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廣西柳州壺東大橋“7·7”特大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的報告
國務院:
2000年7月7日,我區柳州市壺東大橋發生一起公交大客車墜入柳江的特大交通02manbetx.com
,車內司乘人員79人全部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20萬元。
根據《特別重大02manbetx.com
調查程序暫行規定》(1989年國務院令第34號),我區成立了壺東大橋特大交通02manbetx.com
調查組,自治區主席李兆焯任組長,副主席周明甫任副組長,調查組成員有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自治區經貿委、建設廳、公安廳、監察廳、勞動廳、檢察院、總工會的負責同誌。同時,邀請了區內外有關汽車、橋梁方麵權威人士,組成02manbetx.com
調查專家組,參與事故調查,並進行一係列技術03manbetx
和鑒定。經過調查取證、核實和反複研究03manbetx
,現已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責任,提出了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措施。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經過和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
7月7日20時40分,柳州市突降暴雨,並伴有強雷電及大風。21時,壺東大橋路燈因鍾控開關遭雷擊損壞,路燈全部熄滅。大雨至22時變小。21時37分,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市公交公司)四分公司駕駛員周梅華駕駛桂B—00512號公交大客車(核載80人)從車場出發。22時30分,當周梅華駕駛大客車以約38km/h速度(限速4Okm/h)由西向東行駛至壺東大橋中段時,碰到大橋維護施工單位遺留在行車道上橫倒的水泥隔離墩,導致大客車突然向左拐,衝上旁邊高0.3m的人行道,撞斷大橋北麵護欄7.8m,大橋人行道外側水泥板跨塌。大客車垂直翻入距橋麵27.1m的柳江,沉入距柳江主航道約4m深的柳江水中,車內司乘人員79人(其中男34人、女45人)全部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20萬元。
二、事故現場搶險、救治情況
柳州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22時35分接到群眾報案後,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於22時36分發出指令,調集警力趕赴現場施救。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聞訊後趕往出事地點,迅速組織了600多名民警和駐柳300多名解放軍、武警官兵及市政府有關部門100多人,先後趕赴現場投入現場勘查、救援打撈和現場警戒,並成立了以市委書記為組長的救援和善後工作領導小組。至7月11日止,79具屍體已打撈完畢並進行了處理。整個搶救工作共出動汽輪、拖船6艘,衝鋒舟、救生艇10艘,浮吊1艘,替水設備3套以及救護車、吊車、空軍照明車、消防照明車等救授車輛80多輛。從目前情況看,整個善後工作措施是及時得當的,遇難者家屬基本滿意。
事故發生後,自治區副主席周明甫連夜從南寧出發於次日淩夏2點多鍾趕到柳州現場,指導打撈搶救和事故調查工作。自治區黨委書記曹伯純、自治區主席李兆焯等領導也分別率領自治區有關部門領導趕到柳州,察看事故現場,指導事故處理工作,要求妥善搞好善後工作。建設部副部長葉如棠、公安部部長助理楊煥寧、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長陳潔和處長趙小平、中紀委監察部執法監察室重大事故調查處處長張其華先後趕到柳州指導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柳州市政維護處第四工程處臨時工潘天明、潘豔陽、彭昌恒、劉和平等4人在橋麵作業時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隻將設置在橋麵的交通安全反光警告標誌牌搬離橋麵,在未全部清除橋麵上遺留的水泥墩的情況下便離開施工現場,妨礙了交通,致使客車在行駛過程中左前輪與遺留在橋麵的一個橫倒在地的水泥隔離墩相撞後失控。車輛與水泥隔離墩相撞導致車輛失控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駕駛員周梅華在車輛行駛中,不認真觀察路麵,致使大客車與水泥墩相撞。周梅華未遵守確保安全通行原則,不注意安全駕駛車輛,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間接原因
(1)柳州市市政維護處領導安全意識淡薄,有關人員工作不負責任,在進行壺東大橋主橋伸縮縫施工時,保證大橋交通安全的措施不具體,造成7月7日晚壺東大橋主橋伸縮縫施工現場無人指揮和管理。
(2)柳州市公交公司安全管理規章製度不夠完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缺乏針對性,個別職工安全意識不強。
(3)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檢查和監督的力度不夠,事故防範措施不力。
3.事故的性質
經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對事故車輛及痕跡物證進行檢驗鑒定和技術03manbetx
,認定這是一起因施工人員違章作業,施工現場管理混亂引發的特別重大交通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
1.對有關單位責任的認定
柳州市市政維護處和市公交公司是事故責任單位,柳州市建設局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柳州市政府和自治區建設廳負領導責任。
2.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
(1)柳州市市政維護處臨時工潘天明、潘豔陽、彭昌恒、劉和平在拆收隔離板和水泥隔離墩過程中,違反安全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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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將設置在橋麵的交通安全反光警告標誌牌搬離橋麵,未全部清除橋麵上遺留的水泥墩便離開施工現場,妨礙了交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是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33條之規定,潘天明等4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議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已批準逮捕)。
(2)駕駛員周梅華在雷雨天、橋麵路燈熄滅的情況下,未遵守確保安全通行的原則,致使事故發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次要責任。鑒於周梅華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對其處罰。
(3)市政維護處施工人員吳崢負有直接管理施工現場、落實施工安全措施、及時發現和查明各種危險隱患、製止違章作業的職責。但吳崢身為施工人員,在7月7日晚不到現場組織施工人員安全作業,以致施工人員違章作業,釀成“7·7”特大交通事故。
(4)市政維護處機務安全員羅茂良,負有對施工人員直接進行安全教育和對施工現場進行巡檢,及時製止違章作業、消除事故隱患的職責。但在壺東大橋伸縮縫工程施工中,羅茂良未能履行職責,對施工現場不堅持巡檢,未能及時消除存在的事故隱患。7月7日晚未到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以致農民臨時工違章作業未得到及時製止,釀成“7·7”特大交通事故。
(5)市政維護處第四工程處主任郝誌臻,負責本部門的生產安全工作,負有對本部門職工(含臨時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的職責。但郝誌臻在壺東大橋伸縮縫維修工程中,施工工期管理不嚴,未按製度落實安全措施,不督促有關人員對聘用農民臨時工進行安全教育,也不組織人員到施工現場例行檢查,未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釀成“7·7”特大交通事故。
