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規程》修改條文對照序號原文件條文
井下個別機電設備硐室,可設在回風流中,但此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並必須安裝甲烷斷電儀。
第一百三十二條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設在進風風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過6m、入口寬度不小於1.5m而無瓦斯湧出,可采用擴 散通風。
井下個別機電設備硐室,可設在回風流中,但此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並必須安裝甲烷斷電儀。
采區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
16第一百三十三條一個礦井中隻要有一個煤(岩)層發現瓦斯,該礦井即為瓦斯礦井。瓦斯礦井必須依照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理。
礦井瓦斯等級,根據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和瓦斯湧出形式劃分為:(一)低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湧 出量小於或等於10m3/t且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40m3/min。
(二)高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m3/t或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40m3/min。
(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
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並報省(自治區、 直轄市)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新礦井設計文件中,應有各煤層的瓦斯含量資料。
第一百三十三條一個礦井中隻要有一個煤(岩)層發現瓦斯,該礦井即為瓦斯礦井。瓦斯礦井必須依照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理。
礦井瓦斯等級,根據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和瓦斯湧出形式劃分為:(一)低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湧 出量小於或等於10m3/t且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40m3/min。
(二)高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m3/t或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40m3/min。
(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
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並報省 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上報時應包括開采煤層最短發火期和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的鑒定結果。
新礦井設計文件中,應有各煤層的瓦斯含量資料。
17第一百三十七條采煤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或等於20m3/min、進回風巷道淨斷麵8m2以上,經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
上)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後,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符合本01manbetx
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時,按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後,可采用專用排瓦斯巷,但該巷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並遵守下列規定:(一)工作麵風流控製必須可靠。(二)專用排瓦斯巷內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和設置電氣設備;進行巷道維修工作時,瓦斯濃度必須低於1.5%。
(三)專用排瓦斯巷內風速不得低於0.5m/s。
(四)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有防止產生靜電、摩擦和撞擊火花的安全措施。
(五)專用排瓦斯巷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麵推進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六)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安設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專用排瓦斯巷回風口15m處,當甲烷濃度達到2.5%時,能發出報警信號並切斷工作麵電源,工作麵必須停止工作,進行處理。
(七)煤層的自燃傾向性為不易自燃。
第一百三十七條采煤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或等於20m3/min、進回風巷道淨斷麵8m2以上,經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後,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符合本01manbetx
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時,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可采用專用排瓦斯巷,但該巷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麵風流控製必須可靠。
(二)專用排瓦斯巷內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和設置電氣設備;進行巷道維修工作時,瓦斯濃度必須低於1.5%。
(三)專用排瓦斯巷內風速不得低於0.5m/s。
(四)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有防止產生靜電、摩擦和撞擊火花的安全措施。
(五)專用排瓦斯巷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麵推進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六)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安設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專用排瓦斯巷回風口15m處,當甲烷濃度達到2.5%時,能發出報警信號並切斷工作麵電源,工作麵必須停止工作,進行處理。
(七)煤層的自燃傾向性為不易自燃。
18第一百四十七條設置井下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應安設在抽放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麵、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分區回風巷,但必須保證稀釋後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麵永久抽放係統的礦井,臨時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係統的管路,但礦井抽放係統的瓦斯濃度必須符合本01manbetx
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風巷時,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須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等。柵欄設置的位置是上風側距管路出口5m、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m,兩柵欄間禁止任何作業。
(四)在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報警時,應斷電、停止抽放瓦斯,進行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設置井下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應安設在抽放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麵、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分區回風巷,但必須保證稀釋後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麵永久抽放係統的礦井,臨時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係統的管路,但礦井抽放係統的瓦斯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風巷時,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須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等。柵欄設置的位置是上風側距管路出口5m、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m,兩柵欄間禁止任何作業。
(四)在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甲烷斷電儀或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甲烷傳感器,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時,實現報警、斷電,並進行處理。
2004年12月7日