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左雲新井煤礦5.18特別重大透水事故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8-10-09 13:50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6年5月18日19時36分,山西省大同市左雲縣張家場鄉新井
煤礦發生特別重大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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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56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53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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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後,新井
煤礦承包人李付元和張家場鄉有關領導幹部蓄意瞞報井下被困人數,轉移死者家屬,銷毀資料,抽逃資金。 (一)礦井概況 該礦屬張家場鄉鄉辦集體
煤礦。
設計生產能力為9萬噸/年,核定生產能力6萬噸/年。未取得
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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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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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直接原因是:新井
煤礦在多條巷道透水征兆十分明顯的情況下,未采取有效
措施,仍違法在采空區附近組織生產,冒險作業,由於受放炮震裂鬆動、水壓浸泡以及采掘活動帶來的礦山壓力變化影響,破壞了采空積水區有限的
安全煤柱,導致了事故發生。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新井煤礦違法違規開采,嚴重超能力、超強度和超定員生產。
安全
管理極其混亂。層層轉包,以包代管。火工品
管理混亂。井下大量使用非防爆設備。違章指揮,冒險蠻幹。在辦證中提供虛假材料。 二是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新井
煤礦
安全生產監管不力。縣、鄉煤炭工業
管理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新井煤礦長期超能力超定員生產、超層越界開采、
安全
管理混亂等嚴重安全隱患監管不力。有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甚至收受賄賂;山西
煤礦安全監察局大同分局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新井煤礦隱患監察不到位,對新井礦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材料虛假問題失察;大同市、左雲縣、張家場鄉國土資源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新井煤礦長期超層越界開采問題查處不力;左雲縣公安機關違規審批火工品;左雲縣供電公司違規為新井煤礦多次增容。 三是有關地方黨委、政府未認真履行職責。張家場鄉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玩忽職守,對新井煤礦停產後複產驗收流於形式,對其長期存在的問題聽之任之,甚至提供"保護";大同市政府對
煤礦安全生產重視不夠,安全生產責任製不落實,對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情況失察。 3.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三)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 48名事故直接責任人移送司法部門處理。其中: 1.李付元,新井煤礦總承包人 2.張勝勝,新井煤礦副礦長 3.王勝,新井煤礦14#層跟班隊長 4.司功,新井煤礦礦長 5.王金星,新井煤礦包工隊隊長 6.常瑞,左雲縣張家場鄉黨委書記 7.劉永鑫,左雲縣張家場鄉鄉長 8.王永祥,左雲縣張家場鄉人大主席團主席 9.趙勇,左雲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10.郭玉,左雲縣國土資源局張家場鄉國土所所長 11.蘇日軍,中國農業銀行左雲縣支行舊高山營業所主任 12.苗壯,山西
煤礦安全監察局大同分局科員 13.郭忠,同煤集團燕子山礦小煤窯管理科科長 14.溫衛斌,大同市恒安安全
評價有限責任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 給予其他25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左雲縣副縣長施錄、縣長張明生事故發生後已被免職)。其中: 1. 宋義,左雲縣煤炭工業局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 陸生豔,左雲縣國土資源局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 姚興國,左雲縣公安局政委,對違反程序、超量審批火工品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4. 段建華,大同市經貿委主任、市煤炭工業局局長、黨組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5. 李俊,山西煤礦安監局大同監察分局副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孟貴,大同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 6. 王雁峰,大同市政府副市長、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警告處分。 (四)對事故煤礦的處罰及對有關部門的處理 1. 沒收新井煤礦違法所得13534.25萬元。 2. 依法關閉新井煤礦。 3. 吊銷大同恒安安全
評價有限責任公司相關資質證書,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吊銷參與
評價人員的相關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