(6)市政維護處安全保衛設備科科長李樹華,負有組織全處和各部門製定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做好施工現場的交通組織和安全施工的職責。在壺東大橋伸縮縫維修工程中,李樹華嚴重違反本部門的工作崗位職責,未抓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實,對聘用農民臨時工不嚴格把關、不按規定組織安全學習。特別是不按規定到壺東大橋施工現場巡視檢查,不能及時排除事故隱患,導致聘用農民臨時工違章操作,釀成“7·7”特大交通事故。
(7)市政維護處副總工程師、技術質檢科科長兼維修管理處橋梁維修隊隊長李健,具體負責指導這次伸縮縫工程施工,並負責技術把關,對這次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混亂、施工工期管理不嚴,負有直接責任。在出事當晚接到於誌華關於處理隔離墩的電話後,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導致事故發生。
(8)市政維護處副主任於誌華,分管生產、安全技術工作。於誌華不認真履行職責,對市政維護處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在出事當晚兩次經過事故現場,發現隔離墩在橋麵中間,玩忽職守,沒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清除這項隱患,導致事故發生。
吳崢、羅茂良、郝誌臻、李樹華、李健、於誌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原國家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七條之規定,以及自治區勞動廳《關於落實流動就業憑證管理製度的通知》和《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年國務院令第198號)第三十六條及國務院《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01manbetx
》第三條規定,造成嚴重後果。對“7·7”特大交通事故負有重大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吳崢、羅茂良、郝誌臻、李樹華、於誌華已被逮捕,李健在逃)。
(9)柳州市政維護處主任、法人張柏榮,是市政維護處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全處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麵責任。張柏榮沒有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在市政維護處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製不落實,雇用民工疏於管理等問題上和伸縮縫工程施工工期管理不嚴、施工管理混亂的問題上負主要領導責任,違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擬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10)柳州市公交公司四分公司東環站站長黃建琳,是周梅華生前的直接領導。黃建琳不認真履行職責,對駕駛員的安全管理教育形式單一,缺乏針對性,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能確保全站駕駛員安全行車,負主要領導責任。擬給予撤職處分。
(11)市公交公司四分公司安全運營科科長秦富家,不認真履行職責,對司機的安全教育工作不夠深入細致,缺乏針對性,管理不到位,未能確保管轄下的駕駛員營運安全,負主要領導責任。擬給予秦富家行政記大過處分。
(12)市公交公司四分公司經理杜建勇,全麵負責分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組織製定各項規章製度,同時分管運營安全科和財務科,在“三安”分工中負責運營安全工作。杜建勇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安全生產教育工作不夠深入細致,形式單一,管理不到位,未能確保運營安全,負主要領導責任。擬給予杜建勇行政記大過處分。
(13)市公交公司運營安全部副經理謝新章,在開展運營安全防範中缺乏對事故隱患的預見性,管理製度細化不夠,監督檢查不到位,未能確保運營安全,負主要領導責任。擬給予謝新章行政記大過處分。
(14)市公交公司運營安全部經理喻曉躍,不認真履行職責,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製度中缺乏對事故隱患的預見性,管理製度不夠細化,存在漏洞,監督檢查不到位,未能確保運營安全,負重要領導責任。擬給予喻曉躍行政記過處分。
(15)柳州市公交公司副總經理夏海燕,分管公司運營安全科,負責運營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產製度不夠細化,監督管理不到位,未能確保運營安全,應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擬給予夏海燕行政記大過處分。
(16)柳州市公交公司總經理狄俊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的全麵工作。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能確保安全生產,在“7·7”特大交通事故中,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擬給予狄俊煜行政記過處分。
(17)柳州市建設局局長韋建軍,主持建設局行政業務全麵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局的安全生產負全麵責任。韋建軍不能有效地督促主管安全生產和市政管理的副局長認真抓好各自分管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建設係統內存在的安全生產製度不健全,安全教育不深入,職工安全意識淡薄,施工工期管理不嚴等管理上的問題負重要領導責任。近年來,建設係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監督檢查不力,沒有從近年來柳州市建設係統連續發生的重大事故中吸取教訓,認真改進和加強本係統安全生產工作,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安全漏洞,導致這次特大事故發生,韋建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擬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8)柳州市建設局副局長劉傳林,其工作職責是協助局長管理基建施工、建築工程質量、建築機械設備和安全工作。劉傳林不認真履行職責,沒有從近年來建設係統發生的重大事故中認真吸取教訓,具體研究製定改進的措施和方案,對建設係統內長期存在的違章施工、安全教育不深入、職工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生產上存在的問題不認真研究解決,對係統內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力,使下屬單位安全管理混亂,導致“7·7”特大事故發生,劉傳林應負重要領導責任,擬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9)柳州市建設局副局長董向榮,其工作職責是協助局長抓好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市政工程項目建設和城區防洪工作。董向榮對市政建設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其分管的市政維護企業管理不嚴,對企業內存在著較為嚴重的違章施工、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職工安全意識淡薄、不按法律規定使用民工等問題失察,沒有從近年來柳州市建設係統發生的重大事故中吸取教訓,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對分管的行政維護企業安全管理混亂的狀況進行整改。對市政維護處由於施工管理混亂,導致“7·7”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董向榮負主要領導責任,擬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20)柳州市市長宋繼東同誌,是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市安全生產負全麵責任。