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臨汾市蒲縣蒲鄧煤礦“5.5”重大礦難處理結果
2007年5月5日13時50分,山西省臨汾市蒲縣克城鎮蒲鄧煤礦發生重大瓦斯爆炸02manbetx.com ,造成28人死亡、23人受傷(其中1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1183.44萬元。
(一)礦井概況
蒲鄧煤礦為私營煤礦。該礦屬低瓦斯礦井,煤塵具有爆炸性,核定生產能力為15萬噸/年。該礦越界開采。
(二)02manbetx.com 原因
1.02manbetx.com 的直接原因:礦井南部205工作麵內的1#掘進頭巷深70米沒有安裝局部通風機,無風作業,造成瓦斯積聚,達到爆炸濃度界限,作業人員在打眼時,煤電鑽127伏動力電纜裸連短路產生火花,引爆瓦斯。
2.02manbetx.com 的主要原因:
一是蒲鄧煤礦弄虛作假,以掘代采,勞動組織管理和“一通三防”管理混亂,違法、違規越界組織生產。
二是克城煤管站對蒲鄧煤礦檢查存在失職、瀆職行為。
三是蒲縣煤炭工業管理局有關人員對該礦複產驗收中收受礦方禮金,對該礦長期違法違規組織生產、超員、越界開采、井下使用非防爆機動三輪車等問題失察。
四是蒲縣礦產資源管理部門沒有發現該礦存在盜采礦產資源、越界開采等重大問題。
五是蒲縣公安局及其民爆科、克城派出所違規審批供應蒲鄧煤礦火工品,對非法買賣火工品打擊不力。
六是蒲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蒲鄧煤礦勞動用工管理混亂情況監管不到位。
七是蒲縣、克城鎮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對煤礦安全生產重視不夠,對職能部門履行職責和責任製落實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蒲鄧煤礦長期存在的隱患失察。
(三)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
由司法機關處理28人。
其中:
1.郝英傑,蒲鄧煤礦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蒲鄧煤礦礦長。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偷稅罪、非法采礦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680萬元。吊銷其礦長資格證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
2.張曉東,蒲鄧煤礦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采礦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0萬元。
3.王張喜,蒲鄧煤礦副礦長。犯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采礦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5萬元。
4.荀記昌,農民。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
5.武紹學,蒲鄧煤礦總工程師,犯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采礦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
6.樊如飛,蒲鄧煤礦南采區生產副礦長。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
7.韓衛中,蒲鄧煤礦北采區生產副礦長,犯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采礦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2萬元。
8.任光明(曾用名任天興),蒲鄧煤礦有限公司總經理。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9.郝建棟,蒲鄧煤礦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事故發生後逃逸被抓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10.張蒲龍,蒲縣煤炭工業管理局駐蒲鄧煤礦安全監察員。犯玩忽職守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11.薑茂功,蒲縣煤炭工業管理局克城煤管站站長。犯玩忽職守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12.黃劍,臨汾市煤礦安全生產監察大隊蒲縣中隊克城小隊隊長。犯玩忽職守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13.張七斤,蒲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工作失職,在對蒲鄧煤礦進行複產驗收中收受蒲鄧煤礦5000元人民幣,臨汾市檢察院已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
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16人。
其中:
1.王文峰,蒲縣煤炭工業管理局糾察分隊隊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警告處分。
2.張雁庭,蒲縣煤炭工業管理局副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3.尉文典,蒲縣煤炭工業管理局局長、黨支部書記(已免去局長職務)。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4.劉衛東,蒲縣克城地礦所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王建斌,蒲縣克城鎮派出所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邱鎖林,蒲縣公安局民爆科科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王強,蒲縣克城鎮黨委副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8.範維勝,蒲縣克城鎮黨委副書記、鎮人民政府鎮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四)對事故煤礦及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處理
依法沒收蒲鄧煤礦違法非法生產銷售煤炭所得1314.5萬元,並處以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2629萬元,共計3943.6萬元。依法吊銷蒲鄧煤礦相關證照、實施關閉。
責成臨汾市人民政府向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