沒有接瓦斯電閉鎖,在瓦斯超限的情況下不能斷電,瓦斯監測監控係統形同虛設。全礦共有8台光幹涉瓦斯鑒定器,其中7台不合格。事故當班使用的2台瓦檢儀均不合格,光幹涉條紋粗,不清晰,讀數困難,其中1台漏氣,不能準確有效檢查瓦斯濃度。瓦檢員在井下交接班,接班瓦檢員不帶自己的專用瓦檢器,瓦檢器不升井,當班瓦檢員使用上班的瓦檢器。礦井每班隻有2名瓦檢員,負責1個采煤工作麵、5個掘進工作麵和各硐室、密閉等20多個點的瓦斯檢查,采掘工作麵沒有專職瓦檢員,人員配備不足。瓦斯檢查
製度不落實,空班漏檢;放炮員沒有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
製度。 3.防塵灑水
製度執行不嚴,防塵
措施落實不夠,有防塵灑水係統但使用效果不好,巷道、煤壁、設備等積塵、浮煤較大,未按規定及時衝洗。掘進巷道沒有隔爆設施。 4.礦井機電
管理混亂。現場勘察4205運輸順槽掘進工作麵有2盞礦燈和煤電鑽失爆,同時在該巷附近發現有電纜雞爪子、煙頭等;瓦斯電閉鎖沒有接入;瓦斯監控係統沒有實現瓦斯超限斷電功能;礦井單回路供電,無備用電源。礦燈、煤電鑽、放炮器、瓦斯傳感器沒有MA(
煤礦
安全標誌)。全礦隻有2名防爆檢查員,機電防爆檢查工作不到位。 5.掘進隊(包工隊)
管理混亂。井下使用大量外包工從事掘進作業,沒有建立有效的
管理
製度。礦井所有掘進工作由外包工隊承包,包工隊長長期不下井,隻委托幾名班長在井下帶班,疏於管理。包工隊長隨意聘用和調換工人,而且允許未經
安全培訓的外包工下井工作。83名外包工有20人未經崗前培訓。22名特殊工種有8名無證,全隊隻有1名有證放炮員,而且擔任班長,不從事放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分工不明確,交叉作業。放炮員不是專職放炮員。班長兼職放炮員和瓦斯員,“三人連鎖”放炮成為“一人三職”放炮。礦井用工製度混亂,井下掘進作業全部使用外包工,但又沒有建立有效的
管理製度。以包代管,井下作業各自為政,沒有實行統一的
安全管理。招用的外包工隊沒有合法用工合同,無上崗考核製度。 6.礦井
安全檢查不到位,監管力量配備不足。
煤礦安全科安全檢查人員數量嚴重不足,難以完成有效的安全檢查。對外包工隊監管不嚴。井口檢身把關不嚴,井下外包工隊區域發現煙頭。下井工人不帶自救器。 7.礦井職工安全培訓和教育工作不到位。事故當班下井66人中未經培訓16人,其中外包工隊12人,回采隊4人。招用外包隊人員未全部進行崗前培訓,特殊工種也沒有資格證書,外包隊負責作業區域內沒有經培訓合格的瓦檢員、放炮員。 8.管理體製不順,安全生產責任製不落實。礦級領導班子既是山西省離柳焦煤公司的領導班子,又是下屬4礦3廠的領導班子,不能集中精力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管理問題,主管“一通三防”工作的總
工程師和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礦長負責4個礦的工作,精力分散;機電副礦長長期駐外跑項目,對機電工作很少過問,從1999年1月至事故發生近4年時間,安全生產主要科室人員長期短缺,不及時配齊配足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不能落實,導致
安全管理混亂、隱患得不到及時解決處理。 9.呂梁地區行署及有關部門對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不夠,對地方國有煤礦的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抓的不力,對該礦管理體製不順、領導班子不健全的問題未能及時解決。 事故調查組對20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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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對汲取事故教訓提出了七條防範
措施,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待再次開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