該市在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等方麵還存在一些漏洞,宋繼東不能有效督促分管副職和有關單位認真履行職責,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對“7.7”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擬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1)柳州市副市長黃家仁同誌分管城建工作,對本市建設係統內存在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不健全,施工工期管理不嚴等問題失察,不能有效督促所分管的部門從已發生的事故中吸取教訓,以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對事故隱患的預防督促檢查不力,黃家仁負有領導責任,擬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2)自治區建設廳副廳長姚鴻業同誌,對係統內存在的安全生產薄弱環節等問題研究不夠深入、具體,在指導和督促全區城建係統吸取事故教訓、加強事故防範和安全教育等方麵的工作不到位,對本係統發生的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擬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同時,責成宋繼東、黃家仁、姚鴻業三位同誌就“7·7”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認真總結,吸取教訓,作出深刻檢查。
對上述建議給予行政處分的13位同誌,擬由黨的紀檢部門同時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7·7”特大交通事故是我國建國以來發生的最大一起城市交通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事故發生在各地學習貫徹江總書記“6·30”批示及近年來關於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期間,在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這次事故暴露出我區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薄弱環節,部門、單位號召多、發文多、落實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疏於管理的狀況仍然存在,預見性的防範措施欠缺,教訓十分深刻。一是城市道路維修施工和養護作業在施工組織管理上沒有嚴格執行工期要求,時間安排不科學,現場管理措施不到位。二是安全意識不強,在這起事故中,從現場施工的民工、管理人員、施工單位領導、公交車司機,對在惡劣天氣條件及危險地段施工和行駛沒有安全緊迫感,對施工現場沒有監控、自控、互控預見性措施,工作不負責任。三是還沒有真正把安全生產工作當做係統工程。從這起事故來看,如果公交公司建立了車輛運行環境狀況反饋製度,使駕駛人員有足夠心理準備;如果路燈管理部門對路燈故障信息反饋快速、維修及時;如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在特殊氣象條件下及時上路巡邏檢查,就有可能避免事故的發生。四是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深入,由於行業的特殊性,使用民工的隨意性大,對民工的使用、管理等製度沒有落實。
為了吸取“7·7”特大交通事故教訓,防止和杜絕類似事故發生,我們將采取以下的防範措施:
(1)在全區再次組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和防範事故的文件和中央領導同誌的重要指示,從“三個代表”的思想要求,從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提高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把安全生產工作抓緊抓好。
(2)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全區。同時,在各個層麵組織安全生產大討論,對“7·7”特大事故進行認真反思,舉一反三,吸取教訓。進一步對安全生產的薄弱環節和漏洞進行檢查和整改,改變安全生產工作形勢嚴峻的局麵。
(3)進一步落實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製,特別是把各級主要領導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落實到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加強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和監督。
(4)加強和充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協調機構,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製度。
建立高層次的安全生產協調機構,將原有自治區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更名為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分別由分管經貿、公安(交通、消防)、農業的政府副主席擔任主任、副主任。安全生產委員會下設生產、交通、消防安全辦公室。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修)訂全區安全生產各項製度。完善事故報告製度;製定事故現場處理與指揮製度;組建自治區安全生產專家組,建立事故鑒定專家聯係製度。確保事故調查處理的及時、科學和合法。
建立高效精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隊伍,結合機構改革,建立健全各個層麵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加大安全生產力度。一是配足人員,組建一支思想過硬、作風優良、技術精湛、秉公執法的安全生產監督隊伍。二是配足經費,確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正常運轉所需的資金。三是補充裝備,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工具,改善各級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工作條件。
(5)進一步完善對市政設施的科學管理。尤其是要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完善對城市道路橋梁路燈的科學管理,在強化路燈巡查的同時,加大對路燈管理的投入,建立城市無線路燈電腦控製係統,實現路燈熄滅的信號收集、反饋及全天候監控的電腦化管理,提高城市對主要路橋路燈故障防範和快速處理能力。
(6)加強對城市主要道路、橋梁的警力配置。明確落實相應的人員、職責任務範圍,實施分兵把守、重點防護。健全巡查製度,加大路麵監控力度。做到對城市主要道路、橋梁的事故隱患及時發現、及時處理,確保安全暢通。
(7)重視和加強輿論宣傳及教育培訓工作,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各項宣傳教育活動,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采取多種形式,經常性、廣泛深入地宣傳安全生產知識,特別是要加強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大力開展安全防範技能培訓,增強全民安全生產意識,提高事故防範能力。
以上請示妥否,請予批複。
附件:廣西柳州市壺東大橋“7·7”特大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00年10月27日
廣西柳州市壺東大橋“7·7”特大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00年7月7日22時30分,柳州市壺東大橋發生一起公交大客車墜入柳江的特大交通事故,車內司乘人員79人全部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20萬元。
7月8日,自治區主席李光焯同誌專程趕到柳州市主持召開會議,研究對“7·7”特大交通事故的處理,並根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1989年國務院令第34號),成立了自治區壺東大橋特大交通事故調查組,李光焯主席任調查組組長,自治區副主席周明甫任副組長,成員有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自治區經貿委、建設廳、公安廳、監察廳、勞動廳、檢察院、總工會領導(名單附後,略)。當天,柳州市也成立了壺東大橋特大交通事故搶救和善後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現場保護、搶救和善後處理工作。自治區副主席周明甫先後3次到柳州主持事故調查組工作會議,聽取彙報,部署調查工作。7月12日,李兆焯主席要求事故調查組“要堅持原則,敢於排除幹擾”,強調“此案絕不允許不了了之”。調查組經過20多天的緊張工作,並聘請區內外有關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對事故原因進行技術03manbetx
