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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煤礦安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作者:mkaq 2008-10-11 01:29 來源:mkaq
發文單位:江西省煤礦安全監察局
文 號:贛煤安發[2004]2號
發布日期:2004-6-14
執行日期:2004-6-14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及認證

  第三章 安全評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省煤炭集團公司,各設區市煤炭管理部門,各煤礦安全評價機構:

  《江西省煤礦安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已經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煤礦安全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規範安全評價行為,保證安全評價的科學性、公證性和嚴肅性,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煤礦安全評價是指由具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運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對煤礦建設項目或煤礦企業存在的職業危險和有害因素進行識別、03manbetx 和評估。煤礦安全評價包括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和專項安全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礦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和人員,以及按規定應當進行煤礦安全評價的項目建設單位和煤礦企業(以下簡稱安全評價委托人或者委托人)。

  第四條 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監督管理全省煤礦安全評價工作,並負責煤礦安全評價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鼓勵和支持有關煤礦安全評價的科學研究和安全評價先進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提高煤礦安全評價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及認證

  第六條 從事煤礦安全評價的機構必須向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申請資質認證。

  申請煤礦安全評價資質認證的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專門從事安全評價的部門、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有健全的內部管理製度和安全評價質量管理手冊;

  (三)主管安全評價的技術負責人有5年以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經曆,取得安全評價人員注冊資格;

  (四)有10名以上注冊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3名高級工程師、從事5年以上安全生產工作經曆的安全評價人員;

  (五)有與申報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安全評價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建立了與申報業務範圍相適應的技術專家庫;

  (六)能夠獨立完成安全評價中主要危險、危害因素的辨識和主要職業危險、危害程度的03manbetx 預測,對技術文件有03manbetx 審核能力,能獨立編製安全評價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安全驗收評價、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和專項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除具備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有必要的現場檢測、檢驗、03manbetx 的儀器設備。

  第七條 申請煤礦安全評價資質認證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按規定格式填報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

  (三)獨立法人資格證;

  (四)機構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任命(聘書)文件複印件;

  (五)安全評價資質申報表中所列評價人員的職稱證書、畢業證書、注冊安全評價人員證書及身份證複印件;

  (六)安全評價質量手冊(質量管理體係文件、規章製度、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

  (七)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與安全評價人員簽定的、並經勞動部門認可的勞動合同。

  (八)辦公場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與檢測、檢驗機構簽定的合作協議書。

  第八條 申辦程序:

  (一)根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申請人向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提交申請材料,一式五份;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對申報人實施現場評審;專家評審組現場評審後向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提交書麵評審報告;

  (三)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自收到專家評審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初審結論;

  (四)經初審合格的機構,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核批準。

  第九條 省外安全評價機構進入江西從事煤礦安全評價活動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評價資質,事前向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並在資質許可範圍內開展評價活動,接受監督管理。

  第十條 煤礦安全評價機構改製或者機構分立、合並後重新組建的安全評價機構,其安全評價資質應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重新核定。

  第十一條 煤礦安全評價機構變更法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應在發生後一個月內,向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的變更手續。

  第三章 安全評價

  第十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承接評價項目時,應向委托人提交機構資質和人員資格證明,並簽訂合同。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和委托建設項目設計單位以外的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選擇和委托本單位以外的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單位及其所屬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評價。否則,其安全評價報告不予審查。

  第十三條 安全評價機構在進行安全評價時,應按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程序、內容、要求及格式編製安全評價報告書。

  第十四條 安全評價報告書應當數據完整可靠,附圖、附表齊全,主要職業危險和危害因素辨識、分析準確,安全技術措施和對策具體可行,評價結論明確、客觀、公正。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報告必須闡明煤礦企業是否具備國家要求的安全生產條件,結論為合格或不合格。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對其評價結果負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承接評價項目後,根據評價項目的實際情況和專業要求,一個項目直接參與評價的有評價資格的人員應不少於5人;專業技術覆蓋麵較小、危險性不大的項目或者危險性較大、但項目較小的,直接參與評價的有評價資格的人員應不少於3人。

  第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在進行安全評價過程中,發現安全評價委托人存在重大安全02manbetx.com 隱患或者現實危險時,應當及時向委托人提出,並向當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委托人對安全評價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安全02manbetx.com 隱患或者現實危險,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暫時不能消除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或者停止作業。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承接評價項目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十八條 安全評價報告實行評審製度。安全評價報告的評審由專家組進行。

  第十九條 安全評價報告完成後,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安全評價報告送有關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二十條 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建立安全評價報告評審專家庫,專家庫中的專家應能滿足各類安全評價報告評審的需要;參與評審工作的專家應當在專家庫中根據安全評價的類別和專業隨機抽取,不得指定;參與評審工作的專家與評價機構或者安全評價委托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安全評價報告評審時,參與評審的專家組成員應不少於5人,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專家應不少於3人。評審工作開始前,組織或者主持評審的單位應當從專家組成員中推選出評審專家組長,主持安全評價報告的評審。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應對《安全評價報告》進行全麵、科學、公正的評審,並提出評審意見並簽名。評審專家應當對其評審意見負責。

  第二十三條 安全評價報告通過專家評審後,由主持評審單位按照專家評審意見,填寫並頒發《煤礦安全評價報告評審意見書》。

  第二十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專家評審意見,對其評價報告進行補充修改,修改後的《安全評價報告》應附上《專家評審意見》和《煤礦安全評價報告評審意見書》,及時報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安全評價報告完成並經專家評審後,委托人應當按照《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和建議,督促項目建設單位修改完善設計,並加強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

  對安全驗收評價、現狀綜合評價、專項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和建議,委托人應當製訂整改方案,逐項落實,並將整改方案和整改情況及時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 注冊安全評價人員隻能在一個安全評價機構執業,並與其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一般應不少於兩年。注冊安全評價人員在其資格有效期內,變更執業機構的,應持有關證明材料及時向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申請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煤礦安全評價的機構出具虛假評價報告和文件,或因工作失職造成傷亡02manbetx.com 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進行處罰,並建議國家局撤銷其資質;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煤礦安全評價人員對其進行的評價工作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的,建議國家局撤銷資質證書: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轉借安全評價資質的;

  (三)轉包安全評價項目或違法分包安全評價項目的;

  (四)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的安全評價項目的;

  (五)資質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滿足安全評價資質條件,不宜繼續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

  (六)未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和要求進行安全評價或所完成的安全評價未能給委托人提供技術支持的;

  (七)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申請資質的;

  第三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責令整改或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建議國家局撤銷資質證書:

  (一)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安全評價業務的;

  (二)以其他安全評價機構的名義承攬安全評價業務的。

  第三十二條 安全評價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建議發證機關依法撤銷其注冊資格:

  (一)嚴重違反職業道德,有失公正的;

  (二)弄虛作假,故意降低安全評價標準的;

  (三)同時在2個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執業的;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未取得安全評價資質證書承攬安全評價業務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予以取締,並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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