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烏海市海勃灣區駱駝山煤礦“10.21”煤塵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8-10-09 13:50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3年10月21日,烏海市海勃灣區駱駝山
煤礦發生一起煤塵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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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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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後,烏海
煤礦
安全監察辦事處立即趕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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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並會同烏海市監察局、總工會、公安局、煤管局成立了由烏海
煤礦
安全監察辦事處書記認組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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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組,調查組調查工作曆時30天,共提交取證筆錄13份,於2003年12月10日召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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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並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概況 1、發生事故的時間:2003年10月21日10時40分。 2、發生事故的地點:豎井井底車場。 3、事故類別:煤塵爆炸事故。 4、事故性質:重大責任事故。 5、事故傷亡情況:死亡6人,重傷1人。 6、經濟損失:估計直接經濟損失80萬元。 二、礦井基本概況 烏海市海勃灣區駱駝山
煤礦,企業性質股份製,位於桌子山煤田滴瀝幫烏素礦區,礦井始建於1993年,該礦現生產能力為6萬噸/年。井田內可采煤層有9號、10號、16號,現主采16號,16號層平均煤厚4.7米,煤層傾角在8°至10°之間。該礦井田麵積0.936KM2。礦井開拓方式為2個斜井、1個豎井,其中一個斜井回風,另一個斜井和豎井為出煤井兼做進風井,豎井井深180米,斜井長度均在1000米左右。該礦屬低瓦斯礦井,16號煤的揮發份為28%至30%,全硫1.5%至1.8%,焦質層厚度為24MM,煤塵極具有爆炸性。 該礦井下采掘方式為非正規采煤法,分東西2個采區出煤,東采區斜井出煤,西采區豎井出煤。井下采用畜力車和機動三輪車運輸,將工作麵的落煤運至豎井和斜井的井底煤倉內,然後由絞車提升至地麵。由於井下工作麵多(通常井下有7個工作麵同時作業),畜力車和機動三輪車運輸繁忙,井下煤塵很大,特別是在豎井井底車場內的煤塵更大(事故發生後,測得車場內的煤塵厚度在0.1米以上)。礦井沒有完善的灑水滅塵係統。 該礦豎井井底車場內溜煤眼放煤口附近有一段巷道使用棚架支護(四架棚),事故發生在該處。 該礦是股份製企業,有5個股東(黃永昌、郝文華、楊建國、康忠田、劉卡彪)以等額的股份參股,法人代表是楊建國,礦長是黃永昌(持礦長資格證),
安全生產礦長是郝文華,煤礦主要由黃永昌和郝文華進行
管理。 烏海
煤礦
安全監察辦事處分別於2003年3月20日、9月20日對該礦進行檢查。 烏海市煤管局分別於2003年3月20日、7月2日對該礦進行檢查(檢查情況見附件9)。 三、事故經過與搶險救災過程 2003年10月21日早班(發生事故的前一個班),豎井采區井下運輸過程中,一台運煤的機動三輪車將車場內溜煤眼放煤口附近一架木棚的其中一條棚腿撞倒,當時沒有發生冒頂,工人在運輸中聽到頂板裂隙有響聲和離層、掉渣現象,當班班長兼安檢員宋有生決定下班,工人提前升井,升井後宋有生將井下情況報告了礦長黃永昌。 9時許,黃永昌未向該礦的法人代表和技術員告知井下情況,便帶領副礦長郝文華和三名放炮工及二名安檢員(其中有宋有生)共7人入井重新維護豎井井底車場內的支護。為了蹦倒已損壞的支架和蹦碎大塊的頂板岩石,約10時40分,他們連續采用放明炮(共放了3炮)的辦法進行處理,隨即引起煤塵爆炸,在地麵的人員當時在聽到一聲巨大的爆炸聲的同時,看到三個井口都冒出大量的煙塵。意識到井下發生了事故,該礦技術員劉曉龍立即給董事長楊建國打了電話,楊建國隨後向海勃灣礦業公司救護隊報告了事故並請求救援。至此,井下有7名礦工生死不明。 海勃灣礦業公司救護隊於11時35分接到報告,並於12時25分到達事故現場。烏海
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於11時50分接到事故報告並於12時20分到達事故現場,市煤管局有關領導也即時到達 事故現場,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成立了事故搶險領導小組並展開工作。救護隊於12時50分左右第一次入井,於14時30分升井,當時在距井底車場冒頂處20米的巷道內找到5名工人,其中有3人仍有呼吸,另外2名已死亡,其餘2名工人未找到。約16時30分開始,3名幸存人員被先後救出並送往醫院搶救,其中有2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另外2名遇難人員分別於18時30分和23時50分先後在距車場不遠處的其它巷道內被找到並運出地麵,均已死亡,至此,搶險工作結束。 五、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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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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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礦在維護豎井井底車場內溜煤眼放煤口附近的支護過程中,在未采取任何安全
措施的情況下,違章放明炮(間斷放了3炮),因該處煤塵較大,放炮前未進行灑水滅塵,放炮造成煤塵飛揚,明炮火焰導致煤塵爆炸。 (二)、間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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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該礦礦長、副礦長違章指揮、違章帶領工人作業,在未製定和采取任何
安全技術措┑那榭魷攏フ略誥壯黨∧諏琶髖詿磯グ濉?lt;/P> 2、該礦井下采用多頭掘進、多工作麵作業,運煤采用畜力車和機動三輪車運輸,發生事故的地點又處在溜煤眼放煤口附近,造成井底車場內煤塵大,而在井底車場內未敷設防塵供水管路,也沒有采取有效的灑水滅塵
措施。 3、該礦礦長、副礦長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知識缺乏、安全意識淡薄,自我防範意識差,對井下頂板的維護處理缺乏足夠的經驗和
措施,盲目、冒險蠻幹。 4、該礦使用未經培訓的無證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 5、該礦對有關部門檢查中下達的指令意見落實不到位,解決不徹底。沒有嚴格按指令要求完善礦井的防塵供水係統。 6、烏海市煤管局海勃灣分局對該礦的監督檢查不力,對存在的隱患落實不到位,對該礦存在的井下工作麵多頭作業,使用非防爆機動三輪車運輸,井下煤塵大、無灑水滅塵係統等問題在檢查中雖已經發現,但沒有督促該礦徹底解決。 7、各級培訓機構對礦長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取證培訓把關不嚴,使部分
文化素質低、不具備基本安全素質的人員從事礦長及特種作業的崗位,給事故埋下隱患。 六、事故責任分析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略) 七、事故教訓及防範
措施本起事故是由於礦井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素質低,安全意識差,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原因造成的。事故造成礦主要
安全
管理人員全部遇難,教訓非常深刻。現提出防範措施如下: 1、進一步加強對煤礦的安全監督檢查和
安全
管理,認真落實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堅決製止煤礦的破壞通風係統,采用多頭掘進、多工作麵作業,井下使用畜力車和非防爆機動三輪車運輸等違法行為。徹底解決煤礦的非正規采煤方法,取締機動三輪車和畜力運輸。 2、每個礦井都要裝備完善的灑水滅塵管路和係統,建立嚴格的灑水滅塵
製度並定期指定專人灑水滅塵。 3、加強對礦長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教育,要限製
文化素質低、安全意識差的人員從事礦長及特種作業。對已持證的礦長及特種作業人員要重新
評價認定或核發證件,建立定期複訓
製度,不斷提高這些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