和鑒定,現已基本查明了事故的原因和責任,提出了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和今後應加強的防範措施。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的經過及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
7月7日20時40分,柳州市突降暴雨(21時至22時降雨量達32.4mm),並伴有強雷電及大風(21時02分時風速為16.7m/s,風力達8級)。21時,壺東大橋路燈因鍾控開關遭雷擊損壞,路燈全部熄滅。21時37分,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市公交公司)駕駛員周梅華駕駛桂B-00512號重慶CQ644大客車從車場出發,開始當天第6趟出車。大客車運行至五一路站時,已是22時05分,比正常運行時間延長8min左右,此時處於暴雨過後的小雨狀態,街麵車輛多,車速慢,車內乘客多,汽車駛至事故發生地點時,已延長20min左右。
22時30分,因大橋路燈熄滅,能見度低(能見度2000m,實際能見距離5~6m)。周梅華駕駛大客車以約38km/h的速度(限速40km/h)由西向東行駛至壺東大橋中段時,碰上橫倒在行車道上的水泥隔離墩,大客車突然向左拐,衝上旁邊高0.3m的人行道上,撞斷大橋北麵護欄7.8m,橋麵人行道外側水泥板崩塌(事後經組織專家對大橋人行道、護欄進行質量鑒定,認定其設計、施工符合國家規範)。大客車垂直翻入距橋麵27.1m的柳江,沉入距柳江主航道約4m深的柳江水中,車內司乘人員79人(其中男34人、女45人)全部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20萬元。
二、事故現場的搶救、救治情況
柳州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22時35分接到群眾報案後,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於22時36分發出指令,迅速調集警力趕赴現場。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時趕赴現場,指揮救援工作。市公安局600多名民警和駐柳300多名解放軍、武警官兵及市政府機關、建設、水電、體育、衛生、民政、航運等部門100多人,先後趕赴現場投入現場勘查、救援打撈和現場警戒工作。整個搶救工作共出動汽輪、拖船6艘,衝鋒舟、救生艇10艘,浮吊1艘,潛水設備3套以及救護車、吊車、空軍照明車、消防照明車等救援車輛80多輛。
柳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時成立了以市委書記、市長為組長的救援和善後工作領導小組,積極開展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至7月1日止,79具遇難者屍體中已有77位遇難者身份被確認。當晚,遇難者屍體除駕駛員周梅華外全部火化完畢(尚無親屬予以確認的2具遺體,已提取遺體的血樣、頭發,保留了遇難者的遺物,司機周梅華的屍體也於7月27日火化)。截止8月23日,已有38位遇難者家屬辦理了賠償手續,柳州市支付了賠償金和慰問金共290萬元。由於措施有力,目前柳州市社會和群眾情緒穩定,整個善後工作正在進一步深入開展中。
自治區黨政領導、國家經貿委、公安部、建設部領導非常重視和關心這起事故。事故發生當天晚上,自治區副主席周明甫連夜從南寧於淩晨2點多鍾趕到柳州現場,指導打撈搶救和事故調查工作,並成立了由相關部門參加的調查組。自治區黨委書記曹伯純、自治區主席李兆焯、自治區黨委副書記陸兵、自治區副主席王漢民等領導分別對事故作了批示。曹伯純、李兆焯等領導分別率領自治區有關部門領導趕到柳州,察看事故現場,指導事故處理工作,要求妥善處理好善後工作,並吸取教訓,切實做好當前的安全生產工作。李兆焯主席還親自打電話向國家經貿委主任盛華仁同誌彙報了事故搶救、善後工作及調查處理工作的安排布署等情況。
國家經貿委盛華仁主任親自給李兆焯主席打電話,對救援和事故善後工作作了具體指示。建設部副部長葉如棠、公安部部長助理楊煥寧、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長陳潔、處長趙小平、中紀委監察部執法監察室重大事故調查處處長張其華先後趕到柳州指導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自治區人民政府專門邀請了清華大學汽車工程係教授餘誌生、副教授李一兵(係副主任)、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教授級高級工程師馮昌茂等有關汽車、橋梁方麵權威人士,組成事故調查專家組,參與事故調查,並進行一係列技術鑒定。
三、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事故的性質及認定依據
1.事故車輛和路障情況
事故車輛車號為桂B-00512,1991年5月由重慶市客車總廠生產合格出廠,型號:CQ664,原為鉸接式大客車,定額載客人數125人,車輛總長15.04 m,總寬2.5 m,發動機號:91030840,車架號:9140121。1991年6月29日入戶,核發廣西02-07710號牌。1992年4月20日換廣西02-00057號牌,1994年12月15日換發桂B-00512號牌。1997年1月,原柳州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實行公共汽車無人售票,為擴大駕駛員視線角度,方便乘客上下和投幣,減少停靠時間,經原柳州市建委批複同意後,原柳州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向柳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申請對部分鉸接式車輛進行改造,將車輛右前門前移,鉸接式客車改為普通客車。柳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依據有關規定,對車輛進行檢查後,同意改造方案,辦理改造審批手續。車輛由柳州市公共汽車修理廠進行技術改裝。1997年1月31日經柳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檢驗合格後投入使用。桂B-00512號車改裝後定額載客80人,車輛長10.05 m,寬2.5 m,經幾年運行,性能良好,於1999年8月29日檢驗合格,有效期至2000年12月。該車今年3月2日和6月8日按規定進行過兩次二級維護。
事故車司機周梅華平時工作積極,身體健康,心理正常,業務水平和駕車技能在該公司屬中等水平。事故當日無異常表現。
引起事故的水泥隔離墩是市政設施維護管理處在進行壺東大橋主橋伸縮縫更換工程(以下簡稱伸縮縫工程)施工時未及時撤離而留在事故現場。伸縮縫維護施工工程是1999年1月18日至22日柳州市市政設施維護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政維護處)按柳州市建設局的要求,組織對全市32座大、中、小橋梁和7座人行天橋進行全麵檢查,發現壺東大橋存在包括伸縮縫在內的安全問題,經過區、市有關專家、技術人員對壺東大橋存在的問題進行討論後,認為必須進行加固人行道、更換輕型欄杆、更換伸縮縫等工作而開始實施的。1999年4月20日,市建設局向市政府上報《關於維修壺東大橋人行道實施方案的請示》,1999年6月9日市政府副市長黃家仁批示,該工程由市建設局管理,市政維護處組織實施。市建設局於1999年7月28日對該工程的實施作了批複。把更換壺東大橋主橋伸縮縫工程作為日常維護工程,由自己進行施工。具體施工部門是市政維護處下屬的第四工程處。
市政維護處把伸縮縫工程施工以申報月度生產計劃的形式,上報市建設局,市建設局按照維修項目批準實施,施工工期定為5月16日至6月20日。由於伸縮縫型鋼組件未按時供貨等原因,直至6月27日伸縮縫型鋼更換等工序才完成,為了進行橋麵瀝青罩麵施工(維修計劃中的另一項工程),從6月28日起將原來的施工圍欄拆除,從7月3日起,開始進行伸縮縫灌注橡膠的施工,施工改為在每天晚上7:30至次日清晨6:00進行。施工圍欄由市政維護處第四工程處在晚上7:30前設置,並在第二天早晨6時拆除。經調查查明:
7月7日19時左右,柳州市市政維護處第四工程處臨時工潘豔陽(男,26歲,湖南新邵縣武橋鄉蘆軍村農民)、潘天明(男,55歲,湖南新邵縣武橋鄉蘆軍村農民)、彭昌恒(男,46歲,湖南新邵縣潭溪鄉大塘村農民)開始上橋為橋麵中段進行伸縮縫養護作業作準備工作。
潘天明、彭昌恒2人先用5個水泥隔離墩和4塊隔離板,在北側橋麵車行道上搭起一道呈南北走向長8 m的安全圍欄,在此圍欄西側,又用2個水泥隔離墩、l塊隔離板搭起一道南北走向的圍欄。然後在車行道中心位置由東向西擺放了5個水泥隔離墩,水泥隔離墩由東向西間距分別為9.3 m,24.8 m、18.5 m、18.5 m和2.6 m,形成東頭封閉的施工場地,並在圍欄東頭設置了一塊交通安全反光警告標誌牌。
