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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傾覆重大責任事故案例分析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8-10-09 13:50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一、02manbetx.com 概況及經過

1987年5月12日,北京市京西賓館工地上,一台FO/23B塔吊傾覆折落,司機朱某某、電工馬某某當場死亡,塔吊平衡臂和起重臂等機件報廢,直接經濟損失2.75萬元。

二、02manbetx.com 原因03manbetx

經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查明,造成這起塔吊傾覆折落02manbetx.com 的原因,是在該工地施工的北京市第六建築工程公司機械施工隊拆裝一班班長王某某,在塔吊接高頂升作業中,違反塔吊安裝規定的有關規定,違章操作而造成的。

1987年5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帶領工人在京西賓館工地進行FO/23B塔式起重機接高頂升作業中,違反塔吊安裝01manbetx 中關於“拆下聯接爬升架及回轉支承的銷軸前,應檢查標準節是否緊固,是否與回轉支承聯接拉好了”的規定,在回轉支承與標準節未聯接好的情況下,王即決定將爬升架下落一定距離再打聯結回轉支承與標準節的銷軸。而爬升架未下落,王又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拆下4個臨時聯接回轉支承與塔身標準節頂升用銷軸,使塔吊回轉支承以上部分與塔身及爬升架無銷軸而傾覆折落。

三、02manbetx.com 責任者的處理

海澱區人民檢察院認為,王某某身為作業班長,完成施工任務和搞好安全生產是其應盡的職責。但其卻違反有關的01manbetx 規定,違章指揮並強令工人冒險作業,造成二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75萬元的嚴重後果。王某某對此負有直接的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之規定,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決定依法提起公訴。

海澱區人民法院於1987年8月22日,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87年11月13日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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