19時45分左右,潘豔陽安裝完照明電纜線後,回宿舍叫臨時工劉和平(男,50歲,湖南新邵縣潭溪鄉興家村農民)上橋作業。20時左右,劉和平來到橋麵與潘天明、彭昌恒一起作業。潘豔陽則留在宿舍。
21時左右,該地風雨雷電驟起,大橋路燈因配電箱保險裝置及鍾控開關失效而熄滅,隔離板全部被風刮倒,無法施工。
21時50分左右,彭昌恒、劉和平兩人拆收電纜,潘天明拆收水泥隔離墩和隔離板,當潘天明將交通安全反光警告標誌牌和東頭的圍欄拆除,並將7個水泥隔離墩和5塊隔離板搬至大橋北麵人行道上時,彭昌恒、劉和平已將電纜拆收完畢,橋麵中心位置仍遺留5個呈東西向一字排開的水泥隔離墩。此時,潘天明見雨大,就對彭、劉二人說:“雨這麼大,全身都濕透了,回去了。”隨即就與彭昌恒、劉和平一起離開了現場。
潘天明、彭昌恒、劉和平離開現場後,前後有3輛車與遺留在橋麵上的水泥隔離墩發生碰撞或刮擦。
21時55分左右,駕駛員黃建培(男,34歲,住市城中區曙光路204號),駕駛桂B-22986號長安微型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大橋中段時,先後撞上遺留在橋麵上東頭的第1個和第2個水泥隔離墩,第1個水泥隔離墩向南被撞出約2 m後橫倒在地,致使微型車左側保險杠、左側車窗玻璃和左前輪受損。黃建培自行駛離現場。
22時至22時15分,柳州市百貨公司駕駛員付貴忠(男,40歲,住魚峰區水南路177—3—l號)和柳州市公交公司6路車駕駛員曾銳(女,31歲,住魚峰區箭盤新村8棟3單元3—l號)分別駕駛桂B—13614號北京l041輕型貨車和桂B-08456號公共汽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壺東大橋中段時,先後與橋麵上遺留的水泥隔離墩發生刮擦。
2.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柳州市政維護處第四工程處臨時工潘天明、潘豔陽、彭昌恒、劉和平等4人在橋麵作業時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隻將設置在橋麵的交通安全反光警告標誌牌搬離橋麵,在未全部清除橋麵上遺留的水泥墩的情況下便離開施工現場,妨礙了交通,致使桂B-00512號客車在行駛過程中左前輪與遺留在橋麵一個橫倒在地的水泥隔離墩相撞,隨後,車輛衝上橋西北側人行道上,左右前輪在人行道分別留下1.5 m和1.25 m的印跡。人行道外側水泥板崩塌,大客車直墜江心。車輛與水泥隔離墩相撞導致失控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駕駛員周梅華在雷雨天氣,橋麵路燈熄滅的情況下,駕駛大客車與水泥墩相撞前沒有及時采取製動(經勘查現場在大客車與水泥隔離墩撞擊前無製動痕跡)及有效回避措施,致使兩者相撞。周梅華未遵守確保安全通行原則,不注意安全駕駛車輛,也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間接原因。
A.柳州市市政維護處安全管理不到位,在伸縮縫施工方案中,保證大橋交通安全的措施不具體,市建設局在審批時把關不嚴,造成7月7日晚壺東大橋主橋伸縮縫施工現場無人管理。在橋麵上留下未撤離的水泥隔離墩,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市政維護處領導安全意識淡薄,有關人員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施工現場無人指揮和管理。市政維護處第四工程處施工員吳崢,負責現場的技術、安全、質量等問題的處理,是施工現場最直接的管理者,其職責規定:在施工生產過程中要堅守崗位,認真負責,嚴防事故和差錯發生,但是在出事當晚當班時他不在現場,從下午5時4O分到出事一直在北鵲路“金麥浪酒家”吃飯,致使施工現場無人指揮,造成民工離開現場時留下隔離墩,最終釀成事故。
該工程處機務安全員羅茂良在施工中,對施工現場不堅持巡檢,未到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未及時消除存在的事故隱患。
市政維護處副主任於誌華,在單位裏分管生產、安全、技術,負有直接管理安全生產的責任,應該對各種不安全狀況有明確的認識,在當晚出事前,他兩次經過現場(第一次21時50分,第二次22時整),見到隔離墩留在現場的情況,他完全應該意識到其危險性,如果他親自下車處理,或在現場督促立即撤除這個隱患,完全可以避免這次事故。但是他卻打電話通知在家的副總工程師李健,讓李健來組織撤除隔離墩,而自己離開了現場,由於於誌華采取措施不當,未能及時撤除隔離墩,排除險情。該處安全保衛設備科科長李樹華不履行工作崗位職責,不抓安全措施的落實,對聘用民工不嚴格把關,不按規定組織安全教育,不按規定對壺東大橋施工現場進行巡視檢查,不能及時排除事故隱患。
B.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製不落實。市政維護處雖有安全管理機構,製定了各項管理製度。但是,所開展的安全生產工作基本上是一般性的工作,對市政維護施工的特殊性研究不深,沒有認真製定出針對性的措施、計劃,如施工現場的安全操作規範、針對雷雨天特殊氣象條件下的安全生產措施等沒有製定。在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製的執行上,隻與科室和部門一級領導簽訂目標責任狀,但是,圍繞目標計劃的實現,沒有製定出強有力的措施,安全生產責任製隻落實在表麵,沒有落實到生產第一線的勞動者身上。
C.對雇用的民工疏於管理。市政維護處的施工隊伍主要以民工為主,每年平均使用民工的數量在200人以上,多的時候達到34O人,在民工的管理上存在明顯的漏洞。如按《勞動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但是市政維護處在使用民工過程中,沒有做到這一點,由於民工和企業的勞動關係不確定,經常流動,一些必要的安全教育、技術培訓沒有落實。
柳州市公交公司安全管理規章製度不夠完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缺乏針對性、個別職工安全意識不強,是事故發生的另一個原因。
雖然市公交公司近年製訂了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執行情況和效果也比較好。但從事發前半小時,經過事故地點的公交車輛達6輛,而且桂B-08456號車還與橋麵上遺留的水泥隔離墩發生刮擦,卻沒有人向公司反饋事故地段行車條件不好,易發生事故等問題。以及周梅華駕駛客車與隔離墩相撞前沒有及時采取製動及有效回避措施的情況說明,在特殊情況下安全措施不到位。
柳州市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檢查和監督的力度不夠,事故防範措施不力,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柳州市建設局在如何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方麵研究不深,存在著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對下屬單位監督檢查不力的問題。沒有從柳州市建設係統近年來連續發生壺西大橋人行道垮塌、東門城牆倒塌等重大事故中吸取教訓,對行業內存在的違章施工,安全教育不深入、民工管理的漏洞等問題沒有采取有力的改進措施,給“7·7”特大事故發生留下隱患。
3.事故的性質
經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對事故車輛及痕跡物證進行檢驗鑒定和技術分析,認定這是一起因施工人員違章作業,施工現場管理混亂,駕駛員未遵守確保安全通行原則,而引發的特別重大交通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
1.對有關單位責任的認定
根據上述原因分析,柳州市市政維護處和市公交公司是事故責任單位,柳州市建設局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柳州市政府負領導責任。
(1)柳州市市政維護處的領導安全意識淡薄,有關人員工作不負責任,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製不落實,施工工期管理不嚴,對雇用民工疏於管理,造成7月7日晚壺東大橋主橋伸縮縫施工現場無人指揮和管理的混亂狀態,留下了事故隱患,柳州市市政維護處是這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單位。
(2)柳州市公交公司安全生產製度不夠完善,安全教育不到位,致使事故車駕駛員周梅華在駕駛大客車撞上遺留在橋麵上的水泥隔離墩前沒有及時采取製動及回避措施,不能確保安全行車,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3)柳州市建設局是柳州市市政維護處和柳州市公交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管理製度不夠完善,施工工期管理不嚴,安全防範措施不夠到位和安全檢查不夠深入,不能督促所轄單位排除事故隱患和確保運營生產安全,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4)柳州市政府對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貫徹執行不夠全麵、深入,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到位,不能促使有關部門認真履行好職責,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5)自治區建設廳作為全區城市建設和城市公共交通的行業管理部門,負有對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的職責。由於工作指導不夠深入、細致,事故防範措施和責任製不到位,對本係統內發生的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2.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的建議
臨時工潘天明在拆收隔離板和水泥隔離墩過程中,違反安全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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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將設置在橋麵的交通安全反光警告標誌牌搬離橋麵,未全部清除橋麵上遺留的水泥墩便離開施工現場;潘豔陽作為作業現場臨時工負責人,在橋麵作業時,極端不負責任,在安裝完照明電纜線後即離開工地脫離崗位;彭昌恒、劉和平嚴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未能共同清除遺留在橋麵上的水泥墩,妨礙了交通,導致水泥墩被其他車輛撞倒在地,致使桂B-00512號大客車最後碰撞並墜落江中。
潘天明等4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準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之規定,是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有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之規定,應當負主要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33條之規定,潘天明等4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議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已批準逮捕)。
(1)駕駛員周梅華在雷雨天橋麵路燈熄滅的情況下,未遵守確保安全通行的原則,致使事故發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遇到本條例沒有規定的情況,車輛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次要責任,鑒於周梅華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對其處罰。
(2)市政維護處施工人員吳崢負有直接管理施工現場、落實施工安全措施、及時發現和查明各種危險隱患、製止違章作業的職責。但吳崢在7月7日晚不到現場組織施工人員安全作業,以致施工人員違章作業,釀成“7·7”特大交通事故。
(3)市政維護處機務安全員羅茂良,負有對施工人員直接進行安全教育和對施工現場進行巡檢,及時製止違章作業、消除事故隱患的職責。但在壺東大橋伸縮縫工程施工中,羅茂良未能履行職責,對施工現場不堅持巡檢,未能及時消除存在的事故隱患。7月7日晚未到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致使農民臨時工違章作業未得到及時製止,釀成“7·7”特大交通事故。
(4)市政維護處施工部門負責人郝誌臻,負責本部門的生產安全工作,負有對本部門職工(含臨時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整改不安全隱患的職責。但郝誌臻在壺東大橋伸縮縫維修工程中,施工工期管理不嚴,未按製度落實安全措施,不督促有關人員對聘用農民臨時工進行安全教育,也不組織人員到施工現場例行檢查,未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釀成“7·7”特大交通事故。
(5)市政維護處安全保衛設備科科長李樹華,負有組織全處和各部門製定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做好施工現場的交通組織、安全施工的管理工作,對在建工程每周應進行1~2次的現場巡視檢查,排除危險狀態,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的責任。在壺東大橋伸縮縫維修工程中,李樹華嚴重違反本部門的工程崗位職責,施工安全措施未抓落實,對聘用農民臨時工不嚴格把關、不按規定組織安全學習。特別是不按規定到壺東大橋施工現場例行巡視檢查,不能及時排除事故隱患,導致聘用農民臨時工違章操作,釀成“7·7”特大交通事故。
(6)市政維護處副總工程師、技術質檢科科長兼維修管理處橋梁維修隊隊長李健,根據《柳州市市政設施維護管理處科室、部門工作職責》和《柳州市市政設施維護管理處安全生產管理製度》規定,他的職責包括負責全處技術管理,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範,李健還具體負責指導這次伸縮縫工程,並負責技術把關,對這次工程施工管理混亂,施工工期管理不嚴,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在出事當晚接到於誌華關於處理隔離墩的電話後,不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導致事故發生。
(7)市政維護處副主任於誌華,分管生產、安全技術工作,根據《柳州市市政設施維護管理處、科室、部門工作職責》和《柳州市市政設施維護管理處安全生產管理製度》規定,具體負責本處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具體研究、解決本處的安全生產問題,組織搞好安全教育。於誌華對市政維護處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在實施這次伸縮縫工程當中施工工期管理不嚴及組織管理上的漏洞,負有領導責任;在出事當晚兩次經過事故現場,發現隔離墩在橋麵中間,在處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沒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清除隱患,導致發生事故。
吳崢、羅茂良、郝誌臻、李樹華、李健、於誌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原國家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七條,以及自治區勞動廳《關於落實流動就業憑證管理製度的通知》和《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及國務院《建築安裝工程
安全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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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之規定,造成嚴重後果。對“7·7”特大交通事故負有重大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吳崢、羅茂良、郝誌臻、李樹華已被逮捕)。
(8)柳州市政維護處主任、法人張柏榮,根據《柳州市市政設施維護管理處科室、部門工作職責》和《柳州市市政設施維護管理處安全生產管理製度》規定,市政維護處主任主管全麵行政工作,是市政維護處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全處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麵責任。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
法規及上級指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機構和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並督促、檢查實施。張柏榮沒有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在市政維護處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製不落實,雇用民工疏於管理等問題上和伸縮縫工程施工工期管理不嚴,施工管理混亂的問題上負主要領導責任。違反《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9)柳州市公交公司四分公司東環站站長黃建琳,根據《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各部門職責範圍和各類人員崗位職責》和《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的規定,他的崗位職責包括負責管理東環車站的人員和車輛,負責安全行車等7個管理方麵的工作。東環站是事故司機周梅華生前所在的車站,黃建琳是周梅華生前的直接領導,對駕駛員的安全管理教育形式單一,缺乏針對性,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能確保全駕駛員安全行車,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有關部門給予撤職處分。
(10)市公交公司四分公司安全運營科科長秦富家,根據《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部門職責範圍和各類人員崗位職責》和《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製度》有關規定,他的職責包括負責組織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八字方針,切實搞好安全工作、熟練掌握運用交通
安全知識和政策法規,掌握駕駛員思想動態,及時糾正各類違章,確保運營安全;負責製定公司安全、服務工作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等6項職責。秦富家對司機的安全教育工作不夠深入細致,缺乏針對性,管理不到位,未能確保管轄下的駕駛員營運安全,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秦富家行政記大過處分。
(11)市公交公司四分公司經理杜建勇,全麵負責分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組織製定各項規章製度;同時分管運營安全科和財務科,在“三安”分工中負責運營安全工作。根據《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各部門職責範圍和各類人員崗位職責》和《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的規定,杜建勇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安全生產教育工作不夠深入細致,形式單一,管理不到位,未能確保運營安全,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杜建勇行政記大過處分。
(12)市公交公司運營安全部副經理謝新章,根據《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各部門職責範圍和各類人員崗位職責》和《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的規定,謝新章負責本部的運營安全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巡視駕駛員操作情況,與部門經理共同負責安全生產製度的起草等工作,在開展運營安全防範中缺乏對事故隱患的預見性,管理製度細化不夠,監督檢查不到位,未能確保運營安全。謝新章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謝新章行政記大過處分。
(13)市公交公司運營安全部經理喻曉躍,根據《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各部門職責範圍和各類人員崗位職責》和《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製度》的規定,負責運營安全的全麵工作,具體負責公司營運年度計劃的下達,新線路開辟,現有線路的調整,公司駕駛員的安全管理及全公司安全生產方麵的有關規章製度的起草等工作,喻曉躍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製度中缺乏對事故隱患的預見性,管理製度不夠細化,存在漏洞,監督檢查不到位,對未能確保運營安全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喻曉躍行政記過處分。
(14)柳州市公交公司副總經理夏海燕,分管公司運營安全科,負責運營安全管理工作。根據《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各部門職責範圍和各類人員崗位職責》和《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製度》的規定,夏海燕負責組織安全生產製度的製訂、組織實施等工作。公司安全生產製度不夠細化,監督管理不到位,未能確保運營安全,應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有關部門給予夏海燕行政記大過處分。
(15)柳州市公交公司總經理狄俊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的全麵工作。根據《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各部門職責範圍和各類人員崗位職責》和《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製度》的規定,盡管不直接分管運營安全工作,但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能確保安全生產,在“7·7”特大交通事故中,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狄俊煜行政記過處分。
(16)柳州市建設局局長韋建軍,主持建設局行政業務全麵工作,是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局的安全生產負全麵責任。其安全生產職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
法律法規及上級指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及各項安全管理製度;督促、指導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局長和其他分管副局長,抓好安全生產;解決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問題。韋建軍雖然在安全生產方麵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不能有效地督促主管安全生產和市政管理的副局長認真抓好各自分管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建設係統內存在的安全生產製度不健全,安全教育不深入、職工安全意識淡薄、施工工期管理不嚴等管理上的問題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設係統近年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監督檢查不力,沒有從近年來柳州市建設係統連續發生的重大事故中吸取教訓,認真改進和加強本係統安全生產工作,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安全漏洞,導致這次特大事故發生,韋建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7)柳州市建設局副局長劉傳林,其工作職責是協助局長管理基建施工,建築工程質量,建築機械設備和安全工作。劉傳林的安全生產責任是:具體組織本係統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製定本係統年度安全生產
工作計劃及實施措施,並督促實施;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檢查等活動。劉傳林在安全生產方麵作了一定的工作,但沒有從近年來建設係統發生的重大事故中認真吸取教訓,具體研究製定改進的措施和方案,對建設係統內長期存在的違章施工、安全教育不深入、職工安全意識淡薄等安全生產上存在的問題不認真研究解決,對係統內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力,下屬單位安全管理混亂,導致“7·7”特大事故發生,劉傳林應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8)柳州市建設局副局長董向榮,其工作職責是協助局長抓好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市政工程項目建設和城區防洪工作。其安全生產的責任包括:督促分管的部門做好安全工作,組織分管部門製定安全生產責任製,定期組織有關單位的安全檢查。對重大安全生產問題作出決策。董向榮對市政建設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其分管的市政維護企業管理不嚴,對企業內存在著較為嚴重的違章施工、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職工安全意識淡薄、不按法律規定使用民工等問題失察,沒有從近年來柳州市建設係統發生的重大事故中吸取教訓,沒有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對分管的市政維護企業安全管理混亂的狀況進行整改。對市政設施維護管理處由於施工管理混亂,導致“7·7”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董向榮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19)柳州市市長宋繼東同誌,是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市安全生產負全麵責任。該市在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等方麵還存在一些漏洞,宋繼東不能有效督促分管副職和有關單位認真履行職責,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對“7·7”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0)柳州市副市長黃家仁同誌分管城建工作,對本市建設係統內存在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不夠健全、施工工期管理不嚴等問題失察,不能有效督促所分管的部門從已發生的事故中吸取教訓,以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對事故隱患的預防督促檢查不力,黃家仁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1)自治區建設廳副廳長姚鴻業同誌,對係統內存在的安全生產薄弱環節等問題研究不夠深入、具體,在指導和督促全區城建係統吸取事故教訓、加強事故防範和安全教育等方麵的工作不到位,對本係統發生的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同時,責成宋繼東、黃家仁、姚鴻業3位同誌就“7·7”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認真
總結,吸取教訓,作出深刻檢查。
對上述建議給予行政處分的13位同誌,建議黨的紀檢部門同時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五、事故教訓及采取的防範措施
“7·7”特大交通事故是我國建國以來發生的最大一起城市交通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事故發生在各地學習貫徹江總書記“6·30”批示及近年來關於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期間,在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暴露出我區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薄弱環節,部門、單位號召多、發文多、落實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疏於管理的狀況仍然存在,預見性的防範措施欠缺,教訓十分深刻。
(1)城市道路維修施工和養護作業在施工組織管理上沒有嚴格執行工期要求,時間安排不科學,現場管理措施不到位。
(2)安全意識不強,在這起事故中,從現場施工的民工、管理人員、施工單位領導,到公交車司機,對在惡劣天氣條件和危險地段施工和行駛沒有安全緊迫感,對施工現場沒有監控、自控、互控預見性措施。
(3)沒有真正把安全生產工作當做係統工程。從這起事故來看,如果公交公司建立了車輛運行環境狀況反饋製度,使駕駛人員有足夠心理準備;如果路燈管理部門路燈故障信息反饋快速、維修及時;如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在特殊氣象條件下及時上路巡邏檢查,就有可能避免事故的發生。
(4)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深入,由於行業的特殊性,使用民工的隨意性大,對民工的使用、管理等製度沒有落實。
為了吸取“7·7”特大交通事故教訓,防止和杜絕類似事故發生,建議:
(1)在全自治區再次組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和防範事故的文件和中央領導同誌的重要指示,從“三個代表”的思想要求,從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提高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把安全生產工作抓緊抓好。
(2)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全區。同時,在各個層麵組織安全生產大討論,對“7·7”特大事故進行認真反思,舉一反三,吸取教訓。進一步對安全生產的薄弱環節和漏洞進行檢查和整改,改變安全生產工作形勢嚴峻的局麵。
(3)進一步落實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製,特別是把各級主要領導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落實到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加強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和監督。
(4)加強和充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協調機構,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製度。
建立高層次的安全生產協調機構,將原有自治區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更名為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分別由分管經貿、公安(交通、消防)、農業的政府副主席擔任主任、副主任。安全生產委員會下設生產、交通、消防安全辦公室。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修)訂全區安全生產各項製度。完善事故報告製度;製定事故現場處理與指揮製度;組建自治區安全生產專家組,建立事故鑒定專家聯係製度。確保事故調查處理的及時科學和合法。
建立高效精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隊伍,結合機構改革,建立健全各個層麵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加大安全生產力度。一是配足人員,組建一支思想過硬、作風優良、技術精湛、秉公執法的安全生產監督隊伍。二是配足經費,確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正常運轉所需的資金。三是補充裝備,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工具,改善各級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工作條件。
(5)進一步完善對市政設施的科學管理。尤其是要運用現代
科技手段完善對城市道路橋梁路燈的科學管理,在強化路燈巡查的同時,加大對路燈管理的投入,建立城市無線路燈電腦控製係統,實現路燈熄滅後的信號收集、反饋及全天候監控的電腦化管理,提高城市對主要路橋路燈故障防範和快速處理能力。
(6)加強對城市主要道路、橋梁的警力配置。明確落實相應的人員、職責任務範圍,實施分兵把守、重點防護。健全巡查製度,加大路麵監控力度。做到城市主要道路、橋梁的事故隱患及時發現、及時處理,確保安全暢通。
(7)重視和加強輿論宣傳及教育培訓工作,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各項宣傳教育活動,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采取多種形式,經常性、廣泛深入地宣傳安全生產知識,特別是要加強有關
法律法規的宣傳,大力開展安全防範技能培訓,增強全民安全生產意識,提高事故防範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自治區壺東大橋特大交通事故調查